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演讲稿形式怎么写
如果按形式进行分类,演讲可以分为命题演讲、即兴演讲和论辩演讲。
命题演讲,即由别人拟订题目或演讲范围,并经过准备后所发表的演讲。它包含两种形式:全命题演讲和半命题演讲。全命题演讲的题目一般是由演讲组织部门来确定的。半命题演讲指演讲者根据演讲活动组织单位限定的范围,自己拟订题目进行的演讲。命题演讲的特点是:主题鲜明、针对性强、内容稳定、结构完整。
即兴演讲,即演讲者在事先无准备的情况下就眼前场面、情境、事物、人物临时起兴发表的演讲。如婚礼祝辞、欢迎致辞、丧事悼念、聚会演讲等。它的特点是:有感而发、时境感强、篇幅短小。它要求演讲者要紧扣主题,抓住由头,迅速组合,言简意赅。
论辩演讲,即指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人们因对某个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而展开的面对面的语言交锋。其目的是坚持真理、批驳谬误、明辨是非,并具有针锋相对,短兵相接的特点。论辩演讲较之命题演讲、即兴演讲更难些,要求演讲者必须具备正确的思想、高尚的品质、严密的逻辑性、较强的应变性。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庭论辩、外交论辩、赛场论辩,以及每个人都曾经历过的生活论辩等。
【第2篇 演讲稿形式怎么写
第一,从功能上划分,可分为五种。
1、“使人知”演讲。这是一种以传达信息、阐明事理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知道、明白。如美学家朱光潜的演讲《谈作文》,讲了作文前的准备、文章体裁、构思、选材等,使听众明白了作文的基本知识。它的特点是知识性强,语言准确。
2、“使人信”演讲。这种演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信赖、相信。它从“使人知”演讲发展而来。如恽代英的演讲《怎样才是好人》,不仅告知人们哪些人不是好人,也提出了三条衡量好人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道理论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旧观念。它的特点是观点独到、正确,论据翔实、确凿,论证合理、严密。
3、“使人激”演讲。这种演讲意在使听众激动起来,在思想感情上与你产生共鸣,从而欢呼、雀跃。如美国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在林肯纪念堂前的演说》,用他的几个“梦想”激发广大的黑人听众的自尊感、自强感,激励他们为“生而平等”而奋斗。
4、“使人动”演讲。这比“使人激”演讲进了一步,它可使听众产生一种欲与演讲者一起行动的想法。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作的演讲《告法国人民书》,号召法国人民行动起来,投身反法西斯的行列。它的特点是鼓动性强,多以号召、呼吁式的语言结尾。
5、“使人乐”演讲。这是一种以活跃气氛、调节情绪,使人快乐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多以幽默、笑话或调侃为材料,一般常出现在喜庆的场合。这种演讲的事例很多,人们大都能听到。它的特点是材料幽默,语言诙谐。
第二,从表达形式上划分,可分为三种类型。
1、命题演讲,即由别人拟定题目或演讲范围,并经过准备后所做的演讲。它包含两种形式:全命题演讲和半命题演讲。全命题演讲的题目一般是由演讲组织部门来确定的。某单位搞“让雷锋精神在岗位上闪光”主题演讲,为了让演讲员各有侧重,分别拟了《把爱送到每个顾客的心坎上》、《练好本领,为民服务》、《从一点一滴做起》三个题目,给了三个演讲者,要求以此组织材料,准备演讲。半命题演讲指演讲者根据演讲活动组织单位限定的范围,自己拟定题目进行的演讲。1986年,中央电视台和《演讲与口才》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十城市青少年演讲邀请赛”命题演讲即是以“四有教育”为范围,具体题目自拟。命题演讲的特点是:主题鲜明、针对性强、内容稳定、结构完整。
2、即兴演讲,即演讲者在事先无准备的情况下就眼前场面、情境、事物、人物临时起兴发表的演讲。如婚礼祝辞、欢迎致辞、丧事悼念、聚会演讲等。它的特点是:有感而发、时境感强、篇幅短小。它要求演讲者要紧扣主题,抓住由头,迅速组合,言简意赅。
3、论辩演讲,即指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人们因对某个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而展开的面对面的语言交锋。其目的是坚持真理、批驳谬误、明辨是非。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庭论辩、外交论辩、赛场论辩,以及每个人都曾经历过的生活论辩等。它的特点是:针锋相对,短兵相接。论辩演讲较之命题演讲、即兴演讲更难些,要求演讲者必须具备:正确的思想、高尚的品质、严密的逻辑性、较强的应变性。
第三,从内容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1、政治演讲。凡是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出于某种政治动机,就某个政治问题以及与政治有关的问题而发表的演讲均属此类。它包括外交演讲、军事演讲、政府工作报告、政治宣传等。
2、生活演讲。指演讲者就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风俗、现象而作的演讲,它表达了演讲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见解和观点。这种演讲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如:亲情友谊、吊贺、迎送、答谢等均属此类。
3、学术演讲。指演讲者就某些系统、专门的知识和学问而发表的演讲。一般指学校和其他场合的专题讲座。一般指 学校和其他场合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学术发言、学术评论。它必须具有内容的科学性、论证的严密性和语言的准确性三大要素。这是与其他类型演讲的一大区别。
4、法庭演讲。即指公诉人、辩护代理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演讲、律师的辩护演讲。法庭演讲有自己的突出特征:公正性和针对性。
5、宗教演讲。指的是一切与宗教仪式、宗教宣传有关的演讲。它主要包括布道演讲和一些宗教会议演讲。这种演讲在我国的影响不大,听演讲和作演讲的人都不多。
由于演讲的内容、形式、功能复杂多样,我们以上对演讲的分类不可能作到绝对的划一和标准。这里介绍的几种基本类型,旨在为演讲爱好者提供一些参考
【第3篇 演讲稿形式怎么写
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郭文钦
摘要 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具有严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的过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称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观好恶以及主观上的评价,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种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分类方法,法治被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种严格要求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实质法治则更多的体现在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和研究较多,一种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实现实质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国内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文论及该问题。
