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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学会二00五年工作报告(12篇)

发布时间:2023-11-07 11:05:07 查看人数:67

土地学会二00五年工作报告

第1篇 土地学会二00五年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同志们:

今年,我会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协、省社团管理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续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推进学会改革的同时,以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科学调控土地资源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取得较好的成绩。

在此,我代表学会常务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2023年的学会工作,请大家审议。

一、开展学术研讨,加强科技交流

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是学会的主要任务。严格土地管理,将土地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是近年来我会一直关注的重大问题。我会紧紧围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我会把土地科学学科研究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在土地科学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的学术研讨活动,不断推动土地科学持续深入发展。

(一)、今年的5月份我们学会与山东经济开发区协会联合在德州举办了“山东省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研讨班”。这次研讨班有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和部分市外经局的80多名代表应邀参加。研讨班邀请了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耕地保护处、土地规划处、地籍管理处、执法监督局的领导,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谢秉臻、北方设计研究院张洪波教授等专家介绍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和土地管理利用方面的知识,并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开发区介绍了在土地集约利用和有关解决土地补偿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会上,与会代表还参观了德州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成果和旧村改造情况。

通过学习使大家了解了当前的有关形势、相关的政策和要求,学习了先进开发区的成功经验,针对性很强。提高了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思想认识,加强了集约利用土地的自觉性,研讨班还探讨了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径。 由中国土地学会主办的第38分会场研讨会的主题是“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共征集到论文80多篇,有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谢俊奇博士做了题为“发展观与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学术报告。来自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南京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等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21位专家学者先后在会上发言。与会专家学者从发展观的角度对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进行了论述。

(三)、9月份,我会下发了关于召开2023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筹备召开这次学术年会。截止目前已征集论文50余篇,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论文,还要选出较好的论文在大会上交流,并准备选择部分论文编印成集。论文内容主要是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就耕地保护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问题和对策;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研究;管理好土地市场,走集约化城市建设的路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四)、积极推荐优秀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评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今年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各省土地学会推荐科技成果参加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评选,我会经征求意见,推选了济南市“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管理”项目报送到中国土地学会。

二、围绕土地资源管理重点问题组织开展活动

___、国务院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把土地定位为国家最重要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我会围绕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积极开展各项有意的活动。

(一)组织举行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推介活动

三月底四月初,由我会和大众日报社、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联合组织,首次举办了2023年春季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省外拍卖推介活动,分别在上海、浙江、深圳等地举办了拍卖推介会和观摩交流会,获得圆满成功。

推介活动之前,我们在《大众日报》上连续出版了几期宣传版面,发表了李明启理事长《规范发展中的山东土地市场》、张增顺秘书长《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市场发展》周家富常务理事《做好土地经营大文章》等文章,报道了济南、青岛、东营、日照等地的土地市场情况以及拟于出让地块的计划。本次推介活动以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效益、突出盘活存量土地和

节约用地为主线,以吸引省外资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主题。这次活动将我省的土地资源以整体的形象在省外推广,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拍挂以来,我省土地资源的首次大规模省外推介。

第2篇 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不断推进,乡镇城镇化扩张,工业集中区推进,乡镇面貌一新的背后是大量耕地被蚕食,耕地面积锐减;现行货币政策安置方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生存难以为继;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不畅,要地农民呼声与日俱增,引发深层次矛盾,诸多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总之,解决城乡统筹过程中的农地问题是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对探索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保护耕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问题

(一)土地纠纷颇多

七种八养九行当,种粮是个亏行当。这是前几年农民种田难以挣钱甚至赔本的真实写照。在粮价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税费过高情形下,许多农民忍痛放弃土地。如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与此同时,以土地上利益纠纷引发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农民如今要地。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抛妻别子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举家外出打工农民或他因无力耕种,农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这样撂荒农田被一些农民拾田耕种。如今种田划算。失地农民为要地三番五次向镇村反映,而占地农民也不愿意出田。同时,乡村干部认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时农民选择打工不愿意种田,苦口婆心劝说耕种也无济于事,最终不得不找人耕种。现如今,眼见粮价上涨要地,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农民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农民将无力耕种的农田交给亲朋友邻代耕代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这为日后因土地的权、责、利而发生纠葛埋下伏笔。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况下,农田多数是无偿流转,此前,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不规范。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致使农田弃耕,从而请人代耕,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的口头协议、君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在农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将农田交给种粮大户及其它农户代耕,耕种双方权、责、利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偿的,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两不找,转让方农民无须向代耕户付费用,而代耕户也不付任何报酬给转让方,而农业税由代耕户交纳。另一种情形是转让方农民倒贴一点钱给代耕方。在粮价低迷情况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未经司法部门公证,合同往往失范。而如今,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对农业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降低农业税率、发放粮补、早稻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感受到现在种粮很划算,弃耕农民要求讨要农田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因而事后往往因土地流转合同失范发生纠葛。

(3)农村人多地少户口要地。前几年,由于种田效益不明显,甚至赔本。农民不愿意多种田。这样农村形成了有田无人种的窘境。现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对农业反哺的政策出台,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一些农民深感还是种田划算。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这样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户要求调整农田和弃耕户要求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与村委会及其它农户发生纠葛。

2、管理上越位

《______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听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而村委会往往越俎代疱,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调整重新对外发包,在农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农民要地,而企业和种田大户则认为,自己在税改前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田大量向企业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占用农田进行种花植草,使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加剧了要地农民与其之间矛盾。在农村,当农田向种粮大户集中时,就产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越俎代疱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履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而在操作规程中,未经农民同意越位代签合同,很难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错位

市场经济下,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无力耕种,有的农民过去长期拖欠税费。有的村委会以村民你自己不尽纳税及挑圩筹资义务,还享受什么权益呢?为由,强行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收取一定费用。另外,有的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价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高价发包给一些企业或业主种植苗木、花卉,违背了现行国家政策。

