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án lí
注音一ㄢˊ ㄌ一ˊ
繁体鹽釐
⒈ 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清咸丰三年设此税收,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
⒈ 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 清 咸丰 三年设此税收,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
引《清史稿·食货志四》:“陕西 花马池 盐课,向由布政使收纳。及 同治 十二年, 宗棠 为 陕甘 总督,因西陲用兵,改课为釐,在 定边 设局抽收,名曰 花定 盐釐,於是 陕西 盐利归於 甘省。”
性质: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他事物不同的特征:问题的性质|社论带有指导性质的。
正税:
1.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
2.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清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
厘金:
旧时在内地交通要道对过往货物征收的税,清咸丰年间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筹措军费而设,民国二十年改定税制时撤消。也叫厘捐或厘金税。
属于:
归某一方面或为某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