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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18 查看人数:51

【导语】机关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写?我们为您准备了1篇优秀的车辆租赁合同范本、样本和模板,告诉您书写机关车辆租赁合同在排版和内容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车辆租赁合同

【第1份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 租赁合同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标 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四年七月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王力达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进行公开 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招标文件》(gc-fg140158)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 汽车租赁 ,包括各类短期或中长期的汽车租赁、包车服务及配套的服务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采购汽车租赁或包车客运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及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招标文件》(gc-fg140158)。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c-fg140158)。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 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租赁业务开展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企业。乙方可以在其租赁业务合法开展的城市或地区,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及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汽车租赁及包车服务业务。

4.1.2 乙方应按照租赁或包车服务发生地有关政府规定的《 汽车租赁合同 》范本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包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与用户签署相关 服务合同 ,合同可服务范围及标准不应低于本框架协议约定要求。

4.2. 租赁或包车服务价格

4.2.1用户进行汽车租赁或包车服务时,乙方应以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为优惠服务的下限,按照用户需求的方式,通过直接报价、电子反拍、线下询价等方式,提供具体的租赁价格,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zycg.cn)公示乙方的中标优惠率及对应时期的市场价。如乙方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租赁费用标准,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调整租赁价格,并在用户平台维护租赁价格信息。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租赁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租赁或包车客运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采购工作规程》、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服务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5条“ 违约责任 ”和第11条“合同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4.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4.4.4如用户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4.4.5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

4.4.6甲方通过车辆租赁查询系统对乙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租赁服务业绩自动统计,可以作为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

4.4.7甲方对用户拖欠乙方汽车租赁费用不承担任何 连带责任 。

4.4.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确认合格的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租赁合格用户,并履行本合同。

4.4.9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汽车租赁业务系统”),用以实现网上公告、信息展示与披露、电子反拍、供应商抽选、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与更新完善。

4.4.10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汽车租赁和包车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4.11对乙方业务开展和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汽车租赁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用户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用户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租赁(包括汽车租赁和包车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署框架协议后,即获得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资格。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投标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租赁服务,其他服务应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相关条款。属于包车服务的业务不应低于北京市关于包车客运的相关服务规范和要求。乙方在京外地区开展汽车租赁的,服务要求应满足所在城市或地区的行业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

4.5.2乙方的义务

4.5.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4.5.2.2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采购工作规程》、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服务 承诺书 》。

4.5.2.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户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5.2.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用户可与乙方进行议价;如果乙方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及时下调政府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4.5.2.5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按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4.5.2.7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和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5.2.8乙方接受并积极参与用户使用直接询价、电子反拍竞价、供应商抽选竞价以及单独采购方式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活动。

4.5.2.9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1)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2)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3)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4)按要求登录车辆租赁查询系统维护数据,打印“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用户入账依据。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5)按照甲方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电子反拍竞价规则》参与竞价活动,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按用户需求参与供应商抽选并按规定参与报价。

(6)向用户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7)乙方财务部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结算的能力);

(8)为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9)不做向用户 行贿 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11)告知用户乙方承诺为政府采购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承担方式、险种及保额,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告知方式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4.5.2.10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做好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经营门店基本信息;待租车辆情况;新增车辆申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ca证书;更新图片;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

(1)经营门店信息和已租待租(可租)车辆情况要求至少每月维护一次,如果逾期未予维护更新,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2)乙方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甲方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及时变更单位名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中所有可以上传图片的项目中上传了真实齐全的图片,若发现未能保证图片的真实齐全或未及时更新图片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4)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系统中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4.5.2.1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5.违约责任

5.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5.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 警告 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协议有效期,则整改期至协议有效期满为止)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恢复资格,甲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诺服务用户的;

(2)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4)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包车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5)实际出租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6)未按《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执行的;

(7)被用户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8)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9)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0)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5.3.乙方与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5.4.如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 履约保证金

7.1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规定,各定点采购业务中标供应商应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整。本期特予以优惠,乙方无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 商业秘密 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11.3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被用户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用户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3)乙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

(4)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5)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乙方未执行网上竞价成交结果的;

(7)发生事故后,乙方未能按照《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为用户进行理赔的。

11.5出现本协议“5、违约责任”中“取消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情况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 合同履行 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 强制执行 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3.4 如关于车辆租赁服务采购的政策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随之相应变化,届时将以补充通知形式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并通知到乙方。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吴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421室

电话:010-83085032

传真:010-83084973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的组成部分

18.1本合同文本

18.2中标通知书

18.3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18.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18.5协议补充条款或说明

18.6本合同相关附件

19.合同附件

19.1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承诺书

19.2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验收单(格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19.1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承诺书

