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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份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 工程合同 条件(中文)
通 用 条 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 投标 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1.1.1.3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 继承人 。
1.1.2.3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l.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
1.1.3.3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1.3.4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l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 款项与付款
1.1.4.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 “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1.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5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第l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8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 临时工 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 “不可抗力”见第l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1.3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 管辖 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雇主要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 印花税 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
除了根据 合同履行 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 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雇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b)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 立案 的组合:
(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 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i) 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 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 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雇主的设备争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雇主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l4.6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雇主的管理
3.1 雇主代表
雇主可任命1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付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5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雇主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不少于l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13期通知承包商。
3.2 其他雇主人员
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
助手应为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3.3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一样有效。但是: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4 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雇主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dab。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2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 保证金 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l3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t3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额;
(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 雇主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雇主应在承包商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雇主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雇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l.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 代理 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
(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b)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c)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雇主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4.6 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 雇主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雇主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 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l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e)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论证遵照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雇主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雇主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雇主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 证据 。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 解除合同 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10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b)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4.15 进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 承包商应(就各方间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c) 雇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可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16 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雇主;
(b)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雇主要求。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付金额(按其价格),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雇主应准备雇主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
(a) 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b) 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次报告应包括:
(a) 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b) 反映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
(c) 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检验,
(iii) 试验,
(iv) 发货和运抵现场;
(d) 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e)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 变更、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 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g)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或代表)雇主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雇主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根据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
4.24 化石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迅速通知雇主。雇主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再次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
5 设计
5.1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
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雇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除下述情况外,雇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雇主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
但是,雇主应对雇主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雇主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a) 在合同中规定的由雇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b)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c) 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d)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2 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文件应包括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争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文件应使用第l.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交流语言书写。
承包商应编制所有承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果雇主要求中描述了要提交雇主审核的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连同下文叙述的通知一并上报。在本款下列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雇主审核需要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文件”不包括未规定要提交审核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每项审核期,从雇主收到一份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不应超过21天。该通知应说明,本承包商文件是已可供按照本款进行审核和使用。通知还应说明本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或在哪些范围不符合。
雇主在审核期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在说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文件确实如此不符合,该文件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审核。
除双方另有协议的范围外,对工程每一部分都应:
(a) 在有关该部分的设计和施工的承包商文件的审核期尚未期满前,不得开工;
(b) 该部分的实施,应按上报审核的承包商文件进行;
(c) 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已送审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应立即通知雇主。然后,承包商应按照上述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雇主。
(根据前一段的)任何协议,或(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5.3 承包商的承诺
