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深化当前在全校学生干部队伍中开展“三风”建设活动的成效,坚持张扬与朴实的结合,激情与理性的结合,自信与谦虚的结合,不断完善学生干部知识体系、能力体系、人格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理论水平高,工作作风实,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 则
正人先正己。学生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定,严格遵守规定,自觉维护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学生干部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和带动广大同学,真正赢得同学们的信任和拥护。
二、细 则
第一条 不准搞形式主义,切忌走过场,要做求真务实的表率。要切实改进学生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广大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善于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学生群体中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制定活动方案,要从学生需求出发,多征求普通同学意见和建议,满足学生合理诉求,使活动更贴近学生实际。可办可不办的活动尽量不办,多发挥基层学院开展活动的主动性,形成校院两级联动的校园文化活动良性机制。
第二条 不准徇私舞弊,要做公平正义的表率。学生干部,特别是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如学习部、安检部、体育部等)以及具有学生干部考评分核算、各学院分团委考核评比核算职能的各个学生组织,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一旦发现有此类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第三条 不准拉关系,请客吃饭,酗酒等,要做自清自律的表率。不准以各种名义接受或组织学生干部聚餐,特别是不准学生干部以组织名义集体拿钱聚餐,部长、干事间、校院学生干部间互请等不良风气的产生。如有特殊情况,务必征得团委主管学生组织老师同意。
第四条 不准拉帮结派,做团结共事的表率。不准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更不准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对待工作,开展活动,各个组织、各个部门间要互帮互助,互相商量,相互扶持,不要单摆浮搁。对待下属要讲求工作方法,不能简单粗暴。要用感情凝聚人,用制度约束人,用高尚的道德品格、扎实的理论修养、务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人。
第五条 不准搞文山会海,要做高效勤政的表率。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开会前仔细研究思考工作会议的提纲要领,让会议更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每次会议有收获,能解决问题。
第六条 不准搞形式、排场,做简约亲和的表率。能不用礼仪和学生干部引领的尽量不用。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如遇特殊场合需要礼仪及学生干部引领的,不准超过两名。校学生干部参加学院活动时,如有教师出席,原则上学院不予介绍。
第七条 不准消极懈怠,做勤奋敬业的表率。学生干部要经常向主要负责的老师汇报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主动想事、干事,破解难题,不能有畏难情绪。
第八条 不准搞一言堂,要做民主集中的表率。主要学生干部要学会倾听、善于倾听下属及基层学院学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事情共同研究,民主决策。要经常召开部内***(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共同勉励,共同提高。
三、监督及处罚
1、定期实施学生干部民主测评制,将三风建设测评机制常态化,以广大学生干部群体满不满意、拥不拥护,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2、学生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活动,即校学生会负责全校学生干部,院学生会负责本院学生干部,校团委、学院团委部分老师、学生干部、普通同学负责对校学生会干部的检查与督促,形成层层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3、定期发放调查问卷,考核学生组织在广大学生中的满意度,以及具体开展工作及活动情况。
4、接受全校师生监督,设立监督邮箱校团委监督举报电话:84533470或84533292;监督举报邮箱:jlndxsgb@xxxxx.com。各学院团委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由院团委向各学院学生进行公布。
5、违反以上规定,被校团委、校学生会每学期通报累加三次以上者,开除学生干部群体;以上规定作为学生干部选拔任命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学院的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年度分团委考核评比,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体现。(各学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共青团_____农业大学委员会
【第2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规定
一、 进入劳动教室要听从教师指挥,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 未经允许,不得动用本室设施及器材,不得带出室外。
三、 全体师生要爱护各种设施及器材,爱护劳动成果。
四、 劳动教学结束后,将劳动器材、工具和成果整理好。
五、 注意防火、防盗,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第3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相关的规定。以下是酷猫写作范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_____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第4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导读:八项规定是指2012年12月4日,***___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国庆期间,我校党支部严格按照省市区纪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学校没有任何违纪事件。
20xx年,学校党委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第四纪工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地区纪委委员(扩大)会议,紧紧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以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支撑,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根据地委、行署的要求,我校党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___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同志的工作报告、张春贤同志在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紧紧结合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决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地委行署的安排部署,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安排学校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联系学校实际,认真展开讨论,积极开拓创新,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地区关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哈地党办发[20xx]34号)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哈密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年工作紧紧围绕实施意见进行开展落实。
1、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赵国强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刘晓刚、副校长刘志怀、副校长张毅、副校长姜西亭担任,
成员党政办主任和各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一名副职领导兼任,成员由纪检室和党政办工作人员组成。
2、强化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我校对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与学校总体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逐项分解,制定了《哈密职业技术学校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哈密职业技术学校20xx年党委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哈密职业技术学校各支部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党委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到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学校党委与党委成员以及七个党支部分别签订了责任书,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各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实行年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进行挂钩,增强了分管领导和各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从而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机制,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协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学校党委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和地委十二项规定,认真落实《哈密职业技术学校关于落实地委十二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学校领导班子确实将中央、自治区、地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到实处,始终坚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活动结合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完善规范制度。
