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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调研报告要求(8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2-07 16:49:01 查看人数:35

征管调研报告要求

第1篇 2019工业园区地税征管调研报告范文

工业园区是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有效载体,也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实现产业工业化、规模化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各地工业园区建设得到了飞速发展,每个县市都建立了工业园,部分县市甚至建有多个工业园,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以樟树市为例,目前共有三工业园,一个为综合性的工业园——城北工业园,另两个是专业性的工业园——福城医药园和樟树省级盐化工基地。工业园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园区经济迅速发展也必然会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问题,若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到位,势必影响工业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在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征管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园区企业欠税较多。欠缴税额较多的税种主要有:

1、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是由于园区用地不规范,有的企业不是从生产经营的实际出发,蓄意囤积大块土地,以期望土地升值获利,从而造成企业土地使用税负担较重。二是由于园区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发放不及时,手续不齐全,帐面不能据实反映土地面积及房产原值,企业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抵触情绪。三是个别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周转陷入窘境,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

2、建筑安装营业税。为优化招商引资硬环境,园区内“三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水和土地平整工程费用均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为加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地方政府“筑巢引凤”,预先盖好厂房,为节省建设资金,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均承诺由其负担建筑安装相关税收,由于在税法上,地方政府并不是建筑安装税收的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建筑安装税收难以征收到位。

(二)税收征管存在薄弱环节。由于缺乏有效的税源监管手段和征管方法,园区企业厂房(仓库)出租税收和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大。

1、厂房(仓库)出租税收监管难。为进一步盘活固定资产,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有的企业将闲置或多余的厂房(仓库)进行出租,由于此项租赁行为较为隐蔽,是否企业自用税务**有时难以掌控,往往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2、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漏洞。一是每年政府都会对缴税数额较多,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主给予重奖,有的企业主却未能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二是一些规模较大企业的高管等高收入者,其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上也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三是企业营销员的收入由于监管难,存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到位现象。

(三)存在个别“空壳”企业现象。“空壳”企业由于其无力依法纳税,势必影响到正常的纳税秩序。

1、入园动机不纯,形成“空壳”企业。有的园区企业发展动机不纯,把优惠政策当成企业落户的首要选项,进入园区后,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建设,并没有实际进行生产经营,税务**无法开展正常税收征管,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2、生产经营不善,形成“空壳”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初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招商引资质量不高,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准入门槛较低,少数企业入园后,与当地经济发展大环境不相适应,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形成“空壳”企业。

(四)各地园区地方优惠政策不统一。为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可谓是五花八门。由于地方优惠政策不一,同一类型企业因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造成企业负担不同,出现企业经营利润差异较大的现象,从而给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很大难度。

1、不同园区地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随着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视程度的增加,各地为争取企业落户本地工业园区,在给予园区企业优惠政策上存在竞争现象,在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上不断加大力度,以吸引企业入园。

2、同一园区地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即使位于同一工业园区,不同的企业由于其分属不同的乡镇,鉴于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不同,在项目洽谈时,各乡镇作出的优惠承诺不同,导致企业在享受税收返还、收费优惠、用地优惠等方面的地方优惠政策上也不一样。

二、制约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因素分析

制约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因素有很多,但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从纳税人层面分析

1、纳税意识淡薄。企业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缺乏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就我国目前民众的心态来看,偷欠税并非为世人所不耻,对偷欠税,并不像对待小偷那样义愤,很多人漠然置之。园区有的企业认为,自己是地方政府千方百计“请”过来的,为地方财政增收和解决就业问题作出了一定贡献,是政府的保护对象,心存优越感,认为少缴一点税好象是理所应当,以至于偷起税来竞理直气壮,更何况是拖欠税款了。

2、存在失衡心理。纳税人的不平衡心理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某些行政执法不公而造成纳税环境的不平等,由此产生不平衡心理状态,形成偷税欠税获”益”,诚实纳税吃”亏”的错误观念。二是从众心理,认为别人可以偷欠税,我也可以偷欠税,由主动纳税逐渐转变为有意识的偷欠税。

3、税收“违法”成本较低。由于税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存在以补代罚的现象,纳税人的偷欠税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造成企业偷欠税成本较低。由于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纳税人抱着不偷白不偷,不欠白不欠,查出来大不了补缴,拖欠了最多是被追缴的心态,有利可图,使偷欠税更加普遍。

(二)从地方政府层面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不同程度存在。地方政府从保护企业利益,维护良好投资环境的角度出发,对园区企业过于“溺爱”,为企业发放免检“绿牌”,税务部门进驻企业检查非常困难,连开展汇算清缴等正常的税务检查也要经过政府批准。即使查出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政府由于担心企业为逃避税务**的处罚迁往异地,往往出面为其求情,使企业免受责罚。

