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调研报告
去年以来,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演变及其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此次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逐步显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已在司法层面上得到初步反映。为主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院成立专门课题组。课题组组织全省三级法院和部分企业代表就法院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了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紧扣法院职能,提出法院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金融危机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危机目前在司法层面的影响已初步显现
相关数据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现上升趋势。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机所致。这主要是由我省所处区位(内陆省份)、经济结构(外向型经济相对比重较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规律所决定。未来上升趋势将更为明显,可以预测,在xx年以及之后较长的时期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大量反映到司法领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领域较为集中
从所涉法院范围来看,目前大成都经济圈内的基层法院相对反映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的案件较多,如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等基层法院,而中、高级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案件较少。从所涉工作领域来看,在民事审判、执行领域已有明显反映,刑事审判领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审判领域目前尚不明显。
(三)五类案件明显上升
一是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涵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费等多种纠纷。二是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02.95%,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三是房地产纠纷大幅度增长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房地产合同案件同比增长78.48%,该类案件涵盖了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等多种纠纷。因社会整体经济低迷、房价下滑,出现了购房者按揭断供、开发商交房买方不接受、恶意毁约、违约等情况,这类纠纷敏感度高、易形成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四是贷款纠纷大幅增长。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xx年下半年贷款案件同比增长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长360%。五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明显。xx年全省票据案件同比增长18.75%,股东权案件增长65.99%,证券案件同比增长642.11%。
(四)诉讼保全、执行工作呈现新动向
xx年全省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均有明显上升。银行要求收回贷款,以及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保全的案件均已显现。
二、当前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面临的问题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二)相关规定不完善制约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救助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业。而受这次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时,如果严格依法则不符合条件,即使符合条件也仅能缓、减,而不能免交诉讼费。
2.司法高效的要求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冲突。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有明确规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在这个特殊时期更显紧张。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平时民事法官一年人均办案300余件,如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管辖权下放与基层法院办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85%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这一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层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时期矛盾更显突出。
4.《物权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调研显示,商品房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物业纠纷频发(这类纠纷处理不当易引发连锁性群体纠纷),但因《物权法》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处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对“金融危机”是否属免责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机致不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现了大量违约案件。但对“金融危机”是否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亟需相关政策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司法政策影响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清积”专项活动,目前正在深入开展,而在被执行人中有大量属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因此,“清积”工作与服务企业“过冬”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虽然在执行中法院会尽可能调整司法策略,创新执行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但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冲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应如何选择,需要较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导。
2.维护金融安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业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业正好又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法院在穷尽策略和手段后,部分案件间的冲突仍在所难免,法院如何选择,同样需要司法政策指导。
3.维护社会稳定与服务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一方面,金融危机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效率、实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部分企业又是被告或被执行主体,需要给予一个喘息之机以安全“过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虑人民群众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发展,致使法院工作面临两方面矛盾的协调难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对策路径
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走势,通过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分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发展、变化态势,以及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认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机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二是转变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模式。认真研究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变被动为主动。跳出法院没有案件就不能服务经济的狭隘意识,既处理好案件,又积极主动的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打破思维定势,注重利益平衡。常态思维下,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外向型等企业被视为强势主体,但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社会背景下,部分企业转变为“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改变对案件的惯性思维与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注重考量、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四是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司法服务空间。一是积极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法律援助的帮扶机制。为帮助企业安全“过冬”,切实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帮扶的法律援助机制,将部分影响严重的企业列为法律援助定点单位。通过对定点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我省企业经营状况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建立联席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企业因金融危机已经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逐一梳理,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三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法院在服务经济、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适时开展专项活动。通过开展“进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困”等专项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经济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击侵犯国有资产等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加大追缴赃款、退赔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妥善审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风险和困难。依法审理涉房地产、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知识产权等类案件,合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务经济发展。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服务经济的整治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促使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四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大力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着力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化解“执行难”的综合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推进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建立,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企业的困难,帮助企业安全“过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法院功能有效发挥。一是建立纠纷甄别机制。各级法院在立、审、执的各环节建立纠纷甄别制度,区分哪些主体确属受金融危机影响,哪些是借危机为己寻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二是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机制。对需要及时处理的涉金融危机纠纷、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产生的群体诉讼以及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稳定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各级法院实行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涉及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以及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省法院统一协调、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统一裁判标准。
