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成立公司法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宗 旨
为了xx集团的发展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在未来的若干年更加强大。
一、公司概况
xx集团是1983年7月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由北京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1997年被国务院确定为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单位之一,1999年被《美国建设杂志》评为国际225家大承包商之一,xx年居全国企业500强第70位。
集团母公司现有169家法人企业,其中有分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66家,总资产120亿元,净资产22亿元,有员工28000人(每年使用外埠民工近8万人)。现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3000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高级职称1100人;集团母公司还是为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的技术中心和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之一,多年来集团实施“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立足北京,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经营战略。在国内20多个省市承担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任务。在新加坡等10多个国家承建了工程项目。
到xx年,xx集团将努力建设成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经营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并举的,产业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基于以上对公司概况的了解,可以认为,xx集团现已进入大踏步发展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必须要有更高素质和规模的、能有效为我集团长远发展保驾护航的专门法律工作机构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要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已时不我待。
二、目前集团公司面临的市场法律环境
现在xx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院、所工作的法律专业人才约二十五名,具有律师资格的约10名,都迫切希望有一个发挥自己专业才能,能为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场所,与社会上的律师承担我集团法律顾问的效果进行比较,实践证明无疑是他们对自己的企业更尽心尽力负责任,对本企业更加了解情况,特别事对建筑业的行业规章制度更加熟悉,加上他们更年轻、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更系统、新进、全面,我们城建拥有这样一批潜质不错的后起之秀,应当好好利用和尽快提拔使用他们。
我集团公司实施多业并举的方针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果:作为综合性的大型企业在面临多元市场强强并存的市场挑战时,将会不断出现wto业务、反倾销、专利、商业秘密、房地产开发、招投标活动、国际(财团)借贷、抵押担保、投资、国际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民商事代理、税收、外贸、合同审理以及与外埠民工队纠纷等法律问题。而这些专业化的法律问题必须有深通此道的律师和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才能胜任。
据统计:全国各地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约有9万人,其中已有23000多人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为使企业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全国许多大企业已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例如:中石油、上海大众、大港石油等一大批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部门“一票否决权”制度。许多企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了企业改制重组和内部各项改革,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做了大量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已将业务沿伸到对外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环节,还直接参与了一些关键性法律文件的谈判与起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法律事务,他们运用法律手段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领域对本企业的权益进行保护。为保障本企业依法规范运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企业要有效的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在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依靠法律,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决策。目前许多国内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管理薄弱,而企业管理问题又往往表现为企业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加入wto后,对企业依法经营决策的要求更高更迫切了。法律的作用在增大,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增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市场主体,无不在重视寻求和打造自己的盾与剑,因为经济越市场化、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变行政干预、政策指令为法律调整。今后企业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来维系运行。xx集团也必须顺应这个大趋势。
三、集团公司的对策与设想
在我国,中信集团、中石油、江南造船厂、一汽、上海纺织集团、首钢等大型企业早就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和工作机构,我集团系统一、三、四、五、安装等公司也先后成立了法律部(室),编制都在3-5人。作为集团的总部,领导着几十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事业部,近3万人的职工队伍,管理着上百亿的国有资产,在北京市建筑业赫赫有名,但法律事务机构却附属在企管部内,编制仅2人,而且年龄均已偏大。集团公司应采取措施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给法制工作机构单设或者增编,制止住法律人才外流的态势,留住他(她)们的最好办法不是钱,而是给他(她)们以用武之平台,满足他(她)们的事业心。目前,在集团和集团公司工作的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大专生如果在毕业后三至五年时间不从事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工作,他们原专业知识的储备将减少、疏淡、老化,必须更新与补课或重新学习才不致落后太远。
