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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工合同(5份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18 查看人数:87

【导语】工程建工合同怎么写?我们为您准备了5篇优秀的工程合同合同范本、样本和模板,告诉您书写工程建工合同在排版和内容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建工合同

【第1份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水利水电土建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

(示范文本gf-2000-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 招标 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 投标 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 临时工 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 征地 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 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 转让合同 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 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 劳动法 》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 养老保险 。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 租赁协议 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 解除合同 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运输合同 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天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验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c-f(下标1)s)

(f(下标2)-f(下标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以 f(下标tn)

△p=p(下标0)(a+∑b(下标n)------ -1)

f(下标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 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合同解除 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 申诉 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 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 诉讼费 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 (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 保险合同 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 工资 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 收条 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 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 专利权 等 知识产权 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单位工程名称)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内,本款可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⑤……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分包人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

(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状况内应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序,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进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得付款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__%”和“合同价格的__%”。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称)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

39.3 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

51.2 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合同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险期为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营体时,增加下条:

62 联营体各成员承担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

承包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组成的联营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营体的负责方,代理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第2份 】关于土建工程承包标准合同范本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施工单位)

甲方将坐落在 (地址) 的 (工程名称) 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招 投标 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内容:(除了写明主体土建内容外,还应该写明附属工程以及是否包括给排水和电器安装) .

第二条 工程造价决算方式:

1. 工程造价计算公式:工程造价(定额直接费材料差价)(1 %).即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直接费,加上施工期间相对应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价计算出的材料差价,另外取 %综合费为最后决算价(人工费和机械费不另调整).与本项目主体工程相关的所有辅助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按上述造价计算公式决算.必须全额以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付款.本工程辅助的水电安装工程按 (约定套用的定额与费率) 结算.

2. 工程量计算依据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联系单,隐蔽工程量签证,其他工程量增减联系单,本工程辅助工程联系单.

第三条 工程款 支付:

甲方通知乙方开工后,乙方一周内拿出预算.甲方接到预算后一周内完成预算审核,凭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付备料款30%,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比例付进度款,并扣回备料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即工程进度)由甲方现场管理员确定,如乙方有严重异议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审定后的预算书进行计算确定.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超过预算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决算后一个月,付足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满________年后付清.每笔工程款必须全额凭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付款审核手续,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的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到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止,计算实际工期.工期为 天.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从履约金中扣除).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

2.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的总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表(即分阶段工期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力,施工进度缓慢,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甲方有权中途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

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未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每延误一天处罚 元,不抵扣总工期处罚.

第五条 施工组织管理:

1. 甲方委派 为本工程管理负责人,委派 为本工程现场管理代表,并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二人共同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工程图纸变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未经上述二人共同签字,所有签证无效.

2. 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指派 为现场施工员,乙方的施工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并全权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所有签证手续的签字.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换施工员乙方施工员不服从甲方指挥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施工员,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① 砼必须进行随机取样做试块试验,建筑用的钢材必须做好抗弯抗拉试验,试压费,试验费由乙方负担

②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代表验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代表以及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或确认数量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并作违约处理:拒绝或干扰甲方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的隐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合格的

3. 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没有质保书或经过抽检不合格,而继续用于施工的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不按图纸施工的不服从甲方整体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挥的乙方因违反上述5条而被终止合同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

第四条决算后,乘以80%作为应付工程款,其余20%作为弥补甲方损失,并处没收全部合同履约金.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乙方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负全部责任.所有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如果违章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制止不服从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

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

第八条 合同履约金及违约处罚

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履约金 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退还乙方(剔除处罚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有明显延误工期或有严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且不采纳甲方建议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约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从工程决算款或履约金中扣除.

