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ǎo tiáo biān
注音ㄒ一ㄠˇ ㄊ一ㄠˊ ㄅ一ㄢ
繁体小條鞭
⒈ 指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后,地方政府额外的科派和私征。
⒈ 指 明 代推行一条鞭法后,地方政府额外的科派和私征。
引清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山东》:“条鞭之外,又有私贴,是一小条鞭也。”
科派:
谓摊派力役﹑赋税或索取(钱财)。
推行:
1.推广施行。
2.推动物体向前。
额外:
超出规定的数量或范围:额外负担 ㄧ额外开支。
条鞭法:
1.即一条鞭法。明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清代因之。
2.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条鞭”。
明代:
政治清明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