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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调查报告(12篇)

发布时间:2023-11-09 12:17:11 查看人数:97

2023年法院调查报告

第1篇 2023年法院调查报告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助理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等。该院还制定了《纠纷调解劝导手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的调解由法院提示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形成双联互动的关系。针对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创建了特邀协调员制度,即由法院聘请当地村、镇干部担任特邀协调员,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参与调解工作,并通过他们直接调解本村、镇发生的民间纠纷。关于调解工作的经验,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xx年9月27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一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2、情况分析

⑴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

⑵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保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原因,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

2、司法解释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法院《规定》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______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

我县地处渝、湘、黔三省市交界地带,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互换承包地经营权,常发生在组际间、村际间、乡际间,甚至省际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村民小组间的地域范围常相互交叉,给农户耕种土地带来不便,互换承包地,可一定程度节省农户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件好事。

这类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审理中将存在如下问题:其一、互换土地农户双方均未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违反十五条规定程序;其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事前同意或是事后追认。一般情况,不同组间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组长和其他农户一般不反对,各农户亦认为他人的互换行为未损害自身利益,发生纠纷后,则对是否同意互换因可能影响与纠纷双方的关系,不发表意见。是否将该类互换行为一律认定无效呢?实难处理。本院正在审理文绍军诉周胜学、周云补确认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文绍军之父在第一轮承包后将建有酒房的0.8亩土地与不同组的被告进行互换,被告则在互换后的酒房烤酒,第二轮承包时,则将酒房部分的土地载入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此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办理建房手续后建房(价值十万余元),现原告请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该互换行为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确认协议无效,互相返还承包地。因双方过错造成被告的建房损失,则应由双方承担。假如如此裁判,被告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亦面临难于赔偿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该案中,被告建房行为经组、村、乡等同意,办理了相应手续,应视为合法,对建房部分则应考虑不予返还。其余土地则应予返还。该案审理中,为研究提出以上想法。但建房是经互换后的土地所有组组长、村主任同意的,被告修建此房,举全家之财力而为,按无效处理,损失巨大,甚至加剧矛盾,法院必将在上述两者之间作出取舍性裁判。

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规定》第十五条,建议增设: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互换行为有效,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若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效。这样,以利土地的“流通”,维护互换双方的利益。《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过于严格,在审理的此类互换纠纷中,无一遵从了该规定,说明该规定亦不贴进百姓生产生活。如果该类互换土地因此而一律认定无效,显然从制度设置上就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要想农户遵从你的规定,就必须要被百姓的普遍接受,否则,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只有发生纠纷的此类互换受到了司法审判的调整,那些大量存在于民间的此类互换仍将继续存在。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普遍性问题。

我县有十四万余农户,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所占比重极低。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否则,长期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时期引发纠纷罢了。具体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

第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80年、1981年,虽成为历史,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处在探索初试阶段,我县农村大量的家庭承包,无土地承包分户清册,无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1998年开展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虽在《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实质上是对第一轮承包土地的延包,所签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座谈会同仁提出了以下问题:①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安排人员统一填写的,甚至承包方的签名也是由工作人员填写的;②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发生了微量变化,比如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户,现分立成两户,对死绝户土地、婚进婚出人口、新增人口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必要调整,但缺乏承包人对实际承包土地的确认;③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我县以当年7月1日为承包的起点时间,在填写承包合同后,颁发到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迟缓,有的农户在几年后才拿到证书;④承包合同书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后,并未让农户当时持有,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附有合同,农户持有证书后,才清楚自己承包土地的范围和权利义务;⑤农村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合同承包土地范围,自留地、饲料地是农村大集体时分给各家各户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未纳入承包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作为承包土地进行发包。农村自留地纠纷大量存在,因无合同、无证书,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⑥我县少量农村未签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因素的存在,将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将是十分繁重的。

4、过境高速公路和其他建设征地中可能引发大量的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件。

重庆至长沙的高速公路秀山过境段长达48公里,征地工作已全面展开,有关部门正在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落实后,将会在农户间因承包地、林地、荒地、林木、自留地、房屋四至界线不清等因素,引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纠纷甚至会发生在农户内部成员之间,也可能引发征地补偿的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作了明文规定,但政府部门在操作中很难将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按《解释》规定的精神,征地补偿费用有三,其一、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物的灭失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只有是补给承包方或青苗的实际投入者,附着物补偿费补给附作物的所有者;其二、安置补偿费,性质是对承包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可能出现被发包方截留的案件;其三,土地补偿费,性质是对所有权人的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在座谈中,与会同志提出了这样的情况:①支付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只惯以土地补偿费的名称,未按解释规定作三个层面的划分;②将土地补偿费一并支付给农户,谁的承包地被征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归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将来,可能引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确认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案件;③一地双包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有相互交叉部分存在,在征地部门作出补偿时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应以权属清楚为前提,意味着,首先存在政府部门对林地权、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或承包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再行分配已征地补偿费用。

