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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份 】运输类-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 | 柏士法商律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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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物藏品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市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运输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博物馆委托运输服务公司运输部分文物藏品赴省博物馆参加《展》,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文物藏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市博物馆(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运输等件文物藏品赴省博物馆参加《展》,文物藏品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运输文物藏品名录》为准。
第二条运输时间、运输起始地和目的地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文物藏品的启运时间为年月日午时,运输期限为自启运之日起日内。
2.上述藏品的运输起始地为市博物馆,位于市区路号;运输目的地为省博物馆,位于市区路号。
3.甲方如需提前启运,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启运日前日通知乙方,如需推迟启运,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启运日前日通知乙方,如需变更运输目的地,应当于启运日的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运输工作内容及规程
1.受甲方委托,乙方应将甲方文物藏品安全运抵省博物馆内接收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藏品的装卸事宜。
2.运输工作实施前,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运输方案》,《运输方案》内容应包括运输用车、运输路线、安保力量等,《运输方案》中有关运输的技术要求应当参照《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执行。甲方将于日内与接收方省博物馆共同审核乙方提供的《运输方案》。在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才能开始实施运输工作(《运输方案》为本合同附件二)。
3.乙方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运输藏品,专车专物,车内不得搭载其他货物,运输过程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专业规范,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速不得髙于90公里/小时,根据路况避免一切不必要的颠簸,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不会因运输原因对文物藏品造成损坏。
4.藏品启运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装车,到达目的地后应按照甲方或接收方指定地点组织卸车,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专业规范,轻拿轻放,稳妥操作,装卸车时包装箱的倾斜角不得超过30度,确保装卸过程不会对文物藏品造成损坏。
第四条委托方保证
1.甲方应保证对委托运输的文物具有合法的支配权,文物借展活动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藏品启运前,甲方应将有关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和由甲方出具的《运输委托函》(包含甲方在前款中的保证内容)1份交乙方工作人员随车携带,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3.如因甲方违反前款的保证和约定,导致文物藏品在运输途中遭到公安、文物、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阻拦或扣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运输随行人员
运输途中,甲方应安排名工作人员随行,甲方随行人员作为运输途中的甲方代表,负有监督、指导运输过程的责任。运输途中如遇紧急情况,需变更《运输方案》内容时,乙方采取变更路线、更换车辆等各种临时措施,应及时与甲方随行人员协商,均需获得甲方随行人员的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押运人员及责任
为确保文物藏品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负责在运输途中随车配置必要的武装押运力量。押运人员的具体人数、分组、岗位职责以及携带武器的情况均应列明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运输方案》中,并获得甲方认可。
第七条藏品的点交和检验
甲方向乙方交运的藏品,应由甲方在事先按照文物运输要求包装完毕,藏品启运时,乙方应与甲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藏品箱数进行点验,由甲、乙双方在外包装箱加贴封条,并由双方代表共同填写启运记录:藏品运达运输目的地时,由甲方、乙方及接收方人员共同检查展品外包装不破损。确认箱数无误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填写验收记录。
第八条保险
乙方受甲方委托,向保险公司投保文物运输险,并在藏品启运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商业保险有效文件副本。保险费由甲方负担并包含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输费用中。
第九条费用与结算
1.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运输工作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以上费用包括运输车辆费用、运输及装卸人工费用(含劳务费及食宿费)、押运费用和乙方代甲方支付的保险费用。
2.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运输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余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运输途中,如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或乙方运输、装卸不当造成甲方藏品丢失或损坏,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在个月内予以赔偿,并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3.如甲方变更启运时间,运输目的地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相应的推迟启运时间,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根据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十天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当首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文物藏品安全,在保证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协商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正常履行时,本合同自动中止,待该不可抗力结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复履行,如何恢复履行,由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2.如因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保护藏品不力造成藏品丢失或损坏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除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当事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第十四条附则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通力协作,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2.本合同由主文和《运输文物藏品名录》、《运输方案》、《运输委托函》等附属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主文与各项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3.本合同主文、附件均一式份,合同当事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后或双方协议终止时失效。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运输文物藏品名录》
附件二:《运输方案》
附件三:《运输委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