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管理考察报告
物业管理考察报告
2005年9月5日我局组织城区物业公司经理赴全国率先实施物业管理的先进城市———深圳市房管局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座谈会于9月7日上午在深圳市房管局宾馆进行,深圳市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物业协会会长及二位物业公司经理参加,座谈会就怎样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怎样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从中使考察人员受益非浅,达到了考察的目的和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情况
(一)政府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深圳市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之一,把打造文明城市与建设文明小区紧密结合在一起,十分重视组织领导和组织建设。
1、组织领导层次高,深圳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牵头,主管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住宅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6个行政区和计划、财政、国土等13个部门领导及深大电话公司等4个企业负责人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物业管理招标办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深圳市住宅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领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和老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
2、建立合理业主委员会组成监管管理机制,齐抓共管。一是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二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处理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由物业主管部门、政法委、维护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组织联席会,联席会由街道办事处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二)、重视法制建设。
深圳市物业管理起步早,政策法规建立超前,对发展物业管理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1994年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先例,之后相继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十二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为深圳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时间上看,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物业管理政策都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修改出台。
(三)加强开发、物业综合管理推动物业产业发展。
1、深圳市现有注册物业管理企业898个,管理项目3500余项,对物业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资质管理,除每年进行年检外,在适当时间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申报项目操作,企业是否帐目公开,企业实际操作是否降低资质申报条件,对外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等,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业主投诉。
2、严格推行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必须是在开发企业售房时就与业主签定,而不是在向业主交房时签定物业合同和公约。
3、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深圳市专门设有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为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创造了先决条件,学院每年不断循环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培训,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物业管理理念不断从这里输出,从而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4、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把物业管理引入市场机制,2000年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成立了招投标办公室,制定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设立考评专家库,在一些规模小区开展了招投标工作,对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准备强行启动招投标。
(四)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物业收费问题。
一是通过煤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二是要求开发企业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内容必须明确到位,三是物业企业的服务承诺要到位,四是对恶性欠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员耐心上门催收或找工作单位,单位解决不了的起诉法院,五是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带头交纳,不能拖欠,也不能领导业主集体拒缴或组织上访,深圳市物业平均收费率达98%。
二、我市与深圳市物业管理的差距。
(一)、起步时间的差别,深圳市物业管理起步于1981年,人们对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已基本形成,接受和认可物业管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而我市物业管理起步于2000年,人们从福利性住房管理过渡到商品化住房管理还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