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2023年机构调研报告
去年以来,通河县按照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对乡镇和部分县直纪委进行了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按照市委本次调研要求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乡镇和部分县直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情况
xx年4月,针对基层纪检监察职能弱化问题,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我们探索实施了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撤销了 8个乡(镇)党委纪委,成立了祥顺镇和富林乡2个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撤销了7个县直部门纪委,成立了教文卫和农业2个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
1、配齐配强干部队伍。县委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先后召开三次会议,专门研究派出机构有关问题。在编制和干部职数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各种困难,在全县优秀副科级干部中提拔4名干部,任正科级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在优秀后备干部中提拔了12名干部,任副科级纪工委委员,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创造条件强化管理
保障。二是分局,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一是创造条件创造创造条件。县政府先后拨款30万元,为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解决了办公场所、电脑、电话等办公办案装备和设备。统一标准,制定了工作职责和制度,明确规定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与纪委干部在福利待遇、评优晋级、纪律要求、学习培训上“四个一视同仁”,极大地调动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3、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赋予了派驻机构检查权、问询权、制止权、建议权、谈话权、考核权、问责权和督办权。同时明确规定派出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协助各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宜,做到指导不指挥,督办不包办。通过改革工作体制,有效解决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虚位、协调缺位、办案失位等体制上弊端带来的问题。
二、乡镇和县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情况和成效
为保证新的工作体制规范运行,通河县纪委坚持指导不指挥、督办不包办、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对立的原则,保证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独立履行职责。通过对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达到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1、积极开展了廉政教育工作。积极协调党委把廉政教育纳入了党委的学习计划,定期下发学习要点,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__的理论、方针、政策。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各纪工委普遍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观看了傅丰志案例警示教育片。驻农业纪工委紧紧围绕提升党员干部廉洁意识,组织开展了廉政知识测试,组织开展了对145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教育。驻教文卫纪工委紧紧围绕医德医风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举办了“廉政文化进校园”广场文艺专场演出活动,营造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2、深化对重大事项监督。紧紧围绕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深入开展了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成立以来,各纪工委先后参加所驻党委会议22次,监督人事任免、工程建设、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29件。对基层站所负责人进行工作谈话24人次,信访谈话2人,警示教育谈话1人,诫勉谈话1人,检查党委、部门各类会议记录12次
3、积极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从纪工委书记到委员都确定了各自联系单位,深入各自联系点,进行面对面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重点查看工作方案是否制定,组织机构是否落实到位,活动记实、会议记录是否规范,责任制是否层层签状,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整改时限,并帮助所辖单位完善了反腐__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制度汇编。建立了8个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对各类图版、阵地、档案、工作流程进行标准化建设,有力的推进了院务、校务、村务公开工作。
4、创新了工作载体。各纪工委共在辖区内党员、干部和群众中聘请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员、廉政建设监督员168人,构建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监督网络,推进了反腐__建设。以乡镇站所长“双述、双评、双公开”活动为载体,强化了对基层站所长的管理和教育,加强了对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延伸了工作手臂,促进了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结合“关注民生、促进发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组织评议员对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问题2件,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了整改。
5、坚持了依法执纪办案。4个纪工委成立以来,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37件,初核案件线索25件,立案18件,结案16件,处分党员干部17人,收缴违纪资金15万余元。立案案件占全县的50%,收缴违纪资金占全县的70%。在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进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县直纪委情况
我县原有35个党委、党组、直属总支纪委、监察室、纪检组,改革后,撤消了15个党委纪委,现还剩下20个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组未进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1、构改革的纪委的县直部门基本情况。全县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基层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共20个,其中,县直党委15个,县直属总支纪检组3个,法检两院监察室2个。设专职纪检监察干部20人,行政级别均为副科级。上次改革未纳入纪工委管理的部门共有38个,20个党委和未纳入纪工委管理的县直部门共有党员2388名,涉及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约270人。
2、行机构改革的纪委工作情况。近年来,县直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能够按照县纪委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能够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学习会等一般性教育活动,能够配合县纪委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和纠风治乱工作。总的来说,能够完成规定性动作,但工作创新不强,没有特点和特色。未实行派驻管理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作用发挥较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查办案件力度小。从去年办案情况看,全县共办案29起,其中纪委和纪工委办案27件,基层纪委办案2件,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作用不大。二是常规性工作质量低。从日常工作上看,个别基层纪委只是在上级检查时临时装档、补充材料,应付上级纪委,极个别的还存在压案、瞒案现象。三是有影响、有震动的教育活动少。从开展大型活动情况看,纪工委辖区内党委都能够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性教育活动,像卫生、教育等部门,都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行风教育活动。未实行派驻管理的党委,往往重业务、轻教育,几乎没有开展有影响、效果好的集中教育活动。
3、关于对县直纪委改革的初步设想。持“分类归口,整合力量,集中派出,统一管理”原则。在试点基础上,对属地管理的党委纪委进行撤销整合。撤销党委纪委、直属总支和纪检组20个,纪委、监察室、纪检组撤销后各部门设一名专兼职纪检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立2个县纪委监察局驻部门纪工委监察分局机构,即:驻政法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地点在检察院)、驻财贸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地点在财政局)。根据部门工作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原则,划分纪工委监察分局管辖部门(含常设机构)。新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编制为4人。设书记分局长1人(正科级职位配置),副书记、副分局长1人(副科级职位配置),副科级职位委员1人,科员职位委员配置1人。驻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驻农业纪工委监察分局、驻教文卫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职位职级配置按新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职位职级配置理顺。
四、派驻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以后,个别党委领导以为撤消了基层纪委就是取消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基层党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严重影响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派驻机构的级别没有明确定位,造成了干部选拔、人员配置等方面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3、派驻机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突出表现在多数干部为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业务不熟悉,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欠缺。
4、还有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乡镇水利、教育、卫生、林业等上管的企事业单位还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按照《派驻机构责任区划分办法》,这些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应由上口所在纪工委负责,发生案件则由属地辖区纪工委负责查处,实际操作中却常出现两不管现象。
五、关于对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相关建议
1、基层党委反腐__能力建设。明确党委主管领导,配齐配强基层纪检监察委员,改变上重下轻的工作格局,实现工作重心下移。要加强基层纪委的人员队伍建设,理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职级、待遇等问题,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作风教育,经常性的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改善基层纪委的办公条件,在经费、设备上倾斜基层纪委,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2、切实加强派驻机构人员培训。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以纪检监察业务理论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和技巧目标,集中辅导与在岗自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在对基层纪委实行派驻管理,由省市纪委与组织部门搞好协调沟通,出台相关政策,统一研究派驻机构的指数、职级、职能,为县级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
关于我县市场中介机构存在情况调研报告
中介机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主要主体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类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县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已经有8大类112家,这还不包括一些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大量的中介机构的存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带来了便利,满足了市场,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但是,目前,中介机构市场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扰乱,同时也给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加以研究,努力抓好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其规范、健康地发展壮大。
一、当前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企不分或事企不分
许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是市场行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为在干扰和妨碍市场行为,致使中介机构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服务,失去了公正性。具体表现在:①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挂;有的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在履行本属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垄断性行业,只有较少的一、二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部门的影响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②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在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业务人员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的名义在中介机构入股,参与中介机构的分红;有的以办公场地折合股份,有的以支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名义直接用现金入股,还有的则以家属子女的名义进行参股。④行政部门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有的甚至直接由中介机构给机关部门发放奖金、福利。⑤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组织安排的高消费活动,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由于上述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中介机构同行政部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主要表现在:①黑市中介;不注册登记,不交纳税金,无经营执照,无资金场所,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仅凭一张广告,一个电话,或一个简易的招牌从事中介活动。②私下交易;不按行业规则办事,唯金钱是从,有人肯出钱就什么业务都可以做。③超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明明是经核准从事职业介绍的,但房屋出租、二手房销售等等都做。
(三)盲目收费或只收费无相关的服务
表现在: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存在盲目性。②一些服务项目虽经物价部门核定,但弹性较大。③一些独家经营性的服务项目或垄断性行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高,或只收费但无相关的服务。
(四)无执业资格或业务水平低
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清楚,对相关的行业规定也不熟悉;二是未经上岗培训,也未参加过相关部门及上级组织的学习考试;三是服务效率低,业务不熟练。四是持有效上岗证件、具执业资格者较少。服务不是以质量取胜,而是靠拉关系、找熟人、走后门。
(五)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
