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ēng xíng
注音ㄕㄥ ㄒ一ㄥˊ
⒈ 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
⒈ 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
引《汉书·刑法志》:“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晋书·刑法志》:“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於上,死刑怨於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以外:
表示在一定的范围﹑处所﹑时间﹑数量的界限之外。
一切:
1.权宜;临时。
2.副词。一概;一律。
3.全部,所有。
4.泛指全部事物。
5.一般的;普通的。
死刑: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管辖、核准和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规定,加以严格的控制。
刑罚:
法院惩罚罪犯的强制方法。内容为剥夺罪犯的某种权益--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一般分为主刑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