2、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够。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园区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根环形的链条,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虽然《税收征管法》也赋予了工商、银行等职能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相关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地方政府未充分发挥其对各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目前地税与国税、工商、城建、房产、土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不畅,直接影响了地税部门对园区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从地税部门层面分析

1、地税部门征管乏力。由于地税税源分散,基层地税征管力量较为紧张,征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点和肓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征管手段单一,对企业信息掌握不及时,管理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质量。

2、税务干*责任意识不强。少数税务干*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与现代税收管理所需要的理念、技能不适应,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使园区的征管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

三、加强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园区地方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园区企业的地方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通过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地方政府领导地税工作水平。

1、加强对园区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创新税收宣传手段,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税法条例、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知识。丰富税收宣传渠道,注重税收宣传工作的多元化,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打造立体式平台,通过举办业余税校、发放宣传资料等构建全方位宣传格局。加大对身边正反纳税典型的宣传,发挥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正面典型的激励带动作用和偷逃抗税、恶意欠税反面典型的*示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对税法的遵从度。

2、加强对当地*政领导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政领导,应把依法治税的重要性、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作为宣传重点,让其能够在工作决策时带着税收的观念想问题、定思路、谋发展,为地税部门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环境。

(二)优化纳税服务

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税务**的办税效率和企业纳税申报质量。

1、前移服务关口。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在招商引资洽谈过程中,对涉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把关,避免政府超越政策范围作出无效承诺,为项目入园后地税征管工作带来被动。针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框架内量身定制政策优惠套餐,主动为投资方提供政策咨询、税收筹划服务。

2、改进服务方式。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对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和“订单式”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手段,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建立地税部门与园区企业纳税服务“双向预约机制”,即地税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预约园区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和纳税辅导,园区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预约地税部门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和涉税咨询。

3、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不重不漏”的原则,严格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应享受政策优惠的纳税人能够真正享受实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优惠。

(三)强化税收信息数据比对

着力提高信息管税工作水平,在通过比对发现征管漏洞,加强比对结果的分析应用,将比对工作与纳税评估相结合,比对异常的企业列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1、加强部门比对。加强与国土、规划、城建、房管、工商、国税、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与上述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定期比对基础信息。

2、加强横向比对。由于各地新办企业基本上都进入了工业园区,相对而言园区外的企业经营时间较长,纳税较为规范,要定期将园区内企业与同等规模,同一行业的园区外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鉴于各地工业园地征管水平和质量不同,要加强本地园区企业与周边地区园区企业的纳税情况比对工作。

3、加强纵向比对。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着重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以及对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微观分析。在此基础上,加强园区企业近年度纳税情况比对分析,结合园区企业增减变动情况,对各企业缴税情况分税种进行分析,针对各税种收入增减变动,查找原因。

(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要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不断完善工业园区税收征管措施。

1、加强园区企业户籍管理。严把开业关、巡查关和注销关“三关”。企业入园时,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审核,确保征管数据录入的全面、真实和准确。加大对园区企业的巡查巡管力度,对新入园企业了解其厂房建设完工情况及投产动向,对已投产企业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实况。加强对园区生产经营异常企业的监管,严格注销登记审核和税款清算。要通过加强户籍管理,真正做到计算机管户、档案管户和实际管户一致。

2、对园区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税源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针对园区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和经营规模,将园区企业依据规模和行业特点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对不同类型的税源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重点税源管理专业化、一般税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完善园区企业的征管资料,对园区内所有纳税企业实施分户、分行业、分经济类型逐户登记台帐,切实加强税源监控。

3、加强园区企业各税种管理。要加强建筑安装营业税管理,做好开工前纳税申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纳税检查工作,杜绝税收流失现象。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加强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逐步建立工业园区高收入群体档案管理,努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对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营销人员取得的收入,可按其销售额的2%(附征率)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要加大对园区企业税收巡查巡管力度,全面掌握企业厂房出租信息,加强日常税源清查,建立专项税源台账,采集完善税源信息。

4、加大园区企业的欠税清缴力度。对欠税企业采取欠税约谈、拟定欠税清缴计划、签定欠税承诺书、召开欠税恳谈会、将纳税情况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等方式促进企业自觉缴纳欠税。认真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对欠缴税额较大,屡催不缴,纳税意识淡薄,在纳税户中有一定影响,具有代表性的欠税户在电视台、网络、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对有缴税能力,却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

5、完善委托代征制度。针对园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现状,建议委托发改委和建设局在批准立项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代扣代缴建筑安装税收,从源头解决了基建税收入库难的问题。对营销员委托企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主个人获得的政府奖励,委托财政局(所)代扣个人所得税。