有的中介机构为承揽业务随意承诺,承诺了不兑现;有的业务承揽后半途而废,收取的费用又不退还;有的出具的文书不真实,搞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或对被服务的项目、被鉴定的物体本身就不清楚不了解,不进行现场的调查勘测或测定,而是凭借服务对象的授与。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职能部门监督不力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除工商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外,其他一些政府部门大多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任其发展的状况。事实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管与不管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管的县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劳动部门无偿专门提供集中经营的场地,17家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平台上运营,统一发布信息,执业人员的资质由劳动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由省厅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17家中介机构成立了行业自治组织,建立了相关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等,所以相对来说我县的中介机构劳动力职业介绍这块就比较规范一些,问题就相对少一些。
(二)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未完全脱钩,同行业管理部门还存在利益上的关系
虽然近几年来对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有的企业改制后仍然与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人员上有的虽然从行政机关中“走”了出去,但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同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都是一些老同事,有事无事还经常聚在一起。二是一些部门利用本部门空闲房屋出租给所管理的中介机构作营业房。三是少数行政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有用亲友、家属子女名义投资入股的。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一些行政部门,无论是人员还是经费都还没有同行政机关完全脱离关系,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经营并不独立,只是摇身一变干起了社会中介的行当,所以其行为表现为行业垄断,受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市场竞争不充分,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三)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相关的法规建设还比较滞后
目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的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再加上许多新型中介服务业的出现,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导致许多中介单位认为自己是“无人管”的,或是主管单位管不到的,进而在开展业务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
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组织的核心环节,中介机构应当参加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但现实中,各中介组织都是“自顾自”,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更不要说制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奖惩规则、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约束执业行为了。
三、应采取的措施
中介机构依据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比较多,就我县的情况看,共涉及财政、司法、科技、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审计等十多个部门。面对这么多的行业分类,这么多的形形式式的中介机构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使其行为在市场运行机制的法则下,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确实是项比较艰巨的任务。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是项政府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需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才能使社会中介机构得到健康发展。
(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行业分类和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就我县中介机构目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当前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尤其要重视和加强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申报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未取得执业资格和专职执业人员少于3人的,都不得同意或批准从事中介活动。《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此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条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得放宽条件,降低标准,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的中介活动。二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当前中介机构组织的执业人员业务水平还比较低,与被服务的客户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难于令人满意,因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使之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要督促和帮助建立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督促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行业行规,不断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四是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奖励先进,宏扬正气;同时对一些不遵守行业行规,无序竞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适当的场合与形式,予以公布和曝光。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一些措施,限制其在今后的中介服务方面的一些行为,使其不能或不敢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不自觉地诚实守信。
(二)部门与部门之间必须紧密配合
依据中介机构的行业分类,涉及的行业部门比较多,而且行业部门与行业部门之间在职能上还有一些重叠和交叉的。如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是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的,但审计机构的财会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却应该是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这就要求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密切配合,唯有这样才能使一些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中介机构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对条件不具备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县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同监督工作担当起来。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
(三)行业协会必须从事与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行业协会都没有发挥作用,行业协会还没有从事行业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有的协会从设立到目前没有开展过活动,有的协会开展了一些活动,但所从事的是一些与其行业管理毫不相干的事情。还有一些协会,以服务为名,只收费不服务,变相为单位搞创收谋福利。行业协会既无章程,又无自律规范,所以各系统部门要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要科学的定位,使之担负起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针对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协会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协会设立的宗旨,帮助建立相关的活动章程。二是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三是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引导本行业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成员单位的发展。四是建立本系统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四)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参与共同监督
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光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还不够,还必须要由全社会来共同参与。首先,要在社会上形成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体系,形成人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则,讲求信用。其次,中介机构组织要加强对自己业务的宣传和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的了解同监督。尤其是服务范围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的依据标准等要进行宣传公布。第三,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监督卡,方便群众;同时对一些不良行为大家要善于和敢于举报,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参加的监督格局。
破解机构人员全行业统计难题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全社会行业统计职能,需要依法做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现行粮食行业统计包括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机构人员统计四大部分。在省粮食局布置“二○○五年度粮食行业机构和人员统计”时,明确提出统计的范畴为全行业。而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相当大,以二○○五年报为例,全市民营企业机构数为135家;全市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为2954人。这个数据与实际明显不符。本人就此问题,发表浅见如下:
一、加强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的重要性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粮食管理的范围增加,粮食企业的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利润最大化,必须确立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统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由统计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2、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是基础,是反映粮食行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现代化的粮食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如果没有准确、翔实的统计数据,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如果没有快捷、开放的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要达到全行业的高效管理水平也是难以实现。因此,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不是搞不搞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搞好的问题。
3、与过去相比,新形势下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广、调查对象多、质量要求高。因此,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社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对统计调查的操作方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并对入户调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粮食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坚持依法统计,严格统计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汇总和报送任务。
二、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的放开,粮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粮食产业正向着多元化格局发展,国有粮食企业将受到更大的冲击。个体、民营、其它行业的介入,使原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受到挑战,粮食行业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已经形成。为此,再沿袭旧的模式来管理现阶段多元化的粮食行业,已不能满足行业管理的要求。
1、随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入,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粮食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打破了原有封闭的行业统计格局,市场主体出现多元化,统计的主体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急需拿出开拓创新的管理办法,以避免削弱和淡化粮食行业统计职能。
2、我国加入wto,国外粮食企业不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目前的行业统计方式不利于区域性经济协作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不能顺应经济发展全球化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现有的统计和统计信息系统的管理手段已不能有效地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汇总和传输,不能提供有效的预测、决策依据。因此急需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改变统计人员的工作方式,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三、解决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问题的建议
1、要增加投资,加快粮食行业信息网络建设。要多方面争取投入,把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作为粮食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单位内部实现统计电算化管理,提高数据处理水平;在粮食系统,实现微机联网、资料上网、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电子商务等要求,最终实现全行业的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管理规范化,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统计工作快速发展。
2、专业统计是行业信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系统体系方案上尽可能采用目前先进的分布式数据库解决方案,这样既可以提高系统的易维护性,同时使行业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也得到了保障。在系统方案选型上也可以考虑选择专业易用的统计系统,这样便于我们加快掌握使用和地方推广的进程。
3、要加强技术培训,尽快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目前粮食行业统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工作,以适应粮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应重视和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培训,督促统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统计信息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给领导提供可靠的信息、建议及意见,促使领导重视统计信息工作。提高统计上报率和上报质量,使数据更加准确的反映行业状况,为政府做好参谋。加强统计信息反馈,使统计信息来源于企业,服务于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______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使所有的粮食经营主体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全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
