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设施施工合同怎么写?我们为您准备了5篇优秀的施工合同合同范本、样本和模板,告诉您书写设施施工合同在排版和内容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份 】标准建设施工合同范文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福星家园临时围墙工程的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范围及内容:
1、 乙方承建甲方位于____县民和路以北、嘉禾xx西xx地块的施工围墙工程
2、 该围墙的具体做法见乙方提供的施工图
3、 由于本地块地质原因,乙方必须对围墙基础进行处理,以保证围墙的安全建设和使用
4、 该砖砌围墙的施工要求:以甲方指定的基准点做为基准点,c15砼垫层,300宽300高c20钢筋砼地梁,墙体为240墙。墙身高度为500,墙柱高度为2200,每约4100为一跨墙,围墙及柱全采用水泥砂浆面层。
二、 工程质量:
1、 乙方按图施工,要求外形美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2、 乙方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3、 乙方所承包围墙施工在甲方正常使用中必须保证不跨塌,墙身不裂缝。
三、 工期: 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随工期需要搞好料具计划,备足料具,组织好技术力量确保业主、监理以及总 承包合同 条款内容所要求的工期按时、质保、安全完工,该工程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进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工。
四、 工程价款及支付:
1、工程价款: a: 本合同所承包的砖砌围墙,单价为300元
(此价格不含木桩价格,另计),暂定总长为120 ,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工程价款为
3.6万元左右 b: 本合同所承包的砖砌围墙上铁艺栏杆(高度
1.7),单价为200元,暂定总长为120 , 工程价款为
2.4万元左右 c:本合同所承包的彩钢板挡板临时围墙(高度2),单价为120元 ,暂定总长100 ,工程造价为
1.2万元左右。以上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费用,不含税金。
2、 工程款 的支付: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付清全款的95%(按照实际施工量结算),剩余5%在保修期________年满后1____日内无息付清。
四、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1、乙方对完成的分项工程负有 监护人 的责任
2、乙方对损坏的成品及半成品负有维护、恢复的责任,其经济损失概由自己承担。乙方在施工中若损坏其它分项工程产品应照价赔偿
3、若因甲方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给乙方已完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造成损坏,应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若甲方需要乙方处理,则甲方应根据所损坏程度给乙方签字认可所需费用(材料、工时费和其他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费),乙方方可进行维修处理。
五、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期等,并提出整改的权利
3、做好各工序的统筹安排,解决 征地 问题
4、甲方为乙方解决图纸错误与变更等技术问题,并办好签证。
六、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为加强现场管理,其施工负责人应随时在现场与甲方保持联系
2、乙方应加强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自觉遵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杜绝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护好现场文明施工形象
3、在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时,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4、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组织施工,如违法施工发生安全施工,由乙方付全责。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合同总额30%的 违约金 。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可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结束后自行废除。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份 】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最新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 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发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__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_______
2、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电供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以内,并承担费用,有条件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应办理开工前的各种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4、有义务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有当地干扰或不法收费,应承担责任。
六、承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__为工地代表,联系方式;
2、严格按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3、进入工地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前清理好现场。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工期进度: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_____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_____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2、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开工日期以及竣工日期时间,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八、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九、材料的提供
承包人在每月____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十、 工程价款的结算
1、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给乙方作工程预付款。
2、钢架安装完成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给乙方作钢构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再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_%给乙方作工程尾款。
十一、工程的 验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如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和该工程合格。甲方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二、维修责任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工程款 ,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停工或工期延误及其损失责任。
2、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即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 违约金 。
3、发生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职能部门解决。
十四、 争议 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人:(公章)
委托 代理 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3份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专业版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 法规 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 合同终止 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 工程承包合同 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 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4份 】交通设施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2、承包内容:乙方包钢结构的材料、制作、生产运输、安装。
第二条 工期
1、工期:工期初定为 天,以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时间为准。
2、乙方除了要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外,还应满足甲方的阶段性工期要求,工期拖期损失、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按甲方与乙方签定的合同文件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钢结构工程乙方应按照(钢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进行设计选材、制造和安装。
2、钢结构工程乙方应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进行设计,生产和安装。
3、乙方应严格保证材料质量,加工产品严格检验,检验记录留厂内备查,出厂产品附备查验文件。
4、乙方设计图纸需及时提交甲方确认后方能制造安装。
5、所有钢结构表面必须作防腐处理。二底漆二面漆。
6、乙方对钢结构的使用性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七条、验收和资料:
(一) 验收
1、工程竣工,乙方自检通过后报甲方组织验收,并以竣工验收为准。
2、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本合同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所有进场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品牌证明并经甲方验收通过。若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和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上应注明各种标志的数量及规格并经甲方严格审定。双方签字后,双方在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及业主办理签字验收手续后,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税金)计,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方式:和业主付款同步。甲方付款付至工程总价款90%时将不再支付,余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业主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险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 违约金 后向乙方结清。
3、税费: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
4、交工验收中的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处理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五条 保修期
1、保修期为 年,自乙方通过业主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证明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人为发生的损坏,均由乙方无偿更换。
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 工程款 和进行结算。
2、及时组织审核乙方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图纸和工程竣工 验收。
3、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组织竣工验收。
4、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及时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材料,生产和安装。并做好自检工作,确保质量和进度。
2、接受甲方工地代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制作安装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安装事故,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自理。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治安条例,做到文明施工,并对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负责。
4、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6、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 劳动纠纷 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取得业主验收合格证明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4、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或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业主备案,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日期:
【第5份 】建设施工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建设施工工程 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 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 合同履行 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 委托合同 ,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 法定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四百七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 知识产权 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身份证 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合同终止 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 承包合同 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 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 合同当事人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7)应尽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代理报酬的币种: 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
17、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