具体设想:
(一)设立集团公司法务部。集团公司设立法务部符合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司法部设立公司律师的大方向,更符合集团公司这几年法律业务量巨增、新型法律事务不断出现的客观需求。我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重大的决策类活动,如离开法律专业人员的辅助,可能会发生风险甚至很大。总结集团公司近十年来在企业的重大投资、兼并、改制、联营、资产转让、公司重组、企业分立、对外担保、专利申请以及重大谈判等方面的得与失,可以认为:有自己的法律工作机构和专业的企业法律工作者参与,上述各种活动可以很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和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实践已不止一次证明: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他们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应有权益。
为了公司决策的迅捷,直接起到为公司领导当参谋和“法律产品质量检验师”的作用,应减少中间请示环节,减少各部门摩擦,让稳健、正确的好建议不被中间抽干、蒸发而直达高层,法务部应直属公司总经理主管,。
集团公司成立法务部后,要向下属单位推广这种体制安排,并在时机成熟时成立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或法律顾问协会。把所有在集团公司工作的法律人才凝聚在集团公司的这种组织之内,做到野无遗贤,体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创造一个和谐的、聚合人心的活动场所,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用企业文化的精神力量留住他们,防止法律人才继续出走。
(二)把内部仲裁机构放到法务部。内裁委现在每月只处理完结1.65个案件,完全起不到快速、有效、权威、高质地调解内部纠纷的作用。内部仲裁机构应并入法务部。由于内裁事务性工作的长期、常设性质,可以在法务部专增一人编制,其他工作如仲裁开庭审理等事务均由兼职人员去完成。为了高质量、快速地审理好内裁案件,法务部拟编制的5名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在每次开庭审理内裁案件时,均应当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最后把案件裁判文书关的为法务部负责人。可以推测:随着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管理的淡化,控制渐弱,二级公司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内部仲裁委业务将逐渐萎缩,直至自然消亡。
(三)把“四五”普法工作放到集团公司宣传部。宣传部应该宣传法律,这也是中央和北京市“四五”普法办事机构的要求。让新设立的法务部成为名符其实的处理纯粹法律实务的职能部。
(四)把规章制度汇编业务放到企管部或编制办公室。新设立的法务部不应该处理这类收集、筛选过去的文件、编辑、印书等非法律专业的事务。规章制度汇编工作是个必须集中心力、花费时间、精雕细琢式的工作。由企管部或编制办公室设专人做此类工作比让学法律的专业人员突击式地编辑与整理做得更好。据了解,北京市其他大公司法律部门鲜有做这种编书工作的,所以我们应当让拟设立的法务部更加体现“法律实务”的专业性。
(五)合同管理工作与“重、守”活动的开展放到法务部。由于集团公司每年涉及众多的各类合同的审查、草拟与修改、担保以及事先的论证与谈判,把合同管理工作放到法务部是合适的。
四、集团下属各公司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设与不设法务部(室、办)的决定。各二级公司可根据本企业需要成立法律部门。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强大,集中使用这批人才,慢慢培养,逐步提高,发挥他们的所长。全国已有一些大企业已成功地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这在过去几年是少见的。我们应当借鉴或移植这种体制,否则,集团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继续流失到其他单位或律师事务所的、令人失望的局面不可避免。
根据近十年集团法制工作的总结,可以得出一条铁的规律: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比没有好。虽然各法律专业人才的水平有高低,实际工作能力有差异,但至少他们能部分起到阻却、防止法律风险发生,打胜可能败诉的案件,能比社会上的律师更热心为领导筹划走出企业“讼城”的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集团的法律人才要逐步升级,各种专业人才结构要合理匹配。设立后的法务部一定要把人才配置好、组织建设好,能吸纳、留住有用之才。吸引专业人才不仅是外引,更重要的是内用。除特别的如外贸、反倾销、海商等法律领域外,现在集团内的法律专业人才可以在大部分专业领域站得住。集团公司应从现在起在各公司选拔三——四名法律专业的、有律师资格的,最好是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法律本科毕业再念三年法律的研究生,不是双学士那种只念一年半法律的人才)、热爱集团法律工作的通才到集团法务部工作。对符合提拔条件的,给职位、给优厚的待遇(如车补、手机费、招待费、书报费等),待二至三年锻炼成熟、业务精湛、水平高超后迅速接替现有的老法律工作者,以免老法律工作者不能在岗履职时造成业务空挡,造成集团工作的停顿或损失——人才的充足储备、大胆使用必须真正不拘一格,集团公司必须从现在开始重点培养、专业化使用,从现在开始就要储备人才。
六、现在的企管部内辖法制办的体制设置,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和企业市场化、市场法律化的内外部要求,应予撤销。
(一)现有的法律工作人员沉在日常细琐的各种杂事之中,没时间也无权参与企业的高层会议,故不能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活动,特别是前瞻性、涉外性法律专业事务进行稳妥、正确、专业的处理,只能在出了问题后进行零敲碎打式的补救;
(二)现有的人才结构、年龄结构逐渐不能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人手少,业务量大,附加的非法律事务多,以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日渐出现,特别是一些突发性法律事务,难度高、决断要求快、评判必须缜密,要求处理这些事务的法律人员综合判断能力也高。所以,今后集团公司的法律人才储备要齐全、要到位,能做到召之即来。能与对方的律师对抗式地进行工作。
(三)现在法制办的业务结构为七大块:内裁、诉讼、合同管理、“四五”普法、清欠、规章制度汇编、以及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和帮助。纯粹法律事务上的业务量仅占该工作量的50%强。应把非法律事务精简、合并到其他部室去。
(四)现在法律口工作的运作程序即一个“产品”要经企管部到总经济师再到总经理层面,从现代企业适应市场化的要求来看,这种环节几重、工作被动、梗阻和耽搁、反复扯皮又产生人际摩擦的组织结构安排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所要求的那种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设置的。
结论:法务部是最具成长性的一个企业关键部门,早设比晚设好。
第2篇 法务助理实习报告范文