司法鉴定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还存在着和公检法机关以及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使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规范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司法鉴定多头管理是引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确立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国家名册,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公安、检察、法院又分别根据各自系统内有关规定,建立起系统内的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除此之外,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专业鉴定机构外,还有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名册等。这些鉴定管理体系和鉴定组织体系之间的衔接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和布局上缺少系统考虑。在我市现有的19家机构中,三大类机构只有4家,办理业务占到了70%。三大类外机构15家,其中司法会计类就有6家,业务量只占10%,而且只有少数几个机构业务相对多一点,大约有60%的机构没有业务。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一是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范围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组织无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二是重委托机关、轻管理机关,对委托单位的要求是相当关注的,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日常规范化管理有消极抵触情绪,对部署的工作要求并不热心,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重眼前利益,不做长远考虑。许多鉴定机构的成立动机不正确,有些所是拼凑挪借司法鉴定人员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目的只为了增加原有行业资质的含金量,或是与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业务范围的攀比,对于真正开展规范的司法鉴定业务并没有认真考虑。
(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xx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三)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从司法鉴定事业的大局出发,站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高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对旧'湖泊'举行清污和疏通,要将原来的'湖泊'变成'活水不断、去污力强、清波荡漾、水质优良'。二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因其特殊属性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自律的要求,对作为社会总资源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就成为司法鉴定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培育市场,就要打破部门和行业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要让那些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的'鱼儿'都进入到'新湖泊'中。这样,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要规范和完善市场,就要改变过去那种无序纷争的混乱局面,注重引导、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剔出那些'害群之鱼',使整个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这样,市场才能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常说'水清则无鱼',但司法鉴定的'鱼'必须在'清水'中。
(四)大力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其管理对象的多样,管理内容的广泛,管理体制的复杂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求这些同志要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法律和一定的专业知识,更要求他们热爱这项事业,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有面对困难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气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所有的司法鉴定人每年都能够接受1-2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法规,不断提高鉴定技能;推行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以较强的政治素质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要注重后备人才的教育培养,加强与高校法医院系等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机构的联系合作,扩大鉴定人的教育培养渠道,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司法鉴定行业。
(五)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社会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司法鉴定人收接案、出庭质证等制度,抓好上级有关制度的学习、贯彻。开展鉴定质量评估,组织对口检查或案卷分析,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水平。要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重点解决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人员从事鉴定,私自接受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与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正当交往等问题,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认真对待投诉,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执业秩序。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大硬件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落实责任追究,使涉及司法鉴定的投诉、信访有较大幅度下降。
第2篇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2023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三)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从司法鉴定事业的大局出发,站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高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对旧'湖泊'举行清污和疏通,要将原来的'湖泊'变成'活水不断、去污力强、清波荡漾、水质优良'。二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因其特殊属性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自律的要求,对作为社会总资源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就成为司法鉴定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培育市场,就要打破部门和行业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要让那些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的'鱼儿'都进入到'新湖泊'中。这样,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要规范和完善市场,就要改变过去那种无序纷争的混乱局面,注重引导、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剔出那些'害群之鱼',使整个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这样,市场才能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常说'水清则无鱼',但司法鉴定的'鱼'必须在'清水'中。
第3篇 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调研报告
这是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需求日渐增多,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发展迅速,形成了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同时,部分营利性托老机构也因经营不规范、诚信缺失、监管缺位而引发诸多消费投诉。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共受理该类投诉案件占整体消费投诉案件的18%,成为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消费投诉类型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该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营利性托老机构违法经营的表现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部分监管建议。
一、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协议书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发布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字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擦边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违法问题的原因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三、加强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发布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两会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四)培育龙头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品牌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以带动和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网络,丰富服务项目,推进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主动协调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资金、规划、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帮助,指导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养老服务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优化服务,打造地方养老企业龙头品牌,实现以点带面试发展。
(五)强化多方位联动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违法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动态监控。一是加强宣传。结合民政、工商、卫生、公安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全面宣传引导,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介绍托养老人应注意的情况,引导广大养老机构规范经营。二是交流写作。定期与社区负责人、村委会的进行沟通,了解辖区内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状况。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在巡查中发现的最新违法情况,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从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是立体监督。除在红盾信息网开设投诉受理专栏,结合“一会两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投诉举报奖励机制,请社区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义务观察员”构建部门、网络、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
(六)行业协会构建长效机制。工商部门主动牵头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就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对养老机构服务各项标准统一规范,定期开展服务人员培训,加强巡查监管,全面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加强营利性养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该类机构“行业协会诚信星级评定”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养老服务企业长远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4篇 医疗机构现存的问题与护理工作中的有效沟通调研报告
医疗机构现存的问题与护理工作中的有效沟通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法制知识的广泛普及,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逐日严格。尽管十年来,各地医院的医护技术水平已有很大的进步,但医疗纠纷却是逐年上升。
1 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技术水平提高,患者的不满意率却大幅度升高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参与医疗的意识增强;
(2)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降低,不盲目遵从医嘱,对各种医疗、检查的必要性存在疑问;(3)患者对医疗技术的现状期望过高;
(4)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期望过高。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人力资源不足。护理人员配置严重不足,绝大多数护士终日奔波于繁重的基础护理和简单技术操作,无暇顾及患者的心理需求。
(2)负效应多于正效应。医疗机构近几年在媒体上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令广大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降低。
(3)综合分析差。由于科室划分越来越细,局限了医务人员日常接触的病种,因而对混合病种的患者治疗难以准确把握。
(4)步调不一致。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时间比医生多,患者有较多时间向护士提出疑问,而护士对患者的病情了解不清,对患者的`疑问往往解释不清,引起患者不满。或者医生与护士的解释存在分歧,使患者在理解疾病时产生混淆,无所适从,因而对医护工作不满。(5)医患间信任度差。另外尚存在患者对医生要求的各种检查、化验缺乏必要认识,在主观上不能认同,存在抵触情绪,盲目拒绝必要的检查,由于各种工作的解释工作不到位,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个案在临床上随处可见。
2 措施
随着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及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对医疗事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改善医患关系,树立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是摆在医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护士在进行护理工作中,应深入了解可能存在的护患沟通困难,有针对性地选择有效的沟通方式,从而实现有效沟通。我院自20__年开始实施六种护患沟通方式,要求全体护理人员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逐步实现人性化护理。实现护患有效沟通的六种沟通方式是:一个要求:诚信,尊重,同情,耐心。两个技巧:倾诉,介绍。三个掌握:掌握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情况。四个留意: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状况,受教育程度及沟通的感受,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和期望值,留意自己的感情反应并学会自我控制。五个避免:避免强求沟通对象,即时接受事实;避免使用易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和语言;避免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刻意改变对方的观点;避免压抑对方的情绪;六个方式:预防自己的针对性沟通;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调统一沟通;实物对照沟通。在工作中,全体护理人员积极按照有效沟通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患者,机动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其沟通,使护患关系有了很大改善。具体总结经验如下:
(1)患者的病情应详细向患者介绍。强调语言技巧,用词婉转,避免残酷词语引起患者过度紧张。如为患者可能难以接受的事实,应积极与家属沟通,确定与患者介绍病情的真实程度和一致性。并在全科统一口径,避免出现解释上的失误,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2)各种化验检查应向患者解释进行检查的必要性,取得患者的认同。患者有拒绝检查的权利,在讲明检查项目的目的和意义的前提下,患者仍拒绝检查,可签署拒绝检查书。不可违背患者意志。