6、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地税部门要尊重地方*委、政府的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争取他们的对地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要争取地方政府对地税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不乱开减免税口子,切实保障地税**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并帮助地税解决税收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依法行政,整顿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税、漏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二是要争取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征管工作中的问题。通过政府协调,促使财政、国税、银行、工商、**、建设等部门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构筑社会综合治税网络。通过政府协调,对于重大涉税案件,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从而坚决遏制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一方面,争取地方政府在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时,能充分征求地税部门意见,不出现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优惠政策条款。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税收奖励政策,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以调动园区企业纳税积极性。

(五)加强地税干*队伍建设

要通过加强干*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干*“疏于管理,谈化责任”问题。

1、加强地税业务建设,提高干*业务素质。坚持以提高干*税收管理能力为核心,下大力气抓好一线人员和业务骨干培训。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地税小书房建设和网上税校建设,搭建良好的学习培训平台。本着“以训带学、以考督学、以赛促学、以奖褒学”的思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鼓励干*参加“三师”资格考试,提升干*岗位技能。采取每日一题,每季一考,技能竞赛等形式,全面系统的开展岗位大炼兵活动,提升干*业务素质。加快各类业务人才库建设,培养各类专业管理人才。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干*责任意识。优化干*配置,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干*作为工业园区税收管理员。对园区较大企业本着“重点税源精细管理、行业税源专业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驻厂式管理,做到专人专管,管户到岗、责任到人。

第2篇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几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第3篇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是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20__年8月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开始实施多元化电子电报纳税推广工作。作为第二批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单位,分局上下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团结一心、努力拼搏,不怕艰辛、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推广起步晚、基础条件差的困难,积极向全区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推广了以“网上申报和银行扣缴税款为主的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截止20__年底,企业和个体户电子申报户数及电子划缴税款比率均达到98以上(个体100),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推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全区基本上形成了“以电子信息化为主导”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主要成效

一是提高了办税效能。通过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扬信息畅通之长,避交通不便之短,扬信息无时限之长,避**定时制之短,扬信息平台宽广之长,避办税窗口狭小拥挤之短,提高了办税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二是节约了征纳成本。潘集区纵横上百里,交通十分不便,加之纳税人分散在各个乡镇,无论纳税人到税务**办税,还是税务人员到一线去征税,往返一趟都需要花十几元、甚至上百元的交通费,实行多元化电子申报后,避免了劳途奔波,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之前,全局企业申报率只有90左右,个体户申报率只有70左右;推广成功后,现在企业和个体户申报率每月基本上保持100。四是提升了地税形象。为纳税人免费开发、提供多元化电子申报软件,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免费集中培训,免费上门辅导,税务**、税务人员“四免”全程式服务,切实从纳税人最急、最缺、最盼望的事做起,真正体现了地税**“务实、高效”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工作作*,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受到了纳税人拥护和欢迎。

几点体会

(一)转变观念,是推广工作得以成功的首要环节。

思想观念是基础是先导。在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中,潘集区分局在思想观念上历经了一个“排斥—基本认可—完全赞同”的转变过程。坦白地说,推广之初,首先,做为分局一把手的我,在思想上存在着分歧:一是固守成规,片面认为纳税人已经习惯上门集中申报纳税方式,无需多此一举;二是畏难情绪,潘集区是一个农业区,全区总面积590多平方公里,下辖5镇5乡1个街道办事处,纳税人经营规模偏小,税源分散,信息化水平滞后,推广工作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行动上一度比较迟缓。但随着多元化电子申报在其他分局的深入推广,并取得良好成效,特别是全市征管工作会议的召开后,我们在观念上有了大转变,深刻认识到税收征管工作正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性跨越,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已势在必行,作为农村分局更应增强紧迫感,及时适应和融入新的征管改革大潮中,以创新为动力,推动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领导重视,是推广工作得以成功的关键所在。

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工作期间,市局叶局长、分管领导顾局长多次深入潘集调研、协调、指导工作,现场解决许多工作难题,使我们进一步坚定了推广的信心,增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为了扎实开展推广工作,我局做到“三到位”:一是领导到位,班子成员齐上阵,分工协作,投身到推广工作的每一环节;二是组织到位,成立了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组、宣传辅导组和技术保障组;三是工作到位,建立“每天一通报,一周一会”制度,集体研究解决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了领导和组织保证。

(三)落实责任,是推广工作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

为了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分局制定了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步骤,细化组织、协调、宣传、技术辅导、保障服务等工作职责。从领导到税干,从分局**到基层,人人有责任,人人抓落实。同时,将推广工作进度、质量与岗位责任制酬金挂钩,加大监督考核,提高了全员参与的主动性,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有效地推动了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工作的稳步进行。

