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违约合同租赁期期限怎么写?我们为您准备了2篇优秀的通用租赁合同范本、样本和模板,告诉您书写违约合同租赁期期限在排版和内容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份 】房屋租赁违约合同范本
在我国,租房违约一般会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毁坏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房屋或者是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想毁约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扣除定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租赁约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_____*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_____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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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监督单位名称________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立
延伸阅读:
合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 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第2份 】出租人恶意违约引发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要点
一、前言
随着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兴起,各综合体在招商招租过程以及后期 租赁合同 履约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从而引发了大量的 商铺租赁合同 纠纷。除了少部分高美誉度的品牌,大部分租赁方在租赁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提商务条件的可能,双方在洽谈租赁商务条件时多是出租方占强势主导地位,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的确定大多是出租方单方制定而非双方协商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商铺租赁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出租方往往非常被动。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出租人恶意违约却反过来制造承租方违约假象,从而侵犯承租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出租方如何最大化保护己方利益值得我们思考研究,本文结合笔者近期 代理 的一个案子探讨一下这类型案件的处理要点。
二、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某诚公司与某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宁公司将坐落在某区的生活广场二楼某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902平方米出租给某诚公司,某诚公司经营幼儿早教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具体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每季度结束前15日依据固定租金标准预付下一季度预付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方延期支付租金到达15日以上或者延期支付金额达到75600元时,出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履约良好。2017年某宁公司因为商场业绩不好准备对整个商场进行装修和业态调整,此后,某宁公司一直未收取各商铺的租金,只收取物业费。在此期间,某诚公司询问交纳租金事宜,某宁公司一直回复不着急等通知,直到2017年10月某诚公司突然收到某宁公司发送的《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上包含了高额的租金延期支付滞纳金。某诚公司收到后立刻提出异议与某宁公司联系,11月某宁公司负责人找到某诚公司负责人告知商场准备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重新调整商场业态后按照商场的安排,某诚公司如果继续经营只能到4楼重新装修,现租赁的2楼商铺商场准备收回。因为某诚公司的装修投入较大所以某诚公司不同意。随后,某宁公司又继续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某诚公司延期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某诚公司提出异议,某宁公司按照通知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酿成 诉讼 。
三、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定了某诚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系某宁公司重新装修改造商场规划所致,并非某诚公司故意拖欠租金。本案涉诉 合同履行 过程中实际违约方系不依约履行出租商铺义务的某宁公司。但是对于承租方主张的损失中只支持了学员退费损失,以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客观不真实为由未支持承租方装修损失。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开庭期间,法官当庭询问承租方对商铺的具体装修金额,并释明询问承租方是否提交装修票据作为 证据 。承租方回复法官第一当时装修的原始票据只保留了部分,大部分都已丢失,二是我们主张的商铺装修现值损失,而非装修投入损失。但是考虑到鉴定的单方瑕疵性,我们还是提交了保存的装修票据作为证据。最后二审判决认定违约方为某宁公司,酌定支持了某诚公司的装修现值损失。
四、法律分析
初次接触这个案件时,团队 律师 都认为案件难度比较大,原因是合同条款对承租方不利,并且表面呈现出来的就是承租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承租方感觉很冤。明明是他们因为商场生意不好想提前收回商铺才故意后面不收租金只收物业费,故意让我们违约。我们投入100多万装修才用了两年时间就被提前收回了,对方违约造成大量学员退费,造成巨大损失。当事人喊冤,但是作为律师的我们深知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距离。我们总结了本案的两大要点和难点,一是如何还原客观事实,让法院认定出租方违约方;二是如果认定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损失如何确定。围绕要点,我们展开代理工作。
1、还原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租金支付习惯,证明承租方未付租金系支付条件未成就。
将以往双方支付租金的所有记录整理出来,发现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在后期履约中,某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租金优惠后收取。并且每次支付租金时,某宁公司都会先按照当季优惠核算金额后向某诚公司发送《缴费通知单》,该通知单同时包含租金及物业费。某诚公司收到通知单核对后向某宁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费。故从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看到三个事实要点,一是某宁公司一直将租金和物业费一起收取,二是租金的支付金额并非合同约 定金 额,而是经某宁公司核算后发送某诚公司支付的。三是租金支付时间也并非合同约定,二是双方按照支付习惯支付。
与以往租金支付习惯不同的是,2017年有两个季度的《缴费通知单》只有物业费没有租金。双方以往所有租金支付往来的表格列出来后,可以明显看到某宁公司打破双方租金支付习惯,故意不收取这两个季度的租金,造成某诚公司违约假象。
当然,严格讲,承租方支付租金是法定义务,如果出租方拒收可以采用提存等形式,但是我们说实践中,出租方拒收往往是具有迷惑性的,往往是表面上给承租方的感觉是双方友好履约中。所以为了最大化防范风险,我们还是建议承租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纳租金,如果确实遇到承租方通知不交或者拒收的情况,应该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函,电话录音等将证据固定下来。
2、举证整个商场闭店装修,出租方不收取商户租金的违约真相。
某宁公司基于调整商场布局提前收回商铺的考虑,所以在正式通知商户前故意造成商户租金未付的现状,但承租方对于出租方回复等通知这些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在后期某宁公司负责人与某诚公司负责人商谈调整商铺配合商场装修时,某诚公司进行了录音取证,将双方真实的履约过程进行了录音固定。一审时将录音证据提交。
同时某宁公司准备提前收回商铺调整商场布局故意不收取商户租金,不仅针对某诚一家公司,所以一审时某诚公司寻找其他商户证明某宁公司违约的行为。
3、装修现值损失的举证
还原了出租方违约的事实,承租方还面临一个大问题就是关于损失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统一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这条法律规定是支持承租方装修现值损失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商铺现值损失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然,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现场进行鉴定当然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很多案件,往往到诉讼时已经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具体到本案,因为出租方收回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现场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考虑到这个现实问题,承租方在闭店前单方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对于商铺的装修现值进行了现场鉴定,并且申请公证处对于整个鉴定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公证。虽然该鉴定及公证都是单方委托,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定,但是对于装修现值损失这一事实出租方也客观向法庭呈现了,供法庭参考。
对于装修现值的举证,承租方还是要穷尽己方的举证能力。司法实践中,当无法评估装修现值,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装修工程具体情况、实际经营的时间长短、折旧情况酌定商铺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现值。所以对于法院酌定考虑的因素承租人还是应该尽量提供证据让法官参考。
4、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与本案类似的有很多商铺租赁经营的是会员充值业务,出租方提前收回商铺必然会导致会员退费损失。对于这部分一般作为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部分损失时会相应的考虑必要的交易成本而不能直接认定退费金额就是损失金额,但由于必要的交易成本往往难以举证确定,所以实践中法官对于这部分损失也往往通过酌定支持。本案的二审法院根据承租方主张的退费损失,酌定支持了这部分会员退费损失。
五、总结
实践中,因为大部分承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规范,使得这类案件涉诉后证据相对缺乏,处理有一定难度。想要最大限度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除了需要代理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准确识别固定相关证据,深入研究同类案件司法实践处理规则外,还需要承租方完善日常经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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