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的近义词
谈判的近义词
媾和:交战国缔结和约,结束战争状态。也指一国之内交战团媾和
商量:1.商决;计议;讨论。 2.意见;办法。 3商量
商榷:商量,讨论:具体方案还要再商榷。商榷
会谈: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谈:两国~。会谈
交涉:跟对方商量解决有关的问题:办~ㄧ你去~一下,看能交涉
商讨:1.商量讨论。商讨
商议:1.商量讨论。 2.犹建议。商议
会商:双方或多方共同商量:~大计。会商
协商:1.共同商量。协商
讲和:结束战争或纠纷,彼此和解。讲和
议和:通过谈判结束战争。也指为和平进行谈判:双方走上议议和
构和:
洽商:1.接洽商谈。洽商
商洽:接洽商谈:有关方面共同商洽解决的办法。商洽
商谈:1.口头商量。商谈
谈判的意思
和平谈判:交战双方为了结束战争而进行的谈判。
谈判:双方或数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交战双方就停火问题进行谈判。[negotiat;talk] 有关方面在一起相互通报或协商以便对某重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或通过讨论对某事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妥协的行为或过程部长们的谈判
重庆谈判:即1945年8月28日至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举行的谈判。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为欺骗国内外舆论,争取时间发动大规模内战,先后三次电邀毛泽东到重庆共商国是。为尽一切可能争取民主和平,团结教育广大人民,8月28日毛泽东在周恩来、王若飞陪同下从延安飞抵重庆,同国民党谈判。谈判进行了四十三天。10月10日,国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了《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11日,毛泽东返回延安,周恩来、王若飞留在重庆继续商谈。不久,蒋介石撕毁协议,向解放区进攻。这次谈判表明了共产党争取和平的诚意,揭穿了国民
谈判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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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相关成语
一代谈宗: 谈宗:善于言谈,为世人所尊崇。指当代清谈大师。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美谈: 美谈:人们津津乐道的好事。指传扬开去,成为人们赞美、称颂的事情。
侃侃而谈: 侃侃:理直气壮,从容不迫。理直气壮、从容不迫地说话。
促膝而谈: 促:靠近。靠近坐着谈心里话
促膝谈心: 促:靠近;促膝:膝碰膝,坐得很近。形容亲密地谈心里话。
俭腹高谈: 俭腹:腹中空空,比喻知识匮乏。腹中知识匮乏,却喜欢高谈阔论。
判冤决狱: 判:评判;决:判决;狱:案件。评判冤案,判决官司
判然不同: 判:显然的区别。区分的清清楚楚,完全不一样。
判若两人: 形容某人前后的言行明显不一致,象两个人一样。
判若云泥: 高低差别就象天上的云彩和地下的泥土那样悬殊。
判若天渊: 高低差别就象天空和深渊那样悬殊。
判若水火: 判:区别。比喻两者显然相反,互不相容。
判若鸿沟: 判:区别;鸿沟:古代运河,在今河南省,秦末是楚汉分界的一条河,比喻事物的界线。形容界限很清楚,区别很明显。
判若黑白: 判:区别。像黑的与白的那样明显区分。形容界限分明
娓娓而谈: 连续不倦地谈论着。
巷议街谈: 大街小巷间人们的议论。
并为一谈: 把不同的事物混在一起,当作同样的事物谈论。
扪虱而谈: 扪:按。一面捺着虱子,一面谈着。形容谈吐从容,无所畏忌。
批红判白: 批:削;判:分开;红、白:指花卉。嫁接花木。
抵掌而谈: 指谈得很融洽。
抵掌谈兵: 兵:军事。拍手畅谈军事
抵足谈心: 抵足:指同床安睡。谓抵足而眠,彻夜长谈。形容亲切深厚的情谊
无所不谈: 没有什么不谈论的
无稽之谈: 无稽:无法考查。没有根据的说法。
时谈物议: 时谈:时人的谈论;物议:众人的非议。指众人的议论
析珪判野: 谓封爵分土。
欺人之谈: 骗人的鬼话。
款款而谈: 款:诚恳。诚恳而从容的谈话。
止谈风月: 止:只,仅。只谈风、月等景物。隐指莫谈国事。
谈判相关词语
质判:质正判析。
清谈:魏晋时期士大夫崇尚老庄,空谈玄理:不做文章而流为清谈。后泛指不切实务的谈论:二三知己,清谈终日|清谈误国。
清谈派:六朝时期崇尚虚无﹑空谈名理的一种思想流派,他们多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经义,摈弃世务,专谈玄理,以阮籍﹑嵇康﹑山涛﹑王戎﹑向秀﹑刘伶﹑阮咸竹林七贤为其代表。
清谈高论:高妙清正而空泛不实的言论。
琐谈:内容多系细微琐事的闲聊;闲谈、聊天。[natter] 内容多系细微琐事的闲聊;闲谈、聊天
审判:法院对案件作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指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判决指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适用有关的法律作出处理的决定。[try]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审判厅: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审判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审判官: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庭:①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常设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其负责人称为庭长、副庭长。②为审理每一个案件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后者的负责人称为审判长。
审判权: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审判独立: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监督: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管辖:在我国,指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和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审判。其中,由法律规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判。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确定由一定地点的法院审判。(3)有些案件由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某一法院发现本院对某一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审判组织: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不同于法院内部常设的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参见“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