(二)乱占、圈占,浪费土地问题始终未解决

人口,这是我国对世界作出的不朽贡献。近年来,___、国务院对土地问题严之又严,高瞻远瞩,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紧守这一条耕地保护红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需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但近年来,我国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对于不少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发展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大战略,同样具体到每个小城镇的建设也有个战略问题。这就是在每个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耕地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任务,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耕地,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把美好家园献给人民群众。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乱占耕地在农村还依然普遍存在。个私企业异军突起,无疑要占用农地,同时势必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浪费;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观念,发展经济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锐减。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日趋严峻的问题

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如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计划经济下的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低,不全面,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补偿低,农民反映强烈,不愿田被征。另外农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价现象,乡镇之间相比,有的每亩5000元,有的仅3000元。其补偿标准地区差异悬殊。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补偿标准差异,诱发农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______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产权又称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其含义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客体是土地。《______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经营、管理。事实上,法律对农村土地阐述只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不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企业、种田大户、缺田户集中时,就产生村委会或乡镇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协议现象。同时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作为承包人和经营者,却不能参与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实际上极易造成交易双方主体缺位,农民的合法利益受损。

(三)变味的政绩观,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误区未走出

在一些人头脑里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思想误区,种粮食农民永远富不了,要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就要多上项目,就要用地。而在现行干部考核中,政绩就是硬道理成了干部升迁的硬杠杠,要出政绩,得干几件显山露水的政绩工程,这样马路宽起来了,楼房高起来了,干部形象却在百姓心中矮起来了。经营城市,使城镇面貌一新,但极易形成占地收益再占地再收益的恶性怪圈,致使保护耕地红线成了弹簧线。农村城镇化,地从哪里来?这已成为农村城镇发展面临一个具体而又现实不容回避的问题,寅吃卯粮经营城市即经营土地,用光子孙后代资源,其后患无穷。

(四)征地制度上的缺陷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种:首先是土地换就业;其二是失地农民集体负责安置;其三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情况下,乡镇企业纷纷倒闭,采取前两种安置方式不可能实现的。通常情况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农民征地得到的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对征地农民是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计算,未按照市场交换所实现。失地农民的补偿犹如企业买断工龄,工人们往往享有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质为失业。农民拿来到手的一亩地三、四千元补偿,对农民生计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长久生活。其中还不乏乡村层层盘剥、扣压、占用。其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基本形态,即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三种形态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因为行政隶属关系而有等级之别。因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享有获取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

三、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其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为目标。然而由于随意终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农民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已上升为农村主要矛盾。因而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1、把好三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2)合同关。对流转土地,经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切实保护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权。

(3)登记关。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两级对土地流转情况做到准确记录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实行土地承包动态管理。

2、立足四化,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其它经营单位,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以承包权的物权化并不排斥经营权的流动。___提出土地延包30年不变,其核心是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而以立法的形式给农民吃定心丸,避免任意削弱、剥离农民土地承包权。国家用法律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同时也让农民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土地流转市场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多渠道收集供需信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农经部门统一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并加强合同监管,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使之能代表农民利益,给农民国民待遇,并对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同纠纷,做到及时处理,规范调处。

(3)土地流转高效化、形式多样化。应该看到土地延包后,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在外务工经商农民不愿意种田或多种田。这部分农民在外向非农产业转移,出现部分农民务工经商无暇顾及承包地,同时这些农民也愿意将农田转让出去。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但各地可因地制宜,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出让、转包等流转形式,对农民自己因需要调整土地也应支持,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基本以自愿、互利、有偿为原则,实行农村土地流转高效化,打破所有制、行业的界线,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开放的流转机制,达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目的。农村土地流转可采取的形式有: ①转包。指经承包方同意,原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转给其它农户、单位,转包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②转让。指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其它农户、单位和个人,由新承包方代替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转让。③ 入股。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功股份合作制经营,风险共担,利共享。④租赁。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单独或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它农户、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租赁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租赁双方只有租金收取关系。

(4)土地流转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及土地流炜关系。另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依法落到实处,使群众反映的土地中 焦点、热点问题得以及时处理。

(二)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

四、多途探索和开辟新的补偿方式,使用权失地农民与城里人一样拥有同等待遇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权益保障及就业。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对象特征,实行差异性保障。18周岁以下,他们需求体现在教育权益上保障。18周岁-50岁左右失地农民,短期面临的是就业,长期则是怕生病。50岁以上-60岁,转移就业是难于上青天,他们缺乏青年身上那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叶落归根思想,对生活保障具有强烈需求和渴望。60岁以上的,体力丧失,风烛残年,盼望过上安稳的幸福晚年。失地后面临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要求对生活、疾病、养老保障。一次性贷币补偿安置一发了之,并没考虑土地在生产生活中保障作用,政府责任所在就是开展失地农民岗前培训,建立失地保障举措,解决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望。

(1)各地要学会用加法来为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农民素质培训,通过政策倾斜加长失地农民就业的短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人力资源,是获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对此政府要根据失地农民素质状况,按不同行业、工种,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拓宽失地农民打工空间,对年龄大、文化低的进行短、平、快的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的青年农民,培训时与大中专学校联合造舰,进行电脑操作与维护、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使他们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即需要什么工种?用工单位和企业开出订单,政府随即开出菜单,选出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再向企业输送、推介,而培训失地农民的阳光工程和联系费用则由政府埋单,不增加失地农民任何负担。

(2)对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采取征购方式,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土地作为财产的市场价格及农民人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

(3)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险,使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子有所教,既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稳定思想情绪,又保证社会的安定。

(4)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扩大失地农民进进城务工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进城居往,经商创造条件。

第3篇 国家土地督察加强核心业务建设的探索工作报告

20__年以来,上海督察局把打造国家土地督察核心业务作为主要工作,举全局之力,高频率、高强度、大范围开展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在督察区域内引起积极而广泛的反响。通过开展这些土地督察的核心业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地位逐步巩固,权威逐步树立,有力促进了被督察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一、四轮督察行动组团式轮番展开

今年以来,上海督察局共组织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督察工作:

上海市南汇区土地例行督察。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上海督察局于3月30日~4月15日,以本局人员为主,从督察区域内国土资源系统借用少量人员,组织了一支共计30人的队伍,在上海市南汇区开展了该局组建以来第一次土地例行督察。这次例行督察前期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在总结借鉴兄弟局先行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包括技术规程、质量管控、党建工作等在内的9项管理制度,提前进行资料交接和地方土地管理制度的收集、审核等,确保了这次例行督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保质保量高效完成。

第一轮审核督察。5月5日~5月26日,上海督察局派出3个督察组共计38人,在该局督察区域内进入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监测范围的上海市奉贤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温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以及宁波市、厦门市等10个市(区),开展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根据跟踪了解扩内需用地情况,开展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和15号令预警督察,迅速摸清督察区域土地管理基本情况的督察工作需要,这次督察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为主,结合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执法和扩内需用地情况等,进行了内外业审核和土地管理基本事项审核。

第二轮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7月6日~7月20日,上海督察局派出27人的工作组,分赴浙江省舟山市和金华市开展第二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同时在舟山市的定海区和金华市的永康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这次督察行动在继续铺开审核督察工作的基础上,抓住时机,对县级行政区域开展例行督察,尝试面上把握与点上突破的结合,探索综合运用督察手段来提高土地督察的工作效率。

第三轮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9月8日~9月23日,上海督察局派出35人的工作组,分赴福建省漳州市和南平市开展第三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同时在漳州市的龙海市和南平市的建阳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这次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除了完成规定的督察任务之外,还要结合“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的工作和海西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重点督察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土地批而未供、批而未用等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察。

二、探索适合督察区域的督察方式

上海督察局督察区域内的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两省一市,在我国的经济地位高、影响力大。在这个地区,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对这一区域经济影响明显的背景下,大范围、高强度、不折不扣地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全面摸查和督促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问题,理顺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推动完善土地管理体制等,需要大勇气、大决心、大智慧。

在上海督察局今年年初的务虚会上,部分同志感到心里没底,担心严格的土地督察会与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政策不协调,担心这支大部分同志还未参与过土地督察实战的队伍挑不起重担。对此,上任不久的高向军局长和局领导班子在反复权衡后鼓足勇气,果断决策,迅速行动,顶着压力首先在上海市南汇区开展了例行督察,之后又迅速将督察业务在浙江和福建两省铺开。在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副总督察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下,上海督察局较好地解决了督察中发现的各项重大问题,既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土地管理工作的不足,又与地方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既推动了地方整改,又保障了正常建设项目用地。

这四次督察实践的方式、范围、侧重点和深度都不尽相同,可以说各有特点,总体上呈现出创新和综合运用各种督察手段来探索快速高效的督察工作方式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十分重视前期谋划和准备,努力探索适合督察区域的工作方式。南汇土地例行督察的前期准备,在总结兄弟局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尝试对土地例行督察制度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对已有的成熟做法进行制度总结,制定形成了包括运作模式、内外业审核规范和技术规程、质量管控、人员管理、会议、对外联络、党建等9项管理制度。三轮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也都十分重视前期谋划。第一轮审核督察在今年年初做工作计划时,仅涉及3个地区。在具体筹备时,上海督察局针对扩内需形势和“双保行动”的需要进行了相应调整,将10个第九次卫片执法的监测城市全部纳入督察范围。同时,将审核督察的内容由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这个单一对象,调整为以农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为主,以及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基本情况的普查和摸底;将这项业务的开展方式由在驻地开展抄报材料审查,调整为派员赴实地开展内外业审核和调查研究。根据以上调整,在具体运作、资料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应安排。

优化组合各种督察手段,提升督察效能,拓展督察工作广度和深度。上海督察局通过开展三轮审核督察和三轮例行督察,全面推进侧重“点”的例行督察和侧重“面”的审核督察。三轮审核督察在督察范围和督察工作量上,规模都比较大,尤其是第一轮审核督察涉及10个市(区),基本覆盖了督察区域土地利用比较活跃的地区,创造了一次督察地区最多的纪录。后两轮审核督察,分别在浙江舟山、金华和福建漳州、南平两个地级市开展的同时,又在两市分别选择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同步开展例行督察,将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相组合,在灵活开展督察工作、探索督察工作手段的综合运用上作了尝试。这三次督察都是集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快速“作战”,并短时间内在督察区域内形成了督察工作的极大声势,引起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基本实现又好又快,督察手段优势互补,督察工作实现了质量与效率、成本与效益的结合与优化。

把督察工作的目标聚焦在推进地方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上。在今年以来的历次土地督察工作中,上海督察局注重将土地管理基本性事项审核纳入督察范围,并把推进地方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作为土地督察工作的落脚点,指导被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地区边查边改、健全体制,进一步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上海市南汇区、奉贤区,浙江省永康市、舟山市等地已经形成一定工作成果,下一步可以总结推广,从而促进上海局督察区域内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的点上突破以及由点及面,促进整个督察区域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

注重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剖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一方面,对在开展土地督察核心业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筛选、梳理和汇总,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对调研课题进行调整和丰富。在开展核心业务过程中或之后,专门开展调查研究,剖析问题根源并探索解决路径,形成专门报告材料,提出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报总督察。另一方面,在督察工作开展期间,针对当地土地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提出有利于土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意见和建议,促成督察工作真正见效果、出成果。

三、推动土地管理责任政府建设

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的高频率、高强度、大范围开展,取得了四方面积极成效:

推动了土地利用和管理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被督察对象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开展督察后,各被督察区域边查边改,纷纷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长效机制。浙江省永康市在例行督察期间,召开了全市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会议,会上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管理共同监管责任书。舟山市在审核督察后不久即召开了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市政府与涉土部门签订了土地管理责任书。宁波市鄞州区、杭州市、上海市奉贤区等市(区),均在审核督察后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建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并与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了土地管理共同监管责任书。

