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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调研报告(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1-11-07 21:29:02 查看人数:99

人大常委调研报告

第1篇 2019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呼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地方债务问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财政部表示将通过债务置换的方式,缓解地方政府的还债压力,此举被认为是事实上拉开了地方债的治理大幕。

“从xx年全国债务专项审计结果来看,截至xx年6月末,江西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较xx年底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西省规模在全国位列第24位,排中部六省最后。”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胡强表示,其中全省债务率和偿债率两项指标均低于通行控制标准,全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地方政府举债缓解财政困难

1994年,中央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而事权的不断加大,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各级政府出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的需要,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举借政府债务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胡强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根据江西省债务系统汇总统计,截至xx年8月底,江西省债务余额为4374.8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662.1亿元,占60.9%;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54.4亿元,占19.5%;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858.3亿元,占19.6%。

xx年9月,为解决多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权责不分、多头管理等问题,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债务管理职责,规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为妥善处理和化解江西省历史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政府信誉,建立了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各级政府积极化解存量债务。”胡强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自xx年以来先后制定了高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垫交农业两税等债务化解方案,积极推进债务化解各项工作。

借新还旧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出台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规定,从今年起,各市县政府都不能自行举债,地方筹措建设资金渠道必将迅速缩减,继续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也不再可行,收支矛盾如何化解将是大难题。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调研报告中指出,少数地方和行业存在超越自身财政收支能力,脱离实际公共需要,偏重短期政绩和项目建设,盲目求大、超前,忽视长远发展和债务管理的问题,加上一些地方(含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等,举借债务较多。

审计结果表明,截至xx年底,江西省有5个市本级、2个县级、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区债务率已经高达200%以上。截至xx年6月底,江西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债务为480.99亿元,成为债务偿还压力最大的行业。xx年还要加大对全省国省道改造、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南昌市高新区今后三年仅还建安置房、南昌航空城建设资金需求就达440多亿元,靠其自身财力无法解决。

目前各级政府性债务主要以中短期债务为主,且已进入偿债高峰期,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债务只能通过“借新还旧”来消化。去年江西作为中部唯一省份列入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改革试点范围,发行143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当年到期的xx年全省各级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偿债资金依赖土地出让收入

各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偿债资金来源一般为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但仍未建立完善的偿债长效机制,偿债资金来源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性大。

从审计结果看,截至xx年底,11个市本级、90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为1022.06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2187.79亿元的46.72%。但从xx年前三个季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房地产市场整体已呈成交缩量、价格调整的运行态势。

在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当前土地流拍现象增多、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减少,如果房地产市场继续发生大幅度波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将减少,就会出现政府性债务无法清偿的严重状况。

“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意识。”调研报告指出,应按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明确举债主体的责任,疏堵结合,积极妥善化解现有存量债务风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对现有存量债务的甄别。对融资平台现有债务进行清理,经营性融资项目要与政府脱钩,相关债务转为企业债务,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对甄别后的存量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分门别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同时,通过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债务,将短期债务逐步置换为长期债务,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降低政府利息负担;切实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引入资源开发竞争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收益最大化,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渠道。此外,还可以探索推广ppp模式(公私合作)融资,从传统的“政府包揽式”公共服务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转变,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融资的活力,减轻政府性债务负担,为有效剥离政府债务寻求出路。

报告建议建立并落实责任制

目前,除地方政府债券以外,政府性债务收支尚未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加上以往举债主体多样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债务资金借、用、管、还过程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行为。

调研发现,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将债务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等行为时有发生,涉及金额较大。

据介绍,全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科学统一的债务分类、风险预*体系,预*指标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地反映债务风险状况、主要指标之间如何衔接、各个指标占多大权重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和财政对债务分类划分、存量债务底数的理解和统计口径仍不一致。

调研报告重点指出,要加快落实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健全各级政府之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努力解决好政府性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用、怎么还四大问题。

调研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并落实政府性债务责任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状况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干*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物报告制度,逐步把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政府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第2篇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研究室把“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成课题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近半年时间里,比较全面地回顾和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进一步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课题组专程赴广州、宁波等地人大学习考察,又深入到南岗区、香坊区、双城市等区、县(市)进行调研,学习省外和本地区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分析研究了影响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一些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初稿。现将调研中形成的观点和建议作如下报告。