纠纷的发生,常因不遵从规范、规则造成的,征地部门和农户必须广泛宣传和学习政策、法律和解释规定,方能遵从,否则,将引发纠纷。法院应加强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加大对解释宣传的力度,力争防患于未然,将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

几年来,秀山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和《解释》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和征地补偿费用纠纷等案件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整,实现了对土地承包户权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案件不多、谈不上有何经验,但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不少,其中,外出务工农户土地被发包方收回,现农户回乡要地,一般均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院辛正郁老师所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理解,因无具体司法解释,审理中存在难度,希尽快上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利操作。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和一些土地承包相关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报告高院,寄希望得到更高层面的解决。

(秀山法院 杨勇胜)

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武隆法院关于农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

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便宜因素。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淡漠,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体现出来。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体现 。

对策。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发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

武隆法院 刑庭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万州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免、培训、管理等项工作。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简要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文革”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彻底破坏。1982年修改《宪法》时,则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没再写进《宪法》。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基本同样的规定。在这个时期,法院主要是通过法院任命的方式,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理。至90年代后期,由于机制、管理、经费、审判方式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弱化,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减少。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情况。据统计,,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5人。从政治面貌上看,中共党员,44人,占总人数的67%;民主党派4人占6%;团员、群众17人,占总人数的27%。从部门分布看,党政机关19人,占总人数的29%;企事业单位25人,占总人数的39%;社会团体7人,占总人数的10%;其他14人,占总人数的22%。从年龄构成看,35岁至40岁的37人,占总人数的57%;41岁至50岁的26人,占总人数的40%;55岁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的3%。从学历层次看,本科学历的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科学历的42人,占总人数的63%;专科以下学历的2人,占总人数的3%。65名陪审员中,男性为44人,占总人数的66%;女性为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业技术人员为7人,占总人数的20%。可以看出,中共党员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绝大多数,行业分布相对平衡,年龄大部分在40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相对较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据统计,截止12月份,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659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35%。其中,刑事案件120件,占同期全院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8%;民事案件329件,占全院同期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0%;行政案件67件,占全院同期行政一审普通程案件的33%。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各类参审案件数量相对平稳,但所占全院一审案件的比例较高且有上升的趋势。据调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三农”群体性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使用情况。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院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人大任命、法院聘任、单位推荐等。原有人民陪审员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的。今年,依法由人大任命的,具有任命手续,比较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使用,即相对固定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或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法院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四)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及管理培训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万州所处三峡库区经济相对贫困,陪审经费未列入同级政府财政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并在政治部门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具体办理人民陪审员的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从调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对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庭审急需的程序、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经验不够,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也不尽人意,预期价值和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研究现行问题,对于更好地落实《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与意识不强。一是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单位推荐,多数是党政机关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法院分配的一项工作任务,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不统一,资格条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的陪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过去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这就增大了法官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数量,主要限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但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法院经费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较少。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够。

(四)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各法院普遍缺少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奖励、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也多是空白,没有章程。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存在“实用主义”思想,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由于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以工作较忙不能出庭陪审,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因陪审员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法律规定,这样容易出现陪审员的“暗箱操作”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三、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为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按照《决定》及最高法院、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意见,抓好“五个机制”,把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一)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内容,因此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一是建立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要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二是要在政工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要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三是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立案庭负责。原则上,使用人民陪审员应由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也应当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及特殊情况的案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可从懂医的人民陪审员抽取;姻婚家庭、妇女维权案件,则可从女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表彰等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可以采取设立联席会议、成立统一领导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二)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三)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庭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应突出强调庭审方式和程序保障。应加强和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引导,对人民陪审员既要释明法律,又不能对陪审员进行暗示或诱导。法官应向人民陪审员说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示明证据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作客观说明,但不能侵犯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调查、调解,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的裁判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工作的监督者,对陪审员的监督是对监督者的监督。为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应由人民法院与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对陪审员的监督应当同对法官的管理衔接。一是应当列入人大的监督检查范围。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免,因此人大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既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又要对故意错误裁判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惩处。二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虽与法官权利相同,但毕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建议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背职责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要确定交通补助标准、用餐标准等,便于执行。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接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为切实从法院范围内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建议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李富文)

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8月29日—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

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现象得到切实的解决,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应当对供暖的章程、规定、标准予以明确,建构起完善的供暖机制,减少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二、当用户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时,政府应当进行行政给付,给困难户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重点优抚保障对象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研究制定供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行业的管理标准,重新制定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使供热行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控制、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暖户应当及时交纳取暖费,如果认为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装修时对房屋的结构作了更改,改变了供暖线路。另外一般刚开始供暖时供暖办设有监督电话,用户可以请他们来测

量温度,尽早解决问题。四、不管单位是出于什么原因,经营不善还是职工过多,总之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单位有义务替职工交纳。五、相关单位应将合同主体变更、供暖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用暖方,并变更相应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六、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齐齐哈尔市供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以解决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情况