一是严禁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考察培训。我校无一人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考察培训。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关于单位配置公务用车的标准,没有超标。提倡多步行、少用车,就近开会、办事的一律不派车,办领导带头坚持,全办上下形成较好用车风气,节省大量车辆经费。
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控制接待范围,简化迎送程序,实行定点接待。没有发生领导干部以公务接待为名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相互宴请,也没有以同学会、校友会等各种名义请客送礼行为。
四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开展节能降耗工作,通过开展节水、节电、办公用品配备、开启oa办公系统等网络工具办文、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的印发、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等活动,使一般性支出得到控制。
五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经费开支项目先行申报、批准后办理,经手人签字、秘书科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核。重要开支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公务卡,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杜绝了违纪违规开支。
四、《惩防体系20xx-2017工作规划》落实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根据地区教育局文件精神,我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制定《哈密职业技术学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完善预防监督网络,突出预防重点,强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各级参加地区争创无职务犯罪先进单位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哈密职业技术学校争创无职务犯罪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将学校开展无职务犯罪先进单位相关活动从指导思想、活动内容、方法步骤、组织机构、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安排布置,通过开展相关的活动,使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迈上新台阶。
五、推进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为了深入落实地区关于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精神,学校紧紧围绕20xx年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了《哈密职业技术学校20xx年绩效目标及考评指标》,对21个方面的工作从任务指标、目标值、权重、计分方式、完成时限、评分细则、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数据来源和考核单位等项目进行细化、量化,从而确保了考评标准平衡、科学、可操作性强,此考评指标为学校20xx年各项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一年来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年初制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部完成。
六、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情况。
第一、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情况;学校党委把党员经常性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学习计划,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周三下午的支部政治学习时间和业余时间,对照计划组织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第十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情况;根据地区教育局《哈密地区第十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安排意见》(哈地教党发〔20xx〕22号)文件要求,一是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哈密职业技术学校关于第十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全校各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从制度和方案上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于7月11日召开支部大会,校党委书记赵国强在大会上作动员报告,就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进行了总动员。重点强调全校党员、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保证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学校党委中心学习组以及各支部党员集中学习了***___视察新疆工作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王岐山书记有关担当和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讲话精神;《张春贤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言论摘编》;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党发〔20xx〕1号);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和地区纪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定的学习内容等。三是学校把廉政教育月活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学校效能建设活动紧密相结合,与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学习活动,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使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政治责任感显著增强;使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能力显著增强,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七、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情况。
第一、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我校党务公开工作能够按照《地区20xx年党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建立健全了学校党务公开网页和公示栏,及时将有关内容公开公示,认真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学校已建立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基础上,结合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的内容,从学校重大决策流程、领导班子廉政风险防控、学校各项权力流程、单位廉政风险防范、各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又进行了新的梳理、补充、调整,保证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处于动态管理中。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地区五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地委十二项规定。坚持五重一大报告(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切实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每月就五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按时统计上报至地区第四纪工委。
第四、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落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制度情况;我校党委于20xx年3月即进行研究,从遵守政治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地委的决策部署,按照要求调整领导班子分工,明确分工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并在具体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将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交由副职分管。今年继续按照地委在全地区推行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认真做好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未发生违纪现象。