一、对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现状分析历届市人大常委会都将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权,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比较好的经验。特别是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创新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共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81项,作出决议、决定37项,听取了52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评议了29个政府组成部门和34名“一府两院”负责工作人员,其中包括4名副市长和1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通过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推动我市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结几年来监督工作的成功做法,主要表现在:

1、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对全局性工作的监督。历次常委会会议都突出以审议经济方面的议题为主,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整体实施情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行政区划调整等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适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围绕市委提出的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常委会把“十五”发展规划作为哈尔滨市的头等大事,组织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分十三个专题进行了大会审议,并作出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决议。为贯彻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围绕哈尔滨市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20xx年人代会上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考察、专项调查和专门视察,作出《关于加快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决议》,为确保我市在中央确定的第二批改造项目中取得领先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强化对省委提出的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战略实施的监督,及时加开了一次常委会,专门讨论如何为哈尔滨加快发展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并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决议》,较好地发挥了人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2、围绕依法治市,加强法律监督。在执法检查方式上,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的原则。

每年常委会都确定一项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法律法规,由常委会主任带队,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参加,组成高层次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视察,突出了重点,提高了检查的层面,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执法检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邀请主任会议成员、驻会委员、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较高的检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后,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执法的具体要求,执行**在一定的时限内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常委会还抓住影响较大、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开展个案监督,狠抓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法制环境,推进了依法治市的进程。

3、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常委会通过调查、视察、检查,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处理群众上访等制度,将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重点问题作为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重要内容。

例如,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等多种渠道向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后备水源,解决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常委会*组及时向市委汇报了这一情况,取得市委的支持,把后备水源地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提出建设磨盘山水库作为城市新水源地的建议,要求市政府抓紧立项报批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直接督促下,政府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预计在20xx年向市区供水,这将使我市长期存在的用水紧张、供水污染等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建设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防病治病、维护市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去年,常委会根据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向市委报告,作出了《关于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决议》,并督促市政府认真落实决议要求,预计20xx年年底“疾控中心”即可投入使用。

4、围绕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任命干*的任后监督。特别是评议工作近几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从20xx年开始,常委会实行“两项评议”相结合。为充分体现述职评议的公开、 公正,增强透明度,以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对象。

将评议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开受理群众的信访;对被评议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形成报告;常委会成立评议组,深入被评议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进行调查,把人大常委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征求本单位干*职工、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部分服务对象、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还拓宽利用各种民主渠道,使更多的市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负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的有关情况。通过面对面谈话、个别填写“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票、意见投诉等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创造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条件和氛围。

考察组再根据方方面面反映的情况用写实的方式进行综合汇总,向组成人员提供全面的基础材料,并提前发给各位组成人员,待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充分表达意见后,再形成有关考察材料。评议的基础上,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

常委会会议针对被评议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常委会作出口头报告。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从而使评议监督工作既深入扎实,又富有成效。

综上,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实体性监督,监督形式不断创新,力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监督工作的主要启示是:

1、坚持*的领导,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与我们*实现政治领导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因而,只有与*保持统一,才能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正确政治方向,这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坚持*的领导绝不是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单纯服从,只有自觉地按照*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完善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积极争取市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活动,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全市大局相统一,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不越权,不添乱,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

2、提高监督层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前提。常委会始终把监督工作列为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常规工作来抓,每年常委会都确定一项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法律法规,由常委会主任带队,组成人员参加,组成高层次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提高监督主体层次、监督内容层次,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使监督工作成为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督工作得到加强的基本前提。

3、坚持监督为民,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原则。人大的监督职权来自于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要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原则。

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越是公开、透明,民主程度越高,效果越明显。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执法检查前,在《哈尔滨日报》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群众对该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历时5个月调查走访全市18个具体办案部门,召开7个座谈会,抽查1417件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33人次,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案件22件,提出监督意见15件,限期整改7件,使人大监督工作充分体现民权,客观反映民意,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4、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既把人大自身各种监督形式的相互结合,又探索人大监督同其他方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基本途径。

常委会实行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项评议”相结合,使评议人与评议工作同时进行、相互促进。扩大评议的广度,每位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院长、副院长,在任期内都要接受两次评议。

增强评议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干*、群众的意见,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两项评议”工作结合进行,既避免了一些重复性的工作,又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5、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我们本着“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了6部单项监督规定,使我市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方面的监督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为加强对涉及全局性政府工作的监督,建立了高层沟通协调机制。