第2篇 2023年5月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xx年8月29日—xx年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第3篇 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法院人才流失现状的

调 查 报 告

湖南省××市中院课题组

在内地,由于改革开放力度不够,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地区的法院,其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并已经引起最高层的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内地法院人才流失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市作为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情形较为突出,并已经成为影响该地区法院深化改革和向前发展的一个紧迫性问题。为了确保法院改革和发展进一步顺利进行,××中院组成了专门课题组,对全市法院人才流失情况及队伍现状进行了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流失原因和队伍现状提出一些防治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研究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调查经过和主要方法

为了搞好本次调研,××中院高度重视,动用二级法院的力量共同完成。首先,成立专门课题调查小组,进行专门调研;其次,动员全市9县3区共12个基层法院初步进行摸底调查,以便全面掌握全市法院人才流失情况及队伍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最后,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找出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方向和原因,并通过仔细分析队伍的现状,研究出一些对策,最终形成了此调查报告。

一是成立课题调研小组,研究出调查的总体思路、范围和方向。课题组由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任组长,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并在一基层法院挑选一名调研专干为成员。课题组确定了调查提纲,设置出统计表格和问卷,从调查人才流失的时间、范围、方向、原因、队伍现状及人才流失现象对当前在岗中青年法官的心理影响等六个方面着手调研。

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4月上旬,市中院正式下文通知各基层法院按设计的表格正确统计数据,然后对全院三十五岁以下青年在岗法官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并要初步形成调查汇报材料,于4月18日前,将所有材料上报中院。

三是4月下旬,课题组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进行了全面汇总,尔后,又深入到人才流失现象较为典型、极具代表性的一个基层法院进行重点调研。

四是通过采取表格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及点面结合等方法,进行调查研究,终于较为准确地找出了当前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以及应当如何解决这些不利因素,进而提升目前法院人才素质,提出一些建议,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及思考

(一)人才流失情况统计与分析。

全市共12个基层法院,其中有9个上报了数据和材料。首先,我们对9个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1999年至2003年共5年时间,法院共流失人员55人(不含离、病、退休及辞退人员),其中具有法官资格者42人,其他人员13人。在流失的法官人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成员9人,其他学历者33人。通过上述数字显示,我们可以得出:法院的人才流失,主要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流失。

然后,我们从流失的主要方向上来看:流向党政机关31人,其中法官25人;流向沿海地区7人,其中法官6人;考取硕士研究生7人,均为法官;流向高薪企、事业单位2人,其中法官1人;流向律师行业1人,为法官;流向其他方面7人,其中法官2人。在以上6个方面中,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方向依序为党政机关、沿海地区及考取研究生。

其次,我们从流失年份上来看:1999年流失人员12人,均为法官;2000年流失人员15人,其中法官6人;2001年流失人员8人,其中法官7人;2002年流失人员6人,均为法官;2003年流失人员14人,其中法官11人。在5个年份中,以1999年、2000年、2003年流失幅度较大,其中1999年与2003年法官流失人数均超过10人。然而2000、2001、2002三年法官流失数量基本持平,均在6-7人左右,但到2003年流失又忽然增至11人,可见当前法官流失量又呈上升趋势。

最后,我们从流失率方面看:9个基层法院现有在岗人员共计728人,其中法官397人,全日制法律本科成员23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法院人才流失率为7%,其中法官人才流失率为11%,其他人员流失率为4%,而全日制法律本科人员流失率高达28%。很显然,法院人才流失的总体趋势,是人才素质越高,流失量越大。

第4篇 2023年大学生基层法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我所实践的单位是我家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老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实践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买卖合同起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 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名审判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没有到场,双方都由各方的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还有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录法庭审理整个案件过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叙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机动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清楚,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理销售机动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伙伴关系,在去年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机动车运输给被告,被告诉称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物的全部货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追讨,被告仍然没有全部偿还,还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作诚意,便提起诉讼。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事实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相识的人,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实。第二个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许多信件称是客户反映质量出现问题,要求退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 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 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说,被告拿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法官亦认为如此,这样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双方调解的,并不必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这次法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后来的一些场面上的事情还要继续下去,也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 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说,我发现现在的人都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第5篇 人民法院对选调生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的日渐增多,选调生队伍也不断壮大,这些从各地方院校中挑选的优秀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新鲜血液,不仅为机关工作充实了力量,也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我院在选调生工作中牢牢把握管理、培养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工作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我院选调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自年以来,我院从省组织部、人事厅每年选调一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共选调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调生的现状

我院两名选调生都是男性,均为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年龄都在岁以下,两名都已加入____党员,其中,一名在研究室工作,一名在人民法庭工作。

二、选调生的特点

⒈整体素质高,发展潜力比较大

来我院工作的两名选调生都是经过组织严格挑选,整体素质高、具有较强战斗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他们能很快进入角色,摆正位置,适应工作岗位,努力向组织需要的方向发展。一是政治素质高。在校时他们一名是学生党员,另一名是学生干部,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都比较强。二是学历层次较高。他们都是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学习成绩都在良好以上。三是工作适应能力较强。他们年轻好学,接受和消化新知识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岗位的能力较强,立足本职岗位,干一行爱一行。四是特别能吃苦。由于基层法院条件较为艰苦,经过实践锻炼,他们锻造了较强的意志和品格,已具备了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环境。