本篇论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原先较为分散的观点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则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西方法治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法治的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第三部分论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探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经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的研究推动,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韦伯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义的过程。[4]
这里还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韦伯是在相近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两个概念,若将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意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结果。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5]总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自觉的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于人类理智的自觉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
(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是与形式合理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 “实质的”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个人意志等情感性要素对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不是根据精心设计的固定法律规则处理社会问题。[6]对于二者的关系,实质和形式作为相对的概念当然具有统一的一面,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实体理性的法律与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的区别并不能仅从法律有没有形式化去理解(它们可能都具有形式化的法典形式),而且还必须从它们处理实体与形式的关系中去理解。”[7]
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在立法上往往对法律规范与道德、政治规范不加区分,在司法上法律的适用倾向于屈从于实体的道德、政治原则的评价,因此法律缺少独立性、确定性,这种法律总的来说是“实质性”的。而形式理性的法律则相反,“形式性”的法律坚持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规范与实体性的道德、政治原则关系紧密的场合倾向于排除实体性要素的干扰。关于二者的关系,韦伯的分析是精辟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8]
从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即法律的形式是客观的、固定的。法律形式的客观性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自身有标准可循,从而避免了国家家长式的专制对法律的任意专断和干预。其次是可计算性。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标准,一定时期之内不会改变,因此人们可以按照以往经验对即将适用的法律有所预计。最后是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不掺杂个人的好恶感情,不偏不倚的适用于所有的团体和个人;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由于是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此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一个利益团体不可能把自己的主观标准强加于所有不同利益集团身上,因此它与形式合理性相比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治的进化是一个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过程,即从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逐步转变为重视法治所能达到的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过程。但是这一趋势并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已经是实质法治。事实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的主流。
回顾历史,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颇有思想的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对于法治的主张。英国的戴雪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三原则,从而迈出了现代形式法治的第一步。这三项原则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的人,不论地位和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9]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后,不难看出,他的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第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项原则类似于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总的来说,这三项原则都符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而且从事实上他也没有提出实质公平、正义的概念。
此后,拉兹也提出了形式法治的观点并且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10]在这里,虽然拉兹认识到一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种族歧视方面的特别规定,从而在法治原则中包括特别法,但他同时强调特别法要受一般法原则的指导,最终维护一般法的权威。拉兹的形式法治观念与戴雪相比,更加明确和成熟,基本上涵盖了现代形式法治的要素,如法律应稳定、明确和独立。此外,像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论”实际上是对形式法治的超越,是对人类更高的实质正义目标的追求[14]罗尔斯认为,首先,“法律制度是公共规则的一种强制秩序”;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法无规定不为罪”;法律必须以清楚的意思被告知并且被明确地规定;审判必须公平、公开。[15]这一条要求强调了法治的外在规则性。其次,为了调整行为并因此取得为正义所必须的社会合作,规则必须具有某些与法治相符合的特征: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16]这一点实际是要求法律要在实体价值上合理,相当于富勒所说的“法的外在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