[第1、2包 汽车租赁(京内及京外)适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项目编号:gc-fg140158)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租赁企业,在入围分包范围内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相关地区汽车租赁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租赁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 采购合同 》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在入围资质范围内和业务开展区域内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服务标准不低于分支机构或网点(门店)所在地区约定的《汽车租赁合同》范本和该地区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及其他行业规定的相关条款,圆满完成各中央单位汽车租赁服务任务,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企业”的入围证书,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租赁服务专柜和专人接待,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市场公开报价、服务承诺;以及租赁价格、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在采购中心网站及时更新汽车租赁价格信息及车辆租赁情况情况;并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成立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租赁服务团队,积极参与各种直接报价、电子反拍、线下询价等租赁需求竞价;在参与各种租赁项目时,合理报价的优惠幅度不应低于投标优惠率;受理租赁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并定期回访租赁用户。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五、对各中央单位的租赁服务项目,提供如下服务:

1、设置并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全年每天24小时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 (座机/手机);京外各地区另行列出。

2、紧急救援(含节假日):事发地点在本市六环路(含)以内的,投标人应当在收到客户求救信息后尽快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事发地点在本市六环路以外的,如客户需求,投标人投标人也应尽快到达救援现场提供救援服务;对于京外区域,事发地点在投标人下属各分支机构( 分公司 或 子公司 )覆盖城市的市区内的,租出门店或事发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求救信息后尽快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3、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将提供替换车供承租人使用。

4、建立车辆详细档案以及客户租赁档案,提供及时的维修、检修及保养服务,确保租出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5、对于本地区及其他地区中央单位,提供同等优质、无差异化的服务;

6、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的各种特惠和延伸服务;积极创新,满足并探索公车租赁服务新方式。

7、对于汽车租赁业务,如用户需要,可推荐资质良好的的第三方司机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绑定司机服务。

8、承诺为提供的可租车辆投保 交强险 ,除此之外承诺采用可靠的险种或风险承担方式,应对租赁服务期间的各种风险。

9、对于散租等短期汽车租赁(1个月以内),如用户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可提供燃油(燃料)服务。

10、对于各种租赁车辆,如用户需要,租赁车辆将免费加装gps并为用户提供gps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用户保密。对于包车客运车辆,将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监控设备,并具有监控平台并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市级监控平台联通。

11、对于用户提出的新能源车租赁(或包车服务)需求,将结合现行政策及用户条件,制定充分可行的服务方案。

六、实行每单一报制度,确保合同期内每项中央单位车辆租赁业务按要求填报电子验收单(租赁结束或期中节点后5个工作日内完整填报完毕)。采购中心如有接到有关单位反映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验收单的情况,经查实累计3次(含)以上,则暂停我公司定点服务。

七、我公司承诺对车辆租赁服务政府采购实施先租赁,后结算制度,依据用户出具的有效函件(如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实施租赁,原则上不在租出前要求用户提供押金、 抵押 、信用授权等。如有特殊情况将与用户协商,取得采购方同意后方予实施。

八、承诺履约期间具有与自身业务规模匹配的软件管理系统,并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租赁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租赁服务定点资格。

九、我公司谨承诺,除上述内容外,投标文件中全部信息及承诺内容以及在采购中心网站所填报的全部信息将成为本承诺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承诺书

[第3包 包车服务(京内)适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2014-2015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试行)(项目编号:gc-fg140158)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租赁企业,在入围分包范围内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相关地区或包车客运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租赁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在入围资质范围内和业务开展区域内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服务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约定的包车客运管理规定和该地区行业规定的相关条款,圆满完成各中央单位或包车客运服务任务,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企业”的入围证书,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租赁服务专柜和专人接待,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市场公开报价、服务承诺;以及包车客运的价格、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在采购中心网站及时更新包车服务价格信息及车辆情况;并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成立中央国家机关包车客运服务团队,积极参与各种直接报价、电子反拍、线下询价等需求竞价;在参与各种服务项目时,合理报价的优惠幅度不应低于投标优惠率;受理租赁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并定期回访租赁用户。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五、对各中央单位的包车客运服务项目,提供如下服务:

1、设置并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全年每天24小时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 (座机/手机);京外各地区另行列出。

2、对于包车服务,若车辆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将提供替换车为承租人提供客运服务。

3、建立车辆详细档案以及客户档案,提供及时的维修、检修及保养服务,确保包车服务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4、对于本地区及其他地区中央单位,提供同等优质、无差异化的服务;

5、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的各种特惠和延伸服务;积极创新,满足并探索公车租赁(包车服务)服务新方式。

7、对于包车服务业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选派相应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客运服务,如需临时调换须征求用户意见(但不得转包)。

8、承诺为提供的客运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除此之外承诺采用可靠的险种或风险承担方式,应对租赁服务期间的各种风险。

10、对于包车客运车辆,将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监控设备,并具有监控平台并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市级监控平台联通。