20xx年1月,我进入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担任法务助理职务,在以后的几个月中跟着公司的法务一起学习处理公司业务交往和劳资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我跟随的公司法务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完善;协助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在预上市过程中涉及法务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调做好申报工作和纠纷处理;负责联络、协调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方,配合处理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维护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公布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跟随公司法务和公司外聘彭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一起,就企业制度完善、业务合同审核、重大案件解决、劳资纠纷等法律事务进行实习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协助了公司工会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章程等文件的起草和出台,结合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公司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公司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建立时间比较晚,于2007年开始运作,公司规模比较大,有1500多名员工,汇聚了行政类和生产类的各色人群,人员组合比较复杂,由于公司发展比较迅速,而相关制度、规章及工会建设没有相应的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在处理员工关系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法务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积极的进行改进和完善,先后出台了《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工会规程》《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法》等文件,在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使公司员工有自己维权的途径,也使公司有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主的实际情况,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规定,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招标、合同文档管理等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在年初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进主要有:
1、夯实基础,对合同基础资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杂志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建立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科,专门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盖章保管、使用,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三项审查”制度,用章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
3、狠抓制度的落实,避免有令不行的情况。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建立了比较符合现状的管理制度,但是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那就会使现在这种合同分散管理的情况完全得不到制约。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明确,各类合同须经审查和批准,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合同科不予盖章,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合同的订立、审查、结算等必须按规定执行。
4、除了各种经济合同之外,把员工保密协议合同、劳动合同等也纳入到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服务。
(三)消除陈年旧账,搞好纠纷处理工作。
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以往经济纠纷较多,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妥善的处理了部分历年转接的纠纷,挽回了公司的损失。如2月份在徐州中院二次开庭的我公司和春晖贸易公司的煤炭买卖纠纷案件,涉案标的达1000多万元,一开始时对方起诉我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而我公司反诉对方未按期发货,是我们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此案从2010年中期一直打到现在,在中院的协调下进行处理。
二、通过实习,我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就目前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胆的提出以下几点:
(一)法律工作参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
作为在法治国家中的一个现代企业来讲,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中心工作中,可以说随时随地都要与法律打交道,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但是按照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法律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法律工作范围仅仅局限于在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及少数事务性工作;从深度来看,也仅仅是做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很难从实质上起到维护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权益的目的。
第3篇 法务工作实习报告
刚去法庭的时候,缪庭长希望我从头干起,扎扎实实走好实习的每一步,所以第一个工作就是协助方姐做好立案工作。
原来以为立案就是当事人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我们收下开个回执,就等着排期开庭了。可是来立案的当事人并不都是法律精英,更多的是普通民众,所以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合乎立案条件就很重要,否则将会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增加司法成本。而且,深圳法院办公的电子化程度很高,一旦案子立下来,就已经入电子档案,即使立错了,也要通过裁决撤诉来结束案件处理流程,所以马虎不得。第一天工作下来,我就把各项琐碎的审查要求分门归类作了总结,加上又一直有方姐最后把关,所以工作中没有出过什么差错。但是由于现实中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是在离开立案室的那一天,我也遇到一些值得商榷的立案资料。对那些各式各样的立案材料,我常常从简单的扩展到复杂的去想一想;再把复杂的解析成简单的,去解决。问题总是常有常新,而我也不断转换思维去思考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法务工作
第4篇 法务专员述职报告
法务专员是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中在从事日常法律事务处理、承办的专职人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务专员述职报告,欢迎阅读!
