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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分包合同(5份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18 查看人数:64

【导语】施工工程分包合同怎么写?我们为您准备了5篇优秀的工程合同合同范本、样本和模板,告诉您书写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在排版和内容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工程分包合同

【第1份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本专业版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分包方 (乙方):

住址:

依照《 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工程的分包事项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编号:

3、工程地点:

4、工程范围:

5、工程造价:

二、工程期限

1、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

2、开工前____天,乙方向甲方发开工通知书。

3、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顺延工期: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2)因业主、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或其它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三、施工准备

甲方

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

2、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

3、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乙方

1、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四、物资供应

1、甲方提供大型的施工设备,并缴纳相应的保险。除发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2、甲方供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五、 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3、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 验收 后,余款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3、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______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八、 安全条款

1、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九、工程分包

乙方不得再将该工程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十、 违约责任

甲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 违约金 。

乙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逾期罚款。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责任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本专业版

【第2份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单数和复数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 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 履约保证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 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 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11.2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 保险的 证据 ;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 保留金的支付

16.5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 终止后的付款

17.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 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 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 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 法规 的变更

21.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 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 货币限制

22.2 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第2条 一般义务

第3条 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 主合同

第5条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 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 开工和竣工

第12条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支付

第19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 工程分包合同 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 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 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 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立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本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文件

语言

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以及

(b)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适用的法律

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协议书

3.3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1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 投标 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5.4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为分包商程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6.3 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7.3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雇主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2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

变 更

分包工程的变更

9.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变更指示

9.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估价的方式

10.1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2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0.3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计日工

10.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

通知和索赔

通知

11.1 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给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主合同条件。

始终规定,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

索赔

11.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11.3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 障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 、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他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如果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发有关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14.3 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

保 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否则,从便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15.3 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述费用(视情况而定)。

支 付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1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7天(“规定日”),按承包商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未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b)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

(c)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按第21条进行的调整;

以及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费率和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2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雇主提出诉讼(无论是仲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19条规定的分包商的权利。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3 在“规定日”之后的70天(原文为 35天,接fidic来函改为 70天――译注)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但以下文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按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a)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b)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按主合同申请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扣除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额不足以使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雇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本款(a)段和(b)段关于支付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按主合同规定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额的付款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如果根据本款(d)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则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将此笔到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始终规定,如果承包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7天内未收到索取利息的通知,承包商应按上述利率,从收到索取利息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时)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保留金的支付

16.4 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后35天内,承包商应将其根据分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

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5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其义务后84天内,或承包商已接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申述报表起的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增减额,或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16.6 除非分包商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向承包商发出了有关由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和事件的索赔通知,否则,承包商对上述事宜和事件不向分包商承担责任。

主合同的终止

对分包商应用的终止

17.1 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12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

终止后的付款

17.2 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 合同终止 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

(b)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

(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

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

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17.3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18.1款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

分包商的违约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1 如果

(a)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 债务 ,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 债权人 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 清算 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2.4款;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b)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

(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e)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 警告 ,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f)分包商已违反第2.5款,

(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2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

承包商的权力

18.3 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可从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争端的解决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56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在分包工程竣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19.2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主合同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通知和指示

发出通知和指示

20.1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

地址的更改

20.2 任何一方均可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的地址更改为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1 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对分包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后续的法规

21.2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上述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除第21.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货币及汇率

货币限制

22.1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和(或)货币汇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偿分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响。

汇率

22.2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二部分附注

正如本文件前言中所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某些条款即第1.1款中的(a)(i)、(a)(ii)和(a)(iv)、(b)(i)及(e)(ii)各段,第2.3、6.1、15.1及15.2诸款,都必须在第二部分中包括附加措词,以使分包合同条件完整。其他条款可能需要附加措词对第一部分予以补充。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 1.1

(a)(i)雇主为(填入名称);

(a)(ii)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a)(i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b)(i)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填入主合同的具体文件);

(e)(ii)分包工程为[填入说明,其中包括涉及使用暂 定金 额(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提供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以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备(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的设计和规范的任何事宜,如果适用的话]。

如果进一步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则应增列于本款中。

第2条

履约保证

2.2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二部分第6、7和8页上给出了履约保证的两种范例格式。范例格式的措词必须改写,以适合分包合同,并可能必须予以更改以遵循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法律可能要求这两种格式进行盖章签署。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分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应为(填入数字)天。