(五)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紧紧依靠*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依法处理好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中,紧紧依靠*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金融监管、劳动保障及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制定**、监管**的沟通协调,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纠纷。二是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提高法院队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队伍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两个加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风*政建设,认真执行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提高广大干**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司法*洁,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四是加强组织指导。省法院切实加强对大要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认真研究、精心审理、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全面加强协调配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从而形成联动合力,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加以修改完善,确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一是建议修改司法救助的主体范围,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纳入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二是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赋予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级别管辖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三是建议《物权法》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对“金融危机”是否属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尽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建议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统一有关纠纷的应对思路和处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应对金融危机的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由*委、公检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交流,加强信息共享、法律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及工作协作联动。在此基础上,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情况通报机制。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机制,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化解。相关单位立足自身职能范围,进一步提高对集团纠纷苗头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对于有矛盾苗头以及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事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政法委与政府报送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推动川渝或更多省、市协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各司法**之间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协作、社会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
(五)各级政府在实施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环境保护、房地产等领域,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更加重视通过协调和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安全“过冬”。
(课题组成员:陈明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茂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蒋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徐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刊载于《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第2篇 轵城镇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轵城镇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轵城司法所 姚建忠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民间调解“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为此,我对轵城的人民调解工作做了研并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组织网络基本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68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67个,有调解人员223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去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236起,调解成功215起,调解成功率达91%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这些矛盾纠纷中,赡养纠纷26起,婚姻纠纷43起,宅基地纠纷57起,邻里纠纷27起,土地承包纠纷34起,其他纠纷28起。
(三)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近年来,我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街道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程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一是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没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现有民调主任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至今尚有村调委会未挂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未刻印章。二是认识不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大部分调解工作仍然是依靠司法所人员和村民调主任孤军作战。三是宣传不到位。因宣传力度不大,仍有很多人不了解有民调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争议发生时往往选择拨打“110”报*,既浪费了公共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四是近年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各个不同范围调处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但其典型事迹并未得到褒扬,使群众对调解组织及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
(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薄弱,经费不足问题仍显突出。经费的制约给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人民调解“五有”、“四落实”、“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难以全面落实。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调委会没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长期仍以游击队的方式调处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卷宗难以形成或不规范完整,为一段时期后协议的有效执行留下了隐患。二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三是调处工作质量不高。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联合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展不平衡。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目前我镇相当一部分调委会还未完全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部分虽有工作机制,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四)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调解员工作热情和信心不足。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全镇223名调解人员中,50岁以上占69.9%。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很少,占总人数的45%。三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员中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占比例较小,工作中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四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兼任,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之人员流动和调整较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调解工作不能形成经验。五是缺乏工作热情。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认为“调好调坏都一个样,调与不调也一个样”,加上选举机制,有很多民调主任有“老好人”思想,害怕得罪人,影响继续当选,所以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措施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司法行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级核拨;二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完善奖励机制。为调解员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增强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
(二)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及派驻机构人员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跨越。
(三)公开选任,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人民调解队伍。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民委选举工作中,对调委会主任人选问题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意见,力争使较高素质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从而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强化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二是强化培训和考核。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定期分级培训制度。司法所分级、定期对辖区范围内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工作制度。三是落实规范建设和管理。在限定时期内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有”、“四落实”、“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突破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薄弱环节。四是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将人民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开展特定案件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工作,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减轻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分流法院的诉讼压力、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
第3篇 “县城人民是怎么玩儿手机”的调研报告
最近,一则名为“县城人民是怎么玩儿手机”的调研报告,在很多人的朋友圈里被“刷屏”了。
这个在40多个县城和下属乡镇展开的、3万多人参与的调研,从多个角度描绘了中国县城或乡镇的互联网产品应用场景。调研的组织者,是致力于“为县城亿万草根”服务的年轻创业团队“我爱小城”。
中国的城镇化正在加速,互联网的“风”也越吹越猛。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人都将面临变化,而这些人又都身处在移动互联网颠覆世界的浪潮中。两个趋势叠加,将发生什么?对互联网创业者来说,机会在哪里?
