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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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拼音:zhì wài fǎ quán
指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权利。
治外法权分词解释治外法权相似词语
治外法权相关词语意思
株治的意思:牵连治罪。株,株连,牵连。如:不敢复有株治。——明.张溥《五人墓碑记》。
致治的意思:使国家在政治上安定清平。
致法的意思:以法治罪。
铜权的意思:铜制的秤锤。
自外的意思:1.自视为外人;自行疏远。2.置身于事物之外。3.自别;自异。4.犹此外。5.对外。6.犹在外。[keep out of] 自认为处在某个范围之外,或者处于对立的方面
鹜外的意思:谓在社会上奔走操劳。鹜,通“骛”。
虑外的意思:犹意外。
真法的意思:指佛法。
潢治的意思:谓装裱书画。
散外的意思:指闲散而无一定职守的官职。
涉外的意思:涉及与外国关系的。[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在公务上涉及外国的;和外国有关系的涉外单位
染法的意思:染色的方法。
和治的意思:1.和平治理。2.太平,安定。
单外的意思:孤露于外。
柄权的意思:握有权力。如:柄权作恶。
治外法权相关词语拼音
- 宗法拼音:zōng fǎ
- 宗法制拼音:zōng fǎ zhì
- 宗法制度拼音:zōng fǎ zhì dù
- 宗法社会拼音:zōng fǎ shè huì
- 货法拼音:huò fǎ
- 官僚政治拼音:guān liáo zhèng zhì
- 学法拼音:xué fǎ
- 神行法拼音:shén xíng fǎ
- 质剂法拼音:zhì jì fǎ
- 浪淘沙(帘外雨潺潺)拼音:làng táo shā( lián wài yǔ chán chán)
- 尘外拼音:chén wài
- 尘外孤标拼音:chén wài gū biāo
- 轻权拼音:qīng quán
- 理治拼音:lǐ zhì
- 理法拼音:lǐ fǎ
- 轻法拼音:qīng fǎ
- 官治拼音:guān zhì
- 官法拼音:guān fǎ
- 官法如炉拼音:guān fǎ rú lú
- 官法帖拼音:guān fǎ tiè
- 官清法正拼音:guān qīng fǎ zhèng
- 琢治拼音:zhuó zhì
- 贪权拼音:tān quán
- 贪权慕禄拼音:tān quán mù lù
- 贪权窃柄拼音:tān quán qiè bǐng
治外法权词语解释
国际:
①国与国之间;世界各国之间:国际协定丨国际地位丨国际关系丨国际足球锦标赛。
②与世界各国有关的(事物):国际音标。
包括:
包含(或列举各部分,或着重指出某一部分):语文教学应该包括听、说、读、写四项,不可偏轻偏重ㄧ我说 ‘大家’,自然包括你在内。
人身:
人的健康、生命、行动及声誉等:人身保险|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不可进行人身攻击。
住宅:
居住的房屋(多指规模较大的):住宅区|规划住宅建设。
国境:
①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
②指国家的边境;偷越国境丨国境检查站。
治外法权相关成语
-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 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
-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内举不失其子,外举不失其仇
-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隔墙须有耳,窗外岂无人
- 隔舍须有耳,窗外岂无人
- 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怨
- 内称不避亲,外举不避怨
-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
- 一朝权入手,看取令行时
- 没家亲引不出外鬼来
-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 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 魂飞天外,魄散九霄
-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 生公说法,顽石点头
-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 恩人相见,分外眼青
- 头痛治头,足痛治足
- 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 取法于上,仅得乎中
- 内无怨女,外无旷夫
- 兄弟阋墙,外御其侮
治外法权相关句子
(1)使用军事治外法权法案和其他法律的前例不多。
(2)军事治外法权法案的起诉对象并未延伸至为国务院提供服务的机构,如2007年黑水公司员工在nisur广场开枪,致使14名伊拉克人死亡。
(3)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该案由上海会审公廨审理,最终的结果是判处梅生九个月监禁.
(4)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
(5)外商之所以敢无视中国法令,则主要因其有治外法权为护符。
(6)这样,他们就看中了孙中山的国民党,这个党的纲领正是废除治外法权,维护民族独立。
(7)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2474515酷猫写作网)。
(8)日本扶植伪满洲国成立之后,把满铁附属地的行政权“移交”给了伪满洲国,并撤销了日本的治外法权。
(9)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大清朝廷一面把洋人是否遵守跪拜礼仪等繁文缛节看得重如泰山,一面却又把治外法权、内河航行权等真实的主权损失看得轻如鸿毛。
(10)王宠惠在会议上提出了撤废领事裁判权案,为后来继续交涉治外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11)从此,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动都贴上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