(3)重视患者的倾诉,给予适当的解释。对患者表述的不适,应立即到床旁检视患者,通知医生,对患者的不适给予相应处理或合理解释。
(4)重视病情观察。特别是对昏迷或麻醉未清醒患者,应加强病房巡视,主动检视患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大健康教育宣教力度。除常规的出入院宣教外,护士对患者进行的任何操作都应给予详细的介绍目的、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6)强调护士的职业形象。要求言语温和,礼貌周到,称呼适当,举止得体[1]。现代护理学的开创人,南丁格尔说过:“护理是一门艺术,进行艺术创作需要全身心的付出,精心准备。如同画家雕刻家创作艺术作品那样。由于护理的对象是人,因此我必须说护理是一门最精细的艺术,他关注人类的生存状况,尝试对人类的困难(心理、身躯、道德、精神)作深刻的理解,护理是作为一门艺术的实践活动。”前辈的总结十分精辟,确实,护理工作不光是要求护理工作者准确完成各种具体的护理工作,还需要大家用心灵去体会患者的不安与痛苦、快乐与喜悦,让患者感觉到护士与他们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实现切实有效的沟通,减少医疗纠纷,从而真正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
第5篇 机构调研报告
在人们日常生活患有各种疾病的时候,只有一般的小病能到药店购买药品治疗,其他大部分疾病需要到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用药治疗,医疗机构的病患者相对集中,用药人群大,在用药品种、数量上相对较大。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从购进到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对于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程度不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尽快解决。
一、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占的比例小,规范的多,处罚的少。目前,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国家都实施gmp、gsp全过程管理,而对医疗机构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来管理;在现有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大部分是规范的内容,而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只有在进货渠道和药品质量方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他方面没有明确处罚依据。所有这些情况使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缺少查处力度,医疗机构有些违法行为不整改药品监管部门也没有办法处理。
二、医疗机构诊断药品管理不规范。在一些医疗机构使用的诊断药品,有的不知道按药品管理,还按试剂管理,单独购进,有的在一些试剂商店进货。诊断药品一般要求低温保存,而且有效期非常短,常常有过期失效现象出现。另外诊断药品一般都存放在医疗机构的化验室冰箱内,有的冰箱内的湿度较大,有的冰箱内还存放其他生活用品。
三、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与药品的储存要求不相适应。有的药品库房门窗不严密,库内温湿度无法控制,无法保持库内卫生环境;库内药品摆放混乱,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无明显分界,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就在常温状态下存放;无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设备等等;有的大型医疗机构即有库房,又有病房药局,各科室也存放药品,这样的药品储存环境不仅难以达到药品储存要求,而且药品管理还非常混乱。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医疗机构严重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小型医疗机构没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药品,从药人员大多由医生、护士兼职或临时人员担任,缺乏必要的药学知识,对药品的功效、毒副作用、配伍禁忌、注意事项、购进、验收、储存保管等知之甚少,使其使用的药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五、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缺少药品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在药品购进、保管、储存、养护、使用等关键环节无章可循。
六、村级卫生室医疗条件差。有的村卫生室设在医生家里,只有一间房间,既是药房,又是诊室,还是医生的休息室,药品在这样的环境下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管理问题。在我市一些林场、农村的卫生所,有的长期看不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对其合法性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有的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两个医生使用,还有一些乡村的游医,不办任何证件,暗中卖药,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打游击战,所有这些给药品监管带来很多不便。
八、有的医疗机构将科室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这些承包个人对药品的管理更加混乱,为了经济效益,他们从违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一些中医诊所,中药饮片质量非常不好,还经常违法自配药品卖给患者。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建议国家局尽快制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或者由我省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国家局对医疗机构制定出台有关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二、结合药品经营企业gsp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方案,分步实施,大力推进了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建设。自从xx年我市开始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工作,到今年年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有28户达到了规范药房标准,还有6户没有达标;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还要研究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一些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指导,推进整改;对违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对农村、林场以行医为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取缔。
四、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和药品知识有更深一步的认识,推进医疗机构建立诚信体系,形成由药监部门一家依法管药转变为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舆论氛围。
五、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林场卫生所创建规范药房、达标药房,推进我市农村、林场卫生所的药品管理,保证农村、林场卫生所使用药品的质量。
我们要从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着想,工作积极主动,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监督管理好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金融部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破解融资难题,加快推进“强工兴城”战略,根据县委安排,5月7日—9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我县提高银行存贷比、破解融资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及县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工业园管委会和驻县各金融机构有关情况汇报,到民辉化工、山谷泉酒业、凯达服装、森源电子等园区企业进行了走访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基本情况
㈠全县金融运行总体情况
xx年、xx年、xx年,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分别为553896万元、718423万元、849356万元,分别增长26.49%、26.67%、18.24%;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270080万元、377253万元、456952万元,分别增长33.75%、34.45%、22.97%,其中xx年贷款余额比xx年净增186872万元;三年存贷比分别为48.76%、52.51%、53.80%,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均低于全省、全市平均存贷比水平。xx年3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922732万元,增幅为7.95%;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74988万元,比年初增加18036万元,增幅为3.80%,贷款增加额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县低39300万元,增长率全市排名第10位,比第1位湖口县低8.51个百分点;存贷比为51.48%,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县低12.87个百分点,低于全市10.0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12.56个百分点;增量存贷比为24.58%,全市排名第10位,低于去年同期18.91个百分点,低于全市24.21百分点,低于全省25.87个百分点(见附表1、附表2)。
㈡各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
多年来,我县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政策,积极服务我县“强工兴城”战略,不断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xx年以来,全县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各类贷款 78亿元,其中,xx—xx年分别累放贷款21.8亿元、27.9亿元、28.3亿元。从增量看,“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增长较快。
从存贷比情况看,除农发行属政策性银行,存款业务少、存贷比高,没有可比性外,其他8家金融机构xx—xx年三年平均存贷比较高的是建设银行、信用联社、九银村镇银行和九江银行,建设银行三年平均贷存比为62.57%,信用联社为60.27%,九银村镇银行为60.12%;存贷比逐年增加的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规模较大的是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xx年贷款余额均突破5亿元。从贷款规模增量上看,信用联社的增量最大,从xx年的6.36亿元增长到xx年的10.59亿元,增加4.23亿元;其次是农业发展银行,从xx年的2.5亿元增长到xx年的5.75亿元,增加3.25亿元(见附表5)。
从贷款投向结构看,截止xx年3月末,全县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74988万元,其中:公共投资(重点项目)类贷款9895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83%,主要分布在农业发展银行33300万元、九江银行22965万元、农业银行19000万元、建设银行11024万元;企业类贷款7057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4.86%,主要分布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房地产类贷款6420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3.52%,主要分布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全部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农惠农类贷款1549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2.62%,分布在信用联社和农业银行;其他类贷款86293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8.17%,主要分布在信用联社、九江银行、九银村镇银行(具体见附表3)。
㈢企业及个人授信档案建立情况
近年来,为打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了中小企业和农户评级
授信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目前,县信用联社共建立农户信用档案36800户和小微企业信用档案94户,已建立信贷档案并已核发贷款证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和贷款证到信用社柜台直接办理贷款手续;九江银行和九银村镇银行充分发挥灵活、快捷的优势,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新增授信客户3天内可将贷款发放到客户手中;县农行主动贴近“三农”、服务“三农”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实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信贷原则。
㈣我县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出台的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发挥我县金融机构在全县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加信贷投放,促进全县经济赶超发展,县政府出台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存贷比例、新增贷款用于当地投放比例等制定奖励措施,在每年的“三干会”上,对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为加强信贷融资平台和信贷中介组织建设,xx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和县政府的协议,我县在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认股500万元,省公司在我县设立分公司,即: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分公司。目前,该担保公司累计上报项目26个,上报金额9600万元,实际为我县企业担保贷款15笔,担保金额达6270万元。xx年5月,由县财政出资又组建了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累计对125户企业进行了贷款担保调查,审批通过了59户企业贷款担保请求,发放了担保贷款2680万元。此外,由县工信委、县人民银行、县中小企业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搭建信贷融资平台,每半年组织一次银企对接座谈会,加强银企对接。今年4月,在多方共同推动下,我县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暨“银园保”项目,对于缺少抵押物、缺少可供质押应收账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搭建政府融资平台,先后成立了修水县南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修水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四类平台公司。截止xx年4月30日,政府平台公司向本县银行贷款本金96200万元,余额83700万元。
二、制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各金融机构在服务“强工兴城”战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我县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不足、投向结构不优、存贷比低、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依然突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㈠政府引导、协调和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县政府虽然出台了《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办法规定兑现奖励政策。二是缺乏有效的政银企对接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起政府及其部门、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科学、诚信的信息传递渠道。虽然每年都召开银企对接会,但后期的跟进服务不到位,一些好的优势项目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由于不了解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贷款品种和贷款条件,加上金融机构不能获得企业的准确信息,贷款支持时效性不强,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金融机构的有效信贷支持。三是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还需进一步增强。一方面是财政在担保基金、专项财政贴息、信贷风险补偿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大。另一方面是财政性资金存款配置不平衡。县城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资代发业务多年集中在中国银行和九江银行,不利于各银行之间的竞争和放贷;社保基金虽然按照要求在四大国有银行和信用联社开设了帐户,但是否根据各行对县域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没有明确规定。至xx年3月末,全县财政性存款余额82863万元,主要分布在工行10969万元、农行9000万元、中行25000万元、建行18000万元、农发行2999万元、九江银行6300万元、信用联社5351万元、邮政储蓄2132万元、村镇银行3112元(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情况见附表4)。