在这些既不权威、也非正式的年轻调查员看来,与其泡在资源遍地的大城市,拿一份商业计划书大谈“盈利模式”、“流量变现”,不如实地走进县城,了解真实而微妙的用户需求,探索真正可行的创新。
近一半年轻人每月手机流量500m
报告的撰写者是一群80后、90后。他们首先用自己的视角和语言,“和大家唠唠县城大概是什么样子的”。
因地域不同,县城有大有小。一个典型的县城,大约有8万~20万的城区人口,外加50万~100万的下属乡镇和农村人口;常住居民中,有影响力且较为稳定的人口集中在25岁~40岁之间;因为生活闲适,很多人在一份工作之外,都在琢磨着干点副业,做点小生意;县城有比较完整的生活业态,有电影院、大超市、肯德基、茶餐厅、经济型连锁酒店等;wifi环境不少……
“我爱小城”ceo陈郢xx年毕业于哈佛商学院,接受过一整套创业教育,他告诉记者,通过在微信平台发布问卷,调研吸纳了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浙江等多地的县城和乡镇人群参与,受访者年纪大多在20~40岁之间,使用智能手机,其中超过60%的人只有100名以下的好友,超过35%的人每天刷微信超过1个小时。
调研结果显示,和大城市的年轻人类似,县城很多年轻人都在用苹果手机,每4个人里就有1人在用。除此之外,三星和小米用得多些,华为紧随其后。
县城的居民家里、商业门店和办公室大多有wifi。因为县城用户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加上运营商推广的本地流量套餐都很便宜,所以年轻人的移动互联网流量“很敢用”,每个月用500m流量的人有将近一半。
团购是县城青年常见的消费方式。“我爱小城”产品经理刘大川告诉本报记者,县城里有那种复合式茶餐厅,能打牌、抽烟、喝茶或吃饭,在里面花18.5元,就可以买一壶免费续杯的茶加一份鸡米花,再加一份水果,一帮人坐一下午或者一天。
一个人气很旺的茶餐厅店长告诉刘大川,做这种团购根本不挣钱,但“不上团购,就没有人气”。
四五线城市好像被遗忘了
调研发现,县城年轻人玩手机最多的需求是看新闻,占到63%,其次是看视频(41%)、听音乐(34%)、买东西(33%)、玩游戏(24%)。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县城人民渴望获得新闻资讯,但新闻类app整体热度不高。报告分析,可能的原因是“时政和娱乐新闻离县城用户较远,大家不感兴趣,而贴近生活的本地内容,除了朋友圈的分享外,又无人提供”。
此外,微商在县城非常普及,在年轻人心中是“低门槛”、“赚钱”的事。在“附近的人”功能里,能让陌生人看朋友圈的女性,多半是专业微商。数据显示,近三成用户觉得看看微商上展示的商品“还蛮有意思的”,大多数用户则会觉得“受到了干扰”。
在走访中,年轻的“调研员”们还发现了一些小小的意外:
许多大城市年轻人把微信当成工作联络工具,但在县城里,超过一半的用户每次用完微信或陌陌都要清空聊天记录;一些95后宣称“微信是大人玩的”,他们更喜欢陌陌,原因则是“表情好看”或“能看见对方收到信息有没有回复”;一些年轻人在大城市打工时愿意参加线下活动,但回到县城里则不愿意认识陌生人,觉得网上“都是骗子”……
很多现象让“我爱小城”团队一时还得不出结论,但陈郢把报告放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隔天就有了1万多条转载,随后几天,超过200家媒体及自媒体转载了这份报告。
为何做这样一则非权威的调研报告?这些数据的意义是什么?
