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ì chǔ
注音ㄐ一ˋ ㄔㄨˇ
繁体計處
⒈ 打算,安排。
⒉ 谓大计考绩予以处分。
⒈ 打算,安排。
引元 施惠 《幽闺记·亡命全忠》:“无计可奈,只得逃难他方,再作计处。”
明 王守仁 《再请疏通盐法疏》:“若不早行计处,必致有误军机。”
明 海瑞 《兴革条例·户属·查虚税》:“其赔代虽多,而图户稍殷实者,本图里递人户自计处赔纳。”
⒉ 谓大计考绩予以处分。
引《明史·选举志三》:“明 初行之,相沿不废,谓之大计。计处者,不復敍用,定为永制。”
《清史稿·选举志六》:“﹝ 顺治 ﹞四年,定大计三年一举,计处官不许还职。”
清 刘銮 《五石瓠·范文炗》:“范文炗 诗及草书有高致,官南部,以不谨计处,有《不谨》絶句三十七首。”
处分:
①处置;安排: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
②处罚;惩罚:刑事处分|给予警告处分。
安排:
①有条理、分先后地处理(事物);安置(人员):安排工作ㄧ安排生活ㄧ安排他当统计员。
②规划;改造:重新安排家乡的山河。
大计:
1.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2.明清两代考核外官的制度叫大计﹐每三年举行一次。
3.重大的谋略或计划。
4.谓国家岁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