㈡诚信体系建设薄弱。一是少数企业、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偿债意识较差、还款意愿不强,甚至存在恶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还有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如:县农行反映,惠农贷款本息违期三个月以上的不良贷款已突破1.3%,且有600多万元违期三个月以下即将进入不良的贷款,如不良贷款率超过2%,省农行就会停止县农行新办惠农贷款发放业务;二是有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守信意识较差,个人的不良诚信记录导致企业总体信用下降,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贷款的难度;三是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够,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㈢企业自身条件不足。一是经营管理粗放。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以粗放式或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发展方向和目标不明确,抵御风险能力弱。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报表资料残缺不全,资产、销售等基本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度不高,有的企业根本无法取得财务数据,看不到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银行难以准确、完整地把握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经营动态。三是资信等级低。不少中小企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或成长阶段,资产规模小、盈利水平低,往往难以达到信用评定等级要求,而被银行拒之门外。四是有效抵押物不足。有的企业前期手续不完备,产权不明晰;有的企业租赁厂房生产,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抵押要求。
㈣金融服务效率不高。一是贷款审批的环节多、链条长。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权制、集中制的信贷管理模式,县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权限低,即便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行的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层层审批,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信贷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跟不上。部分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僵硬,信贷产品单一,认可的抵押物少,多数银行贷款对企业机械设备抵押不认可。三是贷款成本较高。据企业反映,有的银行预收的贷款保证金比例过高,1000万元贷款要扣除100多万元保证金。在贷款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收费不合理,几百万元贷款,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收费叫价达七、八万元,大大增加了贷款成本。四是金融机构对自己的信贷产品宣传不够,与企业沟通对接少,不少企业对银行的信贷政策、贷款品种和贷款条件了解不清,不知如何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五是少数银行为企业服务有差距。有的银行考虑到工作负荷重、放贷成本较高、风险大,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有的银行为吸引企业开户存款提出了诸多优惠条件,但当企业有贷款需求时,却不能得到银行的帮助和支持。
㈤担保公司发展滞后。目前我县已注册的担保公司有3家,但真正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只有2家。受注册资金的限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由于注册资本少、担保能力低,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程度,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认可该公司的担保资格,目前只同九江银行修水支行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关系,而且银行给予的放大倍数小。担保公司的单体规模小,不仅运行成本高,而且不能享受国家对担保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加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成当务之急。
㈥贷款投向不合理。对重点项目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贷款少,大多数银行热衷于商贸性的流动资金信贷,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信贷支持隔岸观火、无关痛痒,只强调重风险控制,不注重支持帮扶,从xx年3月末贷款余额看,企业类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14.86%。
三、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存贷比的建议
为提高银行的存贷比,激励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㈠完善对金融工作的引导、激励和协调机制。一是建议成立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县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明确县金融办对全县金融工作的服务、协调职能,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全县金融运行情况,及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健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由县金融办牵头对金融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通过有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尤其是仍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危困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并将其作为对金融部门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门奖项,落实奖励基金,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银行及行长进行重奖;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少、效率低、反映较差的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该行帐户进行清理;也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对金融单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专项测评,测评不满意的限期整改,鼓励和调动各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财政性存款与银行信贷投放数量及结构、存贷比挂钩机制。制定政府性金融资源在各金融机构中的分配管理办法,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性金融资源要尽可能向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好、支持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加大支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四是建立畅通的协调沟通机制。政府要加强与驻县银行上级行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倾斜政策,扩大对我县的信贷规模。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信贷产品以及放贷条件和企业的贷款需求,通过召开经济金融联席会议、政银企座谈会、项目推介会、贷款营销洽谈会,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交流融资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共赢。
㈡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县政府要出台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开展信用企业、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创建活动,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倡导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全县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要带头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做打造诚信金融环境的表率,建议在全县开展一次拖欠银行贷款专项清理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本单位及干部职工个人拖欠银行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清欠工作。建立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高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效率,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县人民银行和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扩展征信系统的信息覆盖面,建立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要树立“诚信就是企业生命”的观念,自觉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夯实信贷准入基础。一是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县工信委、县中小企业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信贷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使企业财务管理更符合银行信贷要求。二是要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机制。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定期深入贷款企业抽查财务报表情况,检查贷款效益与安全状况,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与银行建立真实的信息互动机制,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抽逃资产和逃废债务等行为,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心。三是要加大力度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制订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重视产品研发,提升产品档次,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㈣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创新信贷产品,突破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限制,推出“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抵质押循环贷款、速贷通”等多种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品牌,降低企业信贷门槛。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推行企业主个人经营授信贷款来满足企业需求。在还款方式上,可以推出企业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减轻企业还贷压力。要继续向上级主管行争取信贷额度和项目,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切实解决不合理收费和附加贷款条件等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并对信贷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要加快银行电子网络建设,实行贷款网上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㈤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县政府要研究出台关于盘活国有资产、做大担保公司、搭建融资平台的意见,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县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扩充担保公司资本金,力争将县创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扩大至5000万元以上,使公司的担保资格能够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认可,帮助担保公司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和代偿损失弥补资金,增强担保公司的发展后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要通过增资扩投、吸引外来资本以及分保、共保等方式整合资源,扩大或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提升担保能力。进一步将县直单位闲置国有资产通过有效整合形成可上市抵押资产注入城投集团,夯实融资平台,利用园区土地、房产抵押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到我县开设网点,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有序竞争。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城市开发区和乡镇增设服务网点,优化金融网点布局,满足群众金融服务需求。三是要探索信贷融资新渠道。充分发挥信用联社、九江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流程短、放贷时效快等优势,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大力宣传民间融资的有关政策,激活民间资金投入,探索组建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破解机构人员全行业统计难题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全社会行业统计职能,需要依法做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现行粮食行业统计包括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机构人员统计四大部分。在省粮食局布置“二○○五年度粮食行业机构和人员统计”时,明确提出统计的范畴为全行业。而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相当大,以二○○五年报为例,全市民营企业机构数为135家;全市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为2954人。这个数据与实际明显不符。本人就此问题,发表浅见如下:
一、加强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的重要性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粮食管理的范围增加,粮食企业的经营环境复杂多变,风险越来越大,要确保利润最大化,必须确立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发挥统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由统计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2、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是基础,是反映粮食行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现代化的粮食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如果没有准确、翔实的统计数据,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如果没有快捷、开放的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要达到全行业的高效管理水平也是难以实现。因此,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不是搞不搞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搞好的问题。
3、与过去相比,新形势下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广、调查对象多、质量要求高。因此,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社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对统计调查的操作方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并对入户调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粮食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坚持依法统计,严格统计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汇总和报送任务。
二、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的放开,粮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粮食产业正向着多元化格局发展,国有粮食企业将受到更大的冲击。个体、民营、其它行业的介入,使原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受到挑战,粮食行业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已经形成。为此,再沿袭旧的模式来管理现阶段多元化的粮食行业,已不能满足行业管理的要求。