八、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我校在纠风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校招办及时公布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流程,将预防腐败的各项要求融入招生工作之中,完善了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及时公开招生、考试、录取等各阶段的信息,严格考试纪律,加强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和教务管理工作,强化监考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制止考试腐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全面推进规范教育收费活动,积极防范招生违法违纪行为,以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同时,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九、加大纪检履行监督职责力度,积极协助学校党委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督查小组定时或不定时的对学校教职工在岗情况、各支部学习活动情况、各处室部所落实完成学校重点工作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纪检室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力度,在参与对学校物资采购和基建项目的招标、物资采购、设备验收工作方面,开展事前、事后监督。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推进了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使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制度更趋于完善,形成科学规范、防范有力、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管理机制。通过督查工作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力的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完善信访举报网络,开展信访工作情况。
学校通过健全工会和纪检监察室职责,建立健全了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解决信访诉求,在20xx年信访工作中,无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保证了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5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劳动器材管理规定
一、 劳动器材室由专人负责,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二、 一般劳动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
三 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四、 各种器材、设备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五、 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器材的正常使用。
六、 对损坏无法修复的器材,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废或更新。
七、 学校领导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使用,不得外借。
八、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6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每年9至11月,各分院安排毕业班陆续离校,进行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稳定,积极引导同学之间相互关心、团结互助,和睦融洽,确保毕业班学生愉快、顺利离校,学工处特做如下相关规定:
一、为响应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班级严禁举办毕业酒会。如有违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实行问责制。
二、分院学生管理队伍有责任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
1、爱护学院公共财物,特别是教室与寝室的物品。
2、毕业生离校期间应酬、外出活动较多,提醒学生提高警惕,注意宿舍内个人财物的安全,特别是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手关好门窗,锁好自己的箱、柜,防止财物丢失。
3、对废弃的私人信件和其它物品要妥善处理,绝不可在宿舍、卫生间、楼道焚烧、丢弃。
5、夜间不可通宵闲聊、酗酒,以免引发不安全事故,更不能向宿舍楼下乱扔杂物、酒瓶,防止意外伤人。
6、禁止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7、教育学生妥善处理在校期间的各种矛盾纠纷或感情纠葛,珍惜几年来的同窗之谊,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遇事冷静。切不可采取过激方式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防止矛盾激化造成恶果。
各级学生管理队伍要严格按学院规定办事,积极加强学工检查,特别是夜间宿舍检查。辅导员是班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违规办事不负责任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一经查实,学院立即作相应处理。
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 为明确学校、投资方、学生三方职责,保证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应,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杜绝水资源浪费,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热水供应系统由学院进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商,由中标公司投资兴建和经营管理,公司有按合同正常供应热水的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将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热水供应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服务电话等相关信息,请同学们参阅以前在宿舍卫生间张贴的《温馨提示》。
第二条 我院住宿学生有正常使用宿舍热水的权利和爱护本宿舍内热水设施的义务。热水供应不正常,设施有问题,请同学们按《温馨提示》进行报修或投诉,报修后3个小时内上门维修,24小时维修到位。热水设施按房间进行管理,宿舍内的每一位同学对热水设施负有直接责任。每个学期入住后以及每次发生维修服务后,需检查好自己宿舍的热水设施是否完好,并在热水公司"服务记录本"和 "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条 违规使用热水的赔偿责任 :如发生人为破坏热水设施或盗水行为,除非责任人主动承认,否则本宿舍的所有同学将负连带责任。能提供破坏人员名单的由相关破坏人员负责赔偿损失费,否则由其宿舍全体人员承担。累次偷盗的加倍赔偿。
1、为确保同学们人身安全及室内外设备正常运转,严禁擅自拆卸和人为破坏刷卡器及其电源和线路等,一旦发现人为破坏设备情况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由此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2、宿舍内的热水计费装置均设有铅封,供水管均为热水专用封闭管路,如热水管理员检查发现铅封或管道损坏,而该宿舍并未曾主动报修或联系热水管理员,则被视为违规使用热水。
3、本宿舍内有如下热水设施。如有损坏,将按宿舍进行赔偿。智能热水表580元/只、热水管道380元/套、花洒龙头30元/套。如果人为损坏主动报修,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4、如发生盗水行为,除了需赔偿所破坏的热水设施外,还需对热水损失进行赔偿,每间每次赔偿400--800元,如果人为损坏主动报修,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该宿舍所属分院及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和责任寝室予以处理。最终由学工处进行纪律处分,并公布处理结果。发生违规行为的,有责任人取消责任人的当年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资格,无责任人的寝室全体成员受连带处罚,并取消该宿舍所属班辅导员的评优资格。请同学们爱护供热设备,抵制破坏、盗窃热水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智能表工作不正常、管道自然的滴漏、龙头和花洒的不正常工作等属于热水设施的正常的损坏,请同学们及时报修,不需负任何责任。下列行为将视同人为损坏设备:
1.对智能表进行人为破坏(如对智能表钻孔、损坏智能表铅封、损坏智能表外观、破坏智能表线路并私自乱接线、用强磁等其他外物对智能表进行攻击)。
2.对热水管道进行破坏(钻孔盗取热水、拧开热水管道阀门盗取热水、私自改装热水管道盗取热水等等)。
3.对冷热龙头和花洒进行人为破坏。
第七条 热水ic卡内余额在毕业离校时可办理退还手续。
第八条 学校宿舍管理老师和热水管理工作人员每星期将对宿舍内热水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请同学们主动配合。对检举揭发故意损坏热水设备的人将予以奖励。
第九条 欢迎广大师生就热水系统的管理、供应等提供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用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联系电话:xxxxxxxxx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_____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山东某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淄博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问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某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_____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_____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单独包装。