法务专员述职报告20xx年5月份集团把我从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调到药业法律顾问岗位,至今已有两年半,负责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中我严于律己、严格管理,在公司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同志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现作述职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
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完成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及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截止到20xx年年底,我规范了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及要求;为签订合同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培训,解答了他们的法律咨询,要求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和合同在履行中要注意的事项,共制定了定型设备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十几类合同的范本,审核和修改各类合同4000多份;公司授权代理的诉讼案件起,涉案金额多万元;办理了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和伤亡赔偿纠纷等非诉讼案件;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了法律意见;严格审查物资采购部门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
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
截止到20xx年年底,我部门共计收到采购计划单x多份,通过网络、电话和亲自到市场询价,及时为公司财务部门审价提供了可靠的价格参考标准,也为公司在物资采购中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这在另一方面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和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自身建设方面
我时刻以一个***员的身份要求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实事求是的工作,切实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绩,也是公司领导的关怀、各部门的支持以及法务信息监察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
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在处理诉讼案件中,在工作中发现导致这些案件的原因:
1、是公司没有及时付款;
2、业务员更换频繁,责任心不强,与客户的沟通不够,财务部门督促不力,造成不办入账手续,发票无法交账,仓库的物资和财务账目不符,致使诉讼成本增加;
3、是采购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合法的程序向供应商提出异议,也没有供应商认可的维修记录,造成我公司没有证据提出要求赔偿要求;
4、物资采购计划不规范;
五、下步工作设想
1、巩固成果,吸取教训,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务和物价信息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强化工作责任制。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掌握特点,总结规律,提高法务信息监察的整体工作水平,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3、增强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参政作用,当好领导的参谋。
4、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好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
5、进一步做好法务的事前预防工作,在事中法律控制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做好事后法律补救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的对账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6、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做好信息反馈,按领导意旨及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法务专员述职报告篇2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商业风险越来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风险,而同样,一切法律风险最终将体现为商业风险。没有哪一次的法律风险不伴随着企业经济利益的得与失。鉴此,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对于法务工作的展开日益重视。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2、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3、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4、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二、20xx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xx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第5篇 法务尽职调查报告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那法务尽职调查报告怎么写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务尽职调查报告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 、 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 ;
(2)中国自然人 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____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____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xx年11月18日
第6篇 公司法务部实习报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实施,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实施,那么这部法律便仅仅是一行行的法条,而不具备任何的生命力,所以法律只有经历社会实践才能激发自己的生命力。法律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是这样,只有把在学校学到的法理知识和法律条文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仅仅是学到理论知识,而没有相应的法律实践经验,只能是会背一些法条,懂一些法理知识的学生,只能是夸夸其谈,而不可能娴熟地解决一些法律问题,至于解决一些司法案件,那就更难了。
这次实习,很多同学都去了法院或者是律师事务所,但我以后想去企业工作,便选择了到企业的法务部实习,我实习的单位是深圳市合盛兴业贸易有限公司,实习期间主要是完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偶尔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规划部等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工作虽然不难,但是毕竟是自己第一次从事法务工作,适应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便是头等问题,工作上手之后,专业问题往往是迎刃而解。在很多人看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就是合同保管员,公司不是十分重视也没有什么地位。但是经过两个月的实习,完全推翻了这种看法,尽管在公司的法务部实习不能像在法院一样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但是法务部依然有很多东西值得自己去学习,尤其是很多有关经济、商业的法律问题,值得自己不但思考和推敲。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获益匪浅,无论是理论知识的提高,还是实践技能的进步,都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心态和思维方式的变化,使得自己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变得成熟和稳重。总结自己两个月的实习经历,有付出也有收获,但有两个方面自己感触最深,这些道理可能是司空见惯,可能是老生常谈,但只有在实习的时候亲身经历过,才会真正体会到其中的真谛。