1、随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入,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粮食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打破了原有封闭的行业统计格局,市场主体出现多元化,统计的主体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急需拿出开拓创新的管理办法,以避免削弱和淡化粮食行业统计职能。
2、我国加入wto,国外粮食企业不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目前的行业统计方式不利于区域性经济协作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不能顺应经济发展全球化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现有的统计和统计信息系统的管理手段已不能有效地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汇总和传输,不能提供有效的预测、决策依据。因此急需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改变统计人员的工作方式,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三、解决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问题的建议
1、要增加投资,加快粮食行业信息网络建设。要多方面争取投入,把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作为粮食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单位内部实现统计电算化管理,提高数据处理水平;在粮食系统,实现微机联网、资料上网、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电子商务等要求,最终实现全行业的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管理规范化,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统计工作快速发展。
2、专业统计是行业信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系统体系方案上尽可能采用目前先进的分布式数据库解决方案,这样既可以提高系统的易维护性,同时使行业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也得到了保障。在系统方案选型上也可以考虑选择专业易用的统计系统,这样便于我们加快掌握使用和地方推广的进程。
3、要加强技术培训,尽快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目前粮食行业统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工作,以适应粮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应重视和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培训,督促统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统计信息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给领导提供可靠的信息、建议及意见,促使领导重视统计信息工作。提高统计上报率和上报质量,使数据更加准确的反映行业状况,为政府做好参谋。加强统计信息反馈,使统计信息来源于企业,服务于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______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使所有的粮食经营主体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全行业机构人员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
关于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镇位于浏阳北区,面积117.4平方公里,现辖12个行政村(居), 12539户,人口4.6万。境内土壤肥沃,水系发达,生态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全镇实现工农业总产值3.2亿元,完成财政收入52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400元。目前,该镇行政在编人员38人,其中党政班子成员10人,占2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63人。
二、职能配置和运作情况
1、职能由“领导”向“服务”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规律的要求,应该实现从“领导农民”向“服务农民”的观念转变,把构建服务型与公共型基层政府作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全新目标。乡镇体制建立以后,尽管机构和人员数量一直严格控制,但事实却存在着“编制数量控制了,干事人员减少了”的怪现象。目前,乡镇政权的结构和权力的分配基本上是比照上级政权机关设置的。人们习惯将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乡镇政府称为乡镇的“三大班子”。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至今没有法律规范,有很大的随意性。基层政府的机构与人员编制逐年变动。如在**镇就存在着国土资源所、农电站、畜牧兽医站等单位陆续收归市直管,人权、财权在市局,但服务的对象却仍然是基层,使一些工作人员对乡镇的管理、指导处于应付差事;另一方面,就是一些退居二线人员占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在**镇行政编制38人,退居二线的就有7人,占18 %。严重存在着“拿钱不干事,仍然占编制”。
2、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够。在一些重大事情面前,由于体制问题,一些站所人员由于人事管理权在上,业务安排一律由上面指挥,不服从乡镇统一指挥、调度。
3、服务职能配置混淆不清。目前机构设置中,部分单位职责不清导致履职不到位。在我镇行政单位编制中的经济发展办,许多工作仅靠三个人是难以完成的,许多业务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结果使其成为“虚设机构”。如此等等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及建议
乡镇政府是基层政府的一个级次或组成部分,作为联系“三农”最为密切的基层政府,其职能转变,不仅仅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实施的要求。为广大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全面推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将成为新时期基层政府工作的重点。
1、为了推动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必须推进以撤改为主要内容的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要分类实施,分步骤推进,同时完善配套改革。目前,根据工作需要、农民需要和服务需要,要将一些农机、农技、畜牧、市场经济管理人才,通过各种手续、程序层层选拔到乡镇来,充实一批、淘汰一批;如要加强对文化、卫生、环保、为民服务中心、公益性管理与服务等机构在乡镇的设置。
2、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应该按照基层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而进行,服务型与公共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基层政府的本质要求,基层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后为“三农”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必须依法支持与推动农村及农民建立农合组织,把农合组织打造为激发农民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平台,为此,要求政策允许并保证生产以外的其它农业生产环节对农合组织开放,尤其是要支持农合组织在农村公用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4、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中,要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的社会政治职能,把更多的经济职能交给市场。为此,必须实行基层政府行为与农民行为的区别。基层政府要尊重农民主人地位,确立“为农民服务”的执政理念,随着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农合组织成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后为农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5、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对现有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考试,避免“一朝进机关,永远铁饭碗”。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乡镇拿出详细的考核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调动乡镇干部工作、学习的积极性,真正把权利交给自己的服务对象---群众。
6、为了控制人员编制膨胀,要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有效机制;没有配套的财政改革,撤改后的乡镇机构也难以运行。
7、政府应该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植并不断创新扶植方式,从财政拨款转为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以钱养人” 转变为“以钱养事”。为保证扶植资金的有效、公开、透明使用,应将其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其支出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人大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8、基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的要求,从政府级次改革的目标及方向看,应该按照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县(市)级政府的框架要求改革乡镇机构,创新上层建筑的机制和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生产力布局,从而加强三农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6篇 民营个体医疗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民营个体医疗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个体诊所成为我市建立多层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规模小、数量多、设立分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较大。截止目前,全市个体诊所已有近300家,主要集中在市中区和滕州市城区街道,为城区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服务,近几年,经过对医疗市场的整治和规范,个体诊所在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疗环境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经过实施医疗机构监督量化分级以来,部分个体诊所的软硬件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20xx年开始,我们国家组织了几次大型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今年省里又针对性的开展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检查结果看,我市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个体诊所的健康发展,下面我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对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7篇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在人们日常生活患有各种疾病的时候,只有一般的小病能到药店购买药品治疗,其他大部分疾病需要到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用药治疗,医疗机构的病患者相对集中,用药人群大,在用药品种、数量上相对较大。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从购进到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对于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程度不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尽快解决。
一、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占的比例小,规范的多,处罚的少。目前,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国家都实施gmp、gsp全过程管理,而对医疗机构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来管理;在现有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大部分是规范的内容,而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只有在进货渠道和药品质量方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他方面没有明确处罚依据。所有这些情况使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缺少查处力度,医疗机构有些违法行为不整改药品监管部门也没有办法处理。
二、医疗机构诊断药品管理不规范。在一些医疗机构使用的诊断药品,有的不知道按药品管理,还按试剂管理,单独购进,有的在一些试剂商店进货。诊断药品一般要求低温保存,而且有效期非常短,常常有过期失效现象出现。另外诊断药品一般都存放在医疗机构的化验室冰箱内,有的冰箱内的湿度较大,有的冰箱内还存放其他生活用品。
三、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与药品的储存要求不相适应。有的药品库房门窗不严密,库内温湿度无法控制,无法保持库内卫生环境;库内药品摆放混乱,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无明显分界,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就在常温状态下存放;无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设备等等;有的大型医疗机构即有库房,又有病房药局,各科室也存放药品,这样的药品储存环境不仅难以达到药品储存要求,而且药品管理还非常混乱。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医疗机构严重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小型医疗机构没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药品,从药人员大多由医生、护士兼职或临时人员担任,缺乏必要的药学知识,对药品的功效、毒副作用、配伍禁忌、注意事项、购进、验收、储存保管等知之甚少,使其使用的药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五、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缺少药品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在药品购进、保管、储存、养护、使用等关键环节无章可循。
六、村级卫生室医疗条件差。有的村卫生室设在医生家里,只有一间房间,既是药房,又是诊室,还是医生的休息室,药品在这样的环境下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管理问题。在我市一些林场、农村的卫生所,有的长期看不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对其合法性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有的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两个医生使用,还有一些乡村的游医,不办任何证件,暗中卖药,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打游击战,所有这些给药品监管带来很多不便。
八、有的医疗机构将科室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这些承包个人对药品的管理更加混乱,为了经济效益,他们从违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一些中医诊所,中药饮片质量非常不好,还经常违法自配药品卖给患者。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建议国家局尽快制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或者由我省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国家局对医疗机构制定出台有关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二、结合药品经营企业gsp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方案,分步实施,大力推进了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建设。自从20xx年我市开始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工作,到今年年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有28户达到了规范药房标准,还有6户没有达标;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还要研究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一些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指导,推进整改;对违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对农村、林场以行医为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取缔。
四、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和药品知识有更深一步的认识,推进医疗机构建立诚信体系,形成由药监部门一家依法管药转变为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舆论氛围。