第3条

语言

3.1 如果用以编写分包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与编写主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

这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如有必要,上句可改为

这几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并且在此处加上:

主导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适用的法律

3.2 如果分包合同的法律与适用于主合同并据此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不相同,则应说明如下:

该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现行的法律。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如果没有订立分包合同协议书,则分包合同文件应在此列出。如果决定改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规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该次序应在此处列出;如果决定分包合同文件不包含优先次序;则本款可更改如下:

范例

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是当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其优先次序应由法律决定。

第4条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如果要求分包商提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涉及使用任何暂定金额时。则有必要增加条款。

范例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以及免于承担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开支。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由于分包商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致使分包商延误分包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分包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约,承包商应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则根据本款,分包商有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这些费用。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对分包商在本款中的责任限额达成协议。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在分包合同中,用某一特殊条款来规定损害赔偿费的负担,以此作为根据分包合同将立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转移到分包商身上的替代方法。为此,在下面的第7.4款中给出一个范例条款。如果该范例被采纳,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人“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第5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供分包商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第6条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入工作时间)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此应作说明。

第7条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如果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则应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如果合同双方希望规定,当分包商误期时,根据分包合同应由分包商负担损害赔偿费,则应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误期损害赔偿费

7.4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第7.1款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完工,或未能在第7.1款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完成其中任何区段(如果适用),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该金额是分包商为这种过失应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自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起至分包工程或相应区段(如适用)完工,颁发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违约赔偿费,而不是作为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不超过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规定限额。在不排斥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到期支付给分包商的其他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项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分包商完成该分包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

如果使用该条款,如同前面第4.4款所述,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入“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分包工程和(或)其中任何区段(如适用)每天的损害赔偿费金额和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均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第12条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商是否在分包商设备的结关和再出关方面给予分包商协助,以及就协助的范围问题达成协议。

第14条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维护分包工程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应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之后立即中止,而无须考虑主包工程或由分包工程组成的主包工程的一个区段或几个区段,一部分或几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的时间。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修补分包工程中缺陷的义务的结束时间早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或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第15条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为风险的投保(或办理的保险)为(填人说明,包括金额和收益人名称)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承包商的保险单为(填入说明)

第 16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应增加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对指定的分包商的直接付款

16.7 在不违反主合同条件第59.5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有权根据工程师所开出的证书,直接从雇主处得到分包合同中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

第 19条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第19.1款假设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并希望采用国际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但这不是解决争端必须采用的方法。例如,如果发生提交成功的报价书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来自同一个国家,他们可能愿意依靠自己国家的法院和法庭(尽管承包商可能曾愿意根据主合同,按红皮书第67条所规定的那样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商定对第二部分作适当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在任何一方可对分包合同的某一争端提出开始仲裁之前,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比56天更长的一个期限,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在任何一方按分包合同提出仲裁之前,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一部分第67条规定,完成争端解决的程序(首先应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例如,以一方根据第19.1款发出通知之日起210天作为第67.1款和第67.2款中规定的各时间段的总和(即84天为供工程师作决定的时间,加上70天供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性通知书的时间,再加上56天供试图达成友好解决争端的时间)。这是根据上述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67.3款,在仲裁开始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

当考虑需要在本条款中增加有关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使用的语言的规定,或由于决定用以解决争端的程序不是国际商会(icc)的程序,而需对本条款修改时,合同双方可参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第二部分第67条中范例条文。

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

19.2 对于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承包商和分包商可能希望商定一个多方仲裁的程序(即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为一方的仲裁)。但是,与本分包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现行版本并没有规定雇主必须同意多方仲裁。因此,这还需在单独的条款和文件中规定,该条款和文件与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多方仲裁协议书配套使用。

起草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争端仲裁的任何条款和协议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此,根据主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条款起草一个用于解决这些争端的多方仲裁条款,除了考虑其他因素之外,还应考虑以下事宜:

(1)多方仲裁须经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同意(如上所述)。

(2)多方仲裁程序必须与主合同中的仲裁程序相一致。主合同要求根据第67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为仲裁的前提条件。

(3)必须对条款的措词进行检查,以便确定何时分包合同的争端与主合同的争端足够类似而按照主合同提交仲裁。例如,是否能够说下述争端可按主合同提交仲裁?即它是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之引起的且“涉及分包工程”或提出“与分包合同有共同的法律和事实”的争端。

(4)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某一方(也许是承包商)可能被授权决定何时检查才能满足要求,即两合同中的争端何时被认为足够相似,以便有理由根据主合同一并仲裁。如果某一方没有被授予这种权力,该争端常常由 管辖 法院进行裁定,因而导致长时间的拖延。

(5)应对在上述仲裁程序中允许审理的两个争端所必须采取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通知其他各方)。

(6)应对何时允许共同审理两个争端作出决定,是在任何主合同程序中任命仲裁员之前,还是更早一些?