刘大川说,“我爱小城”团队3年来着眼于全国的县城开发移动资讯和生活平台,但目前针对县城居民,也就是其产品核心受众的调研数据很少,大多只是猜测和凭直观感受,团队试着提出“县城用户和大城市用户手机使用习惯差异明显吗?”的问题,属于“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另外也想了解“互联网产品市场下沉受阻和用户人口构成之间的关系”。
“和大城市一样,县城的年轻人有着改变目前生活状态的强烈渴望,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在陈郢看来,很多互联网产品并没有专注四五线城市年轻人的渴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好像被遗忘了”,但“只要对县城和乡镇市场的理解达到和本地人一样的程度,我们就有可能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4篇 2019年做好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任务繁重,职责重大。它承载着为法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参谋、协调、监督、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是搞好法院队伍建设、物质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创造良好的条件。它同是又是法院的
综合协调机构,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等多项重要职能;是法院的“综合信息库”,又是法院的“形象大使”。其工作好与不好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影响很大。而长期以来,法院办公室工作是沿袭过往而落后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因此,如何搞好法院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为此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首先须树立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认识,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然后是适应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制度、审判格局。但是,我们负责办公室工作的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服务人民法院的理念还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有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导致政令不够通畅,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为此,必须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部门职能交叉设置
当前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沿用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与上级法院相对应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层次,效率不高;在职能上,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部门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办公室人员相关素质有待提高
人员状况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任务需要,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强人意之处。总言之,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办公室工作需要一批擅长心理学、文化艺术、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而且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同样缺乏相关的文秘、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四)管理制度不配套
虽然说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人才,管理出战斗力。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工作上秩序不够,考核标准不严,奖惩不能到位,这使办公室的管理处于一种时紧时松的紊乱状态。
(五)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
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有时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政务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此外,信息化服务和现代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该项工作必须有厚实的资金支持。
(六)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法院传统管理模式不注重考核和奖惩,过分倚重思想道德教育,忽视物质激励作用,不注重现代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以民主测评或者领导带有浓厚主观性的年终总结代替客观的考核,优秀与称职差不多,选拔、晋级、奖惩不与业绩挂钩,不能有效调动干*积极性,激发干*的潜力。
二、加强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
(1)规范化。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管理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2)程序化。第一范文 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
(3)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事务管理人员
做好办公室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务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导致办公室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性和公道正派的作*,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政务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及时调整岗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政务管理队伍。
(三)加强办公室人员的培训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政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很少对法院办公室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办公室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强化管理措施。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管理做法经验。
(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于审判的关系。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要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办公室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勤政与*政的关系。
(3)加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行政性事务进行检查监督,进行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便于整改提高。
第5篇 关于县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和县委批转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意见,20xx年2月18日—19日,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组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工作过程