承包商承诺其设计、承包商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b)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时,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5.4 技术标准和 法规
设计、承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工程将生产的产品的法律、以及雇主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所有这些关于工程和其各单位工程的法规,应是在雇主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接收工程或单位工程时通行的。除非另有说明,合同中提到的各项已公布的标准,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并(如适宜)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如果:
(a) 雇主确定需要遵守,
(b) 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构成一项变更时,
雇主应按照第l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着手做出变更。
5.5 培训
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对雇主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如果合同规定了工程接收前要进行培训,在此项培训结束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
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绘制并向雇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雇主根据第5.2款[承包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承包商应取得雇主对它们的尺寸、基准体系、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雇主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在雇主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l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上述操作和维修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雇主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在雇主收到足够详细的最后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和雇主要求中为此类目的规定的其他手册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8 设计错误
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6 员工
6.1 员工的雇用
除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 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实施工作的地区该工种或行业制订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引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商类似的工种或行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律,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人境和出境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
(a) 合同中另有规定,
(b) 雇主同意,或
(c) 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
6.6 为员工提供设备
除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按雇主要求中的规定为雇主人员提供设施。
承包商不应允许承包商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的任何住地,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及救护车服务,并应对所有必需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负责维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应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要的任何事项。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雇主。承包商应按雇主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设计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其后为了完成承包商的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承包商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交流所用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所规定的)、以及合乎要求地、安全地实施工程各项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
6.9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工种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雇主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承包商代表:
(a)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c) 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
(d)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商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想向雇主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承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应按雇主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时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6.11 无序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法
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a)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仔细的方法;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7.2 样品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照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对承包商文件的送审程序,自费向雇主提交样品,供其审核。每件样品应标明其原产地、及其在工程中预期的用处。
7.3 检验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 有权在生产?p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对于雇主人员有权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的工作,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准备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雇主。
这时,雇主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7.4 试验
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雇主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雇主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雇主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雇主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雇主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白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雇主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雇主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认可,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雇主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7.5 拒收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承包商应迅速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雇主要求对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的条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修补工作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雇主仍可指示承包商进行以下工作:
(a) 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生产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b) 去除不符合合同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
(c)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从任何此类符合第3.4款[指示]要求的指示,雇主应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除承包商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的范围外,承包商应遵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他未履行指示而使雇主支付的所有费用。
7.7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扣押和其他阻碍地成为雇主的财产:
(a) 当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运至现场时;
(b) 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支付]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7.8 土地(矿区)使用费
除非在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为以下事项支付所有的土地(矿区)使用费、租金和其他付款:
(a) 从现场以外地区得到的天然材料;
(b) 在合同规定的现场范围内的弃置区以外,弃置拆除、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不论是天然的或人工的)。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除非合同协议书另有说明:
(a) 雇主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b) 开工日期应在第l.6款[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全面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程。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单位工程(如果有),包括:
(a) 竣工试验获得通过;
(b) 完成合同提出的、工程和单位工程按照第l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8.3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b) 根据第5.2款[承包商文件]规定的审核期限;
(c) 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d) 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 工程实施中各主要阶段和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ii)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商人员和各类型承包商设备的大
概数量。
除非雇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雇主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雇主。在此情况下,或在雇主通知承包商指出进度计划(在指出的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提出的意向不一致时,承包商应遵照本款要求向雇主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a) 变更(除非已根据第l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
(b) 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或
(c) 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发出通知。雇主每次按照第20.1款确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所作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8.5 当局造成的延误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
(a) 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当局所制订的程序;
(b) 这些当局延误或打乱了承包商的工作;
(c) 延误或中废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则上述延误或中断可视为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项规定的延误原因。
