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ú tián yuàn
注音ㄈㄨˊ ㄊ一ㄢˊ ㄩㄢˋ
⒈ 宋代京师所设收养老幼残疾贫民的救济院。
⒈ 宋 代京师所设收养老幼残疾贫民的救济院。
引宋 赵善璙 《自警篇·济人》:“朝廷自 嘉祐 以前诸路皆有广惠仓以救恤孤贫,京师有东西福田院以收养老幼废疾,至 嘉祐 八年增置城南北福田院,共为四院。”
贫民:
1.贫苦的人民。
2.使民贫穷。
残疾:
肢体、器官等因伤病而缺损或严重变形:关心残疾人。
收养: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幼:
1.老人和小孩。
2.泛指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