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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的近义词

发布时间:2021-12-20 20:35:06 查看人数:75

判别的近义词

判别的近义词

辨别:根据不同事物的特点,在认识上加以区别:~真假 ㄧ辨别

鉴别:辨别(真假好坏):~古画ㄧ~真伪。鉴别

区别:1. 区分;辨别。如:区别不同情况。如:区别。区别

识别:1.辨认﹔鉴别。识别

判断:①断定:判断准确|正确的判断。 ②判决:雨村便判断

鉴识:1.亦作'鉴识'。 2.审察辨识的能力。多指识鉴识

判别的意思

判别:1.根据不同点加以区分:辨别是非。2.察觉出或辨别出容易与邻近或其他事物相混淆的某事物。(1) [differentiate]∶根据不同点加以区分;辨别是非判别颜色相同但龄期不同的熔岩流(2) [distinguish]∶察觉出或辨别出容易与邻近或其他事物相混淆的某事物判别真假

判别式:用以判别一元n次方程是否有重根的表达式。如一元二次方程ax^2+bx+c=0的判别式是δ=b^2-4ac,当δ=0时,方程有二重根。

判别的近义词

辨别:根据不同事物的特点,在认识上加以区别:~真假 ㄧ辨别鉴别:辨别(真假好坏):~古画ㄧ~真伪。鉴别区别:1. 区分;辨别。如:区别不同情况。如:区别。区别识别:1.辨认﹔鉴别。识别判断:①断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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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的近义词

判别相关成语

    使心别气: 指发脾气。

    依依惜别: 依依:留恋的样子;惜别:舍不得分别。形容十分留恋,舍不得分开。

    共枝别干: 比喻一个教师传授下来的但又各人自成一派。

    分三别两: 详细分说;清楚,明白。同“分星擘两”。

    分别部居: 分别:分辨,区分;部居:按部归类。分类排列。

    分别门户: 指在学术上根据各自的格调或见解划清派别,各立门户。同“分门别户”。

    分门别户: 分、别:分辨、区别;门:一般事物的分类;户:门户。指在学术上根据各自的格调或见解划清派别,各立门户。

    分门别类: 分、别:分辨、区别;门:一般事物的分类;类:许多相似或相同事物的综合。把一些事物按照特性和特征分别归入各种门类。

    判冤决狱: 判:评判;决:判决;狱:案件。评判冤案,判决官司

    判然不同: 判:显然的区别。区分的清清楚楚,完全不一样。

    判若两人: 形容某人前后的言行明显不一致,象两个人一样。

    判若云泥: 高低差别就象天上的云彩和地下的泥土那样悬殊。

    判若天渊: 高低差别就象天空和深渊那样悬殊。

    判若水火: 判:区别。比喻两者显然相反,互不相容。

    判若鸿沟: 判:区别;鸿沟:古代运河,在今河南省,秦末是楚汉分界的一条河,比喻事物的界线。形容界限很清楚,区别很明显。

    判若黑白: 判:区别。像黑的与白的那样明显区分。形容界限分明

    别作一眼: 指另眼(相看)。

    别作良图: 另作好的打算。

    别具一格: 别:另外。另有一种独特的风格。

    别具匠心: 匠心:巧妙的心思。指在技巧和艺术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巧妙构思。

    别具只眼: 具有独到的眼光和见解。比喻有独到的见解。

    别具心肠: 指另有打算和企图。

    别具慧眼: 慧:聪明,有才智。具有独到眼光,高明的见解。

    别具手眼: 指具有独到的眼光和手法。

    别具炉锤: 具:具有;炉锤:冶炼锻炼的工具。比喻具有独特的风格和造诣

    别具肺肠: 比喻人动机不良,故意提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的奇特的主张。

    别出心裁: 别:另外;心裁:心中的设计、筹划。另有一种构思或设计。指想出的办法与众不同。

    别出手眼: 指具有独到的眼光和手法。

    别出新意: 指独创一格,与众不同。

    别出新裁: 指独创一格,与众不同。

判别相关词语

属别:下属的类别。

质判:质正判析。

审判:法院对案件作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指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判决指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适用有关的法律作出处理的决定。[try]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审判厅: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审判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审判官: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庭:①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常设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其负责人称为庭长、副庭长。②为审理每一个案件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后者的负责人称为审判长。

审判权: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审判独立: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监督: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管辖:在我国,指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和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审判。其中,由法律规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判。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确定由一定地点的法院审判。(3)有些案件由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某一法院发现本院对某一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审判组织: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不同于法院内部常设的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参见“审判庭”。

审判长:法院主持合议庭审判的人员。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任审判长。在他们不参加的情况下,由他们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别:审察辨别。

宠别:以言词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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