凡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组请示市委,并提前与政府“通气”,督促政府及时向人大报告需要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从而将重大事项纳入了“*委意图——人大决定——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决策运行轨道。但就总体来说,对监督工作的成绩估价还不能过高,必须清醒地看到,监督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全部工作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目前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监督工作存在走形式、不深入、表面化、实效性差等问题。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2、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3、监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了各种监督手段,特别是许多具有创新性的监督手段,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范,或有法律依据但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监督工作不够规范和统一,主观性、随意性较强。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上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模糊认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首先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说话含蓄、凡事讲情面是中国人的个性,恪守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再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在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人大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的疑虑,监督工作有畏难思想。其次是受社会舆论关于人大工作“二线”论影响,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监督工作难有作为的消极思想。

再次是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国家公职人员民主法制思想观念淡薄,认为人大监督可为可不为,监督力度可大可小,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义务认识不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观念不强。

2、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含义不明晰,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些监督工作办法,由于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有些程序规定仍比较原则,不便操作。对许多刚性监督手段现行法律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我市独创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还未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相关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保障,监督主体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被监督主体借口监督行为法律依据不足,而对人大的监督产生抵触情绪。

3、监督体制不够协调。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是市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或者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对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行为共为一体,在此情况下,人大难以实施监督。

同时,由于市政府市长是市委的二把手,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市委副职又不是*委常委,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委的位置与国家权力**的地位不相称。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是“*委—人大—政府”而在*的政权体系是“*委—市长(副**)—人大主任”,这样就难以对监督工作行使监督权。

此外,常委会**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和法律规定的人大职能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人大实施监督客观上有一定困难。

4、组织保障不够有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构成不够合理。

专职委员比例偏低,相当数量的组成人员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能体现在各个专门委员会,而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有限,特别是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深度和力度。

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法律监督方面

1、扩大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在现有的审查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增加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市法院、市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这既是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法定职权,也是加强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

2、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执法检查。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新闻媒体征求一届或一年的执法检查内容,综合各方面意见民主确定执法检查项目。

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确定之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该法执行情况的意见。对由常委会检查的重点法律、法规,可实行执法监督听证会,架构市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的平台,创新人大执法监督形式。

每年可选一部法律、法规实行监督听证会,由执法检查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被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执法检查回查制度。如执法检查结束后半年,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被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检查**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4、建立个案监督“一案一组织”制度。效仿法院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对主任会议决定列为个案监督对象的,应当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性个案监督组,这样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客观、公正的解决。

工作监督方面

5、建立重大事项定期提报制度。每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报告当年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使重大事项的报送工作规范化。

6、建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具体规定每一个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7、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监督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要及时向人大有关审查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如动用超收收入较多的,市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做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是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三是健全预算审查批准制度。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且调整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人事监督方面

8、建立任前考法委托制度。委托比较中立的部门组织任前考法活动,使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更客观,增强参考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

9、完善述职评议制度。将现有评议工作中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并对某些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

比如,扩大被评议对象,将分散在我市各区、县(市)的市属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法职人员纳入被评议对象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被评议对象,按照好、中、差三个层次由人大代表民主投票产生评议对象,按照得票多少确定被评议对象;规范评议报告写法,报告中对成绩的论述不得超过全部篇幅的三分之一;评议中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半数的,人大常委会对其亮“黄牌”,建议市委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让社会知道人大评价意见。其他形式的监督方面

10、建立经常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制度。规定人大代表每年联系走访选民的最低限额,不定期收集代表意见、建议,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必要时随时召开代表与意见、建议办理部门的直接见面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代表意见、建议,推动办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鉴于国家《监督法》在近期内还不会出台,可以考虑在修改、完善现有各单项监督工作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创新性的监督形式,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定,将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今后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三、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保障性措施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是一个动态过程,监督职权能否有效行使,归根结底取决于两个方面问题,即人大监督权如何定位和监督权如何运作的问题,监督权的定位取决于各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取决于监督主体对监督工作的思路,带有根本性、决定性意义;监督权的运作是系统论范畴的问题,它主要是由监督权力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包括监督主体状况问题,监督方式问题,监督环境问题等,是影响监督权运作的关键所在。以下试析之:

(一)解决好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问题。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基础和中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与检察**的法律监督权、行政**的行政监察权、*委的纪检监督权、政协的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的舆论监督权相比,人大监督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性监督权力,它超越于其他监督权,具有明显的间接控制特征。因而,人大的监督权应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而不是直接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和纠正。

所以,解决好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人大监督的宏观性、间接性这个“尺度”,既不越权,又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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