(7)应对在多方仲裁程序中最多参与方的数目作出决定:

(a)从横向说,与项目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分包商,

以及

(b)从纵向说,三包商、四包商和再向下分包的分包商等。

如果除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之外,任何多方仲裁还包括其他方,参与仲裁程序的所有各方必须同意其他方参加。

(8)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际仲裁章程能够令人满意地阐述多方仲裁问题(例如,国际商会(icc)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l))。

以上没有提到根据分包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以多方仲裁方式解决主合同争端的可能性,但与上述说明相类似的考虑应适用。

作为多方仲裁的替代方案,合同双方可能希望规定单独的主 合同仲裁 和分包合同仲裁,但可以安排一些或所有的仲裁员都出席两个仲裁程序。

第22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所支付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币,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这取决于主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的内容。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名称*:

――――――――――――――――――

致*:

先生们:

1. 在研究了上述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____号之后,我们,即文未签字人,兹报价以_____的金额,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的要求,实施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注:所有标有*号的空白处应在颁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

2.我们承认,本报价书之附录构成我们报价书的一部分。

3.如果我们的报价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收到你们的开工通知后14天内,或可能书面商定的另外期限内开工,并在下列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分包工程。

4.我们同意从规定接收报价书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报价书。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价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在制订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中标函,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书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价书。

于19__年__月__日,

代表______并被正式授权,以_______的职务为本报价书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

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条款

保证金 (如有时)……………… 2.2 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

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7.1 ________天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________天

所列材料及设备的发票价值

的百分比……………………… 16.1(c) 百分之_______

保留金百分比………………… 16 3 百分之_______

报表最低限额………………… 16.3(a) _______________

报价书签字人小签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上面所列需填写之处,在颁发报价书文件之前应予以填写。若需填写天数,为了保持与分包合同条件相一致,希望填写的数是7的倍数。

若在分包合同中包括下列规定,应增加相应的条目:

(a)区段竣工

(b)损害赔偿费

(c)奖金

(d)预付款)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称为“承包商”)为一方与_____(以下称为“分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承包商欲让分包商承建一项分包工程即――,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报价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与理解:

(a)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b)分包商的报价书;

(c)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分包合同规范;

(e)分包合同图纸,以及

(f)分包工程量表。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承包商准备支付给分包商的各项款额,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4.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额,作为分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上面所书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在此盖________的正式

(如需要) 盖章并递交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由上述_____签字、

(如需要) 印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第3份 】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在经过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结构形式

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质量目标竣工日期

二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所有辅助材料)、包设备、包工具用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包施工风险、包技术资料整理、包交工验收、包综合治理等。

三 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水、电、暖气安装 工程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施工图纸中安装内容:

依据设计图纸和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包括所有的上下水、暖气、消防、强电、弱电预埋等)及一切配合和设计变更等工作内容。

③所需的结构预留洞口的留设、预埋件、管线槽口开凿、补槽及施工后的现场清理等工作。

④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成品保护、设备调试、竣工交验。

⑦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内整齐、清洁等工作。

⑧与其它工种的配合施工。

⑨预留管道洞口的吊模及混凝土的浇灌(若甲方施工则扣除乙方该部分工作的相应费用)。

四 施工用具管理:

①甲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现场及楼层固定电源箱。

②乙方自备安装工程所需工具及劳保用品。

五 质量要求

1.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作为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2. 乙方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在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各次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符合要求, 乙方若拒绝或拖延整改,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六 双方职责与权限

㈠ 甲方:

1.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清洁卫生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2.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提供住宿方便(住房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4.制定施工计划。

5.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6. 提供水电暖完整完整图纸2套(竣工图一套)。

㈡ 乙方:

1.乙方应按图纸设计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购进、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

2.乙方组织有资质证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服从甲方、监理等有关人员的指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乙方应保管好自己的材料,预防丢失,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工人生活用品、用具等一切由乙方自行解决。

七 合同价款

1. 乙方承包 栋楼的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合同预算价暂定为: 万元,每平方米为 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以实结算,工程造价最终以甲方与业主方结算价为准。

2. 工程量结算按2008年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施工期内的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15%作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用(含税,除此之外, 乙方不在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八 付款方式

1. 主体施工;一、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十层时,甲方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二;以后每施工一层甲方按该层乙方承包总价每平方米的30%的80%支付乙方工程价款。

2. 安装阶段:一、水;每施工完十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1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二、电;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的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三、暖;每施工完五层按乙方承包每平方米总价30%的80%,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价款。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河南省2008年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有关的文件规定及所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下浮15%)结算给乙方,结算造价按甲乙双方和业主方最后审定的造价为准,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下浮15%后)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4. 乙方保修期(以甲方和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无利息)给乙方。

5. 乙方承包的本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负有保修义务,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所引起的所有修补工作,均由乙方限时无偿修复,如乙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复,甲方可另派专业人员维修,所有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6. 订立合同后乙方必须交 万元给甲方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进场交 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主体结构至10层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主体结顶三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 以上合同不包括现场变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甲方需要工期顺延,变更造价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8.如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乙方概不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附注:每平方米承包总价的分项比例为:1、主体 30% 2、水 10% 3、电 30% 4、暖 30%。

九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程竣工后此协议作废。

十一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合同

【第4份 】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甘南工贸大厦水暖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甘南工贸大厦

二、工程地点:**合作市盘旋路

三、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1、乙方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变更文件规范要求验收标准,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保证正常使用。

2、施工所需各种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各种工具均由乙方自理。

四、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2011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1月5日

工程总日历天数:30天

2、施工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质量及材料要求:

1、各种材料下料、制作安装,接头位置、焊接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如不按要求发现一点罚款50元。

2、对现场监理提出的问题应立即安排人员处理,严禁拖延或不整改。

3、如某部位存在严重问题,须返工的罚款3000元。

4、若返工造成延误工期的除按上述第4条罚款外,如对下道工序的工种造成停工,停工的工人人工费由乙方赔偿。

六、工程价款:伍佰伍拾元/平方米;(¥:550元/m2)(按实际面积进行结算)

七、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

1、工程款的支付:1)、乙方施工人员及型材全部进场后由业主付三万元工程款2)、全部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由业主付至全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外乙方不得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如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增减。分项分部工程人工费小于1000元的不予增加工程款,人工费大于1000元的由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按预算定额直接费进行结算,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

八、考核验收:本合同甲方要求在以下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决算:

1、安全生产: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工程质量: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3、工程所使用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认可,否则不得使用。

5、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九、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负责解决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

5、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运行计划指挥。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如乙方需要,生活用品及炊事用具由乙方自理。

3、材料进场时,由乙方卸料,配合甲方项目部收料人员共同验收,核对材料的合格证、标牌、规格、数量,并按材料的规格不同,有序、合理的堆放整齐,做好防锈保护工作。

5、乙方必须将废料堆放入池,做好工完料净场地清工作。

6、本工程所需的机械及劳动防护用品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班组在其相关工序开始前和结束后,与其工序相关的班组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检手续

8、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乙方必须按月将工人工资发放,如乙方迟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支付给工人。

9、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0、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一、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息;

(2)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超过十日的,应向乙方支付怠工费,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赔偿甲方材料损失费、工具、机械租赁费以及因工期延误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如给甲方还造成其他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本工程甲方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负责人,共同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十三、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工程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第5份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北京市建筑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

分包方式:

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安全生产

1、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共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工程的经济组织。

2、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5、分包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7、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8、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9、分包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0、分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分包方必须并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磁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分包方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12、分包方必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违章指挥。

14、分包方发生人员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15、总包方应为分包方单位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完全因总包方的设施、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应由总包方负责。

16、总包方有权监督、纠正分包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管理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7、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8、补充条款:(略)

四、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总包方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支出。

五、争议

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分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施工工程分包合同(5份合同范本)

承包方(甲方):住址:分包方(乙方):住址: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工程的分包事项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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