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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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fǎ
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国于1991年制订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民事诉讼法分词解释民事诉讼法相关词语意思
受民的意思:天帝所授之民。封建帝王将其统治之民视为天赐。
股民的意思:指从事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浅事的意思:小事;意义不大的事。
亲事的意思:1.亲自治理政事。2.婚事。3.见“亲事官”。[marriage] 婚姻之事赖掉这门亲事
取民的意思:1.谓得民心。2.谓向人民征取赋役。
阴事的意思:1.隐秘的事情﹐不可告人的事情。2.指宫中群妃御见之事。3.阴气用事。指阴气占主导地位。[secret] 秘密的事
诬诉的意思:1.亦作“诬訴”。2.诬告。
诬讼的意思:虚构事实﹐提起诉讼。
讲事的意思:1.谋议军政大事。2.讲经之事。
诬民的意思:1.欺蒙百姓。2.诬陷臣民。
腹民的意思:内地的居民。
营民的意思:营户之民。
旗民的意思:旗人与汉人。
熟事的意思:1.常见的典故。2.熟悉的故事。3.谙于世故。4.熟悉。
诬事的意思:虚妄不实的事情。
民事诉讼法相关词语拼音
- 球事拼音:qiú shì
- 少詹事拼音:shǎo zhān shì
- 沈崇事件拼音:shěn chóng shì jiàn
- 轻事重报拼音:qīng shì zhòng bào
- 官事拼音:guān shì
- 官事官办拼音:guān shì guān àbn
- 官偪民反拼音:guān bèng mín fǎn
- 学民拼音:xué mín
- 属民拼音:shǔ mín
- 理事拼音:lǐ shì
- 理事会拼音:lǐ shì huì
- 尘事拼音:chén shì
- 属词比事拼音:zhǔ cí bǐ shì
- 属辞比事拼音:zhǔ cí bǐ shì
- 神话故事拼音:shén huà gù shì
- 理屈事穷拼音:lǐ qū shì qióng
- 理民拼音:lǐ mín
- 轻民拼音:qīng mín
- 官民拼音:guān mín
- 官清民自安拼音:guān qīng mín zì ān
- 理讼拼音:lǐ sòng
- 理诉拼音:lǐ sù
- 祠事拼音:cí shì
- 琐事拼音:suǒ shì
- 祥事拼音:xiáng shì
民事诉讼法词语解释
包括:
包含(或列举各部分,或着重指出某一部分):语文教学应该包括听、说、读、写四项,不可偏轻偏重ㄧ我说 ‘大家’,自然包括你在内。
法律: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保全:
①保住使不受损失:保全性命ㄧ保全名誉。
②保护、维修机器设备,使正常使用:保全工。
回避:
①让开;躲开:回避要害问题。
②侦破人员或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破或审判。
管辖:
管理;统辖(人员、事务、区域、案件等):管辖范围丨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
民事诉讼法相关成语
- 平生莫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不吃惊
- 平生不作亏心事,夜半敲门不吃惊
- 先忧事者后乐事,先乐事者后忧事
- 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
- 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
- 先忧事者后乐,先傲事者后忧
- 路遥知马力,事久见人心
- 秀才不出门,而知天下事
- 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
- 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
-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 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
- 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
- 好事不出门,恶事扬千里
-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召之
-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 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
-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 饱食终日,无所事事
- 防民之口,甚于防水
-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民事诉讼法相关句子
1. 我国亦曾有过类似规定,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
2. 诉讼费用制度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3.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群体诉讼.
4.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
5. 根据该计划,立法者将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律师资格律师法。
6. 随着目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变化,国际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7.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8. 意思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便是程序上的处分权即诉权。
9.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程序性责任主要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0. 有关占有权主张的预决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15.46条被送达。
1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较为粗糙,使一些当事人及法院得以借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级别管辖,实现其不正当利益。
12.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其规定十分笼统.
13. 首先以德国、日本及法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简要剖析释明权之态样并兼论及中国和台湾地区在此领域的观点,在比较法制有参考之价值。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疏,弊端较多.
15.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对民事审限制度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
16. 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
17. 第七卷包括完整的俄勒冈州法律分类中的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专家意见和重要案例。
1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官的释明制度,由此导致了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缺陷。
19.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20.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权利。
21. 跨国经济的发展使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2. 根据该计划,立法者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和规定律师资格律师法。
23. 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甚至还存在制度性缺陷。
24.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知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证据学上一个重要问题。
25.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