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mín shì sù sòng fǎ
注音ㄓㄨㄥ ㄏㄨㄚˊ ㄖㄣˊ ㄇ一ㄣˊ ㄍㄨㄥˋ ㄏㄜˊ ㄍㄨㄛˊ ㄇ一ㄣˊ ㄕˋ ㄙㄨˋ ㄙㄨㄥˋ ㄈㄚˇ
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四编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民诉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保全:
①保住使不受损失:保全性命ㄧ保全名誉。
②保护、维修机器设备,使正常使用:保全工。
第三:
复姓。汉田广孙田癸为第三氏。见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三十。
第二:
复姓。见《通志.氏族四》。
回避:
①让开;躲开:回避要害问题。
②侦破人员或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破或审判。
同日:
1.同一天。
2.“同日而语”之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