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āng shuì
注音ㄉㄤ ㄕㄨㄟˋ
繁体當稅
⒈ 抵充税额。
⒉ 亦称“当捐”。旧时官府向典当行业征收的捐税。清康熙三年(1664年)实行。
⒈ 抵充税额。
引《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四年》:“自餘税悉输穀帛、紬绢匹直千钱者当税三千。”
胡三省 注:“以直千钱之物,当税额之三千。”
⒉ 旧时官府向典当行业征收的捐税。
引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当税,每舖原例五两。甲寅,军兴倍增,每舖十两。”
税额:
按税率缴纳的税款数额。
官府:
①旧时称行政机关,特指地方上的。
②称封建官吏。
征收:
1.指收取赋税。
2.今指政府依法向人民或所属机构收取公粮﹑税款等。
3.征集吸收。
典当:
1.以物抵押换钱。
2.当铺,押店。旧时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通过放款进行高利贷剥削的店铺。
3.典雅允当。
实行:
1.实际的行动。
2.用行动来实现理论﹑纲领﹑政策﹑计划等。
3.犹德行,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