8.6 工程进度
如果在任何时候:
(a) 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和(或)
(b) 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列举的某项原因造成的结果外,雇主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商为加快进度在竣工时间内竣工,建议采用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除非雇主另有通知,承包商应采取这些修订方法,对可能需要增加工时、和(或)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的数量,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果这些修订方法使雇主招致附加费用,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连同下述第8.7款中提出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果有),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l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8.8 暂时停工
雇主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雇主可以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承包商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8.9、8.10和8.11款应不适用。
8.9 暂停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执行雇主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依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应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对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的后果,承包商应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8.10 暂停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a) 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
(b) 承包商已按雇主的指示,标明上述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为雇主的财产。
8.11 拖长的暂停
如果第8.8款[暂时停工]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雇主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雇主没有给予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雇主,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l3条[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第l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的通知。
8.12 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9 竣工试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应在按照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的要求,提供各种文件后,按照本条和第7.4款[试验]的要求进行竣工试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雇主。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l4天内,在雇主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竣工试验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a) 启动前试验,应包括适当的检验和(“干”或“冷”)性能试验,以证明每项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b)项试验;
(b) 启动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单位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
(c) 试运行,应证明工程或单位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要求。
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商应通知雇主,告知工程已可以做任何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
试运行不应构成第l0条[雇主的接收]规定的接收。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工程在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的财产。
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雇主应适当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单位工程通过了本款(a)、(b)或(c)项中的每项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9.2 延误的试验
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4款[试验](第5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试验的干扰]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雇主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竣工试验,并将该日期通知雇主。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试验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5款[拒收]的规定,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试验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雇主应有权:
(a) 下令根据第9.3款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b) 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采取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项规定的相同补救措施;或
(c) 颁发接受证书。
在采用(c)项办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雇主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价格在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该减少额(i)经双方商定(仅限于满足此项试验未通过的要求),并在此项接收证书颁发前支付,或(ii)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10 雇主的接收
10.1 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认为已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l4天,向雇主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若工程分成若干个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 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雇主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
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任何部分工程(单位工程以外),雇主均不得接收或使用。
10.3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承包商应尽快地进行竣工试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拖延,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对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1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单位工程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承包商应:
(a) 在雇主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 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雇主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项中提出的所有工作,如果在归因于下述原因的范围,其执行中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a) 工程的设计;
(b) 生产设备?p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 由承包商(根据第5.5至5.7款或其他规定)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或
(d) 承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此类工作在归因于任何其他原因的范围,雇主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应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
11.3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和(或)安装,已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暂停进行时,对于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限原期满日期两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本条规定的承包商各项义务应不适用。
11.4 未能修补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和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应将该日期向承包商发出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实施的费用,雇主可以(自行选择):
(a) 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由雇主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b) 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或
(c) 如果缺陷或损害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雇主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承包商可经雇主同意,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雇主此项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按该项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11.6 进一步试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雇主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包括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此要求应在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这些试验,除应根据第ll.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外,应按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
11.7 进入权
在颁发履约证书前,承包商应有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使用工程的运行和工作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雇主的合理保安限制的情况除外。
11.8 承包商调查
如果雇主要求承包商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商应在雇主的指导下进行调查。除非根据第ll.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修补费用的情况,调查费用加合理的利润,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11.9 履约证书
直到雇主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雇主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如果雇主未能按此要求颁发履约证书:
(a) 应认为履约证书已经在本款要求的应颁发日期后28天的日期颁发;
(b) 第11.11款[现场清理]和第l4.14款[雇主责任的中止](a)项的规定应不适用。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认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颁发履约证书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11 现场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颁发履约证书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雇主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雇主支出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雇主。
12 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后试验,应适用本条规定。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
(a) 雇主应提供全部电力、燃料和材料,并安排动用雇主人员和生产设备;