五、如学校需向外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六、供应师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预防接种外,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学生用和防治器材必须由某以上医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经某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后由学校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保健用品和品。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健康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九、学校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师生饮食卫生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管理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各人员职责,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投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师生饮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饮食安全工作成为教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防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8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一、 音乐器材室要指派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 一般音乐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贵重器材要有专柜存放、加锁。
三、 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四、 各种器材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五、 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器材的正常使用。
六、 对损坏无法修复的器材,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废或更新。
七、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9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加强假期学生宿舍管理,规范学生假期留校住宿工作,确保假期留校住宿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暑假。
二、为便于学院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假期留校住宿,对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按照集中住宿的原则安排住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
1.家住外省、市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参加学院有关部门、各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的学生;
3.参加教学计划内学习、工学交替和实习的学生;
4.协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分院进行校园管理工作的学生;
5.参加旅商驾校学习的学生。
【第10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证政治安定和社区稳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9月颁发)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政﹝199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交换生、成教学生)、教育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规定,加强对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违反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学员证,或者佩戴学校校徽等。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证章的校外人员,应当在校门卫室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始得进行采访活动。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政办、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离开学校,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本校师生员工在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禁止采用张贴“小字报”、“大字报”,发“帖子”等形式。
对于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应予制止;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含“帖子”等)、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内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的,须报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不得违反学校校园建设详规。
在校内安装高音喇叭、广播、电视设施,在新闻采访、有关活动中使用飞行器等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使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跨院、部门的文化娱乐活动,须事先通知学校党政办和保卫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党政办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应当在批准的地点举行。集会、讲演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教务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应在指定的地点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园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和校内报刊的发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学校宣传部应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学校财产的,组织者应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报经学校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时注销。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留宿异性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绿化环境,不得故意毁坏校园公共设施、树木和绿地。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学生参与社会上赌博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消防法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乱拉乱接线路、使用违规炉具。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存乱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都必须限速行驶,并不得鸣号。所有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乱停乱放。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内,需进入校内的应在校门卫室办理入校手续,服从学校管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 校内各种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经营活动、公益活动等,由学校党政办、后勤管理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包括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公益等活动。
校内所有经营门店、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接受学校和辖区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管理、监督。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后勤管理处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学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赔偿;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由保卫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学生校纪处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罪犯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被处分人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教职工家属、子女,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尊敬的老师:
我在班级里吃泡面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学校卫生规定,给班级卫生环境造成损坏,我真的知道错了。
此时此刻,我内心是痛苦的,是纠结的,是无奈的,是挣扎的。我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深地感到羞愧与懊恼。
如今,我已经犯了这样的错误,我决心狠狠改正错误:首先,我要罚扫一个礼拜的教室地面。其次,我要用清水、抹布好好清洗下桌子,确保桌子上不残留任何一点的泡面味道。最后,我要向这位桌子的主人赵同学赔礼道歉。
最后,我恳请老师、同学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非常抱歉!
