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àng jì
注音ㄔㄤˋ ㄐ一ˋ
⒈ 古称以歌舞杂戏娱人的男女艺人。娼妓。
⒈ 古称以歌舞杂戏娱人的男女艺人。
引《后汉书·梁冀传》:“冀、寿 共乘輦车……游观第内,多从倡伎,鸣钟吹管,酣謳竟路。”
《资治通鉴·晋武帝泰始三年》:“吴主 悲喜,迎拜於东门之外。既入庙,比七日三祭,设诸倡伎,昼夜娱乐。”
《云笈七籤》卷四十:“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伎。”
⒉ 娼妓。
引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艺林学山二·张安贫儿镂臂文》:“唐 宋 间恶少,竞刺其身……国朝此风遂絶。惟冶游儿与倡伎密,或札刺名号,以互相思忆。”
姚华 《曲海一勺·明诗跋》:“倡伎以色事人,不能风雅。”
鲁迅 《南腔北调集·由中国女人的脚推定中国人之非中庸又由此推定孔夫子有胃病》:“倡伎就大抵穿着‘利屣’,穿得久了,也免不了要‘趾敛’的。”
歌舞:
唱歌和舞蹈的合称:歌舞团ㄧ表演歌舞。
杂戏:
1.古代娱乐形式之一﹐包括百戏﹑杂乐﹑歌舞戏﹑傀儡戏等。又称“杂伎”。
2.指从事杂戏之人。
娼妓:
原指从事歌舞的女艺人,后称卖淫的女子。
男女:
1.男人和女人。
2.泛指百姓。
3.指两性间性欲。
4.儿女。
5.旧时对地位卑下者的称呼。
6.旧时地位卑下者的自称。
7.詈词。
艺人:
1.亦作“蓺人”。
2.耕种的人。
3.有才艺的人。
4.指戏曲﹑曲艺﹑杂技等演员。
5.手工艺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