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复申请条件
根据《______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______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第3篇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食品餐厅
被申请人: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暂扣我单位《营业许可证》30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今年___月___日,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法》为___公司制作绿豆糕,后发生食物中毒情况。被申请人仅根据当天的检测报告便做出此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正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检测所用的样本过于片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申请人制作的绿豆糕远近驰名,被大众所喜爱,并无任何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而__月__日的检测样本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作为裁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理据。
二、所做处罚不适用
申请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纰漏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而并不应该处以停业30天这样的行政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多瑕疵,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____食品餐厅(印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______行政复议法》、《_____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涉及群体利益;
(二)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
(三)社会影响较大;
(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
第七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保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人,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另外指定一名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组成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决定是否准许他人旁听;
(四)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
(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的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七)决定听证延期或者终止;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听证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前阅卷;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全部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五)当事人未经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六)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议论。
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违反上述情形的,听证人有权予以警告或者视情节责令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被责令退席的,其听证权利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七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及提交申请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告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需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听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辩认和核对证据、依据;
(七)听证人总结争议焦点问题;
(八)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发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八)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九)当事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内容;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录说明。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七)当事人对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程序的主要分歧;
(八)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九)听证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
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