⒉综合素质好,公认程度高

选调生作为特殊的年轻干部,已越来越被我院干部群众熟悉和认同。一是综合素质好,实干精神强,他们有较强的事业心,端正的政治观和人生观,从而在各种工作中,都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很快成为我院的业务骨干。二是工作业绩比较明显。选调生在各自的岗位上刻苦实践,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选调的大学生同志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年选调的另一名大学生也多次受到领导和干警们的一致好评。三是禹城市委机关积极借用,评价较高。今年春天,由于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从我院借调一名选调生到组织部帮忙工作,在几个月的工作中,选调生凭其强业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赢得了组织部领导的好评。我院在今年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选调生吸收为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成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我院的选调生扎根基层思想稳定,进取心强,已经显示出了其应有的优势。

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选调生工作

近年来,我院党组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搭建平台,选调生经过组织的重点培养、重点管理、重点使用,成长进步较快,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一是高度重视选调生,并把选调生列入全院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总体规划,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参与重要工作,锻炼他们的才干。二是对选调生在政治上关怀,思想上严要求,生活上关心照顾。院领导经常找他们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理顺情绪、沟通感情、获得信息,督促他们讲政治、讲学习,增强组织观念和法制观念。同时,对选调生采取优先政策,即学习培训优先参加、生活困难优先解决等,保证他们能够优先得到组织照顾,安心本职工作,促进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三是积极给选调生创造条件,使之早日脱颖而出。工作中,院党组本着缩短成长周期,提高成才率的原则,从基础性工作抓起,积极创造学习和施展才华的条件,激励他们立志成才。通过实践锻炼,选调生磨练了意志,增长了才干,提高了素质,成为干部队伍中一支鲜活的力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6篇 关于法院构建四位一体审判机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法院构建四位一体审判机制的调查报告

xx县人民法院构建“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机制的调查

xx县人民法院认真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高度重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求公正,以监督保质量。按照“从严治院、制度建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思路,确立了制度建院的理念,修改完善了37项管理制度,给干警建立了《案件质量档案》、《机关效能建设档案》、《廉政建设档案》,基本形成了案件流程管理体系、案件质量监督体系、机关效能考核体系、廉政建设管理体系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有效地规范了审判行为。

xx县辖区面积1599平方公里,共辖5个乡镇、2个农牧场,1个街道办事处,2个工业园区。xx县人民法院有在编干警62人,平均年龄41岁。20xx年,xx县法院确定为“制度建设年”,20xx年确定为“案件质量年”,并以此平台,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勤廉自律保证金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施办法》等30余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符合xx县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形成了人人有目标、事事有监督、层层抓落实的制度体系,促进了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政法综治先进集体,连续三年被xx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集体。20xx年以来,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二等功、被评为“银川市文明单位”、“银川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银川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银川市总工会职工之家”、“xx县实绩工作突出单位”。

xx县法院“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它是把对内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融为一体,是一个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以审判工作规律为依据,以指标体系为导向,以考评机制为动力,将案件流程管理、违法审判监督管理,法官岗位目标管理和法官考评管理等加以有机整合的综合性审判监督机制。

一、审判流程管理体系。

xx县法院制定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立案规则》、《信息输录管理办法》、《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实施意见》等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

一是发挥立案庭、审监庭的职能作用,做到“卡两头、抓中间、重协调”,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立案庭就案件的审限、程序等进行审核,强化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程序意识。审监庭建立健全法官审判质量档案和书记员技能考核档案,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和法律文书评比工作,强化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把“八率”作为考核重点“抓中间”。即将依法公开开庭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率、调撤率、结案率、执结率、服判率、上诉率、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做为各庭半年、年终考核依据,实行了月统计、月分析、月通报,以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重协调”,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的原则,建立了各庭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

二是通过将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与法院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通过电脑网络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审判、执行流程环节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规范了审判、执行程序;庭审记录实行了计算机录入,庭审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同步阅读书记员的记录,保证了书记员记录的准确性。

三是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到执行全面实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给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公开法院办事程序及本院相关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强化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作用,完善申诉、申请再审监督机制,实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登记制,及时调卷复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纠正,对申诉无理的依法驳回。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20xx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7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有6件,占85.7%,现已审结6件,结案率为100%。

五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成立执行局,实行监督权、裁决权、执行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针对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制定《执行合议制度》、《委托评估拍卖制度》、《构建执行大格局制度》等制度,采取内部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更换承办人、严格执行款物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规范了执行行为。