【第12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切实加强租用汽车的管理,保障用车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凡因工作需要租用汽车,必须由用车部门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明确租车用途、租车时间及确定的驾驶人员等,经校办审核并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租车手续,同时由租车部门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2、使用租用的汽车,必须由持有相应驾驶证的人员驾驶,驾驶者驾驶车辆,出现交通纠纷、事故、车辆损坏或丢失,均由租用单位负责处理。
3、对租用的汽车,未经批准不得私用,凡私用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批准,所有费用均由使用者负责支付;发生交通纠纷、事故及车辆损坏或丢失,均由使用者负责。
4、公款租用的汽车使用后,必须回学校停放,不得停放在私人家中,违者追究用车单位领导责任,其间造成车辆损坏或失窃的,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5、学校租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13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规范学校来客接待工作,明确接待标准,从严控制经费开支,更好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的原则
1、一切接待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
2、视客情适度接待,尽量在校内安排工作餐,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减少陪餐人数;
4、注重思想情感交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不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接待和消费。
二、接待的主要对象
1、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专家或其他派遣人员;
2、与学校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兄弟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
3、其他有必要接待的来访人员。
三、接待工作的程序
1、各处室、部门要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汇报申请接待情况,包括来客单位、领导姓名、随行人员及人数、和来访意图等,由学校办公室向校长汇报,以确定接待与否、陪餐人员、接待标准等。
2、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办公室填写“xx中学工作接待申请单”,交付陪餐领导,组织接待工作。若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接待单,须电话请示,并于事后三日内补齐手续。不履行手续者,费用不予报销。
3、接待工作完毕后凭“xx中学工作接待申请单”和由学校办公室主任、陪餐领导、校长签字的发票及时到学校财务部报销。
4、利用饭堂进行接待时,应在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或总务主任提前告知饭堂主管。饭堂应做好每月接待单据的报表,报财务部销帐。
5、来访客人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报校长审批同意。
6、学校办公室根据客情提前做好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准备工作,做好茶水、水果、宣传资料等相应服务性工作。
7、学校陪同人员要做到精简,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尽量不参与用餐接待。
8、学校办公室每月统计制表,将接待费用汇总报校长及财务部。
9、财务部应做好每学期的接待经费预算及核算,避免超支浪费。·
四、接待标准
1、省、市级领导以及教育局主要领导由校长负责接待,接待工作及接待费用标准由校长视情况而定。
2、市部、办、委、局的主要领导及教育局科室领导,由校长或者副校长接待陪同,接待标准定为800-1000元/围。
3、教育局科级以下干部及镇政府科级以下干部,由副校长接待陪同,接待标准拟定为650-800元/围。
4、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兄弟学校领导,由副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陪同,接待标准为500-650元/围。
5、学校普通活动与交流安排(包括讲座、业务培训、宣传活动、业余文娱活动、友谊赛等),由负责该项工作联系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对口管理人员负责,利用学校饭堂进行接待。
6、因公外出或出差又未涉及其他单位接待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校长、行政每餐补助20元,早餐10元,教师、职工每餐补助15元,早餐8元。出差归来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14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管理规定
一、 全体师生要爱护本室器材,自觉遵守本室使用规则。
二、 进入美术教室时要保持良好的秩序,遵守纪律,不准喧哗、打闹。
三、 未经允许不得动用本室任何器材,不得将器材带出室外。
四、 使用完毕,将器材、作品整理好。
五、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第15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体育器材管理规定
一、 体育器材室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 一般体育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注意防潮。
三、 新购置的器材,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四、 各种器材、设备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五、 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六、 对损坏无法修复的器材,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废或更新。
七、 要严格遵守体育器材借用制度,借用登记,及时归还。
八、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16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学校教书育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据《_____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科室、年级、楼宇内的楼层、班级设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高等学校要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八条 高校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保卫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
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
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
事
故。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要依据《_____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防火巡查制度。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
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区不准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
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
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
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
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部门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第17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 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18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了加强学院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环境,绿化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的园林绿地,由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统一规划和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和教职工应共同维护,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认真执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搞好各系科划分地段的树木花草管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对维护园林绿化有成绩的系科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爱护树木花草,保护园林设施,严禁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1.偷砍乱伐树木,随意开荒种地,偷盗苗木盆花;
2.攀摘树枝,摇树爬树,剥皮挖根,树上钉钉栓绳物,安装吊环秋千;
3.损坏树桩树架,踩踏绿篱花坛,采摘树枝花果;
