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规则
书写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在处理公文时需要遵守的制度和原则。小编收集了官方文件的书写规则。欢迎阅读。
书写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在处理公文时需要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个原则有利于文件传递的方向正确,路线短而高效,避免文件旅行,防止部分文件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文件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收发公文的关系,这是根据机关的组织制度、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
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归属、地位、责任、权利等因素决定的。它对文字与文字的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了文献传递的基本方向。各机构之间有以下几种工作关系:
第一,在同一组织系统中,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二类,同一专业体系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第三类是同一组织体系或专业体系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第四类,不在同一组织体系和专业体系中的组织,不论级别高低,都不挂靠。比如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的不同工作关系,公文可以分为向上写、向下写和平和写。向上写和向下写主要存在于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中。向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求等;相反,是上级机关发给下级的公文,如复函、批示等。上述第三类、第四类关系中存在平行文书,同级机关和互不隶属的机关发出的公文为平行文书,如信函等。
写作的基本规则
正常有效的写作应遵循以下通用基本规则:
首先,根据该机构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的规则
这个规则要明确两点:第一,要按照机关隶属关系写。上级机关可以向下级机关作出指示、安排工作和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请求指示,上级机关应当研究答复。除了这种关系之外,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垂直一体的关系,有的处于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之下,大部分不是直接领导或被领导,但在业务上确实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上下直写的关系。第二,根据职责范围。这一点的要求是,写作的内容要在本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不能超越,就是越权。如果干涉其他机关的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同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只能是讨论工作、通知事项、征求意见等。但没有请示、报告或分配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写作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前一条规则的延伸。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且不具备根据其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提出布局工作要求的写作权限,可以通过授权写作解决。具体来说,这个部门可以向同级政府请示,经同级政府批准授权后,可以向下级政府行文。操作时,稿件应由部门领导准备并签字,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在开头或正文中标注“经* *政府同意”字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文字具有授权文字的性质(内政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部门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其对外行文代表政府和部门,与同级政府和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应贯彻执行,但开头或正文中不应标注“经* * *”字样。
第三,联合写作的规则
这条规则仍然是第一条规则的延伸。同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上级部门和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写文章;同级政府和党委、军事机关可以联合撰写文章;同级政府部门和党委、军事机关可以联合撰写文章;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某些相互关联的业务,可以协商后共同行文。
连写,可以向上也可以向下组合。联名写要有必要,单位不要太多。
四、正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写作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这个原则是不能破坏的。如果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影响政府机构的效率。所以,正常情况下,不要逾越自己的写作。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室专门说明的问题,可以超越文字层面,有特殊事件,但要抄送已越过的上级部门。否则,受理机关可将越级文件退回原申报机关,或视为阅件,不予办理或答复。
五、不越权的规则
第一条规则明确要求按照机关职责范围书写。如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且未与其他部门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允许独立写下。未经许可而写作,就构成侵权,在作品中造成很多矛盾。上级机关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销此类公文。现实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文斗”、“多重政治政策”。解决此类问题,应提倡多咨询、多对话、多部门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六、“请求”不是直接提交给领导的个人规则
“请求”直接提交给领导,其危害性一般为三点:一是未经秘书科机构签字登记,成为“帐外公文”。公文流向和处理不明,无迹可寻。成了“破风筝”;第二,这样的公文都在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挺尴尬的。没有部门的批准意见,只能凭经验和感受行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如果不被批准
这个规则包括三个内容:一个是一篇。机关或部门分工明确,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写几件事,必然会涉及到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带来困难。即使勉强分配,也可能没有人愿意带头处理,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二是请示。官方文件只送到一个机关。请求的内容是需要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研究答复的责任。有关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的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如果是多头提交的,上级一般不会受理。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各机构互相等待或意见不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三是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求的内容是未了之事,在上级批准前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对工作不利。因此,请示只能在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准后通知下级机关。陈欣fanwen.com
八、本《报告》不得在本细则中进行说明
“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语言,适用范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混用。“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上级机关一般不回复“报告”,报告有说明的容易出错。如果要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请示解决问题,一般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将“报告”与“要求”分开,形成两份正式文件分别报告;二是主要指公文,以报告内容为附件,附在请求的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求的全部原因。
九、文秘机构统一处理公文的规则
为了使公文按正常渠道运行,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有专门处理公文的文秘机构或配备专人办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收文”,由文秘机构统一签名,启封、清点归类、登记、规划、划分、催办;“发”由文秘机构统一核实,发放给领导签字认可,再交回文秘机构进行登记编号、打印、校对、打印、发放和发放。只有经过复习或者第一位读者的认真阅读是正确的,才能按顺序分发。这样,无论公文收发,都会受到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可以保证公文在机关内的有序运行,规范办理,提高机关效率,保证公文质量。
还应当在行文规则中写明,党的领导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政府和部门或者下级政府机关行文;但是,政府机构不得向党的组织机构下达指示或下达任务。
经批准的报刊全文刊登的行政法规、规章,按照执行情况视同正式文件,不得再行发布。发证机关可打印少量文本供存档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