提高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土地管理部门的地位得到提升。通过四次督察行动,各地对土地管理工作更加重视,把土地管理纳入政府核心工作重点研究。上海市市长韩正表示,上海市一定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保持在严格土地管理方面的高度自觉性,切实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第一轮审核督察完成后,上海督察局在与宁波市副市长和上海、浙江、福建、厦门等省(市)政府副秘书长就第一轮审核督察情况交换意见时,五省(市)均表示要高度重视整改意见,认真组织整改,努力探索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利用管理及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发展。政府领导的重视有效提升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

锻炼了土地督察队伍,干部综合能力显著提高。上海督察局督察干部在土地督察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迅速提高,工作作风也更为严谨扎实。与年初相比,全局干部普遍业务更加成熟,队伍更有战斗力。

宣传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地位继续巩固。通过四次督察行动和广泛宣传,更多的人了解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海督察局土地信访件持续增多,说明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还受到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的大力欢迎,认为督察局是他们的依靠,土地督察/:请记住我站域名/工作是他们争取更多支持、改善工作软环境的机会,能推动一些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

四、将核心业务引向新的广度和深度

下一步,上海督察局将从以下四方面继续推开和深化土地督察核心业务:

继续探索深化督察核心业务。探索建立符合本督察区域的土地例行督察长效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和土地管理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例行督察办法;重点围绕批后供地环节监管和扩内需项目用地情况,继续开展和深入推进审批事项督察,提高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土地督察工作的全覆盖和可持续。

认真梳理、总结和消化三轮土地例行督察和审批事项督察工作经验,形成经验成果。三轮督察每一轮都各有特点,前期谋划和具体运作都不断改进,督察效率和质量稳步提升,局面更可控,效果更显著。下一步要进行经验总结和制度归纳,推动业务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土地督察成果的应用,为更好地开展新的土地督察工作打好基础。

跟踪了解督察意见的落实情况。采取座谈会、暗访、检查验收等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被督察地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真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检验督察工作效果。继续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在点上突破的基础上谋求面上推进,继续督促五省(市)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以督察室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信访督察,进一步丰富督察核心业务体系。在前几轮例行督察和审批事项督察梳理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察。对在督察中发现、从信访中获取线索、媒体曝光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违反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利益等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一次集中处理,及时移交,坚决查处,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对违法用地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围绕各地耕地保护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开展严格的专项督察,倒逼建设用地审批供应走向规范。

第4篇 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不公平。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诸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四)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五)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六)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妇联组织则应当正确审视自身的职能,既不越位越权,又积极奔呼协调,切实为广大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各镇(街道)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虽然已进入村民委员会,但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四)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政府应在土地征用、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镇化改造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督查,对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的人口,应在经济补偿、税费等方面进行利益调整。

第5篇 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202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有关部委的具体部署及益阳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协成立了以邓坤龙副主席为组长,政协人资环委、市经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为成员单位的调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对我市草尾镇、阳罗洲镇、泗湖山镇、三眼塘镇和桃江县沾溪镇、成都市温江区等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权颁证的具体内容、上级的有关要求及我市的工作进度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组,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我市国土部门已全面完成县级自查,通过了益阳市级的复查,正准备迎接省级预检。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户,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该项工作尚未启动。

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颁证主体为市国土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建设用地权利主体,2023年底完成任务。目前该项工作尚未启动。

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主体为市经管局。要求全面实施,颁证到户,5年内基本完成任务。该项工作2023年在草尾镇试点。

5、农村房屋产权证——颁证主体为市房产局。益阳市委、市政府要求2023年全面推行,2023年完成任务。2023年在草尾镇试点,已颁证1508本。

二、草尾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效果和遇到的困难

草尾镇于2023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试点。截止目前,全镇19709户已基本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际颁证到户8本。

(一)基本做法

1、协商确定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

各村民小组召开户长会议,经80%以上户主同意确定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即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二轮承包以后的新增人口和失地农民基本纳入了此次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范围。

2、核实确定现有土地面积

以二轮土地承包的面积为基础,对现有土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实际可以发包的土地面积。

3、研究制定具体承包方案

根据“一组一方案”的原则,按协商确认的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确定承包经营权,各农户按确定的承包面积享受国家相关惠农补贴;在妥善处理个案的基础上,按“因地制宜,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具体地块。

4、签订合同,登记发证

各组对农户承包面积、地块核对无误后,村民委员会与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镇政府统一进行备案和登记,并报市人民政府经管部门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主要效果

1、有效化解了当前农村土地纠纷

草尾镇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现有土地按现有人口进行重新分配确权,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按少进多出的原则进行了合理调整,使凡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民均享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个案的处理,采取了利益补偿机制,使原多承包了土地的农户在调出土地后得到了适当的补偿,有效化解了近几年来突出的争地矛盾和土地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2、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部分村组因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致使承包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位置不明,纠纷不断。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草尾镇各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均与农户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制作了“鱼鳞图”,有关土地承包的各项信息均已登记备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合同。

3、进一步稳定了民心

通过对承包政策的广泛宣传,以及对承包土地的合理调整和土地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让广大农民吃上了“定心丸”。外出农民工可以安心打工,不再担心被收回承包地了,这必将有效促进农村土地的顺畅流转和城镇化进程。

(三)遇到的困难

1、承包土地难调整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致使承包土地调整完全只能靠做工作、讲好话。许多在二轮延包时多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依据“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不同意调出承包地。据保民垸村八组组长介绍,为确定承包方案,该组议事会组织召开了17次户长会议,镇村干部若干次上门做工作才达成共识。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难确定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村组在确定诸如“外嫁女”、“顶替户”身份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哪些人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靠户长会议协商确定。草尾镇部分村民小组把外嫁女的承包地一律收回重新分配,明显与《承包法》相违背。

3、承包期限难统一

在草尾镇所调查的621个村民小组中,实行3年一调整的有264个组,占43%;实行5年一调整的有137个组,占22%;实行10年一调整的有41个组,占7%;实行30年不变的有152个组,占24%;实行长久不变的只有27个组,仅占4%。个别村民小组采取的是“增减排档”的办法,即承包面积一经确定即稳定不变,但消亡人口在次年就退出承包地,新增人口在次年按先后顺序排位顶替享受承包权。四民村十组组长认为:“30年不变时间太久了,更何况‘长久不变’?3-5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4、成本太高难维持