(四)因地制宜,是推广工作得以成功的措施保障。

面对辖区内税源结构分散,既无中行网点,又无交行网点等客观存在的不利因素,我们抓住农村信用社,覆盖全区这一有利条件,在全市,开创性地探索出一条“税务、信用社、交行”三家携手,共同为纳税人服务的推广之路。由于户数少,税源小,信用社刚开始不太愿意合作,在市局的大力协调帮助下,在分局的多方努力下,最终达成共识,为推广工作创造了有得条件。鉴于,“三家携手”存在“信息不对称”“跨行划拨税款”等技术难题,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月,我们选择了35户分散在各个乡镇经营规模稍大的纳税户进行试点,令人欣喜的是,在大量仔细的前期工作基础上,首次试点全部成功,这也使我们推广工作的信心倍增。在认真总结前期成功推广经验后,第二个月,我们一次性将符合条件企业、个体纳税户全部推广电子申报,再告成功。

(五)优质服务,是推广工作得以成功的质量保证。

在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事前,我们充分利用淮南日报潘集版、潘集广播电台、潘集有限电视台“三大地方媒介”优势,反复刊登、播放宣传材料、滚动字幕,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意义和优点,营造积极推广应用的氛围;事中,坚持集中培训与个别上门辅导相结合,联合有关部门“一条龙”为纳税人签合同、办ca证书;事后,通过“一二三”服务提醒推广方式,提升了推广质量,即:第一个月税务人员逐户上门指导网上申报,督促个体工商户提前足额存款;第二个月申报期前电话逐户指导、催缴;第三个月征收期结束前5天,电话提醒未申报、缴款的纳税人,从而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了网上申报技术,形成提前申报缴款的良好习惯;另外,电子申报纳税正常运行后,我们继续指定专人负责分析研究日常电子申报工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保证了电子申报成功率。

潘集区分局在多元化电子申报推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市局要求和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借鉴和学习兄弟单位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把税收征管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开创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

第4篇 县级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思考调研报告

县级(尤其是我们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县)房地产业具有规模小销价低购买力不能持久的“短平快”特点:一般都是是挂靠在大开发商下的小规模企业,运作模式是购买一块地兴建一个小区或几栋商住楼,销售得差不多了也就撤走了另找商机,开发期一般是一二年至三五年间短期行为,开发商多是前几年富起来的追逐丰厚行业利润一拥而上的暴富者,素质参差不齐。财务人员多是临时骋请一些有背景或身分的当地富余人员,税务财务不精通、不熟悉,核算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大难度:

税收征管现状:工作被动,征管质量不高

一、地区观念短期效益驱动形成干扰:近年来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对招商引资力度,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政绩的一个主要方面,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见效快、政绩显现行业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各地各级产生重发展重引资轻管理思想,为了引进“凤凰”纷纷出台一些五花八门地方土政策,因人因地因情况具体一个单位一个政策,在税收上开一些口子,给依法征税人为设置了障碍,对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工作也时有干扰。

二、行业要求不高资金密集财务核算质量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县级房地产开发技术要求低门槛不高:找个挂靠单位,租个办公场所,几个相关行业人员拼凑一起手中有地就可以开张。笔者所在的武宁县城是一个人口不足十万的小县城,投资数千万元的房地产企业有十几家,形为企业实为个体的开发商近百,良莠不一。房地产业相对又是资金密集运作行业,密集资金运作、生产周期较一般行业长、成本费用项目多、会计核算复杂的特点要求房地产企业建立规范财务核算,目前稍具规模的开发商也只是几个股东、三两个财务人员,几个工程人员组成,个体开发商更是股东打包来,事事自己动手心里一盘账根本谈不上财务核算。成本、费用不实、隐瞒收入现象不同程度普遍存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被动。

三、税收征管手段简单化,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偷漏严重:由于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建筑业目前执行的20__年工程预算指标体系与实际出入较大,税务部门一般以房地产销售收入为基础,对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对土地增值税按预征率征收,收入比例与现状不相符,以武宁县为例今年上半年实际征收入库房地产业营业税509万元、所得税170万元、土地增值税68万元。房地产成为一个暴利行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少缴由此可风一斑。

解决方法探讨

一、思想上客观分析房地产业的现状,研究其发展形势改变收入倚重思想:1、从宏观、微观上向地方*政领导客观分析房地产业对地方经济长远影响,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的产品是不动产属于消费行业,它创造的是短期繁荣和短期财政收入,不能像工商业那样给地方带来长期的持续经济发展,过度繁荣吸引过多资金挤占了其它方面的投资,土地是有限的逐步增值的资源,过快开发是得不失,对房地产业不应有倚重和依赖心理,国际惯例也都不会予以行业优惠。2、教育地税干*克服畏难思想,采取紧盯战术,多调查研究、多实地观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销售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不给偷漏税者可行之机。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制规范行业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税收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逐户进行纳税辅导,明确税收政策并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宗旨、目的和违反政策的后果讲清楚,敦促纳税人重视财务核算工作自觉及时进行准确的纳税申报。为稽查部门的处理处罚设置一个强有力的前提条件。