(b) 承包商应提供有效进行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装备、以及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
(c) 承包商应在任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雇主和(或)承包商的有关人员的参加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竣工后试验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开始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商。除非另有商定,这些试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在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承包商负责整理和评价,并编写一份详细报告。对雇主提前使用工程的影响应予适当考虑。
12.2 延误的试验
如果由于雇主对竣工后试验的无故延误,致使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i)向雇主发出通知,(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对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和利润。
如果工程或任何单位工程的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通知期限(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且原因不在承包商方面,工程或单位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单位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a) 应适用第ll.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项;
(b) 任一方即可要求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试验和任何相关工程的竣工后试验。
如果此项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由第ll.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a)至(d)项所列的任何事项造成的,达到致使雇主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 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未能通过任何或全部竣工后试验;
(b) 合同中已说明对此项未通过试验可作为未履约损害赔偿费支付的相应金额(或其计算方法已规定);
(c) 承包商已在缺陷通知期限内向雇主支付了此项相应金额;
则该工程或单位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这些竣工后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未通过某项竣工后试验,而承包商建议对工程或该单位工程进行调整或修正,雇主(或其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到雇主方便时才能给予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进入权。此时,承包商应在等待雇主(或其代表)关于雇主方便时间的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对进行调整或修正、并履行该项试验继续负责。但如果承包商在相关缺陷通知期限内未收到此项通知,承包商应解除上述义务,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应视为通过了该项竣工后试验。
如果对承包商为调查未通过某项竣工后试验的原因,或为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要进入工程或生产设备,雇主无故延误给予许可,招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i)向雇主发出通知,(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将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此项费用和利润进行商定或确定。
13 变更和调整
13.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l3.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13.3 变更程序
如果雇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旅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雇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雇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13.4 以适用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在上述商定、批准或确定调整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款额。为此,应参考变更后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和规定的合同价格支付中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 暂列金额
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雇主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对合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雇主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雇主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a) 根据第l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进行估价的、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和(或)
(b) 应加入扣除原列暂列金额后的合同价格的,要由承包商购买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的下列费用:
(i) 承包商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
(ii)以合同规定的有关百分率(如果有)计算的,这些实际金额的一个百分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金额。
当雇主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等证明。
13.6 计日工作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雇主可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并按下述程序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未包括计日工作计划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为工作订购货物前,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交报价单。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任何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计日工作计划表中规定不应支付的任何项目外,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交每日的精确报表,一式二份,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
(a) 承包商人员的姓名、职业和使用时间;
(b) 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标识、型号和使用时间;
(c) 所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报表如果正确或经同意,将由雇主签署并退回承包商一份。承包商应在将它们列入其后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的申请]的规定提交的报表前,先向雇主提交关于这些资源的估价报表。
13.7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3.8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当合同价格要根据劳动力、货物、以及工程的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升降进行调整时,应按照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 合同价格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工程款 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b)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
14.2 预付款
当承包商按照本款,包括专用条件中提出的详细要求,提交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如果专用条件没有说明:
(a) 预付款的数量,则本款应不适用; 、
(b) 分期付款的期数和时间安排,则只应有一次;
(c) 预付款的适用货币及比例,则应按合同价格支付的货币比例支付;和(或)
(d) 预付款分期摊还比率,则应按预付款总额除以减去暂列金额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得出的比率进行计算。
雇主在收到(i)(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ii)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递交的履约担保,和(iii)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按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签发的,金额与币种等同于预付款的保函后,应支付首次分期付款。除非并直到雇主收到此保函,本款应不适用。
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该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该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预付款应通过在期中付款中按比例扣减的方式付还。扣减应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分期摊还比率(或,如无此规定,则如上述(d)项中所述比率)计算,这种扣减方法应用于其他应付款项(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直到预付款还清时为止。
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根据第l5条[由雇主终止]、第l6条[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或第l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商对雇主的到期应付款。
14.3 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无规定,则在每月月末)后,按雇主批准的格式,向雇主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按第4.21款[进度报告]的规定编制的相关进度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以合同价格应付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截至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商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至(f)项所列项目);
(b) 按照第l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l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由于法律改变和成本改变,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c) 至雇主提取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条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果有)前,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保留金百分比乘以对上述款项总额计算的应扣减的任何保留金额;
(d) 按照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因预付款的支付和付还,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e) 根据合同或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等其他理由,应付的任何其他增加额或扣减额;
(f) 所有以前报表中包括的扣减额。
14.4 付款计划表
如果合同包括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了分期支付的付款计划表,除非该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 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分期付款额,应是为了应对第1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中(a)项,并依照第l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估算的合同价值;
(b) 如果分期付款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达到的实际进度确定,且发现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雇主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该分期付款额。这种修改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该分期付款额原依据的进度的程度。
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在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第一次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