五、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林场卫生所创建规范药房、达标药房,推进我市农村、林场卫生所的药品管理,保证农村、林场卫生所使用药品的质量。
我们要从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着想,工作积极主动,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监督管理好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第8篇 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调研报告
胡锦涛___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两大任务与民政工作紧密相关,既是党和国家站在全局高度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对新时期民政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工作的重点也在基层。乡镇身处民政工作的第一线,是全部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是反映党和政府执政形象的前沿窗口。为全面了解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近期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笔者对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我县辖22个乡镇,总人口80余万人。20xx年乡镇机构改革前,我县普遍设置了乡镇民政办公室,领导、人员、经费、机构全部到位。伴随着20xx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如我县北部山区乡镇名曰“乡镇民政(扶贫)助理员”等等。止目前全县乡镇有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26名,女性6名,其中行编14名,事编12名。全县配备1名的有18个乡镇,占乡镇总数的81.8﹪;配备2名的有4个乡镇,占乡镇总数的18.2﹪。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平均年龄40.42岁。40岁以上13人、其中59岁以上3人,。30岁及以下的仅3人。
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据统计,目前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从事民政工作时间平均4.1年。5年以上9人,1年以下达6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总数的23.1﹪、占乡镇总数的27﹪。有两个乡镇五年时间调换了三位民政工作人员,县民政局事前不知情,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角色难适应,这在全县还不是独例。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尽管县民政局每年花费很大精力组织各类培训,培训的速度逊色于乡镇调换的力度。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28项民生工程,由乡镇民政直接承办的有7项,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的有3项。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万余人,五保供养对象近万人,重点优抚对象近万人,此外还有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群众,年均在2万余人。正常年份服务对象近8万人,乡(镇)均服务对象近4000人,最高乡镇近万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5000余万元,乡均200余万元,最高乡镇近600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还有兼职乡镇司法所长、党政办主任、文化广播站长、村支部书记······,兼职可谓五花八门。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___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三、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设立乡镇民政事务所。在全县各乡镇设立民政事务所,所长按副科级配备。
充实配强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事务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据此全县共需新增配52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民政工作,熟悉法规政策,安心扎根基层,乐于吃苦奉献。人员可从现有乡镇人员中择优选配或从大学生村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明确工作职责。乡镇民政事务所主要承担社会救助、灾害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双拥优抚、老龄工作、慈善事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民生工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重点工作。
加强规范化建设。各乡镇民政事务所要有专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可采取调剂、改建、或新建的方式解决,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办事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实现乡镇民政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
改进管理配备方式。乡镇民政事务所所长调整配备,县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中,须征求县级民政部门意见。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民政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努力提高民政干部队伍开拓创新和为民服务能力,为推进科学发展,加快_____崛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9篇 最新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书面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和队伍现状及职能
1、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成立于xx年2月,经xx市编委同编字[xx]3号文件批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主要职能是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国土资源政策调研;负责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建设;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是局下属行政单位,执法局原定行政编制为7名,实际15人,全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3、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及人员福利待遇情况
配备执法监察车一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持gps、录音笔各一台,打印机两台。
4、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素质情况
全局15人每年除省厅组织业务培训外还参加本市法制办、党校、劳动人事等单位的培训,全部持有行政执法证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15人中35岁以下2人、35岁至45岁11人、45岁至55岁2人。本科学历1人、大专学历10人、大专以下学历4人。
(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的职级较低,给有效行使执法职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到乡镇执法,由于职级较低,说话腰杆不硬,执法力度不大。
2、当前执法监察在硬件装备上还是可以应付,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办公经费困难,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设备简陋,给有效执法、全面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执法的新要求。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十分高,这主要是目前执法队伍中的文化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率。
4、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方面存在问题
执法手段不够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法院的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寸步难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们发现后就及时进行了制止,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有些违法者在我们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举行听证的这段时间内,抢建房屋。待完成所有处罚程序,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已经抢建完成。这样既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上的说情风,抵制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办人情案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1、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国土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彻底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多方面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执法体制,使国土资源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最大发挥执法效能。
二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需进行补充和修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
多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践,让我们感到,要将有效的执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的事后查处状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查不胜查,查而难处罚,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降低执法的难度,变被动为主动。
3、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监督体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监督体制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乡村建立乡级监察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扩大监督面,通过信息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赋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能,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责任到人,将巡查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统一考核。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的难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 “案件首办负责制”,并公开向社会进行行风承诺,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在每个案件的处罚过程中都实行“集体讨论”,建立“案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所得和新建建筑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罚款,都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有效地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难是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但在新的形势下,能不能突破这一局面,关键是要建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做到通晓业务、秉公执法。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要严肃执法又要善于执法,还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
5、落实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改善目前执法机构的经费困难和执法设备不足等问题。加强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的网络化、智能化。
第10篇 关于农产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专题调研活动的安排部署,市农委调研组于7月2日—6日深入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专题工作调研。在收集汇总相关情况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市各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总体状况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现状
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畜牧等专业人员多,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环保、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相比,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第11篇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研报告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我州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为搞好我县的机构改革,近几个月来,我们对全县各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情况开展了一次调研,现将情况综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20xx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县共有8个镇、10个乡。按照州办发[20xx]25号和花办发[20xx]3号文件精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每个乡镇除镇卫生院、中小学外,统一设置8个事业单位,具体为:农业水利服务站、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计划生育服务所、文化体育服务站、广播电视服务站。其中林业管理站、广播电视服务站以县管为主。全县18个乡镇,共设置事业单位144个,均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情况
以上144个事业单位,共配备全额事业编制443名,实有工作人员458人。其中:农业水利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2名,实有工作人员120人;林业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4名,实有工作人员56人;动物防疫站(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4名,实有工作人员62人;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4名,实有工作人员49人;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加挂劳务经济工作站牌子)核定全额事业编制65名,实有工作人员60人;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1名,实有工作人员55人;文化体育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1名,实有工作人员30人;广播电视服务站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2名,实有工作人员26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欠科学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设置未考虑乡镇的经济承受能力。所谓事业单位,他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因此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我县设立事业单位时考虑的是“小而全”,即规模小、配备全。由于乡镇财力薄弱,无力出资扶持,许多乡镇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功能履行不到位;二是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如: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就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职能;农村合作经济与统计管理站也具有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签定等职能。而农业水利服务站却具有农资经营、水利承包等经营性职能。乡镇事业站所从事行政性职能和盈利性经营后,其公益性质几乎被忘却。三是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大包大揽的方式使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我县所有乡镇事业单位都是政府出资成立,全部实行全额拨款。虽没有事业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但干部职工的工资得按时发放,不少乡镇的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成了一群拿工资,不做事的闲人,地方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第12篇 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报告