二、案件质量监督体系。

1、案件质量评查监督。xx法院制定《案件质量评比办法》,对案件实行 “三评查”原则(即审监庭评查、专职审委会委员复查、审判委员会抽查)。设置包括调阅卷宗、填写评查表、责任认定、案件通报以及异议、反馈在内的 一系列程序,使案件评查工作由抽象变具体,由概念变数字,保证评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

一是立案庭、审监庭常规评查。各业务庭当月审执结的案件必须于当月的25日前交立案庭报评,由立案庭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无超期报评及超审执限等情况的,转交审监庭参评,审判监督庭每月对全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进行评查。经审监庭评查后,对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比办法》的评查标准打分确定等级,常规评查材料包括评查标准、案件质量百分考核登记表、补正通知书、案件评查归档表四种。

常规评查的标准是对存在的问题按百分制采用累积扣分制,不计上限,根据问题的程度,分别扣2分至10分,得分为85分以上的为一类案件,70分至84分的为二类案件,70分以下的为三类案件。另外规定了直接确定为三类案件的18种情形。在评查中,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存在质量问题,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类别。

案件质量百分考核登记表记录的是评查中发现的审判质量及不规范的问题,比照本院制定的评查标准逐项列举并扣分。补正通知书是对列举出的问题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各业务庭,限期对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予以补正,但对于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则严格按照评查标准予以扣分确定类别。案件评查归档表是将评查完毕的案件登记并归档,未经审监庭参评的案件不得归档。

二是专职审委会委员复查。xx县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每月由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审监庭参评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报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对承办人处罚,对审监庭双倍处罚的评查方式。20xx年以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1672件案件进行复查,切实增强了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规范,强化了审监庭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审判委员会抽查。审判委员会针对审监庭每月评查卷宗,对已参评归档的案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案件质量。对抽查出现问题的卷宗,不仅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罚,还要按照规定双倍处罚审监庭,通过严格案件评查制度,杜绝了案件“带病”归档。同时为确保案件质量,对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实行审委会复查制。主要针对发回重审、改判、再审等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的评查。为确保遗漏,各业务庭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所有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先由庭室、承办人自查,再由审判监督庭核查,最后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审判委员会复查讨论决定,追究责任。20xx年以来共有发回、改判案件 件,经过复查共有 件发回、改判案件被审委会确定为三类案件,并对 名审判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有效地避免了定类的随意性。

2、审判质量跟踪监督。xx县法院以《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裁判文书评比办法》及《庭审考核实施办法》为标准,在案件流程中设多个监督点进行跟踪,形成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动态监控机制。

一是定期开展法律文书评比。每月由审委会委员对当月参评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评查出合格法律文书、优秀法律文书或最差法律文书,对评选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法律文书予以展示并奖励,对最差法律文书进行处罚,杜绝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二是开展庭审评议活动。成立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庭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庭审考核工作,开展形式分为现场观摩、网上查看和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由审委会委员及中层领导干部定期观看。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庭审礼仪、庭审内容、庭审效果等进行考核,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按照到庭,着装是否规范,语言是否简炼,庭审是否清晰等,对庭审不规范行为提出指正,规范庭审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是开展查案件讲评活动。由审委会委员定期结合本院发回、改判、再审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整改意见。由审判监督庭总结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带着问题组织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分别学习,从而使暴露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现的错误随时得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四是制定《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办法》,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经本院评查发现有瑕疵等十类案件列入倒查范围,实行案件责任终身制,坚持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对出现问题的案件追究承办人、庭长、审委会委员、执行人员、主管院长的相应责任,并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负责案件责任倒查工作。今年结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对历年旧存积案逐庭进行了清理,对查出的14件积案,严格督办,已全部清结,对存在拖案、压案的审判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五是注重总结、利用案件监督管理成果,每月编发通报,包括案件审限情况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裁判文书评查情况通报、庭审考核情况通报、案件质量倒查情况通报等六种。案件审限情况通报是案件报送立案庭后,由立案庭对案件送达、开庭审理、宣判等是否超期或超审限进行审核,对超期限或超审限的予以通报并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是审监庭每次常规评查后,根据评查情况,将各种审判质量问题向全院予以通报,供全院干警查阅补正,并引起重视。裁判文书评查情况通报和庭审考核情况通报是审判委员会根据对裁判文书的抽查情况和对庭审考核的情况,对法官裁判文书和庭审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提出需规范和整改的意见。案件质量倒查情况通报,

对出现问题的裁判文书,追究撰稿人、签发人的责任,并连带处罚;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实行复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兑现奖惩,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实行审判管理通报制度,每月对全院收结案情况,审判人员个人办案数、调撤率、服判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审判委员会委员将裁判文书考评情况和不定期抽查庭审情况向全院干警通报,便于领导、庭室和法官了解审判工作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三、效能考核体系。

制定了《岗位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优化司法环境实施意见》、《禁酒令及执行办法》、《考勤制度》等制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效能考核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三个档案”。建立干警业绩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干警业绩评价办法,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和书记员技能、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个档案”, 做到一人一档,做为对干警考核、晋升的依据。