第九条 前期要求: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与甲方和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交底,并向甲方递交《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施工质量 保证书 》,《 安全生产责任书 》.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关于土建工程承包标准合同范本

【第3份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依据《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_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_____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中《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七、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八、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

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发包人承担费用。

九、材料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所有永久和 临时工 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质量和验收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十

一、安全施工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十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十

三、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十

四、进度 工程款 支付每月____日进度工程计量。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____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十

五、完工结算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给承包人,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发包在____月内审批支付到完工结算造价97%的尚金额给承包人。十

六、质量保修金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________年。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十

七、违约、索赔、争议风险提示:明确 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民法典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2、若甲方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将款项付清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3、双方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_____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十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十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二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发包人:住所:代表: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人:住所:代表: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版

【第4份 】关于土建工程承包热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图纸所示建筑面积计算形式承包给乙方,为了本工程能达到国家规范验收要求,并能保障工程顺利竣工,甲乙双方依照《 民法典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土建资料承包合同,共同守信。

一、承包内容

土建施工技术资料(包含:基础、主体、装饰、屋面四个分部技术及质保资料的制作与收集和整理)、施工常规检测工作(工程材料检测分类表附后)、绿色工地资料、水电安装报审资料。不包括各专项专业单位分包资料、水电安装资料、安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的编制、竣工图绘制、砂浆与混凝土试块的制作。

二、工程地点及工期

本工程位于 施工总工期为 天,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工程未能如期竣工的,则所延长工期期间的乙方在职 工资 按 4500 元月 由甲方支付。

三、单价、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1)工程建筑面积暂计 ㎡计算,此价格不包含税金及所

有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常规检测项目以外的试验费。

(2)甲方按以下工程节点(以楼号为单位)并在业主支付进度款之日起七天内支付 工程款 :

(

a) 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面积的。

(

b) 主体按完成工程图纸面积支付。

(

c) 工程竣工后七天之内支付完合同建筑面积的100%。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债提供专用电脑及打印设备及耗材供现场使用。

(2)负债提供纸张及相关办公文具。

(3)负责提供乙方驻施工现场人员的住宿。

(4)如工程款未拨款,支付乙方生活费3000元月。

(5)所有试块、钢筋试件、所需送检材料制作及送到指定试验单位,并支付所有试验费用。

(6)交工时配合乙方交验资料。

2、乙方责任:

(1)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建、水电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2)负责提供质检站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资料的检查。

(3)负责安排一名熟悉资料整理、报验的人员在现场打印工程所需资料及文件。

五、 合同生效 、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解除 。

3、自工程资料交验合格及所有款项支付完后,合同自动终止。

五、本合同一式贰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 乙方签字:____日

关于土建工程承包热门合同范本

【第5份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样式一

经市府基建办施工处批准,本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开 招标 (协商议标或甲方委托),由乙方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类别、结构形式:_________层/幢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建筑面积m2,道路:_________给排水管道:_________构筑物: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承包按_________号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包括图纸说明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基础工程(含桩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机械设备、给排水、电力、照明、防雷、通讯、空调、液化气管道、市政道路、桥梁、土石方工程等。

(三)承包金额内未包含的工程项目: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金额: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建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办法办理:

(二)承包方式:

1.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 投标 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承包工程收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金额内,由乙方支付。

3.工程质量标准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工期

(一)按定标(或双方)规定总工期_____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二)开工日期: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

(三)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或障碍物和施工用水、电源未接通

2.因设计图纸修改(甲方或设计院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程量及修改(变更)设计通知书未在该修改(变更)部份施工开始前三十天送达乙方签收而影响进度者

3.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乙方计划进场、或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停工者

5.因 停水停电 或因电力,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影响达连续六小时以上者

6.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者

7.甲方财力不足导致停工窝工者

8.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工地现场(仓库)。

(二)工程材料及设备,由_________方采购供应至场地(仓库)。

(三)工程设备,由___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向_________方交货。

(四)钢材、水泥、木材由甲方协助解决,属有价供料,供应价由双方商定,与承包金额无关。

(五)购买三大材料所需的外汇由方负责解决装饰材料、电梯、空调机及水电器材,如设计采用进口时,其外汇由方负责解决,如由乙方采购时,其单价应征得甲方同意。

(六)双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应附有原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试验费由供料的一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一方持有异议时,应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购、青苗等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及其它障碍物 拆迁 (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的障碍物资料