首先,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经过三年的学习,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是足够的了,缺的仅仅是实践经验而已。然而,这两个月的实习经历,我发现自己缺的不仅仅是法律实践经验,理论知识也需要提高。在学校的三年,感觉自己学到不少的法理知识,也背了不少的法条,自认为理论知识已经足够,没想到在公司法务部实习,公司员工来咨询的时候,自己的理论知识是如此的捉襟见肘,这种场面让自己非常尴尬。实际上,相比去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公司的法务部实习,虽然不能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是公司法务人员要求有非常扎实的民法基础,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这些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不扎实,可能会贻笑大方,甚至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在实习中,认真对待法律事务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要忘了加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因为法律理论知识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基础。
我们学校的法律专业教育,法律的核心课程都涉及到了,但是并没有为学生提供明确的方向,容易导致学生对各个部门法都有所理解,但是没有特别精通的一个方面,这种培养方式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学生往往博而不精,不够深入,不能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在两个月的实习中,我在公司法务部常常接触到合同、担保、抵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对这个方面研究得不够深入,应对这些问题,显得很吃力。所以对于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掌握法学各个核心课程的知识是基础,但仅仅这样还不够,最好是有一门自己特别感兴趣、研究得很深入的课程,这样才能有自己的一技之长。
其次,不能好高骛远,应该脚踏实地。对于一个实习生,公司不可能把很重要的事情交给你去处理,交给你的往往是一些很繁琐很单调无味的事情。在公司的法务部实习,接触得最多的便是合同,面对几百份千篇一律的合同,极度的单调乏味,很多法学实习生往往便是应付任务了事,虽然这样也是无可厚非,因为完成任务便已经达到了要求,但是换一个角度看待问题,如果想在实习中接触到尽量多的事情,尽可能提高自己的能力,便不能放过公司里的每一份法律文件。
公司法务部不像法院、律师事务所那样有各类形形色色的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只要民商法功底足够扎实,这些工作做起来并不困难。在两个月的实习中,我接触的主要是合同文件。首先我做的是将三百多份混在一起的合同文件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并编号列出清单。这项任务看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却是很琐碎枯燥的事情,没有任何技巧可言,更不会涉及学到的专业知识。既然公司这样安排,我只能服从,因为对于我这样一个实习生来说,法务部不会把很重要的事情的交给我,即使交给我,我也不一定能把它做好,任何一个人进入公司以后都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而都是从最基本、最琐碎、最不起眼的事情做起。只有能够静下心来,把小事情做好了,才有可能担当得起重要的事情。古语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最琐碎的事情都不愿意做,怎么能胜任大事情呢?
领导怎么会把重要的事情交给你?
这三百多份的合同文件,我花了一整天的时间才整理好,其中也有厌烦的时候,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回过头来再看看自己的工作成果,还是很有成就感的。可别小看这简简单单的工作,首先,它需要一丝不苟地对待,因为稍微粗心大意,就可能会把编号排错,一个错了就会像米诺骨牌一样都错下去,所以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老师指出来改正就是了,或许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在公司就不一样了,每一个人都要对他的工作负责,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因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后,在实习中要重视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在学校学习的时候,老师在教授法律知识的时候会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是课堂毕竟是课堂,不会涉及实践技能,在课程上,每个人都可以就相关的法律条文夸夸其谈,但是一到公司法务部工作,环境变了,心态都会变,因为到公司的法务部是要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的,不是来谈理论的,而且要给出准确可行的意见,这种压力之下,刚刚走出学校的学生可能会慌乱,尤其是在公司其他部门的员工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时候,对实习生来说,这种压力更加明显。面对这种情景,不少的实习生手足无措,不能很好为公司的员工提供咨询。
实际上,刚刚进入公司的法务部工作的时候,第一次为别人提供法律咨询,大多数实习生显然会有点紧张,除了对自己的能力不够自信之外,心态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应当相信自己能够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肯定说服不了别人。还有一个就是实习工作的时候,要适时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学生,理论思维可能比较僵化,比较擅长纯理论的思考,但是实习的时候,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适时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就很重要了。譬如在我的印象中,法院是庄严肃穆的,法官是严肃的、冷冰冰的,往往让人不寒而栗,这也是在大学学习的时候形成的思维惯性,但是在实习中,一次出庭的经历彻底改变了我的观点,或者说是我对法院和法官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法官首先也是一个普通人,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官也不是冷冰冰的,只是很专注,注意力非常集中,认真地倾听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庭辩;此外,走下审判席主持调解的法官也是非常平易近人的。
可见,在学校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某些先入为主的思维往往会导致错误的结果,通过实习可以发现自己知识和思维的某些短板,然后通过自己认真工作不断弥补,这也是一种收获。
法学是一门需要深厚理论知识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的这种学科特点要求学生在学校期间一定要扎实掌握理论知识,不能似懂非懂,同时在掌握法学各个核心基础课程的同时,要找一个感兴趣的法学领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最后这个领域是自己以后工作想要从事的领域,这样对自己的就业将会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法学的高应用性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仅仅满足于掌握理论知识,更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不断努力,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第7篇 某大型投资集团法务工作报告
各单位法务代表:
大家好!
