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律师事务所所长述职报告
xx年年,作为律师事务所所长,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上级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xx年年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执行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事务所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了律师收费制度的履行,采取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落实行动的方式,将该办法和标准融入律师执业行为,在网络上广而告之,办公场所公示上墙,随案附委托须知,形成了程序化操作的标准制度体系。对收结案的登记和审批,是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树立本所信誉及对外活动的必经程序,全部案件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以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收案登记簿”制。在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予特别约定授权事项的基础上,事务所根据各律师的量、能情况,对所受理的案件在律师间进行调配。全年没有出现一例以律师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发生。
提供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顾问以其他非诉讼代理工作,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按照“办法”规定,均严格按计件或按比例收费的原则,由财务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出票。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或是“打白条” ,以及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事务所基本是根据承办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按阶段进行收费处理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
办公室配置了专门的财会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与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财务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年度终了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财务票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所有出票均须报经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审核,律师的报酬按律师大会讨论规定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市平均工资水平、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本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xx年年年初沈阳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开展全市律师队伍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我们洪泽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我们所做到了以下几项:(一)严格执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把律师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投诉电话等事项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委托代理制度,全面实施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以及疑难敏感案件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三)强化质量跟踪反馈,规范律师代理案件的程序。(四)充分发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五)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严明律师执行纪律。(六)建立服务质量评定制度。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内部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评定标准。(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所人员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无当事人有理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
本人在律师执业中,能端正执业观点,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在办理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认真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没有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在承办案件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没有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向司法行政**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作为,没有从事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在xx年年,本人完全按照《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没有违反承诺,没有违纪行为。没有私自收案收费,或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的行为,相反本人习惯于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没有多收费用,不额外收费。没有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本人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没有从事过律师执业活动以外的收益活动。没有采取支付介绍费,刊登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的业务来源主要是靠自己的主动开拓,业务开展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勤勉尽责。本人从未接受法官介绍的案件或以支付介绍费的形式要求法官介绍案件,没有办过金钱案和关系案,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亦未单方面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更没有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承办法官有优势关系而干涉或施加影响,总之本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与法官处理好关系,没有禁止规定列举的事项发生。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本人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接待群众咨询,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获得群众的好评。
以上为本主任的年度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