4.院内放养牲畜、家禽和持枪打鸟,损坏树木、树苗、花卉和草坪;
5.在园林设施、花坛周围、草坪上踢球及其他体育活动,随意搬动石桌石凳;
6.在树木和各项园林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标语通告。
四、凡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标准》(见附表)予以赔款;情节严重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树木、花卉、园林设施赔偿罚款标准价目表
项 目
赔 偿 罚 款 标 准 价 目
偷砍乱伐树木
以每株进价5--10倍计算
草皮
每平方米15--30元;
花朵、花枝、树枝
绿篱
以每公尺100元计算
花卉
每株按市价标准3--5倍罚款
树上挂绳吊物、院内持枪打鸟、草坪上从事体育活动等
放养牲畜、家禽
每头处以10--50元罚款
损坏园林设施
按原成本费标准2--5倍罚款
【第19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保障学校艺体教学和活动安全,维护学校正常艺体教学和活动秩序,依据国家、某某、某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我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艺体器械安装要牢固。每次教学、训练、课外体育活动前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检查器械是否牢固,是否有断裂、脱落等现象,否则不得使用。严禁劣质体育器械进入学校。学校在安装器械时应远离电线、高压线等危险物。
二、学校投掷、武术器械如铅球、铁饼、标枪、手榴弹、刀、剑、棍、鞭等,使用前必须在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带领下,到器械保管室统一领取,放置规定位置,并在教师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练习,不得允许学生随意动用器械,更不得乱投乱掷,器械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器械保管室。体育器械保管员不得随意将投掷器械发给学生。
三、在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中,要在教师的正确帮助保护下,让学生完成动作。不得允许学生佩带徽章、别针、刀子、剪子、毛衣针、竖勾针、钉子、钥匙、发卡等锐器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
四、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前教师应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要根据学生年龄、生理等特点安排适合运动量,对体质弱的学生要做到区别对待,对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劝其免修体育课。
五、校内外面向学生组织的艺体活动,如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艺术节等,组织单位要于活动前派专人检查活动场所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应急方案,凡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师生参加。
六、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艺术体育活动,学校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接送师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必须是专业司机,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师生。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面向学校师生的艺体活动,学校一律不予组织参加,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学校和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学生在校期间需外出参加社会组织的艺体培训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组织单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参加,不允许教师私自决定学生参加其它部门组织的艺体培训活动。
八、需进行游泳教学或训练的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场所池水必须是经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救护。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带领学生到水库、河流等危险处进行游泳活动。学校要教育学生不私自外出参加游泳活动。
九、要加强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使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艺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生艺体活动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艺体活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艺体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防止学生艺体活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20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认真按照检查内容,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省市区实施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学校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学校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转变工作作风、落实责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形成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根据效能建设要求,我们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转变教师作风、加强教师建设活动,范文之心得体会:教师转变工作作风心得体会。学校领导召开了动员会,使我明确了这次活动的目标是要努力树立学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形象;纠正学风不正、消除被动应付、克服享乐主义,从而建设创新型、学习型、高效型、廉洁型、服务型五型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动员学习,我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当前开展的转变教师作风加强师风师德效能活动,是新时期党对干部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教师的期望,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需要。
人的一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真正能够为党和人民干点事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所以一定要珍惜时间、珍惜岗位,教书育人,心得体会,通过转变作风,可以树立团结协作的教师形象。团结是大局,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是各项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能不能搞好团结,是衡量和检查教师素质高低、师德的重要标志。通过作风整顿,可以树立务实高效的教师形象。实干就是水平,落实就是能力。解决好当前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真抓实干,最老实的办法就是一件一件地抓,抓一件落实一件。
二、当前开展的转变教师工作作风,加强师德效能活动,有利于全体教师找准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锐意改革,创新思维,不断完善自身工作。
作为一名教师,要做倡导和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带头人,要经常想一想什么是做人,把学习与改造统一起来,把立言与立行统一起来,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不但要自己品行端正,业务水平高,乐于敬业,端正态度,还应想方设法投入到学校集体的建设中,增添自己的一分力量,为校增光、添彩。
三、当前开展的转变教师作风加强师德效能活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师风师德,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切实解决教学中的不足。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教学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这次师风师德效能建设为契机,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一名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模范。 现阶段进行的动员学习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通过学习,能够强化我们的四种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高度的责任感做最好的工作,用最好的服务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培养学生四个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校园。能促使我们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使教育真正做到: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人民满意!