14.5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期中付款,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权得到:
(a) 相关生产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所在国,并已按雇主的指示,标明是雇主的财产;或
(b) 承包商已向雇主提交保险的证据和经雇主批准的实体按批准的格式签发的、数额和币种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该保函可以用与第14.2款[预付款]中提到的格式相似的格式,并应做到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在现场妥善储存并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以前一直有效。
14.6 期中付款
在雇主收到并认可履约担保前.不办理付款。其后,雇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雇主不同意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细节证明。除下列情况外,对应付款项不应予以扣发:
(a) 如果承包商供应的任何物品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修正或更换完成前,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费用;和(或)
(b)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且雇主已曾为此发出通知时,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雇主可以在任一次付款时,对以前曾被认为应付的任何款额做出应有的任何正当的改正或修正。付款不应被认为,表明雇主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14.7 付款的时间安排
除第2.5款[雇主的索赔]另有规定以外,雇主应在以下时间向承包商支付:
(a) 在合同开始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天,或雇主收到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和第l4.2款[预付款]规定提出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支付首期预付款;
(b) 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最终报表除外,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
(c) 在收到按照第l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和第l4.12款[结清证明]的规定提交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42天内,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每种货币的应付款额.应汇入合同(为此货币)指定的付款国境内承包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4.8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付款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承包商应有权得到上述付款,无需正式通知,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对其补偿。
14.9 保留金的支付
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如果有)时,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商。如果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当该单位工程通过了所有试验时,应付给保留金前一半的相关百分比部分。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应立即支付保留金后一半的相关百分比部分。
但如果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或第l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还有任何工作要做,雇主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每个单位工程的相关百分比应是合同中规定的该单位工程的价值百分比。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该单位工程的价格百分比,则对该单位工程不应根据本款对保留金任何一半按百分比放还。
14.10 竣工报表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要求,向雇主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列出:
(a) 截至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 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c)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将应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此时雇主应按照第l4.6款[期中付款]的规定核发支付证书,并按照第l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支付。
14.11 最终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向雇主提交按照雇主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详细列出:
(a) 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如果雇主不同意或无法核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按雇主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并按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然后,承包商应按商定的意见编制并向雇主提交最终报表。这份经商定的报表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双方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修改过程中,明显存在争端,雇主应按照第l4.6款[期中付款]和第l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支付最终报表草案中同意的部分。此后,如果争端根据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最终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编制并向雇主提交最终报表。
14.12 结清证明
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该总额中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在此情况下,结清证明应在该日期生效。
14.13 最终付款
雇主应按照第l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c)项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最终应付款额扣除雇主过去已付的全部款额、以及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决定的任何减少额后的款额。
14.14 雇主责任的中止
除承包商在下列文件中,为合同或工程实施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明确提出款额要求以外,雇主应不再为上述问题或事项对承包商承担责任:
(a) 在最终报表中,
(b) 在第14.10款[竣工报表]所述的竣工报表中(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发生的问题或事项除外)。
但本款不应减少雇主因其保障义务,或因其任何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情况引起的责任。
14.15 支付的货币
合同价格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如果规定了一种以上货币,应按以下办法支付:
(a) 如果合同价格只是用当地货币表示的:
(i) 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或款额,以及计算付款采用的固定汇率,除双方另有商定外,应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ii)根据第l3.5款[暂列款]和第l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的付款和扣减,应按适用货币和比例。
(iii)根据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a)至(d)项做出的其他支付和扣减,应按上述(a)(i)项规定的货币和比例。
(b) 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对损害赔偿费的支付,应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和比例;
(c) 由承包商付给雇主的其他款应以雇主花费该款项实际用的货币,或双方可能商定的货币;
(d) 如果承包商应付给雇主的某种货币的款额,超过了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该种货币的款额,雇主可以从另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货币的款额中,收回该项差额;
(e) 如果在合同中未说明汇率,应采用基准日期当天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汇率。
15 由雇主终止
15.1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雇主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l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 无合理解释,未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
(d) 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 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 债权人 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f)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 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
(ii) 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
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赏无权终止。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或(f)项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雇主。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的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 欠款 。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l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立即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的价值、以及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的任何其他款项。
15.4 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l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b) 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额;和(或)
(c) 在根据第l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15.5 雇主终止的权利
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的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日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l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l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16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遵守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l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l4.8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用,以及根据第l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上述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6.2 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 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守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b) 在第14.7款[付款的时间安排]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该期间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救[雇主的索赔]规定的减少部分除外);
(c) 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d) 雇主未遵守第l.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e) 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或
(f)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l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e)或(f)项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6.3 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在根据第l5.5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第l6.2款[由承包商终止]、或第1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迅速:
(a) 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雇主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
(b) 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c)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4 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l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a)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 按照第l9.6款[自主选择的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c) 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7 风险与职责
17.1 保障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 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b) 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 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ii)不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他们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承包商人员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方面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1)由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以及(2)如第l8.3款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险](d)项(i)、(ii)和(iii)目中所述的其责任可以不包括在保险范围的各类事项。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l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如果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或照上述应视为已颁发)接受证书,则对该单位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l7.3款[雇主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7.3 雇主的风险
下述第17.4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a) 战争?p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p入侵?p外敌行动;
(b)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p恐怖主义?p革命?p暴动?p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骚动、喧闹、或混乱;
(d) 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 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17.4 雇主风险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7.3款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并应按雇主要求,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
如果因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雇主,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类进一步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在本款中,“侵权”是指侵犯(或被指称侵犯)与工程有关的任何 专利权 、已登记的设计、版权、 商标 、商号商品名称、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索赔”是指对指称一项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 诉讼 )。
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关于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权利。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以下情况提出的指称侵权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a) 因承包商遵从雇主的要求,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b) 因雇主为以下原因使用任何工程的结果:
(i) 为了合同中指明的或根据合同可合理推断的事项以外的目的;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物品联合使用,除非此项使用已在基准日期前向承包商透露,或在合同中有规定。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引起的损害:(i)承包商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或实施;(ii)承包商设备的使用;或(iii)工程的正确使用。
如果一方根据本款规定有权受保障,保障方可(由其承担费用)组织解决索赔的谈判,以及可能由其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在保障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协助争辩该索赔。此另一方(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保障方的任何承认,除非保障方未能在该另一方请求下,接办组织任何谈判、诉讼或仲裁事宜。
17.6 责任限度
除根据第l6.4款[终止时的支付]和第l7.1款[保障]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除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第l7.1款[保障]和第l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规定外,承包商根据或有关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总额,或(如果没有规定该总额)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价格。
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
18 保险
18.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当承包商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条件应与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协商同意的任何条件相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雇主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专用条件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如果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保险赔偿应如同已向联合被保人的每一方发出单独保险单一样,对每个被保人分别施用。如果保险单对附加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即在本条规定的被保人之外附加,则(i)除雇主应代表雇主人员行动外,承包商应代表这些附加联合被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ii)附加联合被保人无权从保险人处直接获得付款,或与保险人有其
他直接往来;以及(iii)应投保方应要求所有附加联合被保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专业条件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a) 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
(b) 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及第18.3款[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笔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支付证据。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的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认可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项违约有关
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额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18.2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从第l8.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a)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包括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和第l2条[竣工后试验]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需再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 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 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 赔偿金 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c) 应对未列入第l7.3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
(d) 还应对因第17.3款[雇主的风险](c)项中列举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次事件的免赔额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d)项应不适用);
(e) 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
(i) 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但保险应包括不属于下述第(ii)项情况的,由上述有缺陷状况直接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
(ii)为复原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其他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iii)雇主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责任的除外;
(iv) 根据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一年以上,上述(d)项所述保险不能在合理的商务条件下继续投保,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应通知雇主,并附详细说明。这时,雇主应(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获得等同于承包商在该合理商务条件下,为该类保险预期要支付的款额,及(ii)除非他在商务合理条件下获得该保险,被认为已根据第l8.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的规定,批准了此项省略。
18.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权
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根据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被保的物品除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被保的人员除外)的任何死亡或伤害,办理每方责任险。
此类保险,对发生每次事件的保险金限额应不低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事件发生次数不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数额,本款应不适用。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 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 应以各方联合名义投保;
(c) 保险范围应扩展到因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对雇主财产(根据第18.2款规定被保的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d) 但可以不包括由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
(i)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了
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
(ii) 由承包商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iii) 第17.3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
范围除外。