草尾镇19709户,到户的三证办下来,工本费、测量费及工作经费按200元每本计算,每户至少600元。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向农户收取分文,所以,颁证经费缺口非常大。

三、几点建议

1、积极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确权颁证工作。理由有两点:

一是有要求,上级有硬性规定,2023年底必须完成。

二是有基础,国土部门工作力度大,目前我市已完成外业调查和勘测工作。

2、稳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颁证工作。

所谓“稳妥”,即暂不宜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先在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个别村组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方案后再全面推进。其理由有四点:

一是现行法律有障碍。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应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因此,哪怕是“大稳定、小调整”也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农村土地承包实行长久不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是实际执行有难度。从我市几十年土地承包实际来看,三五年一小调整的村规民约比较符合人口自然增长的实际需要,容易被农民接受。农民对“长久不变”政策内涵难理解,是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长久不变?还是包括承包地面积与具体地块也长久不变?草尾镇保安垸村八组组长坦言:“本组签订合同的期限虽然是长久,但群众内心没有长久不变的打算,到一定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小调整”,这种认识和打算在调查对象中普遍存在。保安垸村支书认为:“如果实行承包面积和地块长久不变,以后新增人口长久分不到承包地,这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三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从中央到省级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全面推进的具体部署与要求。具体做法,各试点县也在探索之中。如果全面推进,既有很大的工作难度,也有可能不符合上级的具体要求而重新返工。

四是人力和经费有困难。按照农业部和省经管局试点工作要求,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三个阶段的技术力量、软硬件投入和相关工作经费巨大。按200元每证的标准(含工作经费),全市约需近400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没有配套支持前,单靠市乡财政难以支撑。

3、依法实施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应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建议政府不作硬性要求办理。

二是坚持有偿原则。《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6篇 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调研报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实际来看,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推进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特点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村有627个,组4452个,耕地面积1349783亩,农户228365户。流转面积达175471亩,占总面积的13%,流转土地仍以种、养植业为主。涉及农户34254户,占总农户数15%,以流转期限划分,长期流转面积68434亩,占流转面积39%,短期流转面积107037亩,占流转面积61%;以流转方式划分,出租面积10528亩,占6%,转包面积107751亩,占61%,入股面积1755亩,占1%,互换面积54396亩,占31%,转让面积1041亩,占1%;土地净流出农户17046户,净流出面积35436亩。土地规模经营方面,30亩以上规模经营农户1627户,经营面积56945亩,其中~100亩以上经营户132户,经营面积14515亩。总体来看,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

1、流转规模日趋扩大化。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

2、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转包型。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形式在为主要形式,转包土地面积达10.7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全市为5.4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三是租赁型。就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全市为1.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四是入股型。就是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全市为0.1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五是转让型。就是原承包户有了比较稳固的非农经营项目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经营。全市为0。1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l%。

3、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也参与到农业规模经营中。目前,有多家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沙湖镇万荷堂莲业有限公司,鼓励扶持农户发展莲业种植,发展种植大户100多户,参与土地流转面积1800多亩。镇天利养鸡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大户30多户,以亩平600元左右价格租赁农户承包耕地600亩左右,进行规模化养鸡。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率,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17.55万亩中,80%用于发展水产、蔬菜、畜禽等优势产业,做到了优势产业板块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扩大了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就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以取得规模效益。如今年全市采取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转让等形式集约开发,发展新的水产养殖面积10万亩。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仅为外出务工的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而且还使务工农民从中获得了一定收益。四是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调处了各类土地纠纷。

从调查情况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通过私下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邻居或亲属,没有签订合同;有的村组存在少数人种“霸王田”,导致承包费兑现难、农户间土地不均等问题而引发纠纷,难以解决,存在着这种农户间口头约定流转土地的现象。

2、对土地流转各项法律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有一部分老百姓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土地荒芜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

3、耕地规模经营面积小,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部分地方承包土地是按照高、中、低产田分类平均发包给农户的,导致面积不大块地多,难以成片,不利整治耕作,制约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农户的收入。

4、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应由农户和业主自由协商,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疏于管理。

5、少数村组借土地流转与民争利。部分地方一些村组,税费改革前因农业比较效益低,将农户撂荒等的土地集中发包,承包期5—20年不等,寅吃卯粮,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用于偿还债务及开支,有的村组“卖地”比例高达50%。还有少数村借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土地统一经营开发,截留本应调利返还农户的流转收益,侵占农民土地权益。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借签模式。

(1)土地流转模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小规模土地流转业务。在镇办一级,依托镇办财政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在市一级,依托经管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监管、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流转网上交易平台。

优点:供求信息集中、全面,有利于增强流转土地的市场竞争能力。可通过协商办法使流转土地连片集中,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适应面上推广。

缺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缓,只能逐步通过流转收益吸引周边农户参加。

(2)土地流转模式之二:确权确利不确地型。

组建形式:以发包方(村)为主体,在村内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进行调整,形成连片土地,以流转收益补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

优点:发展规模和速度较快,效果明显。适应渔池开挖面积较大等不易分田到户的地方。

缺点:与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到户的要求有所冲突,易引发无田农户要田的纠纷。

2、具体思路。结合市实际,应采取的模式为: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内部以“确权不确地”的方式调整土地。市镇两级分别建立相应的纠纷仲裁、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民土地管理制度。

3、措施建议

建立新型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可称谓我国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不能无所作为、求稳怕乱;更不能强行乱为,急于求成。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积极探索“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土地流转新机制,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政府培育市场。加快培育“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市场。分级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市级网上交易平台。

二是市场引导流转。按照诚信、便民、规范、公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流转。一是信息服务。建立乡、村、组三级信息收集、审核、储备、发布、反馈网络,为申请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是组织洽谈。交易中心要定期开展挂牌交易业务,组织有交易意向的供、求双方面谈,提供洽谈场所、指导基价、示范合同文本等服务。三是签约鉴证。面谈成交后,交易所要组织供、求双方签定规范的流转合同,鉴证后颁发流转确认书。四是资料归档。交易中心要将流转合同等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定期将成交表册上报市经管局备案。五是跟踪服务。经管部门要负责合同履约的信息反馈和纠纷调解、仲裁。