调研组分为两个小组,第一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瑛带队,第二组由常委会调研员金明英带队,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和县人大有关委办负责人参加。先后深入到高家镇、包鸾镇、许明寺镇、湛普镇等四个乡镇,每一调研组再分为两个小组,一组听取乡镇*委、政府的工作汇报,另一组召集乡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村社干*、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和部分农村低保户进行座谈,最后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3—5户农村低保户,深入被抽查的低保户家中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二、调研工作结果
(一)基本了解了县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五好”。
1、领导重视,组织较好。20xx年,是我县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第一年。一年来,县乡(镇)两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好农村低保工作。如许明寺镇先后召开4次*委(扩大)会议,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其他乡镇也是多次召开领导成员会议进行研究;湛普镇*委政府将农村低保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政策,督促落实低保工作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村低保工作;高家镇、包鸾镇也成立了农村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了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和督促工作,使农村低保工作做到了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2、宣传到位,执行较好。县上于20xx年1月召开了全县农村低保动员暨培训会议,部署了农村低保工作,各乡镇也召开了各种会议进行认真的动员和培训。如许明寺镇通过召开村社干*会议、村社召开*员会议、户长会议等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湛普镇层层召开会议,进行思想统一;高家镇要求村(社区)广泛宣传低保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好低保政策;包鸾镇对村上的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和村文书进行了专题培训,确保了在操作上不失误,不走样。同时,通过在丰都电视台、新闻社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救助农村特困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3、民主公开,实施较好。在实施过程中,各乡镇基本坚持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确定享受低保对象时开展了“三会一评”活动、在镇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基本做到了村民无异议。如包鸾镇20xx年全镇各村申请农村低保人员共186户,经调查、公示、审核后,确定了142户;高家镇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经群众举报,取消了一名村主任的低保享受资格;湛普镇严把村民委员会民主听证、评议和镇农村低保领导小组审核“两个关口”,通过实行保障对象、标准、资金“三公开”和审查名单、审核名单、审批名单“三张榜”,基本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四个镇入户调查时,询问其他村民对已享受的低保户有无异议时,均表示没意见。
4、及时发放,兑现较好。从调查中看到,4个镇的农村低保户均表示能按时、按量领取低保金。湛普镇对已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许明寺镇、高家镇为农村低保户办理了低保兑现卡,按时按量将低保金打入低保户帐户,让低保户直接到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金,大大方便了低保群众,使享受低保的群众快捷、便利地领取低保资金;包鸾镇、湛普镇的低保户直接到乡镇民政办领取低保金。调查时基本无低保户反映拖欠或未及时发放。
5、保持稳定,效果较好。由于严格了审批程序和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的原则做好低保工作,全县社会稳定保持较好。包鸾镇由村上组织对申请户进行调查、评议,对评议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报镇*委政府集体审核,审核后再张榜公示;其他几个镇也严格按照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低保的各项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县基本无因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引发矛盾,无一人因此信访,保持了社会稳定和谐。
(二)县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不够”。
1、宣传不够深入。在调查中发现,乡镇领导重视程度不平衡,导致农村低保工作不平衡。有的乡镇领导重视不够,由于害怕因广泛宣传导致享受面太大,致使乡镇负担加重,因此在做工作时,不敢大胆宣传、大胆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群众对农村低保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如在入户调查时发现,有的农民群众反映“别人能吃低保,我为什么不能吃”,就是因为没能理解农村低保政策,把农村低保政策理解为是一种福利;再如,有的低保户对700元的标准是怎么一回事,也不太理解。
2、享受面不够宽。从全县来看,写申请的人多,而真正享受的人少。如湛普镇20xx年写申请要求享受低保的有几百人,而真正享受的低保户只有24户52人;包鸾镇20xx年全镇申请农村低保人员186户,而真正享受的只有142户;许明寺镇全镇特贫困户586户2369人,而享受低保的户数只有177户383人。从全县来看,20xx年,全县享受农村低保的只有7387户14181人,仅占全县农村人口总数的2.1%,其中湛普镇只占0.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未能享受到农村低保政策,享受面太窄。
3、享受量不够足。从调研的几个镇的情况看,低保户每月享受的低保金9元—58元不等,最高的一个月享受了58元,也仅有湛普镇一人,此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月58元也不能完全解决其最低基本生活;最低的每月只有9元,还有的十几元,多数是20元—40元之间。从现行的物价看,每月享受低保金9元人民币还不够买一斤猪肉(一斤猪肉市价13元左右),买植物油也只能买一斤多点(一斤菜油市价7元左右),完全不能满足贫困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对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基本未起多大作用。
4、操作不够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存在有这样几种操作不够规范:一是发放低保金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有的乡镇在发放低保金时采取办理农村低保卡的形式,让低保户到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金,有的乡镇则在民政办公室由专人按季度或按月为低保户发放低保金。二是在确定人均纯收入项目内容上不统一、不规范。几个镇各村社在确定人均纯收入项目内容时也不完全统一,有的计算了这样没计算那样,有的计算了那样又没算这样,有的反映在调查时农户隐瞒隐性收入,还有反映说调查时掌握项目内容不准确。三是确定农村低保对象不规范。有的采取民主推荐,有的采取入户调查,还有的则采取村支干*凭印象,有的谈到准备将采取以“抽鉴”的方式确定,花样百出。
三、调研工作建议
(一)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召开各种会议、办专栏、办板报、政(村)务公开栏、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到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是要加大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如加大对计划生育法的宣传,让农民群众切实做到少生优生、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生存质量;加大对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国家政策、掌握国家政策,从而很好的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三是要加大对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和对农民群众的道德观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对群众进行爱老敬老孝敬老人的道德教育,让年轻人孝敬父母、赡养父母,不把父母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减轻社会负担。
