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与收费情况调查报告
2015年10月,四川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省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取消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通知》实施以来,我市的项目业主单位(特别是承担政府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认真响应《通知》精神,实行市场化的竞争。在面对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中,各方主体一方面调整自身的市场定位,一方面探索适应市场竞争的管理模式和竞争手段。转变思维,积极应对,努力创新,适应市场。但这一过程中,也相继出现了变相套用原文件的规定进行新项目的委托与承接;不顾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的准则,单纯以价格作为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和竞争咨询服务任务的非理性竞争。造成了委托方茫然,竞争者不知所措的行业局面。
为充分了解造价咨询市场的现状,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自2016年5月起,陆续通过走访市场、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对全市主要造价咨询机构、部分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部分施工企业进行了一次调研分析,并对放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市场监管提出了建议。
本次调研分析情况及建议:
一、收费标准放开是适应新的融资、建设管理模式,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的必然;
二、收费标准放开后,造价咨询市场化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目前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收费标准放开是适应新的融资、建设管理模式,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的必然。
近年来,造价咨询服务的市场需求有越来越向项目生命周期前端延伸的趋势,有些项目在投资机会研究时就将造价服务工作纳入其中。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逐步扩展,变得更加多元化,对精细化程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新的技术手段(例如大数据、bim技术等)相继涌现,并逐步应用于具体的造价咨询工作中。
近期,住建部下发了建市[2016]93号文件,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财政部也先后发文,倡导在住房保障、市政公用、交通、医疗、教育、养老等各领域的项目中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程总承包和ppp等模式的推出,对在新形势下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以往的清单或定额计价范围。
因此,原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和相应标准已经不能适应上述市场变化的需求。《通知》的适时出台,打破了原有服务和价格体系的局限性,更加适合市场的发展趋势,也促进了市场各方主体选择或提供更加契合市场要求所需的造价咨询服务。
调查中,业主和咨询单位肯定了放开咨询服务收费的正确性。而要适应这种变革,适应新的技术发展,适应咨询收费内容的扩大、延伸和深化,市场主体除了积极应对,充分研究,转变方式以外,认为制定新的服务规范,合理计取咨询服务费用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一致希望在政府的监管下,在行业协会的帮助、指导下能尽早走出暂时的困境,开创市场调节、竞争的新常态。
目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出了关于征求对《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评选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及时、准确地把握了市场的走向,洞悉了市场主体的需求,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等方面将起到历史性的积极作用。
二、收费标准放开后,造价咨询市场化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1. 项目业主方面
项目业主在选择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时,更多倡导的是"优质优价"原则。在服务过程中, 造价咨询企业的严格质量把关或是一个有益的建议,往往能够为项目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相对于支出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项目业主会更加看重服务质量。
由于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类别、内容、深度、质量等方面的规范,目前没有形成统一标准,故"优质"无法定义,何以选择"优价"?造成项目业主在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招标或比选或谈判过程中,无法形成一个合理的,与其服务要求对应的"优价"参照标准,只能进行"低价"选择,而选出的"低价"服务机构往往又难以满足项目业主的期望要求。在近期市场上,就不断出现项目业主对报价不按质量要求择优的选择条件,任其自由报价,要求低价中标。咨询服务单位于是盲目竞争,无限制的降低服务收费,甚至出现"0报价",只以审减额度计费。这种低价竞争,带来的只能是质量无法保证,后果难以保障,审查纠纷在所难免,最终造成造价咨询服务选择的恶性竞争。
2.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方面
收费标准放开以后,通过对成都市近百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问卷调查发现(详见附件《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基于原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造价服务类型体系下,市场的平均服务价格水平基本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仅比标准放开前略低5%到10%左右。但是,整体合理下的个体差别较大。在缺乏细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下,咨询企业对同一服务类型下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理解不同,尺度不一,形成的报价数据千差万别,个别选项的高低之间甚至有近10倍的差异。
此外,为获取造价咨询项目,部分咨询企业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如在公开招标或比选中,个别造价咨询企业以低价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却无法明确其低价下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计费办法等,甚至出现了10多亿元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1元中标的极端案例,为此,省造价主管部门和协会对其进行了专门的通报处理。
3.监管部门方面
收费标准放开以后,造价主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主要监管方式,已由以服务指导价格的监管逐步转变为对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然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类别、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的相应标准的缺失,无法为监管部门的行为监管提供判定依据。特别是比较敏感的"低价"行为,是否属于低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无法判定,更无从处理。现实情况,也仅仅是对极个别明显的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报价行为进行了通报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项目业主,造价咨询服务标准的缺失,造成其在选择咨询企业时,无法制定"优质优价"的评判办法;对于咨询企业,造价咨询服务标准的缺失,造成其无法制定合理的企业收费标准,只能盲目追求低价;对于监管部门,造价咨询服务标准的缺失,造成其监管困难,更无从谈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对目前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几点意见。
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评选文件(征求意见稿)》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规范标准,适应了建设项目的投资模式改革,项目管理的深化发展,有利于国家工程总承包的推行,必然会填补目前造价咨询服务技术标准的空白,为规范造价咨询行业的服务和收费建立统一标准和评定、检查、监督的合理依据。从发挥其权威作用,使各方主体有标准遵循的角度出发,我会坚决拥护。希望尽快实施,使全省的造价咨询服务有章可循,从而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2. 参考《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文件,建议在统一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由各个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企业的服务价格,上报造价主管部门或造价协会备案,并在办公场所或企业网站公布,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我会这次对全市110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出了调查问卷,问卷一式两份,分为放开价格后的收费情况和咨询机构期望的合理收费额度(两项调查均以原141号文件的服务内容进行),一共收到84家机构共计160份反馈问卷,其中现实收费情况问卷82份,期望收费额度问卷78份。通过对反馈数据的分析,我会形成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调查数据分析报告》(详见附件)。在报告第4项所述的对比分析中,我会发现放开价格后,现有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较原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低25%至30%左右,而市场期望的合理收费额度仅比原141号文件低10%左右。由此可见,除个别恶意低价竞争的极端现象外,绝大多数的造价咨询机构在近一年来的充分市场竞争下还是能够保持相对理性,并且对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认识,这体现在期望值已经突破原有政府指导价格体系的下限值(下浮20%)。虽然这次调查还是基于原141号文件制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通过调查,也形成了行业平均价格水平数据。希望此次调查结果能够对省内执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制定企业自身的价格体系时,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待《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正式出后,我会还将适时统计行业动态的平均价格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
3.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或比选标准文件,特别是明确对服务价格的评审办法,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选择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开、透明,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4.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作用,继续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定期统计公布全省造价咨询服务市场行情,引导咨询企业合理报价。对违反《价格法》,搞价格欺诈,恶意抬高或降低价格(例如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收费标准20%的),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
5.加强对造价咨询服务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引导造价咨询服务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资质的竞争转变为信用竞争,从关系竞争转变为能力竞争,从价格竞争转变为价值竞争。培养一批重信用,有实力的造价企业做强做大,走出四川,走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