三是流转促进发展。任何形式的流转都要紧扣发展这个主题,瞄准提高土地产出率这个首选目标,在确保承包农户流转权益的前提下,使土地逐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中,最终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流转双方解决实际困难,修订发展规划,完善流转合同,不断增产增效,真正实现双赢。

四是发展维护民权。要切实保证流转农民的权益,让他们安心放心,村、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该做到:第一,对受让方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二,对较大规模的新兴项目进行论证,努力避免市场风险;第三,合理确定合同标的,提倡实物标的、以国家牌价计价;第四,对较大规模的流转,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承租方向交易中心交纳风险抵寸甲金。

第7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8篇 土地存贷合作社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镇xx土地存贷合作社自 xx年xx月xx日 成立以来,已开展存地业务x宗,存地面积x亩,其中农户承包地x宗xx亩,村集体发包经营地x宗x亩。已开展贷地业务x宗,x亩,其中龙头企业贷地x宗xx亩(青龙湖公司以每亩x元贷地x亩;湖北省莲莲康生态农业发展公司以每亩x元贷地x亩);冬青蔬菜合作社以每亩x元左右贷地x宗x亩;x户种植能手贷地x宗x亩,其中,种植能手许行兵贷地x亩,陈士军贷地x亩;一般农户x户以每亩x-x元贷地x宗x亩。通过土地存贷合作社的载体,目前该村已形成了蔬菜、养殖、莲子等三大基地。

二、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相对向种田大户集中,全村经营大户x户,x亩,土地规模经营不断扩大,优化了土地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较好地解决了粗放经营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程度和产业化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体约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二是促进了农村劳动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实行土地流转以后,全村外出务工农民逐年增加,xx年达到x人,劳务收入x多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外出务工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外出务工农民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进了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三是增强了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提高了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培育了一大批新型农民的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和抵御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家,农民专业合作社x家,带动农民x户,提高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是提高了土地价值,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使农户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同时,稳定流转收入,实行了土地增值,每年可增加农民收入x万元以上,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第9篇 乡镇土地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工作报告

土地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聚焦点。**乡在二轮土地承包时,遗留了一些土地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问题逐渐显现,特别是“一免两补”政策的出台实施,使土地矛盾更为突出。到2023年底,**乡尚有**户**口人的**亩土地问题没有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组成土地问题清查小组,边清查边调研,从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基本情况

**乡现有*个村、**个自然屯、**个村民组,总人口*人,土地面积为**万亩。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乡按照《______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土地进行了重新发包,全乡人均土地面积6.19亩,最多的原**村人均土地面积10亩。

随着“一免两补”政策的出台,种地收益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土地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这些土地问题既有历史积累的,也有新产生的。归纳起来主要为:一是要地问题。**乡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部分村一些户在人不在的农户,在分地时没有分得承包田。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这些农户应该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分地时理应预留。“一免两补”后,在外居住的农户回村要地,产生人地纠纷。二是缺地问题。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全乡的人口、压滤机滤布劳力等都发生了变化,新增人口和劳力要求分承包田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由于无地可给,问题越积越多。三是返地问题。绥中乡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或承包后,部分村为加速回收村级债权,将欠款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债。现在这部分农户想还欠抽地,而村里将这部分农户的土地长期发包,一时很难彻底解决。四是补地问题。婚出婚入的妇女没有土地的问题较为严重,造成新的人地矛盾。五是失地问题。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计划的实施,加之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户失地的问题也存在。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工作不到位。部分村在二轮承包工作中没有与农民续订承包合同,农民没有领取到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保障,给一些村级组织随意侵占或转包农民土地提供了便利,也使农民重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少数村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村屯的农户常年在外务工经商,耕地请人代耕,甚至撂荒,拖欠或拒交应承担的税费,造成“税费悬空”。一些村为解决这一问题,不顾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出现流转主体错位,侵害农民流转主体的权益,越俎代庖,强制收回承包地、或重新调整发包承包地,致使村级集体多留机动地或者将承包地收回后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收入归集体所有。三是土地流转工作无序。**乡多数土地流转是农户之间在私下里进行的,既没有经过发包方备案,也没有签订正式转让、转包合同或协议,即使签有书面合同的,条款也不具体、不规范,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有关赔偿等项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定。同时,乡和村也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导致农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无据协商或裁决。四是多数的村没有预留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乡**村20户(原六、七组)和**村(一、四组)4个村民小组把原有村上的剩余土地全部均分给了农户,主要是因为乡村两级组织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放任自流、急于求成。还有的村没有按照规定,留足预留地和机动地,现有的预留地根本满足不了回乡要地群众的要求,土地分配较难。**村这样的问题较为严重。另外,为了化解乡村债务,一些村把当时留足的预留地变为机动地长期发包,有的发包期甚至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对预留地缺乏相应的管理,随意进行发包现象也存在,导致人地矛盾增大。同时,地方规定与现行法律相矛盾也是产生土地问题的一个原因。原**地区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时出台的32条中规定:欠款户不交欠款的只给口粮田不给承包田,要求外住户必须迁回本地且有住所时才能分得土地,导致一部分农户被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外,没有分到土地。

二、几点建议

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加收入,以及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采取合理的措施、有效地解决这些土地问题,对整个农村今后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积极做好要地户身份的核实工作。清查要地户按政策是否应得承包地。主要是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参与分地人口为界定,清查户在人不在的户籍状况、生死情况等。重点对1998年以前已在外地落户要地户的情况进行逐一审核,主要调查其在现居住地是否得到承包地。

2、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依据。要加强村级干部对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力度,让他们准确领会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提高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土地承包和纠纷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滤布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在依据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上形成共识。对一些农民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要做好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法律进村、入户,使广大农民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基本精神。