2.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开工前三十天做好建筑红线图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的联结点应在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30-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_________米。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4.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两套(有打桩和基础、地下室工程),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5.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_________套(含设计院标准图),桩基工程质量证明书两份

6.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三十天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7.提供必须的施工 临时用地 ,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承担上述所发生的费用。因建筑物施工场地狭小,而导致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的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应按实计算),由甲方承担,并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

8.组织有甲、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做好经三方签署的会审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9.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0.按乙方提出的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并交乙方验收安装、对于有缺陷、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尽可能不影响工程进度

11.甲方应在现场组织地盘管理机构,按《市基建工程地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2.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甲方及市质量监督检验站

3.每月25日后四天内向甲方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4.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

5.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8.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9.在交工后一年的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甲方负责

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除拆),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12.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分批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接通知后4小时内仍未到现场验收,则乙方自检后确认合格,即可隐蔽,甲方代表事后必须补签手续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停工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的评定应执行《 深圳 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七条 施工图纸修改

1.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院和甲方代表签证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单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设计施工图发出的份数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费用按发生时深圳市执行的材料预算价格、预算定额、取费文件规定计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核实后,报有关审计部门审查,确定增减造价

3.若修改属工程材料费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乙方原因,则修改后费用的增(含返工损失等)减由乙方承担,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4.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问题,或严重不合理的,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应顺延

5.施工中如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应顺延

6.已开工工程若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同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工程款 支付

1. 合同生效 后五日内,甲方先付不少于本合同承包总金额的(工期两年的当年投资额的)25%予付款,计_________万元

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五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50%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予付款

4.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而在办完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4%的款,留1%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5.若甲方拖欠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应按本工程经办银行当时 贷款利率 向乙方支付。结算 拖欠工程款 每超过一天,按拖 欠款 的万分之三罚款

6.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及欠款利息按有关规定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7.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修好,否则,超过一天按保留价款的万分之三罚款。

第九条 工程验收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工程竣工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的翻修者,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5.竣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标准者,从验收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不得因有 经济纠纷 而拒绝支付。

6.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关建行或审计站审定

7.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也应在竣工报告提交日期起15天内全部撤离,并工完场清,如工完不清场,则收取地租费每日_________元/m2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条 奖与罚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按合同工期竣工者、不奖不罚。

2.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天、由甲方奖给乙方_________元。

3.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 罚金 元。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或元,或罚款天数不封顶。

(二)在提前或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程,质量奖罚:

1.验收后达到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2.验收后达到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3.验收后达到标准者,不奖不罚。

(三)工程验收完毕后一个星期内奖励与罚款,且必须兑现,如逾期不付,则按拖延的天数和银行当时的利息率加付利息。

第十一条 其它

(一)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备案,若施工单位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等承担

(三)甲、乙双方合同签定的工程,乙方不得随意转包第三者而从中渔利,工程专业需分包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对承包者资信审查,工程质量、工期乙方负责

(四)由甲方分包给第三者时,则应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安排场地,临时水、电接点,质量检查验收及各方的协作配合。影响乙方工期时,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报原鉴证机关鉴证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有抵触。

第十五条 在 合同履行 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 合同仲裁 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送深圳经济特区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鉴证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一年的保修期满后,自行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审计站、经办银行各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签章)

职务: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二:

一、 -合同组成

第一条 本 施工合同 由五部分组成:通用条款(采用gf1999-0201范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 承诺书 和工程建设廉政 责任书 。除通用条款外,四份协议分别签订。