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报告
根据《___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xx]2号)、《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20xx]5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编办发[20xx]12号)精神,按照何海区长8月20日在全区教育人事专题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我们组建了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全区中小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监督检查专班,采取“一听(听各乡镇和城区学校汇报)、二看(看学期之初教师配课表)、三查(查20xx至20xx学年度下学期教师自筹绩效工资发放表)、四访(找乡镇调往城区学校及城区其它单位人员访谈)”的方式,从10月15日开始,至11月16日结束,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全区中小学校共设置机构55个。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1个(含浏河初级中学),成教中心1个,初级中学12个(其中有2个含完全中小学),小学40个;按机构区域分,城区11个,乡镇44个,其中栗溪镇2个,马河镇4个,仙居乡5个,石桥驿镇7个,子陵镇10个,漳河镇10个,牌楼镇6个。
(二)编制配置情况。全区中小学校共配置全额事业编制2252名。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190名,成教中心15名,高级中学210名,初级中学784名,小学1053名;按机构区域分,城区969名,乡镇1283名,其中栗溪镇128名,马河镇68名,仙居乡176名,石桥驿镇224名,子陵镇250名,漳河镇268名,牌楼镇169名。
(三)实有人员情况。全区中小学校共有教职员工2264人。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159人,成教中心14人,高级中学188人,初级中学829人,小学1074人;按机构区域分,城区923人,乡镇1341人,其中栗溪镇147人,马河镇75人,仙居乡170人,石桥驿镇235人,子陵镇295人,漳河镇300人,牌楼镇154人。全区2264名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中,在编在岗1867人,在编不在岗397人。全区1867名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中,教师1662人,后勤183人,教育总支专职22人;全区397名在编不在岗教职员工中,调往市直学校或市直其它单位18人,勤工俭学或自谋职业51人,借调或借用9人,乡镇进城区73人(已批办手续42人,未批办手续31人),乡镇之间异动105人,病假25人,进修学习11人,支教14人,退休85人,去逝6人。另全区中小学校自聘教职员工406人,其中城区305人,乡镇101人。
(四)领导职数情况。全区中小学共核定领导职数180名,其中校长58名,副校长100名,其他职数22名。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6名,成教中心3名,高级中学7名,初级中学52名,小学112名;按机构区域分,城区51名,乡镇129名,其中栗溪镇11名,马河镇11名,仙居乡15名,石桥驿镇22名,子陵镇25名,漳河镇28名,牌楼镇17名。全区中小学校共实配领导职数140名(红旗小学等4所学校还未全部到位),其中校长55名,副校长43名,其他职数42名。按机构性质分,职教中心6名,成教中心2名,高级中学5名,初级中学47名,小学80名;按机构区域分,城区46名,乡镇94名,其中栗溪镇6名,马河镇6名,仙居乡10名,石桥驿镇16名,子陵镇23名,漳河镇20名,牌楼镇13名。
(五)学生人数情况。全区中小学校20xx至20xx学年度共有在校学生30826人。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2258人,高级中学3393人,初级中学9658人,小学15517人;按机构区域分,城区15426人,乡镇学校15400人,其中栗溪镇1169人,马河镇776人,仙居乡2363人,石桥驿镇2500人,子陵镇3310人,漳河镇2941人,牌楼镇1971人。全区中小学校20xx至2022学年度共有在校学生30084人。按机构类别分,职教中心2070人,高级中学3309人,初级中学9885人,小学14820人;按机构区域分,城区15705人,乡镇14379人,其中栗溪镇1300人,马河镇726人,仙居乡2222人,石桥驿镇2393人,子陵镇3090人,漳河镇2713人,牌楼镇1935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设置不尽合理。石桥驿镇共有初级中学生1048人,略少于栗溪镇和仙居乡,更少于漳河镇和子陵镇,全镇设置初级中学3所,其中盐池集镇2所,石桥驿集镇1年,且石桥驿中学仅有学生197人。仙居乡集镇东南有中心小学,集镇西北有三泉小学,两所小学相距不足1公里,且三泉小学仅有学生108人。安团集镇分别设置了安团实验学校和安河小学,两校相距仅500米,且安河小学仅有学生66人。同时,教育系统机构整合不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操作,如区职教中心属一校三区的教育模式,实际操作中仍按原有三个学校独立运行;乡镇已不再设置成校,但全区7个乡镇除栗溪、马河、仙居之外,其它乡镇仍设有成校,且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教师无事可做;在20xx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区委、区政府已行文撤销了乡镇教育组,但事实上乡镇教育组仍隐形存在,只是改了名称叫教育总支,人员单独配置,平均每个乡镇有3人之多,其中漳河还单独办公。学校的合并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或备案,如辙销姚河初级中学,将教师和学生并入栗溪实验学校;撤销石桥驿新集小学,将教师和学生分别并入石桥驿小学、永盛小学;撤销漳河新集小学,将教师和学生分别并入相近的学校,都没有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教师调动手续不全。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乡镇学校之间教师调动没有统一的手续,教育局某个人打个电话或乡镇教育干事口头发个话,一名教师就可以从这所学校调到那所学校,既无教师调动函,又无教师调配表。从20xx年4月至20xx年10月,全区中小学校调动教师178人,其中乡镇学校之间调动105人,乡镇进城区73人。178名调动的教师中,办理了调动手续的仅有43人。随意调动教师导致了三个方面的弊瑞,一是教师调动手续不合规,不利于教师的管理;二是部分教师到处自找关系,想方设法从山区调到城区或郊区;三是山区学校到处出现教师短缺现象,如栗溪镇近三年不仅未增加一名教师,反而从栗溪实验学校调出教师40多人,出现了英语、语文和小学科缺专业老师的现象。
(三)吃空饷现象较严重。虽然我们在这次监督检查工作中困难重重,乡镇学校也设置了许多障碍,但是我们通过多个方面的了解和座谈,特别是走访从乡镇学校调入城区学校和区直部门的工作人员,查出了部分学校吃空饷人员名单。这些教师有的离开工作岗位近20年;有的前些年离开了工作岗位现又回到了学校任教。有的在外经商;有的在市里或省外学校任教。有的走时将工资存折留在学校,财政工资由学校支配或补贴聘请老师及其它开支费用;有的既领有财政工资又领有聘用单位报酬。经不完全统计,全区中小学校有吃空饷教师47人,其中城区学校6人,乡镇学校41人(栗溪镇6人,马河镇5人,仙居乡1人,石桥驿镇9人,子陵镇8人,漳河镇9人,牌楼镇3人)。教师去逝仍在领工资的1人(漳河镇)。教师早已离开原工作岗位,财政工资已停发,人事编制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23人。
(四)教师年龄普遍偏大。教师年龄配备不合理是我们此次检查中各学校竞相反映的突出问题,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一些学校教师平均年龄更大。如石桥驿镇新集小学共有教师8人,其中男教师7人,女教师1人,除女教师47岁外,所有男教师均超过50岁,全校教师平均年龄近54岁。子陵镇龙泉小学共有教师15人,其中男教师11人,女教师4人,43岁以下的教师没有,44岁至50岁的教师6人,50岁以上的教师9人,全校教师平均年龄近52岁,其中女教师平均年龄50岁。正因为教师年龄偏大,知识老化,身体普遍反映有病,有的不足30人的学校一次性请病假超过5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在学校特别是乡镇学校中普遍传递着这样一句顺口溜:“爷爷奶奶教小学,伯伯大妈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
(五)自聘人员引起争议。中央、省、市、区一再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善自聘用临时人员,1999年市委、市政府组织了为期三个月的清退临时人员工作,全区使用临时人员的现象基本得到了遏制。近两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的现象又有所抬头,特别是我区中小学校,据不完全统计,自聘临时人员达到406人,实际上的人数可能还高于此数。一所学校自聘临时人员达80人左右的就有2所,分别是象山小学、东宝中学,其他学校如红旗小学、白云路小学、青山小学、职教中心、栗溪实验学校、牌楼中学等自聘人员也比较多。有些学校因处理自聘人员已发生劳动争议,目前白云路小学和象山小学已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应诉。
(六)领导职数超限配备。区编委在经过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于20xx年11月分别经区编委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全区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标准。今年8月底、9月初,全区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换届,按要求应将各学校领导职数配备限制在核定的领导职数之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在教育人事专题会上明确要求每所中小学校领导职数宽订窄用,都要空出1-2名领导职数,但实际操作上仍按原配备标准施行,没有核定党支部副书记职数的学校,仍然配备一名党支部副书记;没有核定工会主席职数的学校,仍然配备一名工会主席。全区共超配党支部副书记和工会主席职数20名,其中城区学校超配2名,乡镇学校超配18名(栗溪镇1名,石桥驿镇5名,子陵镇9名,漳河镇2名,牌楼镇3名)。
(七)学生人数两极分化。学生生源是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的基础,学生生源的变化必将带来学校教师配备的变化。20xx年,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办发[20xx]74号和鄂政办发[20xx]1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师编制进行了重新清理核定。不到两年,学校学生人数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学校学生人数猛增,教师也随意调入,严重突破了编制限额;有的学校学生人数速减,教师出现富余,想方设法自找门路往外调。如象山小学20xx年底学生人数为1400多人,教师编制按国办发[20xx]74号文件标准核定为71名,由于学校为东宝区重点示范小学,考虑小班教学的实际,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15名编制,共计核定教师编制86名。今年9月,象山小学学生人数猛增到1800多人,教师出现严重不足,学校从乡镇和区直其他学校陆续调入或借调一些教师,全校教师总额已达118名。全区不足100名学生的学校已达8所,严重出现两极分化的格局。
(八)机关借人反响强烈。自上世纪90年代中叶,区教育局机关陆陆续续从局属单位和区直学校借调工作人员,截止目前,已借调到局机关任职的达9人之多,分别是高正文、罗耀庭、王永香、罗继敏(以上4人为区教研室在编不在岗人员),陈玉波、王成(以上2人为区招生办在编不在岗人员),罗桂荣(此人为区校产办在编不在岗人员),鲁智山、张于祥(以上2人为象山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以上9人编制在局属单位和区直学校,可他们多年一直在教育局机关上班,每人均在机关任职,拿的是教师工资,与局机关其他人员的公务员工资悬殊较大,已有人不仅在荆门市财政和编制政务公开网上投诉过3次,还分别于今年3月、4月、11月又到东宝区财政和编制政务公开网上投诉3次,我们曾经与教育局主要领导协商,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建议及对策
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才能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科学合并乡镇学校。将布局不太合理的学校进行整合,对已整合的学校严格按要求施行,切实做到机构合并一律经过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由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石桥驿镇三所初级中学可以合并成一所或两所初级中学;安河小学合并到安团实验学校;三泉小学合并到仙居中心小学;区职教中心严格实行一校三区建设,注销三所校区的法人资格,重新确立区职教中心一家法人的地位;没有设置成校的乡镇不能善自设置成校;已撤销的教育组不能变相存在;姚河实验学校、新集小学、冯店小学等三所学校的撤并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教师调配手续。鉴于区教育局在调动教师问题上的随意性,简单化,且调动教师不报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核销计划、编制和工资的实际,取消教育部门调配审批资格,将教师调配职能并入组织、人事部门,保留教育部门调配教师审批职能。今后教育部门调配教师,由用人学校根据空余编制额度向区教育局提出用人申请,经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交区机构编制部门复审,由机构编制部门报区编委会或区政府教育人事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人事、教育部门联合招聘招考,根据招考结果分别由人事部门办理计划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人事部门办理调配、工资和档案转移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工资直达手续。以后未经此程序调配的教师,原单位可以停发其工资,新单位可以不予上其工资。
(三)彻底斩断空饷资金。吃空饷可以造成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套取财政资金,二是私设小金库,三是造成人员混乱。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研究,停止资金供应渠道,彻底斩断吃空饷的资金,造成体外循环中断。对财政已停发工资的教师,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退出编制管理;对于财政未停发工资、学校停发工资的教师,学校退出所扣留的工资额度,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退出编制管理;对于财政未停发工资,学校也未停发工资的教师,财政部门迅速停发其工资,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如需调出,办理手续之前要退出所超发工资额度,退出编制管理。
(四)适当引进年轻教师。近几年,我区中小学校引进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很少,影响了我区中小学校教师的补充,造成了青黄不接的局面。今后,我们将结合东宝实际,从两个方面引进年轻教师。一方面从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招。在空余编制限额内,尽量从应届师资类大学毕业生中招聘招考一批优秀教师,补充到乡村学校,特别是山区乡村学校任教。另一方面从区直学校中选派年轻教师进山支教。我们要将在山区学校支教的经历纳入年轻教师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评选表优的重要依据。
(五)全部退回借调人员。借调人员分两种。一种是教育局机关借调的人员。我们已根据职能核定教育局机关编制21名,现实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20人,应基本能满足工作需要。教育局反映其机关人员少,工作难以开展,说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局机关人浮于事,工作效率较低;二是教育局机关将本应由其局属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纳入局机关,造成政事不分的局面。对这类人员的处理,我们认为从规范管理、答复投诉等方面着手,将局机关借调并任职的人员全部退回原进编单位,确因阶段性突击工作需要,可经人事部门同意后借用局属单位和学校人员,但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限。另一种是城区学校借用乡镇学校的教师。城区学校需要引进教师,应先向教育局书面申请,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复审,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提请编委会或政府教育人事专题会研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从乡镇学校或外地调进教师,否则,城区学校借调的教师一律退回,对于不退回的教师,属我区乡镇学校的一律停发财政工资;属区外学校的扣减用人学校相对应人员经费。
(六)严肃清退自聘人员。开展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清退工作,是规范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最近,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103号),全省已掀起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高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精神,我区中小学校要率先全部清退自聘人员,彻底了断临时聘用人员关系,解除聘用合同。
(七)合理配备领导职数。学校领导职数的配备严格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通知》(东机编[20xx]13号)、《关于核定部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通知》(东机编[20xx]14号)中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文件中没有核定的职数,教育局应马上进行纠正,配置到相应的职数内;对已经超配的领导职数应立即取消,不得再超配相关领导职数。
(八)适度控制学校规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不得短时间内突然增加大量的学生人数,造成教师和学校教学装备跟不上。对学生人数已降至100人以下的学校,教育局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调查分析学生生源的基础上,合理的撤并有关学校,切实做到办学有规模,人员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