三、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加强检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职能:税务稽查作为打击偷漏税的职能部门,认真钻研房地产业生产、核算业务,提高自身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检查时注意与相关部门联系协作,积极搜集资料,夯实证据链,重点检查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处理时依法办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能,严厉打击偷漏税不法行为,加大偷逃税成本,让心存侥幸者不敢也不能偷逃国家税收

第5篇 粮食企业征管调研报告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方面问题按照《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事实上如果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少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多数购货企业要求粮食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或不索取发票而有自己开具收购发票。

(二)粮食企业营销不规范,上门收购、现金交易,收购价格不稳定,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填开,地点不确定,涉及面广,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甚至将运杂费、装卸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都计入收购价格之内,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造成收购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支付金额。

2、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收购发票使用量大,因此在确认收购对象时,只能一户一户的进行实地核查,在确认收购产品的单价、金额等方面,由于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而这样做即浪费人力物力,又无法查出实际问题。

二、对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取消国有粮食企业免税的税收政策,粮食经销企业销售差价小和进项税按收购价低扣的原因,所有经营粮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认定国有粮食企业免税已无实际意义。

(二)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发放必须从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验旧购新。2、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收购发票,由税务**代开。严禁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既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一是要从收购渠道上严格把关。要坚持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其余通过其他渠道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严格核查收购金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情况。二是要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三是要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运动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

第6篇 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状况调研报告

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状况调研报告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_____市家庭装饰业的繁荣,家装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我市的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本文以_____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问题作为调研对象,在对我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等六条加强_____市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积极建议,以期对我市家装业税收征管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家庭装饰业 税收征管 对策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观念改变,小区物业管理日趋完善,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并进行室内高档次装饰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时尚和热点。根据_____市房产局的统计,20xx年_____市区居民住宅销售面积为47.28万平方米,20xx年37.85万元平方米,20xx年60.11万平方米,20xx年37.41万平方米,若以每平方米400元装饰费计算,20xx年至20xx年累计装饰费达7.3亿元,不考虑所得税仅按3.42%的综合税负率计算,应纳税款达2500万元。再将_____市居民个人购买的非住宅用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装修和更新改造旧居室等因素考虑进来,家庭装饰业产生的税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税源,规范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目前税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_____市市区家庭装饰业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家庭装饰业情况复杂

20xx年以来,市区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居民消费观念改变,促使市区家庭装饰业迅猛发展。截至20xx年3月,我市已经在工商办理注册登记的家庭装饰企业约250户,还有数量众多无法统计的“三无”家装队。我市的家庭装饰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装饰队伍多样化。既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装公司,也有“挂靠型”装饰公司,还有相当部分是无资质、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二是装饰形式多样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半包工包料(即大宗装饰材料业主自行彩购、小额装饰材料装修公司或装修队采购的形式)皆而有之。三是合作形式多样化。既有装饰公司或个体装修队统一承包装修的,也有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分别承包装修的。根据我们对市区10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查走访,结果显示目前_____市区家装公司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约40%的份额,另60%的份额则由“三无”个体装修队占据。由于家装工程数量众多,地点遍布千家万户,众多的“三无”家装队难以找到他们的下落,税务**对家庭装饰业难以进行税收征管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

(二)行业管理缺位严重

目前对_____市家庭装饰业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_____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和_____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由于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等原因,这两个部门对_____市家庭装饰业的监管很难到位。这一方面使得没有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散兵游勇长期活跃在_____家庭装饰行业的现象无法得到遏制,装饰装修质量、工程造价无从掌握;另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____建设部令

第110号)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对此条规定,_____市目前的状况是装修人不知道应该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也没有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之中。监管的不力导致家装行业中的企业及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恶性竞争,逃避缴纳税款是他们的手段之一,个人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企业不入帐、入假帐偷逃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_____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分析

(一)税源难以监控

家装工程具有分散性,单个工程量小,总体工程数量多,税源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税务部门在工程时间短、面广、分散的情况下,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掌握工程开工的时间、地点以及最终结算金额等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家庭装修纯属个人行为,大量的个体装修队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开展业务的,业主和装修队有了这层关系,同时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是不会向税务**主动提供税源情况的,更不会督促施工者向税务**申报纳税。

