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rè shěn
注音ㄖㄜˋ ㄕㄣ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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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⒈ 明 清 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 明 永乐 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 成化 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 代沿袭。参阅《明史·刑法志二》。
引《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
《明史·舒化传》:“四年热审,请释纍臣 郑履淳、李芳 ;及朝审,又请释 李已,皆得宥。”
《清史稿·世祖纪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热审例。”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狱,恐亦有过之无不及,而贼 满 人方行其农忙停讼、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
内者:
1.指内结于君主的人。
2.秦汉内廷官署名,掌帷帐等用物。
减等:
1.减轻已判罪的等级。
2.降低官阶。
枷号: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听候:
注意等候。多用于官府或上级的决定。
疏放:
1.亦作“疎放”。
2.放纵;不受拘束。
3.释放;解除约束。
4.指遣散。
5.稀疏地开放。
6.疏忽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