11、对于用户提出的新能源车包车服务需求,将结合现行政策及用户条件,制定充分可行的服务方案。

六、实行每单一报制度,确保合同期内每项中央单位车辆租赁业务按要求填报电子验收单(包车服务结束或期中节点后5个工作日内完整填报完毕)。采购中心如有接到有关单位反映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验收单的情况,经查实累计3次(含)以上,则暂停我公司定点服务。

七、我公司承诺对车辆租赁服务政府采购实施先服务,后结算制度,依据用户出具的有效函件(如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实施包车服务,原则上不在服务前要求用户提供押金、抵押、信用授权等。如有特殊情况将与用户协商,取得采购方同意后方予实施。

八、对于包车客运服务,将按用户需求制定详细的客运服务方案,并与用户签订客运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承运时间、起止地点、线路、承运人员、日程安排、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九、承诺履约期间具有与自身业务规模匹配的软件管理系统,并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租赁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服务定点资格。

十、我公司谨承诺,除上述内容外,投标文件中全部信息及承诺内容以及在采购中心网站所填报的全部信息将成为本承诺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9.2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验收单(格式,具体以网页为准)

(一式两份,第一联:客户留存 第二联:企业留存)

单位:元

采购单位:

验收单编号:

采购单位上级部门:

发票编号:

服务类别:

汽车租赁/包车服务

企业内部编号:

服务车辆数量(辆):

车辆用途:

办公/会议/临时出行/通勤

车辆租赁费用明细

序号

车牌号

车型

排量(l)

载客数

租用类别

起租日期

结束日期

租用周期

单价

租赁金额

基本费用

超程费

超时费

小计

结算价格

3

……

……

供应商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

租赁金额合计

保险名称(与需求一致)

投保类型

投保金额

备注

其他费用合计

机动车损失险

燃料消耗费

司机服务费

第三者责任险

其他1

其他2

盗抢险

其他服务费用合计

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

总 计

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

不计免赔险

采购单位(盖章): 租赁企业(盖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说明:表格由定点租赁企业(含包车服务)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根据采购租赁需求与实际租赁情况及有关凭单填写。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仅示例)

汽车租赁(第 1、2 包)适用

车辆要求

序号

租赁车辆厂牌及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类型

排量

变速箱类型

车辆购置 时间限制

车辆使用里程数限制

燃料类别

是否包含油费

是否包含劳务费

车辆保险要求(可以选择按照政府采购承诺执行,用户也可另行提出合理要求)

租车数量

车辆租用起止日期

租车用途

备注

险种及保额

车辆保险承担方式

机动车损失险

向保险公司投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者责任险(xx万元)

向保险公司投保

盗抢险

自保(内保)

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每座xx万元)

向保险公司投保

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每座xx万元)

向保险公司投保

不计免赔险

向保险公司投保

其他险种及保额

车辆交付地点

车辆归还地点

租赁项目预算限额

车辆交付时间

车辆归还时间

是否公布预算(建议公布)

其他要求(指用户在供应商满足投标承诺、框架协议服务约定之上提出的附加要求,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要求)

需求实施方式:□直接询价 □电子反拍竞价 □供应商抽选询价 □单独采购

采购单位需求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示例)

包车服务(第 3包)适用

车辆要求

序号

租赁车辆厂牌及品牌

车辆型号

载客数量

车辆购置时间限制

车辆使用里程数限制

燃料类别

是否包含油费

是否包含劳务费

是否包含超时费

是否包含超程费

车辆保险要求(可以选择按照政府采购承诺执行,用户也可另行提出合理要求)

租车数量

车辆租用起止日期

租车用途

备注

险种及保额

车辆保险承担方式

承运人责任险(每座xx万元)

向保险公司投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每座xx万元)

向保险公司投保

其他险种及保额

向保险公司投保

用车时间1

车辆停靠地点

租赁项目预算限额

用车时间2

车辆归还时间

是否公布预算(建议公布)

序号

服务线路

站点数(班车用)

座位数

乘坐人数

租赁车辆数量

5

……

合计

其他要求(指用户在供应商满足投标承诺、框架协议服务约定之上提出的附加要求,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要求)

需求实施方式:□直接询价 □电子反拍竞价 □供应商抽选询价 □单独采购

注:租赁车辆合计应等于“租车数量”。

采购单位需求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小组成员姓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汽车租赁(京内) □汽车租赁(京外) □包车服务(京内)

采购预算总额(元)

元;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经费类别(元)

□三公经费 □业务经费 □车补统筹 □其他

采购合同金额(元)

采购完成时间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租赁车辆情况

报价供应商名称

(全称)

1、

2、

3、

……

报价供应商数量

预成交供应商名称

预成交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验收单编号(从预成交供应商处获取,请务必填写该编号)

(如页面不足可附页,但须签署)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投诉表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供应商

投诉事由

采购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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