二、 开工审批

第二条 本项目实行开工审签制度。工程在开工前由江北区教育局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对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向乙方下达开工通知书方能开工。小组提出修改调整意见的,经小组重审合格通过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乙方无开工通知书的,不能开工。

三、 质量控制

第三条 乙方对施工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小组运用国家有关 法规 及该项 工程施工合同 的有关约定条款,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监督。

四、 工程进度

第四条 本项目合同工期为____日历天,自__年__月 __日至__年__月 __日。

第五条 无分包时工期按本合同约定起始日期计算有分包且本合同甲方不是分包合同甲方的,分包合同工期必须经小组以指定方式确认后方有效。

第六条 工期提前奖励标准:0元/日历天

第七条 工期延误惩罚标准:100元/日历天。乙方工期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需要向甲方索填工程延期确认签批单。

五、 工程量确认原则

第八条 工程量确认办法。本工程工程量确认工作均由甲方指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经小组审核后做为结算依据。

六、 工程变更

第九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前约定施工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工作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内容的,必须报小组审核同意并持有效签证(存挡)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涉及工作内容变更时,甲方签字和乙方意愿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为增加工作内同时,先做预算或估算,如超过1万元的,需做预算送小组报批,超过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由乙方和甲方商定包死价格,以书面凭证计入结算总价。

七、 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本工程决算价格确定原则及结算办法:

本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乙方一旦成为中标单位,其投标商务标预算报价将称为结算的依据。结算时,除甲方签证外,结算价格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结算日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要求办理竣工档案移交和竣工结算手续后的一周内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材料按甲方签批的价格决算,决算时以主材价格确认表为准:

(各校根据自己招标文件的工程做法和要求,确定需签批的主材名单,一般为门、窗、瓷砖、涂料、地板等,不易过多。)

第十四条 经甲方签证增加的工作内同和工作量结算办法:经小组批准同意增加工作内容部分其工程量由甲方核实签字,只计税金,不计管理费和规费,不做下浮。

第十五条 主材价格确定。主材价格需要由甲方以有效方式确认后方可购置材料,否则材料价格不做为结算依据。如甲方指定主材供应商和品牌的,材料价格不做为结算依据。

八、 材料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出具有效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有效质量证明,主要材料进厂必须经甲方指定相关人员确认签字验收。甲方有权拒绝“三无”材料及与学校建设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有乙方负责。

九、 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由甲方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单位参与验收过程。

第十八条 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进行工程结算,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要根据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

十、 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所有小型基建项目都必须在取得小组核发的准予结算确认单后方能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乙方出具由小组核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方予以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不上交或不按有关要求交接齐全全部指定验收资料的,不予以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过程中,如小组审计认定是没有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工程延期报批手续、工作内容增加手续等)而造成不合理超支的,应由责任方(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小组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决算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不予决算:

(一) 决算材料必须包括编制说明、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调差表和相关附图五部分

(二) 建筑预算和安装预算分别编制

(三) 决算书材料必须执行浙江省2003版计价规则,必须套用2003版相应定额,必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规定的造价计算程序和施工取费计算规则

(四) 涉及各种费率的,套用下限标准

(五) 适用计价规则(应用造价计算程序、套用定额、取费)时,不得故意多列多算和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除经小组同意的特殊情况外,套用计价规则时,故意多列多算和重复计算的,所涉及的计价项目均按“不计费(规费和综合费)且不计税项目处理”,同时将相关乙方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电子档案。

十一、 工程保修

第二十五条 执行工程保修制度,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5%,有关事宜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 安全承诺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施工全过程(从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安全负全责。乙方必须按要求签定安全承诺书。

十三、 廉政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十四、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优先采取调节方式,调节未达成协议的,采取仲裁方式。

十五、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工程招标文件为本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如本项目有分包工程时,分包合同必须经小组盖章后方生效。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发包人)(盖章):

乙方单位(承包人)(盖章):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签字):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样式一

工程建工合同(5份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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