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个人书写方式
一、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个人委托书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为了完整的表达意思,尽可能的规避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职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基本信息应尽可能完整和详细,以便第三方查看相关信息和通知相关事宜。在实践中,这些基本信息都不需要表达,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是必不可少的。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发给第三方,表示受托人有代理权。因此,委托书中不仅要包含受托人的基本信息,还要包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交货单位
委托书中的发送单位具体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其有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认定了第三人,则需要在委托书中增加派遣单位,这样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就可以固定,受托人将委托书发给他人,对委托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毕竟受托人本身并不是委托人,而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所以存在受托人可能不尽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通过指定发送单位,可以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3.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和第三方做的事情。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你希望受托人做什么,要在委托书中一一列明,这样才能预估受托人行为的范围,控制自己的风险。委托事项不明确的,为保护第三人在法律文书中的信托,委托书视为不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授权不明确,受托人可能做了超出委托人初衷的事情,但委托人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理应为他人做事,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但因授权不明而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所以委托事项不明确,对第三方没有风险,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更大。
4.授权
受托人被要求做的事情已经在委托事项中明确表达了,所以需要说明受托人可以做到这一点的权限有多大,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广义授权”和“狭义授权”。广授权,顾名思义,具有广代理权限,受托人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广授权方便受托人做事,相比第三方
有利地,代理可以自己做事情,而不必向客户端报告一切,这可以提高做事的效率。对委托人进行宽泛授权的风险在于,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风险难以防范。狭义的授权是指授权范围相对狭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一切都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待委托人做出决定。
无论是广义授权还是狭义授权,都需要明确表示授权权限,逐一列出受托人的权限,避免在列出授权权限后加上“等”字,这样会带来授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在广泛授权中,值得一提的是全权代理问题。
第二,个人全权委托代理问题
1.全权代表也叫全权。简单理解就是受托人可以做客户能做的任何事。因为授权受托人的权限太大,但是受托人本身不是委托人,不能像委托人一样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授权代理人还是有一些限制的。代理可以具体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指代表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后者是指代表实施民事诉讼
2.在诉讼代理的场合,法律明确规定了“完全代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委托书中仅写明“全权代表”而未作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实施上述处罚,必须有当事人的具体授权。如果仅表示为“全权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权实施上述行为。
3.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定义不如诉讼代理明确。民事代理的场合,委托书写明“完全代理”的,一般会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可视为授权不明确,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民事代理的情况下,还是要写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而不是写全权代理,这样才省事。这里举一个民事代理中自由裁量权的例子。