(二)做好扩面工作。
一是坚持逐步扩大的原则。建议由去年的2.1%在近两三年内逐步扩大到5%,让更多的农村特困人口享受低保。二是进一步细化对象条件。如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是否作为一个硬性条件纳入农村低保对象应加以认真研究,以便乡镇、村社操作实施。三是合理界定农民人均纯收入项目内容。对哪些可作为农民人均纯收入项目内容,应加以明确和规范。四是适当降低并按各乡镇的实际情况负担比例。全县31个乡镇的财力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财力较好(如沿江的乡镇、沿路的乡镇),有的则较差,建议按乡镇财力大小以10%—20%的比例负担。通过以上措施,将农村低保享受面逐步扩大,让更多的农村贫困户享受国家改革发展成果,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三)在提量上做好工作。
从xx年全县农村低保享受情况看,最低的每月只享受了低保金9元,享受的数量太低。建议人均月享受应不低于30—40元,不足此标准的补足这个标准。同时,在调研中发现的虽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700元,但由于这些家庭成员中有“老病号”或重病的或其他开支相当大而导致家庭贫困的,应建立救济救扶制度,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规范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是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四条原则,确保这一惠民政策“阳光”透明。二是推行“九步”工作法,即:本人申请、调查摸底、社民小组推荐、村民议事代表评议、驻村干*和村支两委干*入户核实、村支两委初定、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银行发放。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做到“四张榜四公开”,即社民小组推荐后张榜公开、村支两委初定后张榜公开、乡镇审核后张榜公开、民政部门审批后张榜公开。同时,可以在乡镇或村(居)委会设立农村低保举报箱,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
一是加大领导责任,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20xx年,县政府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全年综合目标加以考核,与乡镇主要领导的工作实绩挂钩,兑现奖惩。二是加强工作机构建设。现在乡镇都是民政办与计生办合并为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农村低保工作力度不大,建议应加强对乡镇民政办建设,确保机构明确、职责分明。三是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有人办事。
第6篇 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目前,__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为****,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第7篇 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关和法律的全面实施,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淇县人民法院围绕影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现报告如下:
当前,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谈之色变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混迹在这些人员中的无理闹访、缠访者,动辄举条幅、呼口号公然诋毁法院裁判或法官声誉。本次调研结果,也表明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不仅会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增加他们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近几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微博在线答疑等推行“阳光审判”。尽管这些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人们对法院印象还停留在“很神秘”的阶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理念,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政策相冲突等客观因素外,个案的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和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官官相护,清官少”、“人不和天斗,民不和官斗”这种在历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还发展演绎出了“大个帽两头翘”“有理无理,先送礼”等这样的谚语,在社会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系统、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为之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进一步扩大司法诉讼程序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设置涉法、涉诉信访一次性终结机制,完善信访流程管理,否则,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司法作*,以提高案件质效为抓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赢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开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保障司法的公开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的普法宣传还停留在“以案说法”、“漫画说法”“法制标语”、“宣传板块”等一维宣传的层面上,可以说是法官、法院的独角戏,缺少互动性、及时性和灵动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宣传的需求。建议在下一步的宣传工作中能够利用新型载体,融入现代精神,不断创新宣传载体,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积极进行回应,解答疑问,寻求认同。
2、与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联系开办“法官、法学专家、公众大辩论”栏目,邀请知名法学家、社会学者、公众代表,参与对争议法条、热点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大辩论,宣传法律,解读诉讼。
3、谱写旋律优美、易于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摄以法院、法官为正面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务求立意新、情节引人;不断吸收现代新闻炒作方法,应用于法制宣传和树立司法权威,从而努力达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会新气象。
第8篇 对人民币残损币现象调研对策调研报告
近年来,人民银行抓基础、强管理,以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为目的,加大了残损券回笼工作力度,使得市场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了明显的好转,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与周边国家接壤地区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市场货币投放量逐年增大,市场上残损人民币流通现象随之扩大。以一人口10万人左右的基层县级地区的人民币在市场的流通情况为例:随着该地区对内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该地区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投放及回笼数量逐年增加,仅20__年1月至5月份,现金净投放83229.7万元,现金净投放比20__年同期的313万元增加了264.9% ,如此大的人民现钞流通数量,使得残损人民币的数量也相应地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营业网点付出残币现象也日显突出。
一、典型案例:20__年4月份一个月所发生的基层金融营业网点付出人民币残损案例及残损币数量、金额情况:
案例一:20__年4月16日某商业银行支行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发现支付残损币144张,金额1220元。