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2009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9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因此各单位应从讲证据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跟上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无疑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各位代表,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商业风险越来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风险,而同样,一切法律风险最终将体现为商业风险。没有哪一次的法律风险不伴随着企业经济利益的得与失。鉴此,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对于法务工作的展开日益重视。
第8篇 法务助理实习报告范文
20xx年1月,我进入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担任法务助理职务,在以后的几个月中跟着公司的法务一起学习处理公司业务交往和劳资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我跟随的公司法务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完善;协助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在预上市过程中涉及法务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调做好申报工作和纠纷处理;负责联络、协调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方,配合处理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维护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公布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跟随公司法务和公司外聘彭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一起,就企业制度完善、业务合同审核、重大案件解决、劳资纠纷等法律事务进行实习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协助了公司工会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章程等文件的起草和出台,结合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公司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公司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建立时间比较晚,于2007年开始运作,公司规模比较大,有1500多名员工,汇聚了行政类和生产类的各色人群,人员组合比较复杂,由于公司发展比较迅速,而相关制度、规章及工会建设没有相应的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在处理员工关系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法务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积极的进行改进和完善,先后出台了《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工会规程》《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法》等文件,在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使公司员工有自己维权的途径,也使公司有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主的实际情况,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规定,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招标、合同文档管理等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在年初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进主要有:
1、夯实基础,对合同基础资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杂志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建立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科,专门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盖章保管、使用,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三项审查”制度,用章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
3、狠抓制度的落实,避免有令不行的情况。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建立了比较符合现状的管理制度,但是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那就会使现在这种合同分散管理的情况完全得不到制约。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明确,各类合同须经审查和批准,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合同科不予盖章,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合同的订立、审查、结算等必须按规定执行。
4、除了各种经济合同之外,把员工保密协议合同、劳动合同等也纳入到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服务。
(三)消除陈年旧账,搞好纠纷处理工作。
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以往经济纠纷较多,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妥善的处理了部分历年转接的纠纷,挽回了公司的损失。如2月份在徐州中院二次开庭的我公司和春晖贸易公司的煤炭买卖纠纷案件,涉案标的达1000多万元,一开始时对方起诉我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而我公司反诉对方未按期发货,是我们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此案从2010年中期一直打到现在,在中院的协调下进行处理。
二、通过实习,我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就目前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胆的提出以下几点:
(一)法律工作参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
作为在法治国家中的一个现代企业来讲,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中心工作中,可以说随时随地都要与法律打交道,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但是按照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法律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法律工作范围仅仅局限于在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及少数事务性工作;从深度来看,也仅仅是做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很难从实质上起到维护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权益的目的。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还需加强。
今年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业务量的增加,借调了法律工作人员参加,由于时间和精力实在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工作的深入开展。另外一方面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尚未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实际工作经验还显不足,对于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经过实习,我对今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提几点思路及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事务工作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通过自学、参与培训及交流等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这样才能搞好的维护xx的权益。建议上级集团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
在实习过程中还在公司运营、管理、其它具体操作等方面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实习期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公司法律制度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合同文书、保密协议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和强化了自己的法律意识。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虽然不是在法院等机构实习,但我也学到了法院里学不到的东西。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律师、法律顾问及多个行业的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