3、对机动地发包进行规范。对机动地发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机动地超限额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要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不满意的,要修订或完善承包合同。今后,村机动地全部实行竞价发包,坚持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村的农户,农户承包机动地后不得再转包。

4、积极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口头协议要及时补签合同;合同标的不明确的,要重新修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等引发合同纠纷的,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再由村集体组织调解解决,也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还可以直接诉诸法律裁决。对今后的土地流转进行严格管理,未经承包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土地流转除承包方和接包方协议外,还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到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鉴证,防止发生新的土地纠纷。

5、重点查处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引发农民上访的重点。个别村干部在土地发包中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个人从中渔利。要对乡、村干部仗权发包土地、强行流转农民承包地、承包费中饱私囊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6、依法处理土地纠纷。按照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林纠纷和农农纠纷。凡是土地权属已经确认的,任何一方不许越界开荒、抢种;凡是有争议一时又不能协商解决的,一律维持现状。对非法侵犯他人土地、抢占抢种他人耕地,以及非法闹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10篇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_____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____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

目前,_____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_____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23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_____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_____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____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_____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_____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

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提供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

第11篇 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安排,我委在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于11月8日至10日深入部分镇街和部门,对2003年以来我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 基本情况三年来,根据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精神,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实施我市“一路三化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彻___、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决策,各级成立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发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系列文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安排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国土、财政、建设、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使各级干部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得到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管理土地步入有序轨道。如**街道办事处成立以来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相继制发了《关于**场控规控建情况的紧急报告》、〈〈关于严格控制建设及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禁止土地非法转让的通知〉〉,2003年来无新的违规建筑和违法占地。(二) 加大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针对目前我市部分镇街违规越权办理城镇建设相关手续、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建设配套费的较为普遍现象,近年来市政府多次部署、组织相关部门深入镇街调查摸底,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镇街违规越权办理建设相关手续调查处理的通报〉〉(**府函2022】133号),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存在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迅速遏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三) 规范、执行土地管理各项制度。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建立了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用地贮备收购制度,统一了建设用地审批、房地产权证的发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及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完善各项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对所有建设用地实行集体会审和用地公示制度,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一律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并规定底价,2003年共收取土地出让金6870.3万元,2023年达1.16亿元,今年1---10月入库数6810万元,有效地抑制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增加了政府的土地收益。(四) 加强拆迁工作管理。坚持依法拆迁,坚持政策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情理法拆迁,坚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完善政策,加大宣传,齐抓共管,公开阳光作业,确保了东部新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既保证了建设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五) 狠抓遗留问题的解决。结合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狠抓了“两证”遗留问题办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加大了对历年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清理兑现力度,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努力。二、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 工业园区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不高。新增建设用地难和存量建设用地闲置的矛盾并存,据最新统计,5个工业园区闲置一年的土地占供地总量的22.24%,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占48.19%。××开发区个别单位用地闲置长达十年以上。(二) 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各地实际运用中依然有差距,对贯彻法律法规严格土地管理防止新的遗留问题发生的政治敏锐性、警觉性在认识上依然有差距。个别地方认为按规定办手续,占用时间长,发展受到了影响。(三) 土地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手段薄弱,对如何预防构建防范体系研究不够。今年市政府通报2002年以来部分镇街违规越权办理建设相关手续项目是65个。(四) 对群众反映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后期工作的一些迹象应引起足够重视,防止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对遗留的城镇、场镇国有公房“两证”的办理同样应引起重视,防止象××办事处、××场办公楼未完善手续的类似情况的发生。三、 几点建议(一) 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切实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检验。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档案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活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工作,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用地集中统一计划供应,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严禁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健全地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三)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一是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严禁闲置、囤积、炒卖土地。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______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以利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防止有案不查、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四) 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法制秩序。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及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工委

第12篇 关于某县土地储备工作的调研报告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土地经济学的一个学科范畴,实施几年来,在规范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许多地方在其运作机制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经过调研并结合实际工作,就xx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以下粗浅的分析。

一、我县土地储备工作现状

xx县土地储备工作起步于xx年,基本上属于一种“被动式”的启动模式。运作之初,设立了xx县土地储备中心,挂靠县国土局办公。其工作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工作。土地收购储备的任务是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及统征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为规范业务开展,制定了《xx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明确了收购储备的土地范围,即: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县政府统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购、收回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它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作受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施土地储备的资本,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

运作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土地储备工作较起步之初有了相当大的起色,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搞的有声有色,槌起槌落声是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国土收益连创新高,财政收入大步攀升,金xx年至xx年,就完成储备出让土地xxx亩,成交价款xxx亿元,实现政府收益xxx亿元。显示了一个新生事物诞生后的勃勃生机。

二、我县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就xx县级土地储备工作的总体态势而言,在其运作过程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土地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实际上只注重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回拢,而忽视了对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投入。xx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称15号文件)。15号文件明确提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拨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这是中央以文件形式第一次对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土地储备机构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政策依据。但在我县,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营上,虽然也规定由县财政拨款或向银行贷款解决,但在实际运作上却是步履艰难,阻力重重。这样,资金就难以融通。没有了融通的资金,在进行土地收购的时候,土地储备机构就只能采取其唯一的一种收购方式----协议(或合同)收购来运作。但这种收购方式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采用的是“先协议(或合同)收购,后出让补偿”的方式,所以在对土地进行收购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存在不利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成功收购和不利于县级政府获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在土地储备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上,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多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是与城建规划及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影响最大。一是许多县城建设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给土地储备无形中增加了风险,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已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的土地,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债权债务等纠纷使司法部门介入处置土地资产,导致土地储备已做的前期工作失去效力,甚至出现法院将土地补偿费代扣、截留等用于偿还企业的债务等现象,造成原土地使用权人到期不按时交付土地,给政府储备土地造成困难。

