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ū ér yuàn
注音ㄍㄨ ㄦˊ ㄩㄢˋ
繁体孤兒院
词性名词
港台保育院 育幼院
⒈ 抗日战争时期由宋庆龄创建的孤儿收养机构。
⒉ 也称“育婴堂”。解放前,国民政府、外国教会等举办的收养社会遗弃婴儿的慈善机构。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政府接收并改建为儿童教养院和儿童福利院。
⒈ 收容教养孤儿的机构。
⒈ 收养孤苦无依儿童的福利机构。收养对象为父母双亡,父亡或母亡或被弃的儿童。也作「保育院」、「育幼院」。
教会:
天主教、东正教、新教等教派的信徒的组织。
孤儿:
①死了父亲的儿童:孤儿寡母。
②失去父母的儿童:孤儿院。
遗弃:
①丢掉;放弃:笨重物品带不走,全都遗弃了。
②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亲属的义务:厚次叙九族之亲而不遗弃|遗弃糟糠,别婚士族。
改建:
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使适合于新的需要(多指厂矿、建筑物等)。
国民政府:
国民党执政的政府。它经历了大元帅府,广州革命政府,南京政府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