18.4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对承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任何其他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雇主或雇主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雇主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特殊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 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l4天内发出。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9.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9.4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已根据第l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如果是第l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第(i)至(iv)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且第(ii)至(vi)目所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9.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除其某些义务,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承包商不履约的借口,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免除其义务。
19.6 自主选择终止?p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l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与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其交由雇主处理;
(c) 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 债务 ;
(d)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
(e) 将终止日期时完全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员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发出此类事件或情况的通知:
(a) 双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
(b) 雇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l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终止合同,按该款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额。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否则,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雇主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雇主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雇主(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在承包商觉察(或应已觉察)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雇主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雇主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a) 上述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是中间的;
(b) 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款额,以及雇主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
(c)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雇主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雇主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雇主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他还可以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资料,但他仍要在上述时间内对索赔的原则做出回应。
每次期中付款应包括已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合理证明是有依据的、对任何索赔的应付款额。除非并直到提供的详细资料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要求是有依据的以前,承包商只有权得到索赔中他已能证明有依据部分的付款。
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就以下事项商定或确定:(i)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应给予的竣工时间(其期满前或后)的延长期(如果有);和(或)(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如果有)。
本款各项要求是对适用于索赔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追加要求。如果承包商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商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争端应按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由争端裁决委员会(简称dab?d?d译注?~)裁决。双方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出按第20.4款将争端提交dab的意向后28天内,联合任命一个dab。
dab应按专用条件中的规定,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成员”)组成。如果对委员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外协议,dab应由三人组成。
如果dab由三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与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名成员,此人应任命为主席。
但如果合同中包括有备选成员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任命外,成员应从名单上的人员中选择。
双方与该唯一成员(裁决人)、或该三人成员中的每个人间的协议书,应参考本通用条件附录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结合他们间商定的此类修订意见拟定。
该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每个人的报酬条件,应由双方在协商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上述报酬的一半。
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命一位或几位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替代dab的任何一位或几位成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某一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 辞职 、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时,上述替代任命即告生效。替代任命应按本款所述对被替代人员在提名或商定时所需的同样方式进行。
对任何成员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雇主或承包商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对 dab(包括每位成员)的任命应在dab已就根据第20.4款提交给它的争端做出决定时期满,除非这时又有其他争端根据第20.4款提交给dab,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期满日期应是dab也对这些争端做出决定时。
20.3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如果下列任一情况适用,即:
(a) 到第20.2款第一段规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就dab唯一成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b) 到该日期,任一方未能提名dab三人成员中的一人(供另一方认可);
(c) 到该日期,双方未能就dab第3位成员(将担任主席)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
(d) 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在专用条件中指名的任命实体或官员,应在任一方或双方请求下,并经与双方做应有的协商后,任命dab该成员。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每方应负责支付给该任命实体或官员报酬的一半。
20.4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争端(不论任何种类),包括对雇主的任何证明、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在已依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和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dab后,任一方可将该争端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dab,供其裁定,并抄送另一方。此项委托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
对于3人dab,该dab应被认为,在其主席收到委托的日期已收到该项委托。
双方应迅速向dab提供,dab为对此类争端做出决定可能需要的所有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
应设施。dab应被认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或附录一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第6条中提到的预付款额,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但是,如果任一方未能对每位成员按照附录第6条的规定提交的发票全部付清,在直到该发票全部被付清前,dab应有权不提交它的决定。决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迅速遵照实行,除非并直到如下文所述,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应做出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拒绝或终止,承包商应继续按照合同进行工程。
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或此项付款后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其不满的通知。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应说明争端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除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所述情况外,除非已按本款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任一方都无权着手争端的仲裁。
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5 友好解决
如果已按上述第20.4款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来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其后着手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20.6 仲裁
经dab对之做出的决定(如果有)未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任何争端,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a) 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b) 争端应由按上述规则任命的3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
(c) 仲裁应以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进行。
仲裁员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与该争端有关的雇主(或其代表)发出的任何证明、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dab的任何决定。
任一方在仲裁员面前的诉讼中,应不受以前为获得dab的决定而向其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在其表示不满的通知中提出的不满意理由的限制。dab的任何决定都应可以作为仲裁中的证据。
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都可以着手进行。双方与dab的义务,不得因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正在进行任何仲裁而改变。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
(a) 任一方在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
(b) dab的有关决定(如果有)已成为最终的并有约束力的;
(c) 有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
这时,另一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20 .6款[仲裁]的规定,将上述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
如果双方间因与合同或工程实施相关或由其引起的问题产生争端,且又因dab任命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dab进行工作,则:
(a)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b)此项争端可根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直接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