二是层层签定责任书。将工作要求、目标任务、职责要求和制度要求等内容分解量化到《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层层签定责任书。庭室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和审判业务四项,其中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内务管理占30%,审判业务占70%,审判庭和综合部门分别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任务的责任网络体系。

三是实行末位整改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法院依据三个档案记载数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经济奖惩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勇于争先。无论是案件审理、执行,还是宣传、调研工作,干警在完成基本任务后,超额完成部分都可以得到奖励。同时结合相关制度,定期考核、定期通报。

四、廉政建设管理体系。

xx县法院把廉政监督机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维护司法廉洁,逐步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是年初与干警、干警家属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责任书》,召开家庭助廉会议,加大落实力度,将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要求量化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查处接受当事人邀请出入娱乐场所、接受吃请等不廉洁行为。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召开庭室负责人会议讨论制定了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工作职责,明确了院长、庭长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职责,强化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制定《审委会议事规则》强化了审委会对案件监督,明确了审委会、主管院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理顺案件审判监督关系。

三是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实现社会监督,形成了纪检部门、监督员、当事人三位一体的党风廉政监督联动机制。完善对当事人投诉审判人员的处理工作机制。对当事人的投诉要求纪检组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对投诉属实的,坚决追究责任;不属实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结果,并尽快还被投诉人一个清白。

四是率先在全区法院系统建立《勤廉自律保证金制度》,从勤政、廉洁、自律方面进行对干警考核,每月通过干警自己交一部分,院内配一部分,为每位干警建立保证金帐户,加强了对干警的监督。制度实行以来,共对5名干警进行了处罚,扣发保证金2150元。

xx县法院“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工作体系,审判质量管理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监督向制度管理的转变,从单一主体管理向复合主体管理的转变,从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从分散管理向系统管理的转变。“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强化了各审判部门和办案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呈现出审判质量不断提升的良好态势。20xx年1至10月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无超审限和超执行期限案件。

第7篇 认识实习报告: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认识实习报告范文: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xx年8月29日—xx年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现象得到切实的解决,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应当对供暖的章程、规定、标准予以明确,建构起完善的供暖机制,减少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二、当用户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时,政府应当进行行政给付,给困难户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重点优抚保障对象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研究制定供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行业的管理标准,重新制定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使供热行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控制、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暖户应当及时交纳取暖费,如果认为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装修时对房屋的结构作了更改,改变了供暖线路。另外一般刚开始供暖时供暖办设有监督电话,用户可以请他们来测量温度,尽早解决问题。四、不管单位是出于什么原因,经营不善还是职工过多,总之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单位有义务替职工交纳。五、相关单位应将合同主体变更、供暖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用暖方,并变更相应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六、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齐齐哈尔市供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以解决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情况。

第8篇 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xx年8月29日—xx年9月23

调查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 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为了使上述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激增现象得到切实的解决,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应当对供暖的章程、规定、标准予以明确,建构起完善的供暖机制,减少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二、当用户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时,政府应当进行行政给付,给困难户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鳏、寡、孤、老、残、军烈属等重点优抚保障对象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研究制定供热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行业的管理标准,重新制定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使供热行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控制、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暖户应当及时交纳取暖费,如果认为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首先要先自查一下是否装修时对房屋的结构作了更改,改变了供暖线路。另外一般刚开始供暖时供暖办设有监督电话,用户可以请他们来测量温度,尽早解决问题。四、不管单位是出于什么原因,经营不善还是职工过多,总之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单位有义务替职工交纳。五、相关单位应将合同主体变更、供暖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用暖方,并变更相应条款,以免发生纠纷。六、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齐齐哈尔市供热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以解决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的情况。

第9篇 2023年大学生暑期法院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实践目的

1 完善暑期生活,使我的暑假更加充实

2 获得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使自己对社会有一定了解

3 学习处理人际关系,与同事和睦相处,为今后踏入社会做好准备

4.适当了解在工作中的民事纠纷,寻求正确方式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二、实践内容

1.文件整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各种各样的案例,所以需要整理的案例自然很多,每天都帮忙整理编排所处理的案例,按类分好,然后再用页数码刻录一下页数。

2.随庭收听仲裁审判,每一次开庭都认真旁听,学习及时记录下每次开庭内容,这对我们专业以后的同声传译很有帮助,同时对于今后我进入社会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有很大帮助,其中有个庭审令我至今记忆匪浅: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xx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新桥。20xx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外地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虽然结果是郑某胜诉,可是他失去了自己的工作,我从中认识到到一个单位劳动合同一定要签署并仔细阅读,个人利益要及时维护。

3.认真学习《劳动仲裁法》,在学习的过程中积极向同事请教问题

并从他们与上访者交流中有所学习,有一次有个上访者多次上访未果,情绪比较激动,但是接待人员仍然细心解答,没有表现出一丝不耐烦,这令我看了后深有感触,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有做够的耐心和毅力。

三.实践结果:

1.学习到了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

虽然劳动仲裁与我的专业英语毫不相干,但是单有一技之长并不能应对今后巨大的工作竞争,而且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却有着很大的帮助,知道如何与单位或企业进行协商,如何正确处理所遇到的问题。

2.对于今后处理人际关系有帮助。

在这一个月的工作过程中,虽然与同事之间有时也有小的摩擦,但是退一步海阔天空,总的来说我们还是相处的挺融洽的,其他同事之间虽然有些共事很多年了却仍然相处得非常好。一定要做到多做事少说话,遇到问题虚心提问,接到任务积极去做。

四.实践总结及体会:

参加完社会实践,我明白学校里要求我们参加社会实践是为了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1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虽然在这假期我没有在我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上有所提升。但是我感觉我懂得了太多的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假期实践增强了我的办事能力交往能力,叫我懂得钱来之不易,叫我懂得人要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第10篇 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报告推荐

本文对××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做了调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体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市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和谐方面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发现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发挥案件裁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1)对于一些主要或相关事实没有查清;(2)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材料或辩解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回应;(3)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的情况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4)证据之间未能有机衔接并导出一致而排它的结果等。2.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表现有:(1)由于对事实判断的错误、案件定性偏差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事实清楚、证据明晰,但对于法律的不当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只注重实体裁判的合法与合理性,但对程序法的适用却发生疏漏,应引用的条款没有引用,或者引用条款不明确。3.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在刑事审判中法定刑幅度较宽,民事审判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定标准较原则等情况下,由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较大,并缺少相对明细而规范的具体衡量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弹性较高。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决之间,其裁判结果往往也有区别。4.司法文书质量有待提高。司法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要载体,反映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要做到合法入理,使当事人无论胜败皆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理念滞后,不具备新形势下制作裁判文书的现代理念;(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样式存在混乱的现象;(3)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繁简不分问题;(4)适用语法不规范,论证不透彻。

(二)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超期限。超审限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有效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超期审判所造成的逾期羁押更会严重侵害公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即使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过于迟延,也会造成审判效率低下。2.内部请示。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基层法院为求慎重而就个案向中级法院作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延长审理期限。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对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情形。3.变相独任审判。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除主审法官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庭”。4.办公室等同于法庭。在案件多时,有些审判人员只能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挤在一起开庭。规范化法庭审理难以实现。5.区别对待不同当事人。有的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是大型国企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往往在有关提供材料规格、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具体要求上,难以获得与审判人员的平等对待。而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会把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关系协调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诉讼原则。

(三)发挥队伍建设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学历层次仍待提高。全市法院系统共有在编干警826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人数的85,研究生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3。学历层次仍有待提高。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出素质的高低。如干警在开庭时有着装不规范、接听手机、抽烟等现象,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03和2023年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共有8名干警因违纪受审判纪律处分。3.落后的司法观念和不规范办案现象仍然存在。如在2002年至2003年的案件评查活动中,对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卷宗、裁判文书等六个方面进行质量评分,共评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摆出各类案件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手续不完备,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太简单等问题;查摆出各类案件个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卷宗装订不规范。

(四)发挥司法体制改革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改革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法官职业化建设没有到位;(2)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到位,比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问题。2.改革的规范性不到位,具体表现为:(1)制度陈旧,已成为名存实亡;(2)制度不配套,无法执行;(3)无

相应制度,管理出现真空。3.改革的统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制度不严。现在各法院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制约的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但实际执行还不够严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有发生。2.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法院监督机制有审级监督、本院院长监督。然而这些法院组织体内的监督机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审判监督庭囿于职权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3.没有形成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索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

(一)内因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司法资源不足。如我市基层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员缺编现象,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案件积压超期,此外,以合议之名行变相独任审理之实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2.新体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尽管我市经过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合议制为变相独任审判所侵蚀,反映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转换衔接上存在问题,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启动权的设置上缺乏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合理考虑,使法官的权限太大而随意性过强。再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又如二审案件程序公开性不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等。3.物质装备建设仍相对落后。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如表现为警用车辆严重不足、通讯设施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低。4.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如裁判文书的审核与校对、诉讼材料的填发送达制度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再如相关制度落实的不好,如合议制度发挥不充分等。此外,在异地执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规范化监管制度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审判权运作的效率与质量。