(二)计税依据难以掌握

一是个人经营者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个体装修队大部分都是社会分散的手工艺者临时拼凑而成,采用将工程化整为零的形式,即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承包装修。实行分项承包装饰后,一项家装工程出现了多个纳税人,他们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装饰业所必需具备的资质证书且流动性大,价款大都是口头约定,付款时是现金交易而且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难以对这些个体装修队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因为没有合同、发票所以无法掌握其发生的真实应税营业额。二 是家装企业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目前市区家装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管理,“三无”装修队运营成本低*,利润颇丰,那些有质量、依法纳税的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反而失去了竞争优势。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一些中小型家装企业在求生存的压力下,出现了偷逃税款的行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不签定合同或者与业主私下达成协议,签订假合同,不如实反映承包金额。隐瞒下来的营业额根本没有计入帐本之中,而业主装修过程中交易付款方式多以现金为主,税务部门很难从企业的帐本、帐户上寻找到这部分隐身掉的税款。

(三)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

长期以来,税务**对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的税收控管,一般采用“以票控税”的办法,但此控管手段对家庭装饰业来说却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住房装修者大部分是个人,业主无索取发票意识,客观上也不需要发票报账,并且向装饰公司或装修队索取发票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费用,使得“以票控税”的办法很难在家庭装饰装修业中发挥作用。个体装修队不需要向税务**领取发票,长期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家装公司既不需要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也不需要在采购装饰材料时取得发票,很便利地偷逃了大量国家税收。由于对装饰公司缺乏有效的税收控管手段,目前地税部门对装饰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普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管理,但税收定额普遍较低。迎江区50余家装饰公司税收定额最高的为月定额20xx0元,最低的月定额只有3000元。而在这次调查过程中,一位家装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我们,目前_____市规模较大一点的家装企业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参百万元。企业的实际应税营业额与其申报纳税的数字之间差额的巨大由此可见。此外,由于业主和装饰公司在采购装饰材料时,不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而代之以发货单等,这也造成了装饰材料销售环节税收的大量流失。

三、加强_____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_____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包括:所有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的承担;凡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书的装饰公司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有的装饰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装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统一联动、综合治理的局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市区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及房屋装修申请备案的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装饰行为;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管理等重要职责,严格把好装饰公司的进场检查关。通过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达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的目的。

(二)建立委托代征制度

针对税务**对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缺乏控管缺乏控管手段的实际,税务**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建立协作关系,委托其代征家庭装饰修业税款。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委托装饰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税务**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合同价款计算收取;装饰合同价款低于税务**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税务**核定的计税营业额计算收取。装饰企业缴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调查,目前一般家庭的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建筑面积的装饰费用(不包括电器、地板、洁具、橱柜、灯具等)在300元-600元左右。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议在征收的初期以广覆盖低税负为原则,单位建筑面积计税营业额按400元核定比较适宜。

3、月度终了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_____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向主管地税**办理纳税保证金转税手续。

(三)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由税务**自行或委托电脑公司设计开发装饰业税源监控系统。新楼盘开盘以后,税务**及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关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购房者姓名、房屋建筑面积、联系电话、门牌号等,并将取得的信息按小区录入监控系统。对以前年度已出售但尚未装修的,由主管税务**会同物业管理单位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控系统。物业管理企业在装饰企业进行装饰申报登记后,将购房者姓名、门牌号、装饰企业名称、装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合同价款,拟开工竣工日期、缴纳纳税保证金数额、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等内容录入监控系统,并在月度终了后,将相关信息导出连同装饰申报的资料一并报给主管税务**,主管税务及时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监控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主管税务**将装饰企业税款结算信息录入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全面反映各装饰工程的税款缴纳情况。

(四)加强对装饰企业的财务监管

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要求所有装饰企业必须建账建证,规范财务核算,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开具_____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购买的装饰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二是实施源泉控管,协调市区各税务**,定期汇总家装公司在各物业管理公司、家居以及建材市场备案的家装合同数据,将以上数据反馈给家装公司主管税务**,由其主管税务**将企业申报的营业额、开具发票信息与家装合同金额进行分析、比对,力求从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堵住税收漏洞。三是强化监督,设立举报热线,接受广大群众对家装公司不签合同、签假合同、不开发票、开假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认真查办落实举报内容。

(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

针对装饰工程涉及面广,工程隐蔽、缺乏有效税收管理手段的特点,在建立委托代征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由税务**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将市区按地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区,由专人负责对片区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并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对片区内装饰业税收的监控处理,从而达到税务**与物业管理单位有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业税收控管的目的。

