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ǔwén

主文


拼音zhǔ wén
注音ㄓㄨˇ ㄨㄣˊ

主文

词语解释

主文[ zhǔ wén ]

⒈  指史官。

⒉  主持考试

⒊  用以称主考官。

⒋  掌管文书;撰拟文稿。

⒌  用以称掌管文书的人员。

⒍  谓诗文不直陈而用比兴。

⒎  法律用语。旧时诉讼判决书上记载判决结论的第一段文字。

引证解释

⒈  指史官。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轩辕 之世,史有 仓頡。主文之职,其来久矣。”

⒉  主持考试。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通榜》:“贞元 十八年, 权德舆 主文。”

⒊  用以称主考官。

唐 黄滔 《翰林薛舍人启》:“滔 伏以十一日纔除主文。”
宋 吴自牧 《梦粱录·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

⒋  掌管文书;撰拟文稿。

《红楼梦》第十五回:“﹝ 旺儿 ﹞急忙进城,找着主文的相公,假託 贾璉 所嘱,修书一封,连夜往 长安 县来。”
《醒世姻缘传》第十七回:“凭那些六房书办胡乱主文,文书十件上去,倒有九件驳将下来。”

⒌  用以称掌管文书的人员。

清 王应奎 《柳南随笔》卷五:“前 明 之季,吾邑有 张景良 者,少为巡捕衙书佐长,而从人幕中为主文。”

⒍  谓诗文不直陈而用比兴。参见“主文譎諫”。

章炳麟 《序<革命军>》:“嗟乎!世皆嚚昧而不知话言,主文讽切,勿为动容。”
朱自清 《经典常谈·诗经》:“不直陈而用譬喻叫‘主文’,委婉讽刺叫‘譎諫’。说的人无罪,听的人却可警诫自己。”

⒎  法律用语。旧时诉讼判决书上记载判决结论的第一段文字。

国语辞典

主文[ zhǔ wén ]

⒈  法律上判决文的第一段,记载判决结果与适用的法律。


新华字典解释

形式:

见“内容与形式”。

讽刺:

用比喻、夸张等手法对人或事进行揭露、批评或嘲笑:讽刺画ㄧ用话讽刺了他几句。

委婉:

曲折婉转:她说得详尽而委婉。

讽谏:

〈书〉用含蓄委婉的话向君主进谏。

手法:

①处理材料的方法。常用于工艺、美术或文学方面,含有技巧、工夫、作风等意义:表现手法|手法高超。

②手段,待人处世的不正当方法:两面派手法|毒辣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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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字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