内因在主观方面的表现:1.部分审判人员程序法意识依旧薄弱。审判人员法治意识与思维习惯的转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程序法意识薄弱的问题还是渗透于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如在法律适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适用问题。2.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命感不强。调研活动中查找出来的工作瑕疵虽然无关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缺乏司法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神圣使命感,易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外因表现为:首先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事、财政与物资装备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无论该因素是否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在涉地方经济或行政部门的诉讼中败诉之后,总习惯地将之作为不满的借口。因此,司法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形成人们思维惯性而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度。其次,人治、厌讼的传统观念仍未消除。中国历来具有人治传统,有关人治的说法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与人治传统的产物----厌讼传统有关的说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这些传统经过数千年的积累沉淀,加之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使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民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从而极大阻遏了维护司法正义效能的发挥。如广大群众不具有强烈的法律信仰,他们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首选的解决途径往往并非寻求法律,即便诉诸法律,多数人也将信将疑。第三、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公正司法障碍多。在我国人际关系的疏通是社会普遍崇尚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错综缠绕的关系网上的一个交点自然不例外。因此,职业道德约束法官的力量就显得尤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变得尤为浅薄。第四、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处,如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第五、法官经济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沉重的责任相对应的是其微薄的薪酬与微弱的权利,两者间处于显著的失衡状态。比如,虽然我市法官的收入与公务员一起经历数次调资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与律师等近邻行业的高收入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原因属于体制性的、长期性的这些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属于履行职责不好,发挥职能作用不够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发挥职能作用的条件,在此前提和条件下,通过详细认真的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如下七方面职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求真务实、按经济和社会客观规律办事价值观的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反映。司法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维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更是人民法院追求与维护的永恒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与具体要求,更是执政为民价值观在人民法院的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更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价值化的体现。司法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提炼,以此指导人民法院发挥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作用;发挥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能作用,从而使人民对宪法、对法律、对法治、对法院、对法官、对公正产生信仰,发出赞叹,做出行动,维护和谐。

(二)把握新时期司法工作特点、规律

《中国共产___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胡锦涛___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项特征中也明确提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机关在新时期,要面对新任务,适应新形势,做好新工作,必须摸索新情况下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点与规律,把握群众纠纷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与指导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当今形势国际化、一体化特点与规律,做好司法工作,创建好和谐社会。

(三)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义。为此,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好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们必须发扬太行精神,既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善于记取失误的教训,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推进,取得成效。

(四)发展司法“生产力”

司法工作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力”。如去年我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等案件2426件,审(执)结2299件,结案率为94.8。各基层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0119件,审(执)结9117件,结案率为90.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按照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快了建设“平安××”的进程;通过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调节、保护和规范了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本××”的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通过健全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切实采取措施在解决“执行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诚信××”的建设。

(五)建设司法文化

《中国共产___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要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司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以公正为主题,以讴歌党、讴歌法官为主旋律的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广大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审判》机关刊阵地,宣传先进法官、法院,先进庭室的事迹与经验,交流法学观点,传播现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学理论;三是加强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的正确评价,主要从发挥信息、简报的传播作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重要会议等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了法律的公正,促进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宪法具有原则性强的特点,其精神与主旨大多通过基本法律、国家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忠实地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人民法院依法裁断诉讼案件,辨析法理,严格执行裁判结果,维护法治尊严,为我国早日迈进宪政社会奠定了基础,这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___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指出“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刑事审判作用,理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监督、维护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好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务必然艰巨,社会民众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地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11篇 新苑社区法院宿舍环境调查报告

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营造更和谐的社区气氛,特对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绣溪新苑社区法院宿舍就环境情况进行了调查,作如下的调查报告:

一、小区现状

法院宿舍共两幢住宿楼,区内总体卫生环境良好,地面卫生情况尚可,自行车、摩托车摆放相对整齐,区内噪音少,安静,环境理想,安全工作良好,治安情况尚可;但社区绿化不够理想,公共设施维护较差。

二、主要问题

1、没有指定的倒垃圾地点,居民倒垃圾较随便。

由于小区内没有指定的垃圾倒放点,所以各个楼梯口常常出现随意堆放垃圾的现象。近来由于小区内多了一辆垃圾车,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个别居民为图方便,将垃圾随便扔在路边或楼道口。

2、绿化不够,且管理缺乏力度。

小区内绿化面积较小,且草地稀疏,管理较松弛,导致日常生活中居民随意破坏树木的现象较严重。除此之外,原先一部分的绿化地被一些居民擅自改为菜地,占用了小区绿化面积的65。7‰,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绿化环境。

3、楼道的感应灯多坏,长期无人修理。

两幢宿舍楼,共6个单元,所有一楼楼梯口的楼道感应灯都已坏掉,住户在夜晚上下楼时有很多不便,却一直无人修理,无人问津。

4、自行车、摩托车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小区居民停放在楼梯口的自行车、摩托车时有丢失,有38‰的居民反映发生过此类现象。

三、对策建议

1、增添指定的垃圾倒放点,并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布告,对倒垃圾一事进行明文规定:居民倒垃圾时要倒到指定地点,禁止随便乱扔垃圾;日常生活中不许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除此之外,还可增设分类垃圾桶,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2、加大对小区绿化带的管理力度,保证现有绿化带不被人为破坏。同时,应对小区内的草地进行精心照料,另可种植一些花卉植物,增添小区的生机。

3、请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尽快解决楼道感应灯的问题,将坏掉的6个感应灯全部换新,以确保居民安全、正常的生活。

4、加大相关方面的治安管理力度,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员提高警惕,保护小区的财产安全。

5、多进行宣传,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普及环保观念。

第12篇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法院调查报告(12篇)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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