(六)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对家庭装饰修业必须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以及小区护税网络,大力加强家庭装修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让普通居民都知道家庭装饰工程作业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同时,通过宣传、鼓励和提倡居民在家庭装饰工程竣工结算时及进向施工方索取发票,让广大居民懂得发票才是双方建立装修施工关系和最终价款结算的直接凭证,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发票能够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采取发票抽奖的方式,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第7篇 对旧村改造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对旧村改造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推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旧村改造已经成为当前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彻底摸清全市旧村改造的开发运营模式和税收管理现状,xx市地税局文昌征收分局安排专人深入街道办事处、相关村(居)委会及职能部门,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就如何规范税收征管提出建议。

一、旧村改造的现状

旧村改造是指改造区域占地原本就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集体居住房屋、配套设施等按预定规划进行改造新建以提升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一种方式。自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以来,居民主要依赖商品化房屋以解决住房需要,导致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城市房价攀升并存。由于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土地面积的增多,使得城中村和市郊村的土地越来越少,有力推动了农村特别是具有地域和资源优势的村庄旧村改造的速度,由于房屋价格低*,可以使村集体、村民和居民通过灰色地带享受房价上涨和土地增值的特殊利益,村民通过旧村改造获得了较大的福利。以文昌分局辖区为例,所辖33个自然村有40%进行了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率高达60%,城中村入住率达80%以上,市郊及较偏僻的村入住率不高甚至无人入住。

二、旧村改造的形式

旧村改造主要分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和所在村(居)委会自行滚动开发两种形式。按照房屋分配方案的不同,大体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村(居)委会负责规划、拆迁,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由于规划区域属于黄金地段,一般由所在村(居)委会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申请,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政府以划拨的形式供给土地,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前期拆迁和后期安置,交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楼房建成后,除安置拆迁户外,其余全部对外销售。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楼和沿街商业设施等,对内安置综合考虑旧村改造项目所处位置、村居委会集体经济基础、当期市场销售价格等多种因素,确定回迁安置方案。大多实行按旧房占地面积折算新房面积,超面积补差,不足面积退款的方法。回迁户不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外销售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某村委会为例,旧村改造由本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首批于20xx年建成后,确定了两个回迁方案:一是拆迁户按旧房占地面积1平方米1020元作价,直接以现金偿付,拆迁户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安置住房;二是拆迁户按旧房占地面积1平方米折算为楼房建筑面积0.85平方米, 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

(二)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规划,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由于城市规划建设原因,部分村(居)委会由于宅基地规划面积不足,为满足村民的居住需求,由村委会统一择地规划施工,建成后分配给本村村民,剩余部分进行对外销售,所获收益归集体所有。以某居委会为例,该村于20xx年开工建设了70套住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村居委会给予每个村民补偿1.5万元,折算为楼房相当于每人按优惠价提供24.53平方米楼房,超优惠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分配方案。村民购买47套后,其余23套全部由房地产公司代理销售。由于对外销售房屋为“小产权房”,且当初销售环节许诺给外销户办理两证,目前该村在缴纳违法占地罚款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正协调有关部门补办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三)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村民自行建造住宅,出售转让不受限制。以某村委会为例,20xx年该村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新建,按一处老房分配一处宅基地的标准,根据村居委会统一规划要求,每户占地面积179.28平方米,每户上交村委8000元后(其中3000元由村委会负责修路和水电的铺设),由村民自行建造二层楼,新建房一律不办理两证。目前共建成二层楼241户(本村有户口172户,户口迁走分宅基地69户),部分住房已经对外转让。

(四)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出售转让不受限制。以某村委会为例,20xx年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规划,统一施工。建成后,对需要分配宅基地的村民收取成本价,统一抓阄,决定住房位置。新建房不办理两证。目前已建户型为3间的二层楼57户,每户占地183平方米,收费8.7万元;已建户型为2间的二层楼8户,每户占地127平方米,收费7.1万元,部分住房已经对外销售。

(五)村(居)委会以宅基地的名义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出售转让严格限制。以某居委会为例,该村以划拨宅基地的名义择址规划,统一建房后分配给村民,每平方米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不办理两证,以按1800元/平方米收取楼房押金,三年内不得转卖,否则按2100元/平方米收取房款。

三、旧村改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凡旧村改造过程中规划建设占用土地通过招、拍、 挂方式取得,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改造开发,在税收管理方面不存在问题,以其他方式取得规划建设用地的,存在问题较多。

(一)规避国家法律法规,追求利益最大化。近年来,___、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三令五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少村(居)委会在旧村改造前,一般都会对国家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针对土地监管和惩处上的漏洞,借鉴临近村庄的成功模式,认为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规划宅基地名义开发房地产是为百姓办事、为集体牟利,加上国家上下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即使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会大规模拆毁,无非就是“先乘车、后补票”或者干脆就是“乘车不补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也给税收管理造成困难。