第三,在土地储备的实际操作中,规避土地收购储备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一些本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被纷纷转手,国土收益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以及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根据相关规定,本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但土地使用权人在不办理任何土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或者以房屋租赁、联营联建等名义擅自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着私下里的交易,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二是县城或集镇规划区等一些原有的划拨性住宅用地,因实施城镇规划,在搬迁改造后一下子由深巷偏僻之地变成了临街“黄金”地块,土地价值突显。于是这些土地使用权人便采取拆旧翻新等种种方式,使其无偿取得的住宅用地一跃而改变成为本应通过公开出让有偿方式方能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在原用地上开门面、设店铺,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从中掠取因政府投资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特别是毗邻城区、周边基础设施较好的“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这些特殊区域的集体土地),影响着土地的收购储备及储备土地的处置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最终目的是要经营土地,而经营土地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市经济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证”,“在这个前提下,使土地资源实现最大化的资产价值”。而这些区域集体土地的非法入市,往往是受眼前利益的驱动,是一种自由和无序的用地行为,土地价格的随意性也比较大,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在与国有土地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对国有土地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这显然不利于城市经营土地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的运营。即: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仅要及时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及时回收,更要协助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筹措和投放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可划出用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列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到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并可视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财政划出。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贷款利息高、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又可以协助政府从资金投入市场的额度量方面有效地调控土地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关系,或者利用国家对土地储备机构可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的政策依据,主动地与当地信贷部门联系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并在资金的信贷上提供积极的担保帮助。

二是要积极拓展并选择合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土地储备库建成后,凡是政府储备土地必须入库,以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地。土地的收购储备在具体运作上,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征用。近几年的城市化发展证明,城市的拓展用地及预留地主要依靠征用即政府统一征地的方式取得,是土地储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符合征用条件的集体土地,必须在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土地储备库。如县城“村改居”后即可采用这种土地储备方式,来解决“城中村”改造的老大难问题。

2、收回方式。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土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可以收回后入库。但从实际工作中看,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真正被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很少,一般采取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为主的方式操作。

3、直接收购。对近期急于开发的道路、供水、污水、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区位条件好、升值潜力大、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块可使用货币直接收购。

4、预约收购(即协议收购或合同收购)。对企业搬迁地块、破产企业变现地块、污染搬迁地块、老城区成片改造地块等可实行预约收购。在签订收购合同后,其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供地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这样既减轻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压力,又满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增值的期望,应是着重推行的土地储备方式,但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5、土地置换。对于企业、村庄整合改造土地,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收购储备,用土地储备库中土地换取地段好、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以降低收购储备成本,挖掘城市土地潜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6、规划红线储备。依照城市规划,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中限于人力、财力暂行不具备直接收购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可直接将规划红线划给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规划红线储备。

7、信息储备。对按建设时序短期内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将其地籍信息、利用现状信息与规划信息、地价信息等输入土地储备库,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其他方式储备。

三是要做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主要是做好城建规划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问题。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制定科学、先进、稳定的城市规划,尤其要着力提高地块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彻底改变目前朝令夕改的状况,只有这样,城市规划才能真正成为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前导,成为推动土地市场良好发育的动力。

四是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这是土地储备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储备的一个中心任务便是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而大量存量土地大多存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划拨用地当中,所以,加大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隐形交易”行为的监察力度,首当其冲应当成为土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划拨用地利用档案,并对其划拨用地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动态巡查监察,以此来防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借改制或改革之机非法买卖、租赁、抵押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联建等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资产。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监察力度。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划拨用地及“城中村”临街属集体所有的划拨性住宅用地而言。建议各级政府予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对他们的收购储备力度,以有效地制止一些违法行为当事人扰乱土地市场秩序,逃避交纳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发生。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其次是要加大对非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的执法力度。改变以往对此类违法行为“重罚款轻处理”的短期利益行为。对于非法批地者,不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而且还要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对非法占地者,不仅要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且还要对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处理,该拆除的进行拆除,该没收的进行没收,然后统一纳入到土地储备库加以拍卖,从而达到治根治本的目的。

五是要搞好土地储备的建章立制工作。围绕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个中心,建立收、储、供地机制,实现土地收储的规范化。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一是要扩大土地储备的范围。强化政府统一征地,把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充分运用收购、有偿收回、置换和预储备等手段,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企事业单位急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抵押权实现的土地、闲置土地、破产企业及法院判决需处置的土地加大收储力度。二是严格土地审批程序。严禁借土地储备简化土地报批程序,严禁以土地收购协议(或合同)替代土地报批手续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供地程序。严格划拨方式供地,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协议出让的,坚决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定价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xx)第11号令的规定,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四大类经营性用地,坚决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路子。对于其他用途的土地,按政策规定依法办理,从而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龙头放”的收购储备供地机制。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规范完善土地出让审批程序,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加强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每一宗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均实行集体会审、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定价、公开协议出让结果等措施,规范交易行为。在规范出让程序同时,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实行阳光作业。对于出让的每一宗土地,均应公开披露;在运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操作,做到监察、财政、公证等部门全程参与,确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强力推行各类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不仅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政府收益,规范各类出让行为,也能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保证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新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并对工作人员加以有效的监督,实现土地储备与人员管理机制的新突破。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把握收购储备土地的规模,规避市场风险,完善土地储备库建设方案,储备土地布局要相对合理,数量适度,既能调控市场供求,又能基本保证城市建设需要。另外,必须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保证依法工作,热情服务,适应全面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要求。

要建立良好的土地储备出让环境。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关系到一个地方土地市场能否继续发育的重要前提。鉴于此,建议各级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及出让的过程中,一定要站对自己的位置,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仅要力促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更要致力于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在实施土地储备时,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同时,力争协调好征地与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为土地的成功出让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土地出让后,还要即时给以全方位的跟踪服务,该监督的就得监督,该协调的给以协调,努力为用地者营造一个科学、和谐的用地环境。

土地学会二00五年工作报告(12篇)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同志们:今年,我会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协、省社团管理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续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推进学会改革的同时,以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科学调控土地资源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取得较好的成绩。在此,我代表学会常务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2023年的学会工作,请大家审议。一、开展学术研讨,加强科技交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是学会的主要任务。严格土地管理,将土地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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