学校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检查内容,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省市区实施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传达学习
学校通过行政班子扩大会议,全校教职工大会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把八项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细化落实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倡导勤俭节约理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二、结合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在组织会议、后勤采购、学校管理、公务接待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八项规定的要求。一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我校专门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实处。二是对照附表,逐条逐项进行核查,重点做好了公务接待一切从简、因公出国(境)严格把关审批程序、公务用车做到合理规范、国内差旅严格控制金额、会议活动做到精简,提高师生满意度,减轻学生负担,提高饭菜质量,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找准问题根源,注重整改实效。三是大力推进节约型学校建设。加强民主管理,落实财务公开。对经费支出票据的审查,严格审核、批报程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清查工作,保证学校资产帐物相符,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按照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会议活动不安排宴请,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制发各种图册、刊物、宣传片和纪念品。严禁在各种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党员干部滥发请柬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用公款吃喝、相互宴请;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活动;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学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和区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强化效果的落实,有效地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并积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成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动。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翠苑中学及教职员工都能够按照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西湖区教育局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转变,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密切联系群众得到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翠苑中学将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抓手,继续扎实开展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师德师风和教学水平,减轻学生负担,提高师生满意度,提高饭菜质量,为建设和谐校园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21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_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22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篇 学校规定怎么写
为适应我校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全校师生的纪律观念,规范学生在校生活,特制定本规定,望全校师生遵照执行。
一、教职工自行车管理:
各位教职工的自行车(包括摩托车)按规定都放入教职工自行车棚,并由各位教职工摆放整齐。学校检查组每天检查1—2次,以级部(处室)为单位评出检查分,记入级部(处室)的考核分中。对于不自觉摆放自行车的教职工,由学校检查组于次日早晨在教职工会上通报批评。
二、学生自行车管理:
1、各班骑自行车的同学要按规定每学期初到财务室交纳自行车管理费。
2、由团委负责组织专门人员每天至少对学生自行车检查两次,并以班级为单位评出检查分。评分参照以下标准:
①后轮摆成一条线,前把方向一致,自行车排列整齐,数量不多不少,车棚内卫生清洁的可得满分(10分)。
②排列不十分整齐的可酌情扣1—2分。
③本班自行车每缺一辆或多一辆扣1分。
④对不按规定位置摆放,而放入教职工车棚的自行车,每一辆扣2分,放入其他班级位置的每一辆扣1分。
⑤无自行车值日生的班级最高分不得超过8分。
⑥对于自行车摆放混乱或车棚内卫生脏乱的班级,最高分不得超过2分。
⑦自行车不上锁每次扣10分。
3、自行车管理人员,以班级为单位,每周统计一次检查分,记入班级量化管理考评中。
xx年10月1日
附件4课间操、升旗及大型集会评分办法
1、随课间操、升旗及大型集会进行检查,每次满分按100分。
2、其中人数占30分,每少3人以上每人扣3分,可得负分。
3、服装(穿校服)整齐(30分),每少三人以上每人扣3分,可得负分。
4、做操质量40分,不认真扣10—15分,跳跃运动一人不跳扣5分,可得负分。
结果运用:
1、每天核算的最低分班级及最高分班级于次日到主席台进行汇报表演,对最低分班级一周内由体育教师利用自习课或体育课进行广播操培训。
2、周末按20记入班级量化总分。
3、每学期设立广播体操专项表彰若干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