(二)实际调查取证难,税收征收阻力大。按照《_____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村(居)委会无论是以规划宅基地名义还是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地产,对本村(居)委会以外的人员销售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由于税负较高,对于税务部门的调查询证,无论是村(居)委会主任还是会计人员,一般都推委扯皮,加之近几年来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人事更迭等原因,一些涉税开发销售的立项、审批、建设、分配方案等基础资料难以核实,个别村(居)委会甚至对调查工作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资料。而以划宅基地名义分房的村民,数量多、身份杂,不愿提供甚至故意隐瞒转卖事实,给征管工作造成阻力。

(三)基础设施建设形式多样,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村级财务人员由于素质差异和财务核算基础薄弱,缺乏索要发票意识,对旧村改造涉及旧房拆迁以及规划宅基地范围内修建道路等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多采取白条或工资表的形式结算拆迁工程款;缺乏协税护税意识,宅基地土建工程一般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自行选定个体建筑队伍施工,施工方和建设方开票和索票意识较差,且村(居)委会经常以房抵顶工程款项,造成建筑业税收的流失。

(四)“小产权房”管理不力,难以应收尽收。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新规,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而在此之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是合法还是非法作出界定。同时,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该局认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小产权房”界定至少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占用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制;二是城镇居民通过购买村(居)委会开发或村(居)民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住房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另外,城镇居民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房屋产证、土地使用证的,也应当认定为“小产权房”。目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部分已经能够明确界定“小产权房”销售的村(居)委会进行了征收管理,但是由于不能办理产权证书,普遍存在拖欠房款的问题,另外部分对外销售的“小产权房”不能准确界定,实际工作中难以征收到位。

(五)监管弱化和政策不明,税收管理难以到位。税务**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农村划分宅基地属于免税事项,缺乏对实际运作中涉税事项加强管理的清醒认识,缺乏对旧村改造中发生应税行为规范管理的调查研究,实际税收管理工作相对弱化。另外,因为现行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税收征管措施无法落实。例如对于“小产权房”的征税依据,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目前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再比如旧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税收政策问题,依据国税函[1995]54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房地产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_____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目前各省市执行情况不一致,省内目前尚没有明确政策,基层征收管理人员难以把握。

四、加强旧村改造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入正常申报征收。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严格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村(居)委会应税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于旧村改造中零散建筑工程项目较多的实际,及时办理扣缴登记,改变以往按年查账、一次征收的模式,实行按月申报、动态监控的方法,确保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深入开展税法宣传进村(居)委会、进社区活动,结合村(居)委会财务人员办税过程中常见问题以及旧村改造过程中涉税问题,举办专题辅导班详细讲解,充实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同时,要借助村(居)委会这个宣传平台,进行多形式、经常化的宣传,将税法、土地和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进行宣传,促使村(居)民增强索要发票和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避免村(居)民因不懂法而承担法律风险,为税收征收管理打好基础。

(三)实行区别对待,明确税收政策。实施旧村改造,既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必需,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旧村改造的开发动机和受益对象看,一方面要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受益者是农(居)民;另一方面要通过旧村改造运营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扩大福利积累,受益者是村(居)委会和农(居)民。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旧村改造的税收政策,对具体涉税行为应区别对待: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村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向非拆迁户出售商品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依托综合治税,实现源头控管。旧村改造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加强涉税管理,必须依靠地方*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加强与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建办以及村(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一方面要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完善旧村改造税源监控网络,完善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定期交换,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管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小产权房”的控制政策,一旦政策松动,要及时提请地方*委政府,主动加强与土地、房管部门的配合,在办证环节落实“以票控税”,及时进行税款的追征。另外,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对部分已经规划多年无产权的住宅小区,在责令补缴违法占地罚款和土地出让金后准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加强税款清算。

(五)完善专业管理,努力挖潜增收。要抓住当地政府规范旧村改造行为,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利契机,及时将旧村改造纳入综合治税管理网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联动,制定完善控管办法,有效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程;同时,要根据旧村改造的投资规模,及时将旧村改造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通过立项建档、跟踪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规范流程,深化管理,促使村委会依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确保应收尽收。

第8篇 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经济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性企业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业,其对外经营的经济实力、生产效率、市场的占有率与扩张率等显著增强,其在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机制与对资金的调度能力,以及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也都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并且集团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更是在逐年增长。但也有部分集团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税收秩序,同时也发现与暴露了税务部门当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

(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

(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 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xx〕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

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 “ 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性行为。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发布(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发布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8、严厉打击集团企业间有意虚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减少应税所得的行为,日常评估工作中,发现一次,打击一次,发现二次,移送稽查,严查重罚。

9、有效规范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特别是加强与规范纳税人产品成本的核算。对其有意不核算产品数量,规避税务**监督的行为,要加大执法的力度,采取强硬的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甚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净化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征管调研报告要求(8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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