案例二:20__年4月26日某商业银行某分行将一捆腰条为蓝色个人名章贰拾元券付出,即:将已整理的残损币付出。
案例三:20__年04月30日,某客户从某商业银行某支行提取现金20万元,其中:贰拾元券6捆,伍元券16捆。经检查人员、现场检查鉴定,贰拾元券2捆中含残币26张,金额540元,伍元券6捆中含残币78张,金额390元。
当地人民银行主管机构分别对上述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向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告并处于3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在短期内发生的这三起案例说明:残币从基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付出的情况在基层地区的现象,应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严格管理。
二、残币从基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付出的主要原因
1、金融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在当前金融机构一线业务较为繁忙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柜员往往忙于处理日间业务,无暇认真挑剔残损人民币,对客户要求兑换残损人民币也以种种借口推脱,造成金融机构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夹带残损券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改善提高。
2、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挑剔残损人民币、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工作,金融机构需增加经营成本,而不能带来直接效益,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此外,目前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大都为聘用合同工,缺少系统化的专业培训,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不一,对残损人民币的挑剔及兑换标准掌握不严。
3、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多数金融机构除执行本系统上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学习培训及奖惩制度执行不严,对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学习培训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4、临柜现金收付不规范。一是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掌握不够准确,个别机构还存在推诿现象,往往推至其他商业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办理鉴定兑换,给群众造成不便。二是回笼款整点挑剔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对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严,未及时对回笼款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现象较为普遍。抽样调查显示,辖区内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带平均比例为5%-9%。个别金融机构当日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整理即对外支付,甚至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使得残缺污损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三是未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网点临柜钱款尾箱券别搭配不合理,一般为100元、50元大面额券别充足,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则配备较少或缺少若干券种,有的金融机构网点甚至就没有小面额的券种。从暗访和群众投诉情况看,个别金融机构存在拒绝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特别是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包括硬币)的调剂兑换。
5、一是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回收有“三怕”的心理。即一怕麻烦,挑剔残损币要分清版别和券别,加之残币既脏又乱,费时又费力。二怕担责任,由于部分出纳人员业务不熟,对《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掌握不准,因而不敢兑换。三怕占压库存,收兑残币要集零成整,时间长、上缴慢,占压库存又影响效益,因而不愿收兑残币,有时对收兑的残币不能及时整点入库,出现随收随付现象,造成恶性循环。
三、解决残币从基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付出应采取的对策
1、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残损券回笼的认识,克服只注重自身效益,而忽视残损券的回收,应把残损币回收当成一项正常的工作业务,常抓不懈;加强出纳人员的配备,保证出纳人员工作岗位的稳定性,要有足够的人员回收残损券,保证已收的残损券不在对外支付。
2、各金融机构要健全业务内控制度,优化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临柜人员业务技能,同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另外要加大现金出纳机具、反假货币设备的配备,提高人民币收付业务科技化、自动化水平,减轻一线柜员劳动强度,改进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与效率。
3、推行岗位培训制,提高金融机构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学习培训,严格金融机构出纳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持证上岗,达到能准确鉴定真假人民币和熟练掌握兑换残损人民币标准。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出纳人员在群众兑换残损人民币时克服怕麻烦、互相推诿的现象,并强调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按规定挑剔残损人民币,不得将未经挑剔的票币重新付出,杜绝残损人民币流出的口子,实现现金出柜无残损币、假币。
4、把好人民币的挑剔关。商业银行自身要加强对残损人民币钱捆质量的自查,严格按残损人民币的挑剔标准,整理人民币。第一,临柜出纳把好第一关。各单位出纳、营业场所营业员是面向社会的第一窗口,在发工资或报销差旅费时,在为顾客找零时,在收取
各项费用时,都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收进残损币,发放完整可流通的人民币;第二,商业银行部门出纳把好第二关。各商业银行部门出纳在办理各单位、个体及私人存取款时,要点准、挑净残损人民币。
5、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维护流通秩序。基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残损人民币回收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发行库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质量把关,对不符合“五好钱捆”标准的不予入库,并结合残损人民币复点、清分业务中掌握的情况,对差错率较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督促各金融机构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落实人民币收付各项法规、制度,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此外,各级人民银行要适当加大小面额券别人民币的投放,加大残损人民币回笼力度,持续提高市场流通人民币质量。
6、加强业务宣传,创建良好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运用城乡反假货币宣传网络,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币法规和知识,增强公众爱护人民币的意识和技能。同时发挥各金融机构网络优势,结合